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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安全与法律讲座主讲人:鲍家志广西民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律师二0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主要内容第一部分校园安全的重要意义第二部分校园安全事故中学校的义务第三部分校园安全事故的处理第四部分校园安全的教育与预防第一部分校园安全的重要意义为青春圆酷梦为父母架彩虹为教师淘真金第一部分校园安全的重要意义(一)校园安全的内涵(二)校园安全上升至国家高度(三)校园安全事故的对象与范围(四)校园安全事故的现状(五)校园安全事故的特点第一部分校园安全的重要意义(一)校园安全的内涵校园安全相对于校园安全事故而言,校园安全事故是指学生在校期间或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由于某种偶然突发的因素而导致的人为伤害事件。就其特点而言,责任人一般是因为疏忽大意过失失职而不是因为故意而导致事故的发生。校园安全与每个师生、家长和社会有着切身的关系。校园安全,现在从中央到各级教育部门到各大、中、小学校、幼儿园、托儿所,都是非常重视的,特别是各校长、园长等行政负责人,对老师、对学生都一而再、再而三地强调,各老师确实也在身体力行地实行安全教育,学校也在尽可能地提供一个无安全隐患的教育环境。然而学校还是不怎么安全,各种学生伤害事件仍时有发生,可见安全教育还是有漏洞的。学生事故事件第一部分校园安全的重要意义(二)校园安全上升至国家高度教育部把维护校园安全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一项“重大政治任务”。教育部多次发出通知:强化对校园稳定和师生安全教育重大意义的认识。开展专项整治行动,要加大对师生员工安全教育工作的力度,大力宣传学校安全工作法律法规,加强同学们自防自救教育。(三)校园安全事故的对象与范围所谓校园安全事故包括了物与人两方面,而人又分为两个部分:一是指物受到的损害,即:学校设施受到的损害。二是指学校教育工作者(主要是教职工)在学校承担教育、管理和保护职责期间所受到的一切人身或财产损害三是指受教育者即学生(这是第二部分人)在学校组织的一切活动、或是在校期间受到的一切人身和财产损害。校园事故已经成了当代社会的重要问题。学生,作为校园安全事故侵害的客体,越来越引起人们的关注。据有关部门统计,目前,全国共有各级各类学生近2亿人,其中绝大部分是青少年儿童。每年至少约有1000万儿童受到各种形式的意外伤害,接近全国儿童总数的6%。其中10万儿童因此死亡,40万儿童因此残废。学生伤害事故频频发生,占到学生死亡人数的86%,校园安全事故成为中小学生安全的重大威胁。(四)校园安全事故的现状(三)校园安全事故的现状用“雨后春笋、层出不穷”来形容学校伤害事故的发生,用“焦头烂额、疲于应付”来形容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领导,用“痛不欲生、悲愤难容”来形容那些受害学生家长,用“提心吊胆、杯弓蛇影”来形容班主任和任课教师。让我们回顾近年来发生的重大学生安全事故事件1.2010年40天内发生5起校园惨案◎2010年4月30日,潍坊市坊子区九龙街道尚庄村村民王永来强行闯入尚庄小学,用铁锤打伤5名学前班学生,然后点燃汽油自焚。王永来被当场烧死,5名受伤学生目前无生命危险。◎4月29日,一名男子持刀冲入江苏泰兴市泰兴镇中心幼儿园,砍伤31人,包括28名幼儿、2名教师、1名保安,其中5人伤势较重,有生命危险。◎4月28日,一名男子冲进广东省湛江市辖雷州市雷城第一小学,持刀砍伤18名学生和1名教师。◎4月12日,广西合浦赤脚医生连砍7人,造成一名8岁男孩和一名80岁老妇死亡,另有两名小学生、一名学龄前女童及两名村民受伤。◎3月23日,南平郑民生杀8名小学生。郑民生在南平实验小学连续砍伤砍死13名小学生,致8名孩子死亡,5名孩子受伤。4.上海“毒校服”事件“毒校服”事件是2013年初爆出的一起危害学生健康的生产责任事件。上海多所学校涉及此事件,此次共抽查了22批次学生服产品,覆盖上海市主要生产企业,有6批次被检测为不合格,合格率仅为73%,其中1款产品有致癌成分。经排查,2012年,分散采购欧霞公司生产的学生服的学校20个中小学。由于以前校服生产标准,尚无统一定论,因此只要是服装厂都可以生产,其结果直接导致了校服质量不一,危害学生身体健康的问题。2.2006年江西踩踏伤亡事件2006年11月18日晚,江西省都昌县土塘中学发生一起学生拥挤踩踏伤亡事件,导致6名学生死亡,90名学生受伤。