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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工作范文 > 第2章劳动合同法1015
第二章劳动合同主要内容:•一、劳动合同概述•二、劳动合同的种类和内容•三、劳动合同的订立•四、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五、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六、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第一节劳动合同概述•一、劳动合同的概念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企业、事业、机关、团体等)之间关于确立、变更和终止劳动权利和义务的协议。一、劳动合同主体具有特定性;双方当事人,一方是用人单位,另一方是劳动者。二、劳动合同是有偿合同;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力,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的对价给付关系。★特点:三、劳动合同是双务合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互负义务,一方的所承担的义务是对方所享受的权利。四、劳动合同是继续性合同劳动合同的内容非一次性给付即可完结,而是持续地实现给付的合同五、劳动合同的标的是劳动力、劳动者的人身利益、工资报酬和劳动保护。•案例1:2005年张某与一家电器公司签订里一份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为5年,每月的工资2500元,张某的主要工作是销售部的经理工作。”后来该家公司经营一直不好,需要裁减人员。2009年5月15日公司通知张某不要上班,但没有给张某任何经济补偿,张某接到通知后找经理谈判,要求经济补偿,但经理说:“我们是你的用人单位想用你就用,不想用你就不用,为什么给你经济补偿。”为此张某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请。二、劳务合同•(一)概念•劳务合同是当事人各方在平等协商的情况下达成的,就某一项劳务以及劳务成果所达成的协议.•案例2:2002年8月1日重庆ABB公司(委托方)与益民公司(承运方)签订合同,合同约定,承运范围为委托方所属货物在中国境内的运输,有效期从2002年8月25日起至2005年2月20日止。委托方每月25日向承运方发送当月所发生运输业务采购订单。委托方所属货物均已办理保险,承运方可不再办理保险。(二)劳务合同的特征:•1、主体的广泛性与平等性。劳务合同的主体既可以是法人、组织之间签订,也可以是公民个人之间、公民与法人组织之间,一般不作为特殊限定,具有广泛性。同时,双方完全遵循市场规则,地位平等。双方签订合同时应依据《合同法》的公平原则进行。•2、合同标的的特殊性。劳务合同的标的是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提供的活劳动,即劳务,它是一种行为。劳务合同是以劳务为给付标的的合同,只不过每一具体的劳务合同的标的对劳务行为的侧重方面要求不同而已,或侧重于劳务行为本身即劳务行为的过程,如运输合同;或侧重于劳务行为的结果即提供劳务所完成的劳动成果,如承揽合同。•3、内容的任意性。除法律有强制性规定以外,合同双方当事人完全可以以其自由意志决定合同的内容及相应的条款,就劳务的提供与使用、受益双方意定,内容既可以属于生产、工作中某项专业方面的需要,也可以属于家庭生活。双方签订合同时应依据《合同法》的自愿原则进行。•4、合同是双务合同、非要式合同。在劳务合同中,一方必须为另一方提供劳务,另一方则必须为提供劳务的当事人支付相应的劳务报酬,故为劳务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大部分劳务合同为非要式合同,除法律有做特别规定者外。三、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的区别•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是极易混淆的两种合同,两者都是以人的劳动为给付标的的合同。劳动合同依劳动法第16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而劳务合同通常意义上是指雇佣合同。两者有一定的区别:•(1)主体资格不同。劳动合同的主体只能一方是法人或组织,即用人单位,另一方则必须是劳动者个人,劳动合同的主体不能同时都是自然人;劳务合同的主体双方当事人可以同时都是法人、组织、公民,也可以是公民与法人、组织。•案例3:2005年2月王某于某市中学签订为该学校的某个工地每日送餐协议,协议中约定:“甲方必须每天按时送餐,时间为2005年2月—10月,中途王某不得随意中止送餐,由此造成的工地工程进度受阻,王某承担责任;凡送餐期间路途上发生不测,校方不承担任何责任;校方每月付给王某工资500元。2005年6月校方以人事变动为由(但工程仍在进行)而单方宣布中止协议。同年9月王某到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要求该中学继续履行协议,并赔偿擅自解除合同期间的工资损失。•问:王某与该中学之间的关系是劳务关系还是劳动关系?•案例4:2006年2月来京打工的李某被一家个体餐馆招为厨房勤杂工,双方口头约定李某每月的工资380元,另餐馆管饭、如发生其他费用餐馆概不负责。2007年1月由于连日加班,李某在工作中被热油严重烫伤,为治疗花去3000元。李某找餐馆老板,要求赔医疗费,但老板不同意支付。因此李某到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要求该餐馆赔他的医疗费。•问:李某与餐馆之间的关系是劳务关系还是劳动关系?(2)主体性质及其关系不同。劳动合同的双方主体间不仅存在财产关系即经济关系,还存在着人身关系,即行政隶属关系。劳动者除提供劳动之外,还要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服从其安排,遵守其规章制度等,成为用人单位的内部职工。但劳务合同的双方主体之间只存在财产关系,即经济关系,彼此之间无从属性,不存在行政隶属关系,劳动者提供劳务服务,用人单位支付劳务报酬,各自独立、地位平等。•(3)主体的待遇不同。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除获得工资报酬外,还有保险、福利待遇等;而劳务关系中的自然人,一般只获得劳动报酬。•(4)报酬的性质不同。因劳动合同的履行而产生的劳动报酬,具有分配性质,体现按劳分配的原则,不完全和不直接随市场供求隋况变动,其支付形式往往特定化为一种持续、定期的工资支付;因劳务合同而取得的劳动报酬,按等价有偿的市场原则支付,完全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是商品价格的一次性支付,商品价格是与市场的变化直接联系的。•案例5:某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时,将劳动合同改名为劳务合同,把劳动法规定的用人单位的一些义务排斥在外,例如:支付社会保险费的义务等。他们认为,签订劳动合同,建立的是劳动关系,受劳动法调整;签订劳务合同,建立的是劳务关系,受民法调整。因此,签订劳务合同就不必承担劳动法规定的义务。•这就侵犯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5)适用的法律不同。