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渔政管理学主讲:陈文河广东海洋大学Fisherymanagement第三章、渔政管理的目标与检查第一节、渔政管理目标第二节、渔政监督检查第三章渔政管理的目标与检查第一节渔政管理目标渔政管理目标是指渔政管理的着眼点及其最终要达至的结果。一、渔政管理目标的特点与分类(一)渔政管理目标的特点与分类渔政管理目标具有综合性、可分性、阶段性和相对重要性的特点。(二)渔政管理目标的分类1、按内容分类可把纵使目标分解为渔业经济发展、渔业科技开发、渔业资源管理等的具体目标。2、按时间分类可分为长期、中期和短期三类目标。二、渔政管理目标的确定与实现(一)渔政管理目标确定的原则必须以渔业经济发展为中心,以客观规律为依据,以总体功能为根本,从本国国情出发做到切实可行,并具有一定的灵活性。(二)渔政管理目标实现的途径1、确定渔业发展战略步骤2、完善渔业法规3、加强管理人才培养三、渔政管理目标实施的具体手段国家在渔业经济领域里执行管理职能和实现管理目标时所采取的方法和措施。(一)法律管理手段是实施渔政管理目标的重要手段,是“以法治渔,依法兴渔”的保证,是维护渔业法律的严肃性、连续性的重要措施。1、方式:通过立法和执法来实现2、特点:规范性、强制性和概括性3、注意事项:立法要正当,执法要严肃;要保持法律规范的稳定性和连续性;要保证法律规范的有效性和适应性;要与其他管理手段相结合。(二)行政管理手段是国这强制力的一种体现,是法律手段的重要补充,是渔政管理活动中最常用、最基本的手段,是实现渔政管理目标必不可少的保证措施。1、方式:有行政措施和行政处罚2、特点:权威性、强制性和针对性等。3、注意事项:不得滥用行政手段;行政手段必须与其他手段相结合。(三)经济管理手段1、方式:经济处罚、经济调节和物资奖励等方式。2、特点:利益性、合法性和多样性。(四)、思想教育手段1、方式:有直接教育和间接教育。2、特点:说理性和针对性3、注意事项:效果、细致和保证一定的人、财、物的投入。(五)渔政办案人员的奖惩1.奖励对渔政人员奖励的种类主要分为嘉奖、授予光荣称号、记功、奖品和奖金、升级、升职六种。这六种奖励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同时使用,其中有重大、特殊贡献的,可予重奖。对于渔政人员的奖励,应该通过适当的形式在适当的范围内宣布,同时由授奖机关发给书面通知、证书或证章等,并记入档案,成绩显著,事迹突出的,还可以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形式予以宣传。渔政人员有以下表现之一者,应当给予奖励:(1)对国家所颁布的渔业法律、法规能认真学习,自觉遵守,并在宣传、贯彻、执行中做出显著成绩;(2)依法办案,公正廉洁,不为“钱弹”所打倒,不为“贿风”所吹垮,不卷入“行业不正之风”当中,事迹突出;(3)在维持渔业生产正常秩序、保障渔业生产者的合法权益与国家渔业权益方面,有显著成绩;(4)在保护渔业资源和渔业水域环境方面有突出贡献的;(5)在救助遇难渔船、渔民,以及预防或消除事故有功,使国家和人民的生命财产免受重大损失;(6)在政治或业务培训和自学中,成绩特别优异;(7)在渔政监督管理其他工作取得重大成果或显著成绩。2.惩罚对渔政人员惩罚的种类主要有:警告、记过、记大过、调离渔政执法岗位、降级、降职、撤职、开除留用察看、开除公职、刑事处罚等十种。如果渔政人员在上述惩罚中涉及经济问题的,在进行处罚的同时,还应该同时给予没收违法所得,责令赔偿损失、罚款、扣发工资等。渔政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应当给予惩罚:(1)不贯彻执行,无意甚至故意违反渔业法律、法规;(2)行贿受贿,纵容甚至保护违法当事人,阻挠正常的渔政执法工作;(3)私分、挪用或贪污、盗窃渔政罚没财物;(4)以权谋私,侵犯渔业生产者的合法权益;(5)在处理涉外渔业案件中,违反外事纪律;(6)泄漏国家机密和执法行动机密,违反保密制度;(7)道德败坏,有赌博、嫖娼、传播淫秽物品或其他不良行为,损害国家渔政监督管理机关声誉和威信;(8)触犯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六)渔政执法错案追究制度1.下列具体行政行为列入错案范围:(1)经人民法院判决、裁定撤销、变更、要求重作或责令限期履行的具体行政行为;(2)经上级行政机关、复议机关撤销、变更、要求重作或责令限期履行的具体行政行为;(3)群众依法向局机关或执法机构投诉,经查实属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2.