当晚8时30分左右,土塘中学带班老师集中在办公室批改期中考试试卷。该校初一年级几百名学生上完晚自习后,在没有老师组织的情况下,拥向楼梯。据多名目击学生称,有学生下至二楼与一楼拐弯处时被后面学生挤倒,后面下楼的学生见状惊恐万分、蜂拥下楼欲逃,导致学生挤在狭窄的楼梯拐弯处,互相挤踏,最终6名学生死亡,90名学生受伤。土塘中学:班额严重超员,教室、楼道拥挤,初一每个班的学生都在100名以上,600多名学生共用一个楼梯平南2名学生失联事件柳州煤气中毒事件3.“黑车”坠桥学生8死39伤事发哈尔滨双城2006\11\21日6时40分许,双城市周家镇东跃村村民关景全驾驶牌照为黑A12628的华丰牌中巴面包车,拉载双城市周家镇中心小学50名小学生及1名成年人,从周家镇东跃村苏家窝棚屯出发,前往周家镇中心小学。在途经通村公路一座小桥右转时,由于车辆超载,车速过快,方向失灵,导致车辆向左侧翻,从距水面约3米高的桥上坠下,落入约1米深的河水中。造成8名小学生不幸死亡,39名小学生受伤,其中7名小学生重伤。1.2016年港北一中学自杀案4月6日,李××(化名)上午正常进行早读、第一节及第二节课(由班主任上语文课),到了第三节李××在8点52分离开教室,8点55分独自到洗澡房并关上门,之后,再也没有到教室上课,直到中午12点20分被发现在洗澡房死亡。学校作息时间是:第二节下课时间是8点50分,大课间时间是8点50分至9点20分。当天上午因为学校八年级进行安全演练,需要运动场,学校没有集体组织九年级大课间操,而是由学生自由活动。第三节上课时间为9点20分至10点。数学教师上第三节、第四节课,英语教师上第五节课,在此期间,授课教师没有通知学校或班主任关于李××旷课的情况,直到11点40分第五节下课,学生向班主任报告李××旷课情况,才发现悲剧的发生。港北一中学自杀案庭审2016年港北四中猝死案2016年6月20日早上大约6时25分,朱×(化名)自家里骑自行车到学校大门放好后,没有在学校食堂吃早餐,径行至教室坐下,数分钟后,同学即发现其昏倒跌落在地上。朱×6时30分在教室晕倒,校长6时34分到达教室,立即对朱×进行采取急救措施,并且呼叫120求救。6时48分同学将朱×背到校门口,6时50分救护车到达校门口。8时11分,经抢救无效死亡。(五)校园安全事故的特点1.农村是校园安全事故多发地区办学条件差、基础设施不完备,另外,师生安全意识淡薄、学校安全管理存在明显漏洞也是导致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2.低年级学生更容易发生安全事故低年级学生的生活经验和安全知识都比较欠缺,安全意识相对淡薄,自我防护能力也比较差(五)校园安全事故的特点3.校园伤害事故增多。25%的安全事故发生在学校内部,主要是校园伤害和学生斗殴,其中校园伤害占56%,主要包括绑架、爆炸、持刀伤害、放火、性侵犯等安全事故。4.节假日是事故多发期5.事故多发地点主要集中在上下学路上、江河水库和学校及周边。6.学生安全意识淡薄是多数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学生伤害,一个也多了!唯愿校园里不再有伤害事故的发生。教育部长:生命不保,何谈教育!生命不保,何谈教育,这是我们应当必须共同遵循的教育准则。一个没有安全保障学校,绝对是一所不合格的学校。一个不具备安全意识的老师,绝对是一个不称职的老师。生命是人全面发展的基础和前提必须加强对初中生的校园安全教育初中生的性格特征:早熟、自控能力差、意志力脆弱、识别判断能力欠缺、逆反心理强、心智不成熟。需要正确引导和教育,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世界观,奋发图强,努力学习。耐心进行教育和开导,把精力投入学习过程中去,避免校园安全事故的发生。校园安全事故无小事,血的教训要牢记。第二部分校园安全事故中学校的义务第二部分校园安全事故中学校的义务(一)学校的安全教育和保护义务;(二)学校的安全注意义务;(三)学校的通知和告知义务;(四)学校的及时救助义务;(五)学校提供安全的校园设施义务;(六)学校提供合格的食源性产品义务。(一)学校的安全教育和保护义务学校的安全教育和保护义务是指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并且保护学生的人身、财产等权益免受损害的义务。它包含两层意思,既包括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也包括保护学生的人身、财产安全。