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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裕灌现代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综合车间基础工程承包合同发包单位:江苏裕灌现代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包方或甲方)承包单位:(以下简称承包方或乙方)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第一条:工程名称:江苏裕灌现代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综合车间桩基工程第二条:工程地点:公司厂区内(详见总平图)第三条:承包范围和内容:静压桩基础的施工(含对材进场的验收,设备进出场、定位放线、压桩、资料整理、提交及协助验收等。)第四条:工程价款: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本工程采用固定综合单价包干方式,综合单价为综合单价中包含管理费、利润、措施费、规费及税金等,本工程总造价据实际施工工程量计算,如发生工程变更等费用按实际工程量计算。4.1该综合单价已包括(但不限于)挖土、做桩帽、磨桩头、局部破桩头、铺设临时道路等。同时也已考虑了打桩时可能遇到孤石、飘石、夹层、溶洞、土洞、淤泥、流沙等不良地质状况对施工的影响所需增加的各种费用和安全措施等4.2预制管桩超过或者不够设计桩顶标高,有次产生的截桩或接桩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均已考虑在合同综合单价中,接桩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土方开挖,基坑回填处理等所需增加的费用。乙方已充分了解本工程地质情况(不限于通过甲方提供的地勘报告),如出现断桩、碎桩、斜桩等情况一概由乙方承担及由此引起的相关费用增加也由乙方承担。4.3合同综合单价中已包含甲方未提供临时用电接驳点时乙方在保证合同工期的前提下所取的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如自备保证工程进度所需容量的发电机等),甲方采用提供的电接驳点的电费按电表读数乘以市场价从工程款中扣减。4.4综合单价已综合考虑了不同地质状况下可能采取的措施费用,如遇卵石、漂石可能事先开挖所需的挖运费用、桩基施工前和施工后的回填处理等费用。4.5综合单价中已包含了因场地地质状况不良不能满足施工需要而采取的各种措施费用。4.6综合单价中已充分考虑了停电、停水、二次搬运、施工场地不足、成品保护等在保证合同工期的前提下所采取措施的各项费用。4.7综合单价中已综合考虑了测量放线、坐标点保护、复核坐标、编制测量成果及资料归档的费用。因桩位偏移所引起的各种费用增加和交工状况不合格导致的后续施工单位对甲方的索赔费用已包含在综合单价中。4.8合同综合单价中已包含施工期间因乙方原因造成质监、安监、城管、环保等部门的行政处罚。4.9桩长的确认:桩长以设计桩顶标高至桩底标高计算(桩底标高以现场确认为准,桩尖不计入桩长),完工后清除施工时产生的垃圾,回复至原貌。第五条:承包方式:本合同按固定综合单价包干方式进行承包施工。综合单价所包含的内容按第四条执行,承包方代发包方采购材料,有义务对所采购的采购进行验收,并对材料的质量附有连带责任。第六条:施工期限:本工程自开工之日,施工有效工期为30天,具体开工时间以甲方的书面通知为准,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的3个日历天内到场,施工期间如发生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或发包方设计变更影响工期时,经双方签证,工期顺延。6.1乙方应于合同签订后2日内向甲方提交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乙方在提交后5个工作日内未予以书面形式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6.2乙方的施工进度应符合以下要求;6.2.1乙方至少进场一台桩机,并根据进度要求合理机械数量。6.2.2如乙方未能如期完成,须向甲方支付违约金每天0.2万元,甲方在当期工程进度中扣除,如阶段工期拖延,但总工期未拖延,则除因影响甲方销售安排以外的已扣除的各阶段工期违约金可返还。6.2.3乙方必须按甲方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甲方的检查、监督。工程实际进度与计划不相符时,乙方应按甲方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甲方确认后执行。因乙方的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乙方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款。6.3开工及延期开工6.3.1乙方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乙方不能按时开工,应当不迟于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前2天,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但延期不得超过3天,如超出,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保留追偿因乙方延期对甲方造成的损失的权利。6.3.2因甲方原因不能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甲方应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推迟开工日期。工期相应顺延。6.4暂停施工甲方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乙方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乙方应当按甲方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程。乙方实施甲方作出的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甲方应当在48小时内给予答复。甲方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到乙方复工要求后48小时内未予以答复,乙方可自行复工。因乙方原因造成停工的,由乙方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因甲方原因造成停工的,不承担乙方因暂停施工造成的损失,但工期可以相应顺延。6.5不可抗力6.5.1不可抗力包括因战争、瘟疫、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他非甲方和乙方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以下方面的自然灾害:a)烈度为六级以上的地震b)八级以上持续24小时的大风c)持续降雨24小时且降雨量为300mm以上d)40℃及以上持续24小时的高温。6.5.2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乙方应立即通知甲方,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甲方应协助乙方采取措施。不可抗力时间结束后48小时内乙方向甲方通报受害情况和损失情况,及预计清理和修复的费用。不可抗力时间持续发生,乙方应每天向甲方报告一次受害情况。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14天内,乙方向甲方提交清理和修复费用的正式报告及相关资料。第七条:技术要求:1、按设计图纸要求:严格按图纸要求施工2、桩位、垂直度及允许偏差质量标准,按国家施工规范有关规定执行。第八条:双方的主要责任:一、发包方:2、发包方在开工前向承包方提供本工程的地质报告、施工设计图纸。3、确定建筑物(或构筑物)的定位标准,水准点和坐标控制点。4、组织有关单位对设计图纸等技术资料进行审定。按合同规定在开工前五天内将设计图纸壹份及有关技术资料和设备准备齐全。5、按双方协定的分工范围和要求,及时供应材料。