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塔吊安全使用常识环安处2018年5月黑龙江紫金铜业有限公司几起塔吊倾覆事故图片资料断臂事故倾翻事故机构失控拆装事故顶升降节事故钢丝绳事故群塔作业塔吊碰撞事故坠人事故、坠物事故脱钩断钩事故及其他事故案例一:2017.5·14”太原塔式起重机坍塌较大事故事故发生现场照片案例一:2017.5·14”太原塔式起重机坍塌较大事故(一)事故发生的经过2017年5月8日,万厦公司擅自决定将更换的型号为QTZ250(C7032)的起重机分散拆零后进入施工现场。在不具备安装此型号起重机资质情况下,于5月11日初次安装作业完毕后,又分别在5月12日、13两天进行了安装作业。2017年5月14日,万厦公司员工贾文彪、王志军、张斌、申保琪、常作军等五人根据公司调度安排,由班组长贾文彪带队到五公司项目部承建的万科广场项目1#楼施工现场安装3#塔式起重机。9时30分左右,在安装顶升过程中,因发现顶升油泵提升特别慢、压力不足,勉强顶完一个行程后,在保险到位、顶升横梁挂接到位的前提下进行检修。班组长贾文彪安排申保琪下去取工具和配件,并让常作军(无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上机协助作业,随后贾文彪进入司机室,为更换液压泵站,违规操作旋转大臂,造成塔式起重机倾覆坍塌,导致起重机上的常作军高空坠落,经抢救无效后死亡。砸塌施工区外的办公区活动板房后,导致办公区活动板房内五公司职工胡祥祥当场死亡,杨子平经抢救无效后死亡。任丽美、王兆丰2人受轻伤。案例一:2017.5·14”太原塔式起重机坍塌较大事故(二)直接原因万厦公司班组长贾文彪在组织塔式起重机顶升作业过程中,违反《建筑施工塔式起重机安装、使用、拆卸安全技术规程》规定,在液压泵站出现故障后,擅自组织更换液压泵站过程中进入塔式起重机驾驶室,违章操作并回转起重臂,致使套架塔身弯曲破坏,造成上部结构整体倾覆坍塌,是导致此次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三)间接原因1、太原万厦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私自安装未办理特种设备安装拆除告知手续的起重机;购买伪造虚假资质手续,组织不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队伍施工作业;未编制有效的塔机安拆方案,对安装现场的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和培训不到位,致使公司员工在安装过程中违章指挥、违章操作。是导致此次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2、山西神剑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对虚假资质手续审核把关不严,监理人员未按规定在施工现场进行旁站,是导致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3、万科新都心房地产公司有关人员对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未进行统一协调。是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4、太原市建筑安全监督管理站,对特种设备备案手续审核把关不严,建筑工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存在漏洞。是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三)事故性质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案例一:2017.5·14”太原塔式起重机坍塌较大事故事故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及处理建议(四)事故相关人员责任及处理建议1、贾文彪,男,31岁,群众,万厦公司现场安装队班组长、安全员。违章操作;违章指挥无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人员从事安装任务,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建议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2、贾向阳,男,54岁,群众,万厦公司经理,负责公司的日常管理工作。购买虚假资质手续,组织不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队伍施工作业;对安装现场的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和培训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3、杜少磊,男,31岁,群众。向万厦公司出售伪造的虚假资质手续,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规定,建议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4、苑秀生,男,51岁,中共党员,万厦公司法人代表。作为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项第二款“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以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之规定,建议对其处以4.8万元的罚款。5、王浩博,男,34岁,中共党员,万科新都心副总经理,负责万科广场项目。未对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进行统一协调。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条:“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建议对其处以5千元的罚款。6、王辉,男,36岁,群众,万科新都心项目部经理。负责万科广场项目的运营推进和对接。未对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进行统一协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条:“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建议对其处以3千元的罚款。7、岳平安,男,58岁,中共党员,神剑监理公司土建监理。具体负责实施1#楼工程旁站的监理工程师,未认真核实虚假资质手续原件,履行旁站监理职责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监理责任。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责令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之规定,建议由市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执业6个月。8、周辉辉,男,37岁,群众,神剑监理公司总监。负责项目总监理工作。未认真履行总监理工作职责,对项目监理工作管理松懈,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监理责任。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之规定,建议由市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执业6个月。9、李伟,男,31岁,中共党员,市建筑安全监督管理站特种设备科负责人。负责建筑工地特种设备备案管理工作,对特种设备备案手续审核把关不严、不细,对事故的发生负有失察责任,依据《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违反本规定,建设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三)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之规定,建议给予其警告处分。