(一)学校的安全教育和保护义务法律依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22条第1款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建立安全制度,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采取措施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第28条第3款也作出规定:“学校以及接受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的单位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为学生活动提供安全保障。”(一)学校的安全教育和保护义务黄某是某学校五年级男,一天,该校五、六年级的学生上体育课。课前,体育老师宣布参加乒乓球等项目比赛的学生进行训练,其余学生自由活动,同时要求学生不要去玩单双杠,不要影响其他学生训练。一切安排好之后,体育老师就自行离开了。由于黄某不是参加比赛的运动员,便与几位同学自由活动。体育课上玩单杠摔伤案(一)学校的安全教育和保护义务发现老师不在旁边,他们就一起跑去玩单杠。黄某因身高不够,几次跳起都没能抓住单杠,便爬上单杠旁边的砖墙,跳过去抓单杠,但因没抓着而跌落在地上,摔伤右手,造成严重骨折致7级伤残,并花去医疗费等相关费用66316元。事后,黄某认为自己受伤虽自己有过错,但是在学校上体育课时受伤,学校负有一定的管理责任。于是黄某将该学校告上法庭,要求依法赔付其受伤致残造成的经济损失。思考:在本案中,学生玩单杠摔下来受伤,似乎是学生个人行为。学校对学生受伤要不要承担责任呢?体罚,法理难容!《教师法》第37条“教师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1.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2.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3.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教师有前款第2项、第3项所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学校的安全注意义务含义:学校的安全注意义务是指学校、教师在教育活动中负有采取合理的注意防止学生人身、财产遭受损害的义务。安全注意义务的义务人是学校,其主要内容是注意到存在的安全隐患,并采取必要措施有效防止其发生,使学生免于人身和财产的损害。(二)学校的安全注意义务法律依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5条规定,学校建立健全安全制度,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预防和消除教育教学环境中存在的安全隐患。(二)学校的安全注意义务枯树砸伤学生案学生贾某在校园里被树上的枯枝砸伤左肩,学校及时将其送到医院救治。经诊断贾某为左肩粉碎性骨折。贾某父母要求学校赔偿,学校认为这是一起意外事件,责任不在学校。贾某父母遂将学校诉至法院。思考:学校是否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三)学校的通知和告知义务含义:学校的通知和告知义务是指学校负有将学生在校的表现及情况通知和告知家长的义务。学校的通知告知义务的内容至少可以归纳为三点:第一,应当向家长告知“受教育者的学习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第二,告知“学生身体和心理的异常状况等关系学生安全的信息”;第三,学生发生伤害事故,应当通知家长。(三)学校的通知和告知义务法律依据:《教育法》第29条规定学校应当履行的义务之一是:“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习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15条规定“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及时救助受伤害学生,并应当及时(立即)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三)学校的通知和告知义务迟到的通知案小明系某寄宿制学校学生。某日下午,小明感到身体不适在宿舍休息,没去上课。第二天上午,学校管理人员和班主任汪某检查宿舍卫生时发现小明躺在床上,脸色很难看,于是就问他怎么回事?小明说有点不舒服,班主任就间
本文标题:(原版)学校安全与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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