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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产品质量法第一节产品质量法概述一、产品我国的《产品质量法》对产品范围的规定为:本法所称产品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不适用产品质量法的情况:建设工程不适用产品质量法;直接取于自然界,未经加工的天然形成的产品和初级农产品也不适用产品质量法;产品必须是用于销售的产品,如果加工出来为了个人适用或者科学研究等目的,产品质量法就不适用。军工产品也不适用。二、产品质量产品质量包括的性能:1、功能性:产品在一定条件下实现预定目的或规定用途的能力。2、安全性:在使用过程中不能导致人身、环境、财产的损伤3、可靠性:在规定条件和规定时间下完成规定功能,如使用寿命等4、经济性:最经济地提供让消费者满意的产品质量,物美价廉5、可维修性:发生故障后能迅速修好,恢复功能的能力。三、产品质量法的概念所调整的关系:1、产品质量监督机关管理监督生产者、销售者2、生产者、销售者与用户和消费者之间损害赔偿的关系第二节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制度一、产品质量监督体制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地方质量监督管理部门二、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制度1、标准化管理制度标准化分四个等级:1)、国家标准2)、行业标准3)、地方标准4)、企业标准标准化分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强制性标准:1)、药品标准、食品卫生标准,兽药标准;2)、产品及产品生产、储运和使用中的安全、卫生标准,劳动安全、卫生标准,运输安全标准;3)、工程建设的质量、安全、卫生标准及国家需要控制的其他工程建设的标准;4)、环境保护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环境质量标准;5)、重要的通用技术术语、符号、代号和制图方法;6)、通用的实验、检验方法标准;7)、互换配合标准;8)、国家需要控制的重要产品质量标准。2、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质量体系认证: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由它授权的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依据国际通用的“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系列标准,对企业的质量体系和质量保证能力进行审核,通过颁发企业质量体系认证证书,证明企业的质量体系和质量保证能力符合相应要求。质量体系:企业为了实施质量管理所需要的组织结构、程序、过程和资源。3、产品质量认证制度产品质量认证:依据具有国际水平的产品标准和技术要求,经过认证机构确认并通过颁发认证证书和产品质量认证标志的形式,证明产品符合相应标准和技术要求。产品认证主要内容:1)、认证依据:具有国际水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其他补充技术要求;2)、认证原则:自愿原则,企业自愿申请认证3)、认证机构: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由它授权的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4)、认证形式:安全认证,合格认证常见认证标志:4、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制度1)、国家监督抽查制度,抽查对象有: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用户、消费者和有关组织反映的有质量问题的产品。2)、社会监督消费者和用户有权就产品质量问题向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查询,并有权向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申诉,接受申诉的部门应负责处理;社会团体有处理权,可以就消费者反映的产品质量问题建议有关部门负责处理,并有支持起诉权,可以支持消费者起诉。5、产品召回制度产品进入流通领域后,发现存在可能危害消费者人身及财产安全的缺陷时,经营者依法从市场上收回,并免费对其进行修理或更换的制度。第三节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一、生产者的产品质量义务1、生产者应当保证产品的内在质量2、产品标识应当符合法律要求3、生产者对某些特殊产品的包装应当履行的义务4、禁止生产者从事的行为二、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1、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2、销售者应当采取措施,保持销售产品的质量;3、销售者不得销售国家命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和失效、变质的产品;4、销售者销售的产品的标识应当符合《产品质量法》对生产的产品或其包装上的标识的规定;5、销售者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冒用他人厂名、厂址;6、销售者不得伪造或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7、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次充好,以假充真,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第四节产品质量责任一、产品质量责任概述产品质量责任指生产者、销售者因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质量标准以及合同规定的对产品使用、安全和其他特性的要求,给用户造成损失而应承担的一种综合责任,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产品质量责任与产品责任的区别产品责任产品质量责任性质一种特殊的侵权民事责任生产者、销售者因生产、销售有缺陷产品致使他人遭受人身、财产损害所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一种经济法责任,既包括产品质量违约和侵权的民事责任,也包括产品质量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包含了产品责任判定依据产品是否存在缺陷,依赖于法律的直接规定,并不考虑当事人间是否存在合同关系。除了法律直接规定,还依据当事人间是否存在合同关系,如果生产者、销售者造成违约,就算没有给对方造成损失,也应承担违约责任承担责任的条件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是一种事后救济可以存在于产品生产、销售过程中任何环节,只要有违反质量义务的行为,无论是否造成损害,均应承担产品质量责任,既有救济,又有预防。二、产品责任1、归责原则三阶段:合同责任阶段——过错责任阶段——无过错责任阶段对生产者:无过错责任原则对销售者:过错责任原则,但如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或供货者的,承担赔偿责任。