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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及竞业限制协议甲方: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乙方保守甲方商业秘密及离职后竞业限制的有关事项,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以下协议:一、商业秘密范围第一条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甲方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甲方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秘密和经营信息。第二条本协议所称的商业秘密包括甲方的技术秘密和经营秘密及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下述内容:(一)技术信息。技术信息的范围一般包括技术方案、工程设计、电路设计、制造方法、配方、工艺流程、技术指标、计算机软件、数据库、试验结果、图纸、样品、样机、模型、操作手册、技术文档、涉及商业秘密的业务函电等。(二)经营信息。经营信息的范围一般包括客户名单、营销计划、采购资料、定价政策、不公开的财物资料、进货渠道、产销策略、招投标中的标的及标书内容等。(三)依照法律规定(如在缔约过程中知悉的对方当事人的秘密)和有关协议的约定(如技术合同等)对外应承担保密义务的事项等)。二、保密约定1第三条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必须遵守甲方规定的任何成文或不成文的保密规章、制度,履行与其工作岗位相应的保密职责。甲方的保密规章、制度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之处,乙方亦应本着谨慎、诚实的态度,采取任何必要、合理的措施,维护其于任职期间知悉或者持有的任何属于甲方或者虽属于第三方但甲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信息,以保持其机密性。第四条除了履行职务的需要之外,乙方承诺,未经甲方同意,不得以泄露、告知、公布、发布、出版、传授、转让或者其他任何方式使任何第三方(包括按照保密制度的规定不得知悉该项秘密的甲方其他职员)知悉属于甲方或者虽属于第三方但甲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商业秘密,也不得在履行职务之外使用这些商业秘密。第五条乙方离职之后仍对其在甲方任职期间接触、知悉的属于甲方或者虽属于第三方但甲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技术秘密和其他商业秘密信息,承担如同任职期间一样的保密义务和不擅自使用有关秘密信息的义务,而无论乙方因何种原因离职。乙方离职后承担保密期限为:至该商业秘密公开之日(不少于年)。第六条乙方违反保密约定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乙方承担甲方损失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甲方研发该商业秘密的成本,甲方为保护该商业支出的费用,甲方利用该商业秘密可以获取的预期收益,商业秘密获取方利用该商业秘密获取的收益,甲方为追究乙方违约责任而支出的律师费、诉讼费、调查取证费等一切相关2费用。三、竞业限制第七条甲、乙双方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乙方不得到与甲方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本条所称的“有竞争关系”是指与甲方及其关联公司所生产或者经营的产品、从事的业务有竞争关系;“其他用人单位”包括与甲方及其关联公司有竞争关系的单位及其直接或间接参股或控股或受同一公司控制的单位。“自己开业”包括乙方自己开业、以参股或合作等方式与他人开业或幕后指使他人开业等情形。第八条乙方的竞业限制期限为2年,自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之日开始计算。第九条乙方竞业限制的地域范围为:(全国/本省内/本市内)。第十条乙方在履行竞业限制期限内,甲方应当每月向乙方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人民币元。竞业限制补偿金的支付时间为每月底。第十一条竞业限制期限内,乙方入职新单位的,应在5日内将新单位的名称、人事部门联系方式告知甲方。同时乙方应将自己负有竞业限制义务的情况告知其工作单位。第十二条甲方向乙方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时,乙方有义务向甲方出具当前的任职情况证明,经甲方核实无误后支付。乙方任职安慰34变更时应当及时通知甲方。第十三条竞业限制期限内,甲方根据自身的经营情况变化,可免除乙方的竞业限制义务,在甲方书面通知乙方后,乙方竞业限制义务终止,双方基于竞业限制协议产生的权利义务消灭。十四甲方逾期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应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十五条乙方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需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元。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经济损失的,还需赔偿甲方经济损失。四、协议的生效第十六条甲、乙双方确认,在签署本协议前已仔细审阅过本协议的内容,充分了解协议各条款的法律含义并自愿签订。第十七条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第十八条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本协议作为劳动合同附件,与劳动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年月日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因您有下列第项之情形,本公司决定于年月日与您解除劳动合同: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4、建立双重劳动关系,严重影响工作,或者经公司提出拒不改正;5、订立劳动合同过程中有欺诈、胁迫、趁人之危之行为;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7、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和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8、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9、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双方无法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请您于年月日前到人事部门办理离职交接手续。特此通知!通知方(签名或盖章)年月日(注: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因第7、8、9项解除劳动合同的,需提前30日通知,或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后可立即解除)有限公司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本单位与(身份证号:)签订的劳动合同由于原因于年月日解除(终止),其档案及社会保险转移手续于年月日转移。特此证明。单位(盖章)一式三份,一联存根留用人单位。1员工培训服务协议甲方:有限公司乙方:因甲方公司生产及业务需要,为提高乙方的专业技术水平,并根据乙方的个人意愿,甲、乙双方就甲方为乙方提供专业技术培训事项达成如下协议:一、培训项目及时间、地点:第一条甲方委派乙方参加专业技术培训,培训时间共计天,从年月日至年月日止二、专项培训费用:第二条甲方为乙方此次专业技术培训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共元(不低于乙方全年工资收入的30%);其中包括:1、培训费人民币元;2、培训期间,住所费、伙食费元/天,共计元;3、交通费元。以上费用实报实销,以最终实际支出为准。三、培训期间待遇:第三条乙方参加专业技术培训期间视为正常出勤,如培训机构在公休日也有安排培训课程的,不属加班。