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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船舶租用合同授课人:刘秋妹2学习目标–了解船舶租用的概念、类型及船舶租用合同的订立;–掌握定期租船合同的主要内容及其与航次租船合同的区别;–掌握光船租赁合同的主要内容。3本章主要内容第一节船舶租用合同概述第二节定期租船合同第三节光船租赁合同4第一节船舶租用合同概述一、船舶租用的概念和类型二、船舶租用合同的订立三、船舶租用合同的法律调整5一、船舶租用的概念和类型(一)概念船舶租用,是指船舶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约定的由出租人配备或不配备船员的船舶,由承租人在约定的期间内按照约定用途使用,并支付约定租金的行为。(二)类型•船舶租用可分为两种情况:定期租船(TimeCharter);光船租赁(BareboatCharter)。第一节船舶租用合同概述6二、船舶租用合同的订立•船舶租用合同通常在标准合同范本基础上经由当事人协商拟定。•《海商法》第128条规定,船舶租用合同,包括定期租船合同和光船租赁合同,均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第一节船舶租用合同概述7三、船舶租用合同的法律调整•各国对于船舶租用合同的订立和内容均实行契约自由原则,允许当事人自由议定,在该领域不存在国际条约。•《海商法》专门规定了“船舶租用合同”一章,但该章关于出租人和承租人之间权利义务的规定,仅在船舶租用合同没有约定或者没有不同约定时适用。第一节船舶租用合同概述8一、定期租船合同的概念与特征二、定期租船合同的格式三、定期租船合同的主要条款第二节定期租船合同9一、定期租船合同的概念与特征(一)概念定期租船合同是指船舶出租人向租船人提供船舶,在约定的期限内由租船人按约定用途使用,并支付租金的合同(《海商法》第129条)。(二)特征1.出租人负责配备船长和船员,负责船舶的航行和内部管理事务,并负责与此相关的费用。2.承租人按租用船舶时间的长短支付租金。3.承租人按约定用途使用船舶,享有船舶调动权和营运权,但船舶的实际占有仍属于出租人,其通过自己配备的船员占有和控制船舶。第二节定期租船合同10第二节定期租船合同定期租船合同与航次租船合同的区别:区别定期租船合同航次租船合同合同的法律性质特殊的财产租赁合同实质为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出租人地位除出租人签发自己的提单外,出租人仅对承租人负责出租人是承运人,任何情况下都应对完成约定航次的运输直接负责费用承担出租人提供给承租人的是整艘船舶,在合同约定的租期内,出租人除负担船员工资、船舶的维修和保养等费用外,其他有关船舶营运费用由承租人负担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船舶的全部或部分舱位,除装卸费等费用另有约定外,须自负一切费用对价性质出租人收取的是租金出租人收取的是运费11二、定期租船合同的格式(一)《统一定期租船合同》(UniformTimeCharter)租约代号“BALTIME”(巴尔的摩),全名为BalticandInternationalMaritimeConferenceUniformTimeCharter,由波罗的国际航运公会(BIMCO)制定的,该租约目前很少用。第二节定期租船合同12二、定期租船合同的格式(二)《定期租船合同》(TimeCharter)租约代号“ProduceForm”(土产格式),由于该格式是由美国纽约土产交易所(NewYorkProduceExchange,简称NYPE)制定的,故又被称为“NYPE”(纽约土产格式)。纽约土产是目前使用最为广泛的定期租船标准合同。第二节定期租船合同13二、定期租船合同的格式(三)《中国定期租船合同》(SinoTimeCharter)租约代号“SINOTIME1980”(中租1980),由中国租船公司制订,此格式更多地维护了承租人的利益。第二节定期租船合同14三、定期租船合同的主要条款(一)船舶规范在定期租船合同中,船舶规范主要包括下列内容:1.船舶名称2.船籍3.船级4.吨位和容积5.航速和燃油消耗6.有关船舶的其他描述第二节定期租船合同15三、定期租船合同的主要条款(二)交船(Deliveryofvessel)交船指出租人将处于适航状态的船舶交给租船人使用的行为。