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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彭宇文崔明霞法律体系:指一个国家的全部法律规范。根据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分为若干门类。我国法律体系中的法律部门:(1)宪法(2)刑法(3)行政法(4)民商法(5)经济法(6)社会法(7)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法律体系第1章绪论•教学目的-了解经济法的产生、表现形式;理解经济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掌握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的内容•教学重点与难点-经济法的形式、经济法律关系三要素的判定-几种民事行为的比较-代理第一节经济法概述第二节经济法律关系第三节民事法律行为与代理目录第一节经济法概述经济法的产生经济法的概念与调整对象经济法的形式与体系一、市场经济与经济法的产生市场经济是市场在资源配置方面起基础性作用的经济体制。作为社会化大生产资源配置的有效方式,市场经济具有毋庸置疑的优势,但却存在“市场失灵”。因此,经济法是一个新兴的法律部门,现代意义的经济法是在市场经济从自由竞争阶段进入垄断阶段以后才产生的。二、经济法的概念与调整对象【辨析】经济法就是调整经济关系的法,它规范各种经济行为。二、经济法的概念与调整对象经济法是指调整在现代国家进行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总和。【辨析】经济法就是调整经济关系的法,它规范各种经济行为。【解析】经济法不调整一切经济关系,只是调整特定经济关系的法。任何一个法律部门,无论多么重要,也都有自己的边界。在一国的法律体系中,民商法等法律部门同样调整一定的经济关系,这些法律部门都有其各自的职能和作用,不能相互替代。三、经济法的形式与体系经济法的形式(渊源——即经济法的表现形式)(1)宪法(2)法律(3)行政法规(4)部门规章(5)地方性法规(6)司法解释(7)国际条约或协定是重要的形式,已有一些制定的成文法律国务院“条列”,也可称为“规定”国务院所属的各部、委、行以及直属机构(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改委)“办法”省、自治区、直辖市、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例1单选】下列各项中,属于行政法规的是()A.《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B.《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C.《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D.《河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三、经济法的形式与体系B三、经济法的形式与体系经济法的体系“财金计划调控法,两反一保规制法”宏观调控法财税调控法金融调控法计划调控法《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市场规制法第一节经济法概述经济法的产生经济法的概念与调整对象经济法的形式与体系第二节经济法律关系经济法律关系(P4)三要素主体:经济关系的参加者内容:参加者的权利与义务客体:参加者所要获得的财物/所要实施的行为【例2多选】下列各项中属于经济法律关系的有()A.消费者因向商场购买商品所形成的买卖关系B.消费者因商品质量而与商场形成的赔偿与被赔偿关系C.税务机关与纳税人形成的税收征纳关系D.税务局局长与税务干部形成的领导与被领导关系ABC第二节经济法律关系主体~指依据经济法而享有权力或权利,并承担相关义务的组织和个人。【例3】A、B签订一个买卖合同,其中A是买方,B是卖方。AB约定由C向A履行,即由C把实物交给A,这是属于由第三人履行。那么,在此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是()。A和B【解析】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必须能够以自己的名义独立地参加经济法律关系,即使是国家机关参与经济管理、协调法律关系,也不是以国家的名义,而只能以自己的名义独立地进行经济法律行为。第二节经济法律关系主体~指依据经济法而享有权力或权利,并承担相关义务的组织和个人。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地位是非平等的,各类主体的权利、义务、责任不尽相同。【解释】传统民法强调主体在经济能力、认知能力、信息能力等方面的无差别性,因而主体才是平等的。而经济法强调主体的差异性。第二节经济法律关系经济法律关系(P4)三要素主体:经济关系的参加者内容:参加者的权利与义务客体:参加者所要获得的财物/所要实施的行为第二节经济法律关系客体(1)物(2)行为(3)智力成果(4)人格利益(如文学艺术作品、科学著作、科学发明等)(如公民或组织的姓名或名称、公民的肖像、名誉、尊严、人格、身份等)【例4】甲电器公司与乙运输公司签订一份委托运输1000台电视机的合同,由此形成的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是()。乙承运电视机的运输行为第三节民事法律行为与代理民事法律行为概念及特征分类有效要件几种民事行为第三节民事法律行为与代理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公民:完全/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法人: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应由法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决定。完全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无行为能力人①18周岁以上的公民;②16~18周岁,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①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②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①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②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第三节民事法律行为与代理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行为人意思表示真实(3)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4)行为形式合法法律行为的形式:①口头形式;②书面形式;③推定形式;④沉默形式几种民事行为1、附条件、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条件:可以是自然现象、事件、或人的行为。附生效条件/附解除条件;附生效期限/附解除期限所附条件可能成立也可能不成立,但所附期限不论是不是确定的期限,必然会到来。①将来发生的事实;②不确定的事实;③条件是双方约定的;④条件合法当事人为了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时,视为条件已成就;当事人为了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时,视为条件不成就。