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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民事审判的基本制度第一节民事审判基本制度概说第二节合议制度第三节回避制度第四节公开审判制度第五节两审终审制度第一节民事审判基本制度概说民事审判的基本制度——是指人民法院审判民事案件所必须遵循的基本操作规程。一.民事审判基本制度的涵义二.民事审判基本制度与民事诉讼基本原则的区别第二节合议制度合议制度——由三名以上的审判人员组成审判庭,以人民法院的名义,具体行使审判权,对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制度。一.合议制的含义二、合议庭的组成1、第一审合议庭(1)由审判员组成(2)由审判员、陪审员组成**重审合议庭要另行组成2、第二审合议庭——由审判员组成3、再审合议庭——按原生效审判程序另行组成二、合议庭的内部关系(一)审判长的确定民事诉讼法规定:临时确定实践:固定审判长(二)评议规则合议庭成员具有同等权利少数服从多数,少数意见写入笔录审判长最后发表意见二、合议庭与法院审判委员会的关系(一)审判委员会(二)合议庭与审判委员会的关系(三)关于审判委员会的存废第三节回避制度回避制度——是指审判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遇有法律规定不宜参加案件审理的情形时,退出案件审理活动的制度。一.回避制度的含义二、回避的法定原因与适用对象(一)回避原因1、民事诉讼法第45条的规定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会影响案件的公正审理**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的规定二、回避的法定原因与适用对象(二)适用对象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三)特别规定三、回避的方式与程序(一)回避的方式自行回避申请回避指令回避(二)回避的程序回避的审批权限回避决定第四节公开审判制度公开审判制度——指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时,将审判活动向社会公开的制度。一.公开审判制度的含义二、公开审判制度的内容(一)公开的内容公开审判人员、书记员名单开庭前公告当事人姓名、案由和开庭的时间、地点;公民可以旁听案件的审理;允许新闻记者对案件进行采访报道;公开宣告判决二、公开审判制度的内容(二)依法不公开审理的几种特殊情况1.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2.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3.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三)依申请可不公开审理的情况1.离婚案件2.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三、公开审判的意义(一)对法院的监督(二)对当事人的约束(三)法制教育第五节两审终审制度(一)含义两审终审制度——指一个民事案件经过两级法院的审理和判决就告终结的制度。(二)例外一.两审终审制度概说二.两审终审制与当事人的上诉权上诉权——是指每个案件的当事人,对于自己提出来的每个诉讼请求,都有权要求经过两级人民法院进行审理。《适用意见》第182-185条对两审终审制作出了具体化的司法解释《适用意见》关于两审终审制的具体化规定182条:对当事人在一审中已经提出的诉讼请求,原审人民法院未作审理、判决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183条: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在一审中未参加诉讼,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予以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发回重审的裁定书不列应当追加的当事人。《适用意见》关于两审终审制的具体化规定184条: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原审被告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新增加的诉讼请求或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185条:一审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上诉后,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应当判决离婚的,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与子女抚养、财产问题一并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三.实行两审终审制的理由与根据1、便利当事人诉讼,减少讼累。2、减轻高级法院和最高法院审理上诉案件的工作负担。3、审判监督程序可以弥补审级少的不足。4、避免一个案件多次上诉现象的发生。**四.理论界对改革审级制度的探讨(一)目前我国两审终审制的缺陷(二)关于审级改革的探讨1.多重审级制度的利弊2.其他国家的做法关于审级制度讨论的参考文章:1、章武生:《我国民事审级制度之重塑》,载《中国法学》2002年第6期。2、杨荣新、乔欣的《重构我国民事诉讼审级制度的探讨》,中国法学,2001年第5期;3、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研究室的《审判监督制度改革与有条件三审终审制的构建———关于审判监督制度改革情况的调查报告》,人民司法,2003年第2期;4、陈桂明:《我国民事上诉审制度之检讨与重塑》,载《法学研究》1996年第4期。
本文标题:第四章 民事审判的基本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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