劳务合同主要由民法、经济法调整,而劳动合同则由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规范调整。•(6)受国家干预程度不同。劳动合同的条款及内容,国家常以强制性法律规范来规定。如劳动合同的解除,除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外,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必须符合《劳动法》规定的条件等。劳务合同受国家干预程度低,除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外,在合同内容的约定上主要取决于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由双方当事人自由协商确定。•案例5:赵晓春初中毕业后在家务农,后经同村大嫂介绍,进城在一户姓张的家做保姆,双方约定,包吃包住,每月给800元钱。不久张家发现晓春卫生做的不干净,菜炒得也不合他们的口味,很多事情还得自己干。•于是一个月后,张家给了小春600块钱,让她走人。小春说:明明说好了800元钱,为什么给600元钱?你们克扣了我的工资,是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我要去告你们。•问:张晓春与张家之间的关系是否属于劳动合同?•(7)违反合同产生的法律责任不同。劳动合同不履行、非法履行所产生的责任不仅有民事上的责任,而且还有行政上的责任,如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限期补足低于标准部分的工资,拒绝支付的,劳动行政部门同时还可以给用人单位警告等行政处分。劳务合同所产生的责任只有民事责任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不存在行政责任。•(8)纠纷的处理方式不同。劳动合同纠纷发生后,应先到劳动机关的劳动仲裁委员会仲裁,不服的在法定期间内才可以到人民法院起诉,劳动仲裁是前置程序;但劳务合同纠纷出现后可以诉讼,也可以经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案例6:2001年3月24日,朱某从山东购买一汽车牛皮。朱某门市所在地装卸货物已经形成习惯:无论谁家门市有货物,当地人都可以主动去卸货,而货主不论卸货人有多少,仅按实际的货物吨数以较为固定的价格,给付卸货人费用,由卸货人自行分配。当日下午,伊某与王某等人看见朱某门市来了一车货物需卸,便主动共同为朱某卸货。此时,朱某看见伊某等人卸货,并未阻止。卸货过程中,当汽车驾驶员解开后车斗的缆绳时,由于货物堆放过高,牛皮包掉落砸伤正在车斗边扛牛皮的伊某。伊某受伤较重,被送往医院。货物卸完后,朱某不知有哪些人卸货,将劳务费给了王某,由王某平均分配给每个卸货人。尹某领到43元的劳动报酬,而受伤共花医疗费2417.21元。后伊某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朱某赔偿医疗费。•(9)风险的承担方式不同。•在劳务合同中,劳务人在提供劳务过程中的风险责任应当自负;而在劳动合同关系中,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的风险责任应当由用人单位承担。4、劳动合同的三种期限•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这里需要说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不是过去计划经济体制下的“铁饭碗”、“终身制”。只要出现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情形,不论用人单位,还是劳动者,都有权依法解除劳动合同。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可以更有利于劳动关系的相对稳定。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其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其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其三,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针对不少用工单位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问题,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已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并应在此前的11个月中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四、劳动合同的作用•(一)劳动合同是劳动者实现劳动权的重要保障。•劳动权是劳动者获得职业的权利。它是劳动者生存的权利。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国家通过宪法和法律保障劳动者实现劳动权。劳动合同是保障劳动者实现劳动权的法律形式。它可以将国家规定的客观劳动权变为劳动者的主观劳动权。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意味着劳动权的实现,劳动者在合同期限内获得有保障的工作,用人单位不得无故解除劳动合同。国家通过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创造就业条件,扩大就业机会,保障劳动者实现劳动权。•(二)劳动合同是维护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三)劳动合同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实现双向选择的主要途径。•(四)劳动合同有利于提高劳动者素质和劳动生产率。签订劳动合同的目的之一是为了提高劳动生产率。只要用人单位认真履行劳动合同,就能调动广大劳动者的劳动积极性,促进劳动生产率的提高。•(五)劳动合同是巩固劳动纪律、减少和防止发生劳动争议的重要措施。用人单位享有依法订立、变更、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自主权,劳动者能进能出,可以促进劳动力流动,优化劳动力资源配置。劳动合同规定劳动者必须遵守其所在单位内部劳动规则和其他规章制度,有利于巩固劳动纪律。在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下,劳动者同用人单位的根本利益是一致的,但是由于种种原因也会产生矛盾,发生劳动争议。签订劳动合同,明确规定当事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有助于提高双方履行合同的自觉性,促使他们正确地行使权利,严格地履行义务。这样,就可以减少和防止发生劳动争议。•劳动合同法是调整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地方性规章及相关的劳动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于2007年6月29日由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国家主席胡锦涛同日签署第六十五号主席
本文标题:第2章劳动合同法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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