几种民事行为2、无效民事行为(1)无民事行为人“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①……接受赠与、奖励、获得报酬等纯获益的行为有效。-②……可以实施某些与其年龄相适应的细小的日常生活方面的法律行为有效。(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3)(4)(5)(6)(7)几种民事行为3、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概念情形:重大误解;显失公平-①重大误解:行为人对民事行为的内容有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造成较大损失的意思表示。-②显失公平: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几种民事行为3、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概念情形: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撤销权-未提出、行使变更权、撤销权的,则民事行为的内容和效力均不会发生变更。-民事行为被撤销后,均自行为开始起无效。-凡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几种民事行为【例5】甲、乙公司于4月1日签订买卖合同,甲公司4月10日发现自己对合同内容有重大误解,4月20日甲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合同,4月30日人民法院依法撤销。则:该合同在4月30日被撤销前为有效合同。………………………………后为无效合同,视为自4月1日起无效。几种民事行为【比较】无效民事行为与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1)法律效力不同。(2)主张权利的主体不同。(3)行为效果不同。(4)行使时间。-撤销权:选择-绝对无效,也不能通过当事人的行为进行补正。几种民事行为4、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概念第三节民事法律行为与代理⑴行使规则⑵滥用代理权的行为⑶无权代理1、代理的概念、适用范围、种类2、代理权的行使㈡代理①自己代理;②双方代理;③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①无代理权;②超越代理权;③代理权终止后②相对人的催告权③相对人的撤销权无权代理的后果•a.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b.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意思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一旦本人拒绝追认,无权代理行为就确定地转为无效民事行为,由各当事人按照过错程度承担法律责任。)①本人的追认权•善意相对人在被代理人行使追认权之前,有权撤销其对无权代理人已经作出的意思表示。(1个月)[案例:房产判决之后]①刘水闰与于维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②市建委办理的房屋转移登记手续。•被代理人:刘水闰(卖房人)•代理人:于维(房产中介)•第三人:严珍(买房人)刘水闰以市建委为被告,向区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市建委已经办给严珍的涉案房屋的产权证,将房屋重还自己。经过调查取证,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终审判决。认定:市建委对于于维和现房主严珍的申请材料已经尽到了法定审查义务。在权属清楚、产权来源资料齐全的情况下办理权属转移登记,并向严珍办理房屋所有权的行为,具有相应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程序亦无不当。据以驳回了刘水闰的诉讼请求。[案例:房产判决之后]第三节民事法律行为与代理是指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进行的民事行为,在客观上使善意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而实施的代理行为。(该代理行为有效)1、代理的概念、适用范围、种类2、代理权的行使3、表见代理㈡代理相对人有理由相信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①合同签订人持有被代理人的介绍信或盖有印章的空白合同书;②无权代理人此前曾被授予代理权,且代理期尚未结束,但实施代理行为时代理权已终止。目的:维护代理制度的诚信基础,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建立正常的民事流转秩序。表见代理的情形表见代理的效果①本人(被代理人)•产生与有权代理一样的效果。被代理人不得以无权代理为由抗辩,主张代理行为无效。②相对人•既可主张狭义无权代理——(撤销权,无效)•也可主张表见代理——(有效)第2章市场主体法律制度第一节概述第二节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节合伙企业法目录第四节外商投资企业法第五节公司法第六节企业破产法第二节个人独资企业法【例1】05年3月,甲出资5万元设立A个人独资企业,聘请乙管理企业事务。09年8月,A企业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对丙的债务,甲决定清算。9月,人民法院指定丁为清算人。经查:A和甲的资产及债权债务如下:(1)A企业欠税款5000元;欠乙工资5000元,欠社会保险费2000;欠丙8万元。(2)A银行存款2万元,实物折价6万;(3)甲个人其他可执行财产2万元。问:财产清偿顺序如何?第二节个人独资企业法【案例1】徐州××水泵厂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为李传营。2002年,该企业向东光公司购买配件,欠款57259元。在支付2万元后,李传营以水泵厂的名义和东光公司于8月达成还款计划,约定余款于2003年5月前还清.11月,李传营(甲方)与王传沛(乙方)达成转让协议,甲方决定将徐州某水泵厂转让给乙方,协议约定:(1)至转让后所发生的债权债务由乙方承担。(2)乙方自签字之日方能有自由经营权。(3)本协议自签字之日起生效。协议签订的当日,徐州某水泵厂即在工商部门办理了企业投资人变更登记。第二节个人独资企业法2003年5月,东光公司要求水泵厂偿还到期债务,但该厂以投资人变更为由拒绝偿还。东光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水泵厂承担到期债务的清偿责任。审理期间,追加李传营为被告。第二节个人独资企业法【案例1】徐州××水泵厂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为李传营。2002年,该企业向东光公司购买配件,欠款57259元。在支付2万元后,李传营以水泵厂的名义和东光公司于8月达成还款计划,约定余款于2003年5月前还清.11月,李传营(甲方)与王传沛(乙方)达成转让协议,甲方决定将徐州某水泵厂转让给乙方,协议约定:(1)至转让后所发生的债权债务由乙方承担。(2)乙方自签字之日方能有自由经营权。(3)本协议自签字之日起生效。协议签订的当日,徐州某水泵厂即在工商部门办理了企业投资人变更登记。第二节个人独资企业法2003年5月,东光公司要求水泵厂偿还到期债务,但该厂以投资人变更为由拒绝偿还。东光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水泵厂承担到期债务的清偿责任。审理期间,追加李传营为被告。水泵厂辩称,水泵厂为个人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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