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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非企业单位服务场所用房证明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服务场所用房情况地址使用面积产权归属提供方式使用年限产权单位证明(盖章)年月日举办单位盖章(或举办人签字)年月日民办非企业单位(盖章)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年月日备注:1、表中“提供方式”是指“有偿使用”或“无偿使用”。2、新成立的单位由举办单位盖章;变更用房的单位由民办非企业单位盖章。3、民办非企业单位租赁房屋作服务场所的,须提交产权单位房产证或购房合同复印件。4、民办非企业单位使用自有房屋作服务场所的,须附产权证复印件。
本文标题:民办非企业单位服务场所用房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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