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行业资料 > 国内外标准规范 > 深圳市《非承重砌体与饰面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深圳市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工程建设技术规范《非承重砌体与饰面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的通知(2004年11月18日)深建字〔2004〕129号根据《深圳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我局组织编写的深圳市《非承重砌体与饰面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业经审查通过,现批准为深圳市工程建设技术规范(编号SJG14—2004),自2005年1月1日起执行。深圳市工程建设技术规范非承重砌体与饰面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odeforconstructionandacceptanceofthenon–load-bearingmasonryanddecoration(SJG14—2004)2004.深圳目次1总则2术语3基本规定4材料5砌体工程施工6抹灰工程施工7涂饰工程施工8饰面砖工程施工9验收附录A现场拌制砂浆的技术要求附录B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技术要求附录C普通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技术要求附录D轻骨料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的技术要求附录E砌块的尺寸偏差及外观质量附录F防水材料性能要求附录G界面处理剂、腻子、粘结剂技术性能要求附录H配套砌块的规格尺寸及应用范围本规范用词说明条文说明1总则1.0.1为贯彻执行深圳市建设领域的技术经济政策,推广新型墙体材料,防止非承重砌体渗、漏、裂、空等质量通病,提高建筑工程质量,制定本规范。1.0.2本规范适用于深圳市工业与民用建筑中采用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普通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和轻骨料混凝土小型砌块砌筑的非承重砌体及其抹灰工程、涂饰工程、饰面砖工程的施工与验收,不适用于承重砌体结构及其饰面工程。1.0.3本规范按照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3、《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的基本原则,并根据深圳市的气候环境、产业政策、工艺水平和产品状况等特点编制。1.0.4非承重砌体及饰面工程的施工与验收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2术语2.0.1非承重砌体non-load-bearingmasonry采用砌块砌筑的仅承受自重荷载的墙体。2.0.2预拌砂浆ready-mixedmortar预拌砂浆系指由胶凝材料、细集料、水、矿物掺合料和外加剂等组份按一定的比例,在集中搅拌站(厂)经计量、拌制后,用专用的运输工具运至使用地点的砂浆拌合物。预拌砂浆应按要求储存,并在规定的存放时间内使用完毕。2.0.3干粉砂浆premixeddrymortar干粉砂浆系指由专业生产厂家生产,以经干燥筛分处理的细集料与胶凝材料、矿物掺合料和外加剂按一定的比例混合而成,在施工现场只需加入规定的用水量拌和均匀即可使用的砂浆材料。干粉砂浆在加水拌和前称为干粉砂浆“干混料”;加水拌和均匀后称为干粉砂浆“拌和料”;在凝固后称为干粉砂浆“硬化体”。2.0.4灰缝mortarjoint砌体中用于粘结块材的砂浆层。2.0.5砂浆饱满度fillingdegreeofmortarjoint砌体中砂浆与块材的实际粘结面积占块材应粘结面积的比例。2.0.6加强网strengthenednet固定在基层上用于加强基层整体性和防止基层或面层开裂的钢丝网或纤维网,通常用抹灰砂浆覆盖。2.0.7空鼓hollowjoint墙体表面各构造层之间未粘结而形成的空腔或鼓起。2.0.8拉结钢筋connectingreinforcement埋置在砌体内或砌体和混凝土结构之间起连接作用的钢筋。2.0.9找平层smoothingcourse在基体表面起整平和加强作用的构造层。2.0.10结合层combiningcourse由聚合物水泥砂浆或其他界面处理剂涂抹而成的用于提高界面间粘结性能的构造层。2.0.11水泥基粘结材料cement-basedadhesivematerial以水泥为主要原料,配有改性成分,用于粘贴饰面砖的材料。2.0.12防水层waterprooflayer附着在基层上并与基层牢固结合起防水作用的构造层。2.0.13通缝continuousseam砌体中,上下皮块材搭接长度小于规定数值的竖向灰缝。