2、产品责任的构成1)、产品存在缺陷:设计上的缺陷、原材料的缺陷、制造上的缺陷、指示上的缺陷。2)、存在人身伤害、财产伤害的事实3)、产品缺陷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3、生产者和销售者的损害赔偿责任1)、生产者的损害赔偿责任只要造成了人身或财产的损害,就应承担赔偿责任2)、销售者的损害赔偿责任A、售出的产品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不符合在产品或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不符合以产品说明书、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B、销售者依法负责修理、更换、退货、赔偿损失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属于向销售者提供产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C、销售者若未按规定给予修理、更换、退货或赔偿损失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D、对于修理、更换、退货或赔偿损失等问题,如果生产者之间,销售者之间,生产者与销售者之间订立的产品购销、加工承揽合同有不同约定的,合同当事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执行;E、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责任,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供货者的,销售者应承担赔偿责任。3)、受害人的求偿权与先行赔偿人的追偿权4)、损害赔偿范围5)、诉讼时效和争议的解决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为2年,自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侵害时起计算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自造成损害的缺陷产品交付最初消费者满10年丧失;但尚未超过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争议的解决:协商、调解、仲裁、诉讼三、生产者、销售者违反产品质量法的行政责任和刑事法律责任1、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行政和刑事法律责任1)、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2)、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3)、生产、销售国家命令淘汰的产品;4)、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2、以欺诈手段生产、销售产品的行政和刑事法律责任伪造产地、伪造或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伪造或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3、产品标识不当的法律责任4、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和刑事法律责任包庇、放纵;通风报信;阻挠、干预查处行为索取超数量样品或收取检验费用向社会推荐产品或参与经营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案例1:1994年,一户赵姓人家在为家中老人祝寿时,高压锅突然爆炸,儿媳妇被锅盖击中头部,抢救无效死亡。据负责高压锅质理检测的专家鉴定,高压锅爆炸的直接原因是高压锅的设计有问题,导致锅盖上的排气孔堵塞。由于高压锅的生产厂家距离遥远,赵家要求出售此高压锅的商场承担损害民事赔偿责任。但商场声称缺陷不是由自己造成的,而且商场在出售这种高压锅(尚处于试销期)的时候已与买方签订有一份合同,约定如果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商场负责退货,并双倍返还货款,因而商场只承担双倍返还货款的违约责任。问题:(1)请问赵家可否向该商场请求承担责任?为什么?(2)赵家可以请求违约责任还是侵权赔偿责任?案例2:2006年某日的一天,段某点燃了刚从单位拿回的卡式炉,正打算给来宾露一手。谁知,“轰”的一声,卡式炉爆炸。段某的手被炸伤,事后,段某找到有关部门,有关部门对此进行调查。原来该型卡式炉是某市一家电器公司的新产品,出事前几天送到段某单位(电子产品检验所)请求测试,段某认为该电器公司产品质量一直不错,于是就顺手拿回了一台,准备来人用,谁想竟生故障。问题:若段某起诉卡式炉制造公司(即某市电器公司),能否胜诉?为什么?案例3:王某于1998年6月在旧货市场买1台“新月”牌二手电冰箱,卖主称该电冰箱安全期长,为15年,是1992年9月被人从厂家买走,已经在旧货市场卖过两次,从未坏过。价款600元,并保证质量,不让试机。王某将电冰箱拉回家,使用4个月后发现电冰箱门带电,电火花燃着了周围家具,损失650元。王某到市场索赔,回复说:我们只收了600元,可以退给你,其它损失与我们无关。王某又找到电器厂要求赔偿损失。电器厂称:电冰箱使用已过10年,过了法定赔偿请求权期限,不予赔偿。问题:1.旧货市场职员在销售过程中有违法行为吗?2.旧货市场退还王某600元的理由是否成立?3.电器厂应否赔偿王某损失案例4:因甲公司的真空食品袋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乙公司100箱(共计14400小袋)奶油派食品发霉变质,直接损失7000元。该批食品是由丙、丁、戊三家商场销售的,已售出630小袋,二十几位购买者陆续向三家商场提出退货或者索赔要求,估计要求退货或者索赔的人还会增加。问题:(1)丙、丁、戊三家商场在此案中有无法律责任?为什么?(2)乙公司是否应就变质食品向购买者承担责任?为什么?(3)甲公司应承担什幺法律责任?为什么?案例5:1999年8月29日,某市企业联合总公司任某在该市东街128号个体商店购买了一台该县五金汽修厂生产的煤油汽化炉。9月3日中午,任某、單某使用该炉为职工做饭。任某见單某三次划火柴未点燃汽化炉,便上前帮忙。此时一声巨响,汽化炉突然发生爆炸,强大的气浪和火舌从炉子的焊缝处喷出,将任某烧成重伤,经市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單某多处被烧伤,面部被毁容。经查,该产品的企业标准中没有防回火装置的要求,产品由该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检验。但1999年出厂的该产品没有检验报告,没有合格证,爆炸残骸上下两片均发现虚焊痕迹。经送省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所检验,确认该事故系化学性爆炸(因使用易燃易爆油料)引起,且产品设计存在问题,炉子无防回火装置。当天任某、單某使用炉具时,因为先煮过饭,炉子内桶气压降低,煤油呈现蒸汽状态,三次划火点不着后,第四次因为桶外气压大于桶内气压,火苗被压进桶内,处于蒸汽状态的煤油具有很强的爆炸力。遇火即可发生爆炸,因此造成此次事故。请运用产品质量法的知识,试分析:1.五金汽修厂有没有责任,为什么?2.五金汽修厂如果要承担责任,那么它要承担哪些责任?3.單某的权益是否会得到保障?为什么?
本文标题:产品质量法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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