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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师范大学硕士学位论文劳动合同单方解除制度研究姓名:申维娜申请学位级别:硕士专业:民商法指导教师:杨彬20100301劳动合同单方解除制度研究摘要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合法有效形式。劳动合同在保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利益,保障劳动自由,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劳动合同的解除是劳动合同法律制度的一个重要环节。该制度体现了劳动者的“择业自主权”和用人单位的“用工自主权”,直接涉及到劳动合同的效力、当事人的权利保护及利益得失。单方解除权的滥用,一方面可能威胁劳动者的生存权,另一方面也可能不利于用人单位生产经营的正常运行,严重的甚至会影响劳动关系的稳定乃至社会的和谐。本文立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关于劳动合同单方解除制度的若干规定,对其内容分四部分进行阐述,第一部分通过对劳动合同单方解除制度基本理论的阐述,得出我国劳动合同制度在倾向于保护劳动者利益的基础上,对实现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的重要意义。第二部分和第三部分,根据劳动合同单方解除制度的行使主体和行使方式的不同,分别以“劳动者预告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即时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预告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即时解除劳动合同”为题,较细致地对劳动合同单方解除制度进行了探析。第四部分针对目前《劳动合同法》及其实施细则中有关劳动者行使单方预告解除权的限制、劳动者行使即时解除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的违约责任、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认定标准和解除程序及经济性裁员的适用标准和程序等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完善的建议。关键词:劳动合同,单方解除,预告解除,即时解除TheStudyontheContractofServiceDischargedUnilaterallyAbstractLaborcontractistherelationshipbuiltbetweenaworkerandaemployertoemptilydescribethelegalresponsibilitiesandrightsofbothsides.Itplaysanimportantroleonprotectinginterestsofthem,employmentfreedom,establishinganddevelopingharmoniousandstableemployment.Therightofsettingasidethecontractinfluencestheeffectivenessofthecontractofserviceaswellasprotectiontherightsoftheparties.Thisarticleisbasedonthe“LaborContractLaw”anditsimplementingregulationsonlaborcontractsunilaterallyliftingofthebasicofprovisionsoflaborcontractsthroughthefirstpartoftheunilateralliftingofthebasictheoryofanalysisresultedinChina’sLaborContractSysteminfavorofprotectingtheinterestsofworkersbasedontheachievementofharmoniousandstablelaborrelationssignificance.PartIIandPartIII,accordingtothelaborcontractsystemintheexerciseofunilateralliftingofthesubjectandtheneedfornoticethedifferent,respectively,thenoticeofdissolutionofthelaborcontractworkers,pre-real-timedissolutionofthelaborcontractlaborers,employernoticeoftheliftinglaborcontracts,andEmployersimmediatedissolutionofthelaborcontractasitsthemeamorecomprehensivepictureoftheunilateralliftingofthelaborcontractwerediscussed.PartIVforthecurrentLaborContractLawanditsimplementingregulationsrelatingtolaborrestrictionsontheexerciseofaunilateralrightofcancellationnoticeandanimmediatedissolutionofthelaborcontractworkersemployingunit'sliabilityforbreach,theemployerunilaterallyterminatinglaborcontractsfoundstandardsandtheliftingofeconomicretrenchmentproceduresandapplicablestandardsandprocedures,theproblemshavebeenstudiedandputforwardasoundadviceorrecommendations.Keywords:laborcontract,unilateralrevocation,terminationwithanadvancenotice,theimmediateunilateraltermination学位论文独创性声明本人所呈交的学位论文是在导师的指导下取得的研究成果。据我所知,除文中已经注明引用的内容外,本论文不包含其他个人已经发表或撰写过的研究成果。对本文的研究做出重要贡献的个人和集体,均已在文中作了明确说明并表示了谢意。