3基本规定3.0.1承担非承重砌体及饰面工程施工的人员应取得相应岗位的资格证书,未经培训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操作。3.0.2砌体砌筑或抹灰工程完工后,应由专人检查验收,并宜在墙上标出操作人员和检查人员的姓名或工号。3.0.3抹灰工程应在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合格后进行,涂饰工程、饰面砖工程应在抹灰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合格后进行。3.0.4砌体工程、抹灰工程、涂饰工程及饰面砖工程施工前应有主要材料的样品,并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分别做样板墙、样板间或样板件。外墙饰面砖工程应按现行行业标准《建筑工程饰面砖粘结强度检验标准》JGJ110的要求,在样板件上进行粘结强度试验,试验合格后方可施工。3.0.5非承重砌体及饰面工程施工前应编制施工方案,按经批准的施工方案施工并达到样板墙、样板间或样板件的质量标准。3.0.6建设各方宜使用预拌砂浆和干粉砂浆,预拌砂浆和干粉砂浆的技术性能指标应符合深圳市标准《预拌砂浆生产与应用技术规范》SJG12和《干粉砂浆生产与应用技术规范》SJG11的要求。3.0.7施工单位应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气、废弃物、噪声、振动等对周围环境造成的污染和危害。3.0.8施工过程中应做好半成品、成品的保护,后续工程不得污染和损坏前期工程,工程验收前应将施工现场清理干净。4材料4.1一般规定4.1.1非承重砌体及饰面工程所用材料的技术性能指标,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的要求。有害物质含量(或指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的要求。严禁使用国家、省、市明令淘汰和禁止使用的材料。4.1.2非承重砌体及饰面工程所用材料的防火、防水、节能、隔声等性能应满足国家标准和设计文件的要求。4.1.3非承重砌体及饰面工程所用的材料应有产品合格证书和性能检验报告,砌块和室内饰面材料还应有有害物质含量(指标)检测报告。进口产品还应有中文说明书和国家检验检疫部门的认可资料。4.1.4进场材料应按本规范第4.9节的规定进行验收和抽样复验。4.1.5非承重砌体的砌筑砂浆和抹灰砂浆除应满足本规范第4.3节和第4.4节的规定外,还应符合以下规定:1预拌砂浆应符合深圳市标准《预拌砂浆生产与应用技术规范》SJG12要求。2干粉砂浆应符合深圳市标准《干粉砂浆生产与应用技术规范》SJG11要求。3现场拌制砂浆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的技术要求。4.2砌块4.2.1非承重砌体用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GB/T11968的要求,其规格尺寸、抗压强度、体积密度、强度等级、密度等级和干缩率、导热系数等性能指标应符合本规范附录B的规定。4.2.2非承重砌体用普通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普通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GB8239的要求,其规格尺寸、强度等级和相对含水率应符合本规范附录C的规定。4.2.3非承重砌体用轻骨料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轻骨料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GB15229的要求,其规格尺寸、密度等级、强度等级、干缩率和相对含水率等性能指标应符合本规范附录D的规定。4.2.4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普通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轻骨料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的尺寸偏差和外观质量应符合本规范附录E的要求。4.2.5砌筑时,普通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和轻骨料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的龄期不得少于28d,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的龄期不应少于15d。4.3砌筑砂浆4.3.1砌筑砂浆的品种和强度等级应满足设计要求,并宜符合表4.3.1规定。表4.3.1砌筑砂浆强度等级要求砌块类型砌筑砂浆强度等级实心砌块≥砌块强度等级空心砌块>砌块强度等级4.3.2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砌筑砂浆的密度不应大于1800kg/m3,分层度不应大于20mm,粘结强度(剪切)不应小于0.2MPa,收缩率不应大于0.11%。