10、佟哲伟,男,53岁,中共党员,市建筑安全监督管理站站长。建筑工地特种设备备案和安全监管存在漏洞,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监管领导责任,依据《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三款之规定,建议给予其警告处分。案例一:2017.5·14”太原塔式起重机坍塌较大事故(五)事故相关单位责任及处理建议1、太原万厦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私自安装未办理特种设备安装拆除告知手续的起重机,购买虚假资质手续承揽工程,组织不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队伍施工作业;未编制有效的塔机安拆方案,对安装现场的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和培训不到位,导致公司员工在安装过程中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六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26条及《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12、13、14、20条之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第二款:“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建议给予行政罚款100万元整。2、山西神剑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对虚假资质手续审核把关不严,监理人员未按规定进行旁站,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和《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二条之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依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建设监理管理办法的通知》(晋政发[1995]64号)中:“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三)因监理过失造成重大损失的,降低或取消资质,可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和《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之规定,建议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产停业整顿,并给予行政罚款20万元整。3、太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对市建筑安全监督管理站工作指导不力,全市建筑安全生产监管方面存在漏洞,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部门监管责任,建议向太原市市委、市政府作出深刻检查。案例二:广州“7·22”塔吊坍塌事故事故发生现场照片案例二:广州“7·22”塔吊坍塌事故(一)事故经过发生事故塔吊于2016年6月30日在该工地首次安装使用,在2017年7月19日前共进行了两次顶升作业,共安装顶升11个标准节。第三次顶升作业时间为2017年7月20日至22日,7月20日完成了第一道附着装置的安装,21日完成了3个标准节(第12-14个标准节)的安装;7月22日完成了3个标准节(第15-17个标准节)的安装,塔身高度104米,事故发生在第4个标准节(第18个标准节)与顶升套架连接的状态下内塔身顶升过程中,塔吊处于加完标准节已顶起内塔身第2个步距的状态,由顶升环节正转换至换步环节,左换步销轴已处于工作位置,右换步销轴处于非工作位置,此时塔身高度约110m。1.事发前顶升情况。据现场监控录像记录,事故发生前顶升作业的主要过程如下:1)22日上午05:59,塔吊司机到达塔吊司机室,开始吊运建筑材料。2)07:42,8名顶升作业人员抵达现场。6名登塔准备作业,2名在地面准备安全警戒及挂钩工作。3)10:11,地面工作人员卸下吊钩,装上顶升专用吊具。4)11:11,开始吊装第15个(22日第一个标准节)标准节的1/2组件。5)12:53,2名增援的顶升作业人员抵达现场,登塔参与顶升作业。6)18:03-18:07,当第18个标准节完成加节,内塔身开始顶升4分钟左右时发生了本起事故。2.塔吊坍塌过程。通过监控拍摄到的坠落视频显示,塔吊坍塌从18时7分8秒开始,有效可见的坠落过程共10秒:1)7分8秒,圆盘钢筋和吊钩最先落地,起重臂随后斜插到塔身处;2)7分9秒,起重臂臂端倾斜插入地面,随后各个臂节接连落地、倾倒;3)7分11秒,起重臂变幅小车落地时,圆盘钢筋再次向西拉动;4)7分12秒,司机室落地,落到塔身东侧不远处,随后上塔身弯曲下坠后压碎司机室;5)7分13秒,平衡臂落地,平衡臂坠落在塔身东侧较远处;6)7分13-15秒,顶升机构的滑板、销轴、爬升走台等散落在塔身附近的地面上,期间有若干作业人员落地;7)7分16秒,塔帽斜插入地面;8)7分17秒,顶升套架沿着内塔身向回转支座方向滑动。9)7分16-18秒,内塔身、顶升套架以塔帽为圆心向东翻转,头朝西坠落在塔帽的东侧,滑动底座位于最东侧。案例二:广州“7·22”塔吊坍塌事故(二)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事故造成7人死亡(其中1名顶升技术指导、1名塔吊司机、5名安拆工),2人受伤,事故塔吊受损。依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67211-1986)等标准和规定统计,核定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为847.73万元。事故原因(三)直接原因经调查认定,本起事故的直接原因为:部分顶升人员违规饮酒后作业,未佩戴安全带;在塔吊右顶升销轴未插到正常工作位置,并处于非正常受力状态下,顶升人员继续进行塔吊顶升作业,顶升过程中顶升摆梁内外腹板销轴孔发生严重的屈曲变形,右顶升爬梯首先从右顶升销轴端部滑落;右顶升销轴和右换步销轴同时失去对内塔身荷载的支承作用,塔身荷载连同冲击荷载全部由左爬梯与左顶升销轴和左换步销抽承担,最终导致内塔身滑落,塔臂发生翻转解体,塔吊倾覆坍塌。(四)事故间接原因1.事故塔吊安装顶升单位北京正和公司安全生产管理不力,未能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北京正和公司安全技术交底落实不力;编制的塔吊顶升专项施工方案存在严重缺陷;安全生产检查巡查和安全生产培训教育不到位;未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塔吊安全使用提示警示不足等。2.事故塔吊承租使用单位中交四航局总承包分公司没有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事故塔吊安装顶升单位监督管理不力。中交四航局总承包分公司具体实施将该项目主体工程施工违法分包给中建三局;未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项目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放任备案项目经理长期不在岗,并任命不具备相应从业资格的人员担任项目负责人;未认真审核塔吊顶升专项施工方案等。3.工程监理方珠江监理公司履行监理责任不严格,未按照法律法规实施监理。珠江监理公司旁站监理员无监理员岗位证书上岗旁站,且事发时不在顶升作业现场旁站;未认真审核塔吊
本文标题:塔吊使用及安全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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