6、负责桩基工程的测试工作,承担因其发生的测试费和人工费用。7、派驻孙存永为工地代表,对工程进度、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检测隐蔽工程,办理中间交工工程验收手续,负责签证,解决应由发包方解决的问题。8、工程完工后,发包方负责组织测试验收,测试合格后配合承包方技术资料的签章手续。二、承包方:1、按双方商定的分工范围,准备施工设备,做好施工前的各种准备工作。2、向发包方提供施工计划、进度和工程质量报告,经发包方、监理认可后,方可施工。严格按照设计图纸内容和桩基施工规范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按合同规定的时间竣工和交付。3、按照有关规定完善桩基分项工程资料,参加桩基测试,办理工程结算。4、承包方严格按国家规范要求施工,确保工程施工质量,如因工程施工质量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由承包方承担。5、工程完工待桩基测试报告出来后,七日内向发包方提交全部施工资料,一式叁份。第九条:材料供应:1、工程所需的管桩由发包单位负责供应,发包单位负责主要材料(管桩)的采购、运输,运至施工场地,所供材料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并附有原材料材质出厂合格证或化验单原件,否则,进行材质试化验费由材料供应方负担。2、材料供应要做到及时,承包方负责进场材料的保管。第十条:工程价款的支付与结算:1、工程竣工结算按下列方式结算。工程造价=设计桩长×每米单价(二次搬运费应包含在单价内、如使用桩尖不计算在内)2、工程款支付方式(一)本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签订,装机设备进场组装完成后,建设单位在3个工作日内支付10%的进度款。(二)本工程打桩完成后,支付至结算总价的75%。(三)桩基检测合格后支付至结算总价的90%(四)本工程桩基础专项验收完成后付清余款。第十一条:工程质量和验收标准:1、承包方施工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地基与基础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严格按照施工图纸组织施工,本工程按国家规范验收,质量达到合格标准。若出现工程质量不合格,由承包方返工补救,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工程竣工后,由发包方负责桩基工程的测试,双方签订验收记录,工程移交给发包方。2、承办方应将工程施工情况填写好原始记录,交监理公司、发包方代表签字认可,做好隐蔽工程验收,随时检测施工过程,保证每颗桩的成桩质量。3、承包方委派全权负责现场的技术工作,在施工期间发包方及监理公司有权进行抽检,如发生不合格者有权责令停工,损失由承包方负责。承包方应随时接受发包方代表的检查、验收,为检查验收提供便利条件。4、接受当地质量监督站、监理公司的检查监督。5、承包方在施工中发生质量事故、安全事故,应承担相应责任,并及时报告发包方代表。事故的处理方案,应经设计单位、勘探单位、质量监督站、发包方、监理公司等单位共同研究,定出方案后实施。6、工程施工过程中,压桩力达到桩身极限承载能力(由监理公司确认),即停止压桩,按原设计桩长计算,出现截桩时,双方另行协商9.1。工程质量本工程质量标准为:合格,质量标准的评定以现行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9.2检查和返工9.2.1乙方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以及甲方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甲方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并根据要求向甲方提供与工程质量有关的技术资料。9.2.2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乙方应按甲方的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因乙方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由乙方承担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9.3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9.3.1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中间验收部位,乙方进行自检,并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验收。通知包括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乙方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甲方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乙方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乙方在甲方限定的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9.3.2甲方不能按时进行验收,应在验收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甲方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或不进行验收,乙方可自行组织验收,甲方应承认验收记录。9.3.3经甲方验收,工程质量符合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等要求,验收24小时后,甲方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视为甲方已经认可验收记录,乙方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9.3.4当甲方要求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时,乙方应按要求进行剥离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检验合格,甲方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追加合同价款,赔偿乙方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检验不合格,乙方承担发生的全部费用,工期不予顺延。第十二条:违约责任:一、发包方1、如连续延误施工不超出5天,则双方本着友好合作关系,免于赔偿责任。但如连续延误施工超出5天,则每日赔偿承包方工程总造价万分之的停工损失;2、工程未经验收,发包方提前使用或擅自动用,由此而发生的质量或其他问题,由发包方承担责任;二、承包方1、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合格规定的,负责无偿修理或返工,或承担发包方由此增加的工程费用;严格按国家、省有关施工工艺规程操作,超出规范要求,给发包方造成的损失,由承包方负责赔偿。2、工程拖期交工,每日向发包方偿付工程总造价万分之的违约金。三、本合同发生单方面毁约时,按工程总造价3%向对方支付违约金。第十四条:争议的解决方式如双方就本合同发生争议,经协商不成时,用下了方式中的方法二解决。一、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二、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十五条:本合同及补充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工程价款结清后自动失效。第十六条:本合同副本四份,发包方执三分,承包方执一份。发包方:(盖章)承包方:(盖章)代表人:(签字)代表人:(签字)电话:电话:
本文标题:建筑静压基础工程承包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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