1.交船的地点合同规定的交船地点不明确或双方对交船的地点理解有不同,均可能导致双方的争议。2.交船时的船舶状态依租船合同,船方除了要按时将船舶交租方使用外,船舶的状态还应符合租船合同的规定,否则租方可以不接受该船。3.交船的日期和时间“纽约土产”(以下简称“纽约土产93”)增加了预计交船日期的通知的规定。第二节定期租船合同16三、定期租船合同的主要条款(三)租期(Charterperiod)•租期是租船人使用船舶的期限。租期可以用日、月或年来表示。由于租期届满很难与租船人安排的最后航次的结束相吻合,常常会出现“超期”还船的现象。因此,租船合同中通常在约定基本租期的基础上,再约定一个允许增减的天数由承租人选择。第二节定期租船合同17三、定期租船合同的主要条款(四)有关租船人指示的条款(ordersanddirectionsofcharterers)•租船人指示条款又称“受雇及赔偿条款”(employmentandindemnityclause),依该条款,船长在合同期间应听从租船人的指示。•在定期租船合同中,船舶所有人和租船人均会对船长发出指示。租船人的指示只能是在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发出的与船舶营运有关的指示。•《海商法》第136条规定,承租人有权就船舶的营运向船长发出指示,但是不得违反定期租船合同的约定。第二节定期租船合同18三、定期租船合同的主要条款(五)租金支付(PaymentofHire)与撤船•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额、时间、地点、方式和币种支付租金,是承租人的基本义务。•租船合同中通常约定,承租人没有准时、足额支付租金的,出租人有权通过撤船解除合同,并且不影响出租人就相关损失的索赔权。•租船合同格式范本中的解约条款可由当事人任意加以修改或限制,不具备当然的法律约束力;《海商法》有关定期租船合同的规定虽为任意性条款,但在合同中没有相关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时,《海商法》中的规定则必然适用,属于法定解除权。第二节定期租船合同19三、定期租船合同的主要条款(六)停租条款(Off-hireClause)•停租,是指非因承租人的原因,使船舶不能正常使用而导致的停付租金。•可以停付租金的事项由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决定,通常包括:(1)船体、及其及设备的故障或损坏造成的时间损失;(2)因碰撞、搁浅等海损事故而引起的延滞;(3)船员或物料不足,等待补充船长、船员或物料的期间;(4)船舶入坞修理等。第二节定期租船合同20三、定期租船合同的主要条款(七)转租条款(SubletClause)•转租条款是定期租船合同中规定租船人在合同期间可以将船舶转租他人的条款。•《海商法》第137条对转租进行了规定,依该规定,承租人可以将租用的船舶转租,但是应当将转租情况通知出租人,租用的船舶转租后,原租船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不受影响。第二节定期租船合同21三、定期租船合同的主要条款(八)运送合法货物(LawfulMerchandise)条款•定期租船合同中规定可以装运的货物被称为合法货物。不准装运的货物通常由双方在合同中列明除外。•关于运送合法货物,我国海商法第135条规定承租人应将船舶用于运输约定的合法货物,如承租人将船舶用于运输活动物或危险货物的,应事先征得出租人的同意,否则承租人应对违反上述规定而使出租人遭受的损失负责。第二节定期租船合同22三、定期租船合同的主要条款(九)航区(TradingLimits)条款•定期租合同的经营权在租船人,如合同中没有限制性的规定,租船人是可以环球航行的。船舶所有人除去的航行区一般有:1.战区、类似战区及双方有敌意行为的地区2.冰封区3.不合法贸易区4.ITF地区•根据《海商法》第134条的规定,承租人违反有关航区的规定的,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并有权要求赔偿因此受到的损失。第二节定期租船合同23三、定期租船合同的主要条款(十)留置权条款(LienClause)依纽约土产第18条的规定,“船舶所有人为了得到本租船合同规定应付的任何款项,包括共同海损分摊,对所有货物和所有转租船舶的运费享有留置权”。