除以上规定外,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以错案论处:(1)超越管辖权限的;(2)依法应当作为而不作为的;(3)超出审批、处罚权限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4)违反法定程序,情节严重,或未经批准超越案件审议时限的;(5)利用职务之便,涂改、隐匿、销毁证据的;(6)擅自制作、提供虚假文书或指使他人作伪证的;(7)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8)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9)违法对相对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10)处理结果显失公正的;(11)殴打或者唆使他人殴打或虐待相对人的;(12)玩忽职守、徇私枉法、索贿受贿的;(13)因其他过错给当事人造成严重损失的。2.错案责任划分(1)局及所属执法机构做出的决定造成错案的,由做出决定的领导负主要责任,有关人员负次要责任。(2)执法机构做出的处理决定被局改变后造成错案的,由局承担责任。(3)由于案件承办人报告事实有误或隐匿证据、提供伪证等,导致局机关或执法机构领导决策失误造成的错案,由案件承办人承担部分或全部责任。(4)应当审批而未经批准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造成错案的,由直接责任人承担全部责任。(5)由于审批人员的过错造成错案的,由审批人或审批机关承担主要责任。(6)经局或所属执法机构复议的案件,由于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造成错案的,局机关或所属执法机构应承担改变部分的主要责任。3.错案责任追究(1)对造成错案的责任人,局应视情节给予以下处理:批评教育;通报批评;扣发奖金;取消评先进资格;在一定期限内不予晋职晋级;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费;停职检查;调离执法岗位;给予其他纪律处分;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因过失造成错案的,对责任人可酌情从轻处理。(3)因主观臆断、野蛮执法、玩忽职守、徇私枉法、索贿受贿造成错案的,对责任人应从重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4)因错案需赔偿损失的,由局依法赔偿后,责令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错案责任人(5)被追究错案责任的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对错案的认定和处分有异议的,可在接到处分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本局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提出书面申诉,局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应在接到申诉书之日起30天内做出答复。申诉期间不停止该错案纠正处理的执行。(6)依照本规定须给予纪律处分的,按干部管理权限办理。第二节渔政监督检查渔政监督检查,是指渔政监督机构通过渔政检查员对从事各种渔业及渔业资源相关活动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是否遵守渔业法规而进行单方面强制性了解的行政行为。一、渔政监督检查的性质与特征性质是行政执法行为。特征:1、明确的法律依据。2、要以渔政监督管理机构的名义进行。3、单方的行政行为。4、具有强制性。5、具有法律效果。二、渔政监督检查的范围与内容(一)渔政监督检查范围1、水域监督检查(最常见、最重要)(1)海上监督检查A、分工:“机动渔船底拖网禁渔区线”外侧海域,由海区渔业行政执法机构负责监督检查。内则海域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渔业行政执法机构负责监督检查。B、海上监督检查的任务和组织工作C、形式:(巡航检查)渔政船的独立检查和渔政船的联合检查(2)内陆水域监督检查(内陆地区各级渔业行政机构)A、分工B、任务和组织工作监督检查有关渔业法律、法规的贯彻,监测保护内陆渔业水域环境、监督维护内陆渔业水域的生产秩序、监督检查外来渔船。C、形式:分为大水域检查和小型、零星水域检查两种,在形式上分为例行检查和联合检查。2、口岸监督检查指在渔业港口、渔业港区、渔业码头对渔业管理相对人所进行的监督检查。(1)分工:由口岸所在地的渔政执法机构负责。