作者签名:申维娜日期:2010年3月学位论文使用授权声明本人授权沈阳师范大学研究生处,将本人硕士学位论文的全部或部分内容编入有关数据库进行检索;有权保留学位论文并向国家主管部门或其指定机构送交论文的电子版和纸质版,允许论文被查阅和借阅;有权可以采用影印、缩印或扫描等复制手段保存、汇编学位论文。保密的学位论文在解密后适用本规定。作者签名:申维娜日期:2010年3月劳动合同单方解除制度研究1第一章引言一、研究课题的学术背景及意义劳动合同法是劳动法律体系中的基础和核心内容,劳动合同已经成为目前我国调整劳动关系不可或缺的法律机制。劳动合同单方解除制度作为劳动合同法上的一项重要制度,其对劳动合同双方,尤其是对劳动者,影响甚大。随着劳动争议的逐年增加,学术领域对劳动法规及相关问题的关注度也不断加强。一些学术观点认为,在我国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国情背景下,劳动法应是以保护劳动者权益为首要任务的劳动保护法,现行法规应倾向于劳动者,对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做出严格限制;也有学术观点认为,在以市场机制为主要配置手段、经济高速发展的今天,劳动法发展的背景环境已经显著变化,市场竞争机制对该领域的影响已充分体现,运行了十多年的劳动法也应做出相应的调整;还有一些学术理论认为,劳动法规固然应着重保护劳动者的权益,但应把握分寸,不应以牺牲用人单位的自主权益与效益为代价,来片面维护劳动者的利益。各类相关的学术理论与研究,对补充完善我国劳动合同单方解除制度具有重要的借鉴价值。我国现行的劳动合同制度,是1994年7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确立的。实践证明,劳动法确立的劳动合同制度,对于打破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行政分配式的劳动用工制度,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向选择的劳动用工制度,实现劳动力资源的市场配置,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由于《劳动法》的规定比较原则、抽象,实践中由于劳动合同引发的争议与日俱增。在经过对《劳动法》实施十多年实践运行的总结,并借鉴国外一些国家劳动合同制度的基础上,我国于2009年1月1日正式颁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这部法律从劳动合同的订立、解除、终止、经济补偿、竞业限制等多个方面对劳动合同进行了完善和规范,对我国建设和谐稳定的劳动用工制度具有重要的意义。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进一步对有关劳动合同的内容予以细化,使劳动合同的有关条款更具有可操作性。由于《劳动合同法》涉及我国用工制度,影响重大,从制定之初就引发了广泛的讨论和争议。本文试图以劳动合同单方解除制度为切入点,对我国《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单方解除制度的适用作一评析,同时针对《劳动合同法》有关条款涉及的一些问题,提出自己的看法和进一步完善的措施。劳动合同单方解除制度研究2二、国内外文献综述国内学者们关于劳动合同单方解除的研究和论述以及争议的焦点集中于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关于劳动合同解除的立法保护问题。对于此问题主要有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是倾斜保护说。董保华在《劳动法论》中从社会性角度出发强调,劳动合同的解除与民法合同的解除不同,是出于劳动法调整不平等主体的制度设计。这种制度的设计是倾斜立法方式的体现,这种倾斜规定恰恰使实际上不平等的劳动关系得到了某种矫正。第二种观点是利益失衡说。冯彦君在《解释与适用—对我国《劳动法》第31条规定之检讨》中指出:我国《劳动法》第31条关于劳动者的一般解除权无区别地适用于所有劳动合同的规定使因一般解除权授予不平等所导致的利益失衡更加严重,确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若可依单方意志而任意解除,就会破坏合同尊严”。第二,关于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劳动合同单方解除的程序问题可以说是我国劳动法立法上的一个盲点,规定极少,可操作性差。学者们在此方面的论述也较少。张颖在《论劳动者单方解除合同权》中主张通过立法区分不同的劳动合同类型确定解除的条件和程序,以平衡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利益。杨凯在《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若干实体法难题探讨》中对于预告期的问题指出:实践中的问题在于不同素质的劳动者其可替代的程度不一样,立法应针对不同的人才和岗位考虑延长或缩短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预告期限。第三,关于我国裁员制度的缺陷。陈敬春、张怡超、卢克建在《论我国经济性裁员制度的完善》中提出了企业经营困难的界定和被裁人员的就业保护问题。指出立法没有对“严重困难”做出明确的规定,而只有企业经营状态恶化并达到当地规定的严重困难企业标准的模糊的规定,这种规定不利于对劳动者利益的保护。同时还指出,一个完整的经济性裁员制度不应只包括裁员制度本身,它还应包括对被裁人员的善后保护制度,只有这样才能保证裁员制度的顺利进行。因此,我国立法应加强被用人单位裁减之后的劳动者就业权的保护。国外立法关于劳动合同单方解除制度也有不同的规定。在德国,《解雇保护法》强调雇主裁员应当符合社会选择,既要回答在被考虑的多个雇员中应选择哪些进行解雇的问题,还要按社会观点找到那些需要维持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此后,在功能上可替换的雇员中按企业工龄、年龄及扶养义务来确定社会性昀强的雇员。如果雇主的解约违反了挑选原则,企业委员会可以按照《企业委员会法》的劳动合同单方解除制度研究3规定提出异议,即使存在解约理由,解约同样是无效的。《法国劳动法》亦规定,企业每年应向企业委员会或员工代表提交年度报告,汇报企业内工作岗位的进展,对工作岗位进行预测并采取可能的职业培训来预防企业裁员的发生。同时企业委员会或员工代表协助企业建立裁员的标准。只有在咨询企业委员会或员工代表的意见之后,才能根据非歧视的原则来确立裁员的标准。港、澳、台地区及外国学者对劳动合同单方解除权各有不同的研究:有的学者对劳动合同单方解除权的条件公平性及仲裁或司法实践如何体现公平性进行分析,也有
本文标题:劳动合同单方解除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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