第二节定期租船合同24三、定期租船合同的主要条款(十一)还船(RedeliveryofVessel)租船人应到期将船舶以良好状态交还出租人。“良好状态”指除自然损耗以外的与交船时基本相同的良好状态。第二节定期租船合同25一、光船租赁合同的概念二、光船租赁合同的特点三、光船租赁合同的内容第三节光船租赁合同26一、光船租赁合同的概念•《海商法》第六章第三节对光租赁合同进行了专门规定。光船租赁合同,指由船舶所有人提供不配备船员的光船,由租船人雇用船员,在约定期限内占有、使用船舶,并支付约定租金的租船合同(《海商法》第144条)。•光船租赁合同具有财产租赁合同的性质。第三节光船租赁合同27二、光船租赁合同的特点(一)船长和船员由承租人配备,船舶由承租人占有和经营(二)在租期内,未经出租人书面同意,承租人不得转让合同的权利和义务,或者以光船租赁的方式将船舶进行转租(三)承租人根据光船租赁合同取得的光船租赁权具有物权性第三节光船租赁合同28三、光船租赁合同的内容•目前国际航运适用最为广泛的光船租赁合同格式是波罗的海国际航运公会于1974年制定的《标准光船租赁合同》,租约代号“贝尔康”(BARECON),经过1989年和2001年两次修订。该格式具有A、B两种格式,A格式适用一般光船租赁,B格式用于通过抵押融资的新建船舶的租赁。•《海商法》第145条规定的光船租赁合同的主要内容应包括:出租人和承租人的名称、船名、船籍、船级、吨位、容积、航区、用途、租船期间、交船和还船的时间和地点以及条件、船舶检验、船舶的保养维修、租金及其支付、船舶保险、合同解除的时间和条件,以及其他有关事项。第三节光船租赁合同29三、光船租赁合同的内容(一)交船•在光船租赁合同中,船东的基本义务就是在约定的地点和时间将适航船舶交给承租人。•适航指船舶的技术状况适于通常的海上航行,船舶应符合船旗国有关航行安全的规定,并具备各项有效合格的证书。光船租船中的适航不包括适员,因为船员是由租方雇用的,适航也不包括适当地配备船上供应品,此项也由租方承担。第三节光船租赁合同30三、光船租赁合同的内容(二)检验和检查交船和还船时,船东和租船人各指定验船师对船舶的状况进行检验。起租检验的费用和时间损失由船东负担,退租检验的费用和时间损失由承租人负担。第三节光船租赁合同31三、光船租赁合同的内容(三)保养•在租期内,船舶处于租船人的占有和完全控制下,租船人应对船舶、船机、锅炉、装置和备件进行良好的维修、保养,使之在各个方面均处于良好的状态,并应保持船级和其他必需的证书的有效性。•在船舶受损时,租船人应在合理时间进行修理,否则,船东有权撤船,并向租船人提出索赔。第三节光船租赁合同32三、光船租赁合同的内容(四)船舶的使用•在光租期间,承租人负责雇用船员,承担燃料、物料及供应品的费用、修理费用、以及与船舶营运有关的税款。如由于船级方面有新要求,或由于实施强制性法规而必须对船舶进行改进或结构变化时,合同通常约定,如果更新、改造的费用超过一定数额,由双方当事人指定仲裁员,确定各自应承担的数额。•在租期内,承租人不得擅自变更船名和船旗。•如租船人租用的是油轮,租船人须对可能产生的污染责任安排必要的财务保证,如租船人未做出有关的安排,则应赔偿船东因此受的损失。第三节光船租赁合同33三、光船租赁合同的内容(五)租金•租金由租船人按双方约定的方式、时间、地点和数额支付。•《海商法》第152条规定,“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租金。承租人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支付租金连续超过七日的,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并有权要求赔偿因此遭受的损失。船舶发生灭失或者失踪的,租金应当自船舶灭失或者得知其最后消息之日起停止支付,预付租金应当按照比例退还。”第三节光船租赁合同34三、光船租赁合同的内容(六)保险•合同通常约定,在光船租赁期间,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船舶价值,以出租人同意的保险方式为船舶进行保险,并负担
本文标题:第六章船舶租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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