(2)任务和组织任务:检查渔船的作业方式、渔具规格、网目尺寸、捕捞对象、渔获对象、渔获数量和幼鱼比例,以及渔船的各有关证件等。组织工作:制定好检查计划、组织好检查队伍并建立横向工作联系,动员部署实施检查计划。(3)形式:可分例行检查和联合检查。3、市场监督检查指渔业执法部门依法对国营市场、农贸市场、农村集市的有关水产品进行的监督检查。(1)分工:由市场所在地的县级以上渔业行政执法机构组织实施。(2)任务和组织工作:任务:检查上市水产品的品种规格、检查上市水产品的来源及其捕捞工具以及水产品是否有国家明令禁捕的水生野生动物。(3)形式:采用渔政管理部门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市场商业部门共同检查。4、其他形式的监督检查(1)空中的渔业监督检查(2)交通要道的渔业监督检查(二)渔政监督检查内容1、检查渔船2、检查渔具3、检查渔法4、检查渔获物5、检查渔业许可证6、检查渔业水域生态秩序7、检查渔业生产秩序8、检查外籍渔船9、检查走私贩私10、检查其他事项三、渔政监督检查方法及注意事项渔政监督检查方法,是指渔民政监督管理机构为了贯彻执行渔业法律、法规和完成渔政管理任务,在对水域、口岸、市场及其他形式的监督检查中所运用的手段、途径和办法。(一)渔政监督检查方法1、渔政部门与其他部门相结合的检查方法2、群众组织与专业队伍相结合的检查方法3、分散与集中相结合的检查方法4、水上与陆上相结合的检查方法(二)渔港监督检查应注意的事项1、有明确的目的。2、着装整齐,并要出示执法证件。3、与检查人员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该回避。4、实施检查时应由两人以上进行,检查应公开进行,并通知被检查人到场,被检查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检查的进行。5、应围绕着与渔业法律、法规、规章相关的内容进行。6、检查情况应填入渔业执法现场笔录,有关证据应及时收集。7、检查中涉及到国家机密和法律、法规、规章需要保密的事项,应于以保密。第二节渔业资源的管理和保护一、渔业资源管理的任务渔业资源管理的任务众多,总体上来说是对渔业资源的宏观调控,保护渔业水域的环境,最大限度保证渔获量的可持续性。其具体包括:(一)保证国家渔业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合理开发利用渔业资源和严格保护渔业资源;(二)通过系统的调查研究,为渔政管理决策提供依据,努力使渔业资源维持在一个固有的数量水平上,以保证获得最大持续的渔获量;(三)加强对渔业自然环境的监督与保护;(四)积极开展渔业资源的增殖活动;(五)维护国家渔业权益。二、渔业水域的保护由于海岸工程,水下施工,固废倾倒,水上交通事故等原因,造成渔业水域的污染,损害了渔业资源,因此必须对渔业水域进行有效的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五条“国家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渔港水域内非军事船舶和渔港水域外渔业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负责保护渔业水域生态环境工作,并调查处理前款规定的污染事故以外的渔业污染事故。”规定了渔政部门在渔业水域污染事故处理中的法律地位和职责。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国特大、重大渔业水域污染事故技术审定和处理工作,地方各级渔政职能部门管辖、处理其监督管理范围内的各项渔业水域污染事故,或得到上级授权、指定处理某些特大、重大或者涉外的渔业水域污染事故。而指定处理的渔业水域污染事故应办理书面手续,被授权部门处理事故,必须在指定权限范围内行使权力。渔政检查员调查处理渔业水域污染事故,应当收集与污染事故有关的各种证据,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词、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现场笔录。其中现场笔录的内容主要包括:发生事故时间、地点、水体类型、气候、水文、污染物、污染源、污染范围、损失程度等。笔录应当表达清楚,定量准确,如实记录,并有在场调查的两名渔政检查员的签名和笔录时间。凡污染造成人工增殖和天然渔业资源损失的,按污染对渔业资源的损失及渔业生产的损害程度,由主管机构依照有关规定责令赔偿渔业资源损失。
本文标题:渔政管理学第三讲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4115238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