甲方按照乙方正常出勤时间支付工资。四、乙方的义务:第四条乙方应严格遵守培训机构的时间安排,准时参加培训,不得2缺勤;乙方无故不参加培训的,按照旷工处理,甲方有权取消乙方的培训资格,乙方应当赔偿甲方的培训费用损失。第五条乙方在培训期间应当认真学习,顺利完成培训课程,准时通过考试或获得相关证书,培训期满后应当向公司提交培训小结。第六条乙方完成专业技术培训后,应当按照甲方的安排从事相关技术工作,并对公司其他员工承担相应的内部培训和辅导工作。五、乙方服务期限:第七条乙方应当在甲方最少服务年个月;乙方服务期从专业技术培训结束之日起开始计算。第八条甲、乙双方劳动合同期满而服务期未届满时,劳动合同期限自动顺延至乙方服务期满。但如果甲方决定不再续延劳动合同的,在办理劳动合同终止手续后,本协议也随之终止。六、违约责任第九条乙方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标准为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甲方有权从乙方劳动报酬中予以扣除。七、其他第十条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协议与劳动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代表:乙方签字:盖章:盖章:日期:日期: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员工招聘与培训教育第三章劳动合同管理第四章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第五章工资福利与社会保险第六章劳动安全卫生与劳动保护第七章劳动纪律与员工守则第八章奖励与惩罚第九章保密制度与竞业限制第十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规范公司和员工的行为,维护公司和员工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章制度。第2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包括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普通员工;包括试用工和正式工;对特殊职位的员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3条员工享有取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等劳动权利,同时应当履行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公司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等劳动义务。第4条公司负有支付员工劳动报酬、为员工提供劳动和生活条件、保护员工合法劳动权益等义务,同时享有生产经营决策权、劳动用工和人事管理权、工资奖金分配权、依法制定规章制度权等权利。第二章员工招用与培训教育第5条公司招用员工实行男女平等、民族平等原则,特殊工种或岗位对性别、年龄等情形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第6条公司招用员工实行全面考核、择优录用、任人唯贤、先内部选用后对外招聘的原则,不招用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员工。第7条员工应聘公司职位时,一般应当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符合岗位录用条件。不招用未满16周岁的童工。第8条员工应聘公司职位时,必须是与其他用人单位合法解除或终止了劳动关系,必须如实正确填写《员工登记表》,不得填写任何虚假内容。第9条员工应聘时提供的身份证、毕业证等证件必须是本人的真实证件,不得借用或伪造证件欺骗公司。公司录用员工,不收取员工的押金(物),不扣留员工的身份证、毕业证等证件。第10条公司十分重视员工的培训和教育,根据员工素质和岗位要求,实行职前培训、职业教育或在岗深造培训教育,培养员工的职业自豪感和职业道德意识。第11条公司用于员工职业技能培训费用的支付和员工违约时培训费用的赔偿问题由双方签订培训协议另行约定。第12条公司对新录用的员工实行试用期制度,根据劳动合同期限的长短,试用期为1至6个月: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超过一个月;合同期限满一年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超过二个月;合同期限满三年以上的,试用期不超过六个月。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中,并算作本公司的工作年限。第三章劳动合同管理第13条公司招用员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自员工入职之日起即订立劳动合同,最迟不超过1个月。劳动合同由双方各执一份。员工领取劳动合同时应当签收。第14条劳动合同统一使用劳动局印制的劳动合同文本,劳动合同必须经员工本人签字、公司加盖公章方能生效。第15条劳动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时成立并生效;劳动合同对合同生效时间或条件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第16条公司与员工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员工应当签署双方协议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协议书。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包括变更合同期限、工作岗位、劳动报酬、违约责任等。第17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公司规章制度的;(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对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损害是指(不限于)造成公司名誉损失或经济损失元以上。(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劳动教养的;(5)员工存在本制度第8条、第9条情形;(6)公司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中规定可以解除的;(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公司依本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可以不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第18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公司提前30天书面通知员工或额外支付员工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公司另行安排的适当工作的;(2)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不能胜任工作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a、未能完成工作职责范围内的全部工作;b、无正当理由经常不能按时完成工作职责范围内的工作;(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协商不能达成协议的;(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公司依本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按国家及本省、市有关规定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第19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公司不得依据本规定第18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但可以依据本规定第17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1)患职业病或因工
本文标题:劳动合同法避规规范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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