4.3.3普通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和轻骨料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砌筑砂浆的密度不应小于1800kg/m3,分层度不应大于25mm。4.3.4砌筑砂浆的稠度宜根据砌块类型、湿度和施工工艺通过试砌确定,也可参照表4.3.4确定。表4.3.4砌筑砂浆的稠度砌体类型砂浆稠度(mm)轻骨料混凝土小型砌块砌体60~90普通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砌体50~70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砌体4.3.5砌筑砂浆的凝结时间,对于干粉砂浆和现场搅拌砂浆,宜控制在3~4h;对于预拌砂浆,宜按砂浆的供应和使用情况确定。砂浆存放期间,稠度损失不应大于20mm。4.3.6砌筑砂浆的保水性不宜小于60%。4.4抹灰砂浆4.4.1抹灰砂浆的品种和强度等级应按设计要求选用,当设计图纸以砂浆组份比例表示时,可按表4.4.1换算成强度等级。表4.4.1抹灰砂浆组份比例和强度等级对照表组份比例强度等级1:1:6混合砂浆M51:1:4混合砂浆M101:3水泥砂浆M151:2,1:2.5水泥砂浆;1:1:2混合砂浆M20注:表中组份比例为体积比,水泥砂浆的组份比为水泥∶砂,混合砂浆的组份比为水泥∶石灰∶砂。4.4.2抹灰砂浆的分层度不应大于20mm,保水性不宜小于65%。4.4.3有防水要求的抹灰砂浆,含气量不应大于7%,透水压力不应小于0.6MPa。4.4.4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墙面抹灰砂浆的密度不应大于1800kg/m3,收缩率不应大于0.11%,粘结强度(剪切)不应小于0.15MPa。4.4.5抹灰砂浆的稠度宜根据砌块类型、湿度、气候情况和抹灰工艺由试抹确定,抹灰砂浆的稠度不应大于110mm。4.4.6抹灰砂浆的凝结时间应符合本规范第4.3.5条的规定。4.4.7外墙面抹灰砂浆还应符合以下要求:1粘贴饰面砖的外墙面,抹灰砂浆粘结强度(拉伸)不应小于0.6MPa。2外墙面抹灰用预拌砂浆和现场搅拌砂浆,水泥用量不宜小于250kg/m3。3外墙面抹灰用干粉砂浆时宜采用硅酸盐水泥或普通硅酸盐水泥,水泥质量不宜小于物料总质量的15%,矿物掺合料掺量不宜大于水泥质量的15%。4.5墙面防水材料4.5.1防水砂浆使用的防水剂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砂浆、混凝土防水剂》JC474的要求,其性能指标见本规范附录F表F.0.1。4.5.2聚合物乳液防水涂料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聚合物乳液建筑防水涂料》JC/T864的要求,其物理力学性能指标见本规范附录F表F.0.2。4.5.3聚合物水泥防水涂料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聚合物水泥防水涂料》JC/T894的要求,其物理力学性能指标见本规范附录F表F.0.3。4.5.4聚合物防水砂浆的主要性能指标应符合本规范附录F表F.0.4的要求。4.5.5刚性涂膜防水剂的主要性能指标应符合本规范附录F表F.0.5的要求。4.6粘结材料和勾缝材料4.6.1结合层或用于改善墙体各构造层粘结性能的界面处理材料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混凝土界面处理剂》JC/T907的要求,界面处理材料的物理力学性能指标见附录G表G.0.1。4.6.2外墙饰面砖粘贴应采用水泥基粘结材料,其中包括现行行业标准《陶瓷墙地砖胶粘剂》JC/T547规定的A类及C类产品。不得采用有机物作为主要粘结材料。4.6.3水泥基粘结材料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陶瓷墙地砖胶粘剂》JC/T547的技术要求,应选用符合本规范附录G表G.0.2中F级或S级要求的产品。4.6.4水泥基粘结材料应采用强度等级不小于32.5的普通硅酸盐水泥或强度等级不小于42.5的硅酸盐水泥,其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硅酸盐水泥、普通硅酸盐水泥》GB175的技术要求。4.6.5水泥基粘结材料中采用的砂,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普通混凝土用砂质量标准及检验方法》JGJ52的技术要求,其含泥量不应大于3%。4.6.6外墙饰面砖勾缝应采用具有抗渗性能的粘结材料,勾缝材料的性能应符合本规范第4.4.3条有防水要求抹灰砂浆和第4.4.7条外墙抹灰砂浆的要求。4.7涂饰材料和饰面砖4.7.1合成树脂乳液内墙涂料的主要技术指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合成树脂乳液内墙涂料》GB/T9756的规定。4.7.2合成树脂乳液外墙涂料的主
本文标题:深圳市《非承重砌体与饰面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4128070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