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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安全生产条例》学习提纲目录一、《条例》立法背景二、《条例》立法的必要性三、制定原则和立法过程四、《条例》出台的重大意义五、《条例》主要内容一、《条例》立法背景(一)安全生产的概念安全生产,是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为避免发生造成人员伤害和财产损失的事故而采取的预防和控制措施,以保证从业人员的人身安全,保证生产经营活动得以顺利进行的相关活动。“生产”是个广义的概念。不仅包括各种产品的生产活动,也包括各类工程建设和商业、娱乐业及其他服务业的经营活动。生产经营活动中,许多作业都或多或少存在着可能会对人身和财产造成损害的危害因素,导致事故的发生。但是,事故是可以预防和减少的。(二)安全生产状况一是建立了省、市、县三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省及14个市、100个县区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全部为政府组成部门或者工作部门;二是全省持续深入开展了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道路交通、水上交通、民用爆破器材和烟花爆竹、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七项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取得实效;三是通过实施安全生产行政许可,严格了市场准入条件;四是加强了安全生产法制建设。2002-2008年全省国内生产总值与各类伤亡事故总量对比表指标年份全省国内生产总值全国国内生产总值全省各类伤亡事故起数全省各类伤亡事故死亡人数总量(亿元)+/-%总量(亿元)+/-%总量(起)+/-%总量(人)+/-%2002年5458.2+10.2102398+84624356222003年6002.5+11.5116694+9.142099-8.94898-12.82004年6872.7+12.8136515+9.541685-1.04674-4.62005年8005+12.3182321+9.937047-1.14339-7.22006年9257+13.8246619+10.731161-15.93665-15.52007年11021+14.5246619+11.418253-43.53487-5.32008年13461+13.1300670+9.012907-28.22993-14.6(三)存在问题一是一些行业和领域事故多发,事故死亡人数仍居于高位。2002—2008年平均每年发生事故约32770起,死亡4239人;二是重、特大事故时有发生,全省年均发生重特大事故99起;三是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道路交通等重点行业和领域安全生产问题突出;四是职业危害严重,查处不力,农民工成为主要受害群体,受伤害人数呈逐年上升趋势;五是全社会安全意识和安全生产法制观念仍较淡薄,从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和文化素质较低;六是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跟不上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不完善,与经济发展不匹配,法制工作滞后。二、《条例》立法的必要性第一,制定《条例》是加强安全生产法制建设的需要。第二,制定《条例》是解决当前安全生产管工作中急需解决问题的需要。第三,制定《条例》是解决我省安全生产立法滞后的有效措施。三、制定原则和立法过程(一)制定原则依据《安全生产法》等相关上位法精神,结合我省安全生产工作实际,围绕贯彻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的“安全发展”的指导原则,确定三个重点:一是突出各级政府和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两个关键性责任主体;二是体现预防为主的思想,侧重保障安全生产的具体措施,在安全生产标准化、安全投入、安全培训、“三同时”制度、隐患排查等方面予以体现;三是增强针对性,解决我省安全生产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二)立法过程──2005年7月形成《条例(草案)》初稿。列入2006年省政府立法论证计划。──2006年10月申报省政府立法计划,列入2007年省政府正式立法计划。经省人大报省委批准,列入2007年省人大立法计划。──2007年2月省法制办在辽宁法制网公开《条例(草案)》,向社会征求意见和建议。──2007年4月29日省政府第7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条例(草案)》。──2007年5月22日省人大常委会第31次会议进行《条例》一审。──2007年7月27日省人大常委会第32次会议进行《条例》二审。──2007年9月26日省人大常委会第33次会议第一次全体会议进行《条例》三审。──2007年9月28日,省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表决通过。四、《条例》出台的重大意义第一,有利于加强各级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第二,有利于落实政府和生产经营单位两个主体责任。第三,有利于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依法行政。第四,有利于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第五,有利于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第六,有利于促进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五、《条例》主要内容(一)立法目的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协调发展。(二)立法依据1、《安全生产法》2、全国人大制定的其他涉及安全生产的法律3、国务院制定的有关安全生产的行政法规4、国家和本省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5、本省实际(三)适用范围1、一般规定(1)时间效力(2)空间效力(3)调整事项2、特殊规定(四)基本规定1、安全发展的指导原则中共中央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十七大进一步强调。安全发展指导原则的提出,为加强安全生产提供强大的思想理论支撑和政策支持。2、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3、各级人民政府的安全生产职责(1)各级政府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责任主体。明确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和其他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2)各级政府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包括安全生产规划、产业政策、安全生产技术改造、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等方面(3)各级政府设立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并纳入年度财政预算,确保专款专用(4)县以上政府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体系、应急救援体系、责任体系和考核督查体系(5)支持、督促各辖区、各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4、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及职责(1)综合监管(2)行业监管(3)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1)综合监管省、市、县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a.综合监管的主要特征组织起草安全生产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研究拟定安全生产方针政策,不取代有关行业和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b.综合监管的手段是建立协调机制,设立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基本功能是加强政府对全省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加强综合监管与行业监管之间的协调配合。安委会的主要职责是,研究提出安全生产重大方针政策和重要措施的建议,监督检查、指导协调政府有关部门和下一级政府的安全生产工作。(2)行业监管公安、交通、铁道、民航、水利、电监、建设、国防、邮政、信息产业、旅游、质监等部门分别对交通铁路、民航、水利、电力、建筑、国防工业、邮政、电信、旅游、特种设备、消防等行业和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监督管理。综合监管与行业监管的职责互不交叉、互不替代,应当各负其责,齐抓共管。(3)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乡镇和街道依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辖区内的安全生产工作。5、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度(1)生产经营单位职责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和不安全因素,保护从业人员的人身安全。(2)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一是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二是防范自然灾害引发生产安全事故。三是解决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安全生产投入等问题。四是落实保障安全生产的各项措施。6、工会在安全生产方面的职责(1)工会在安全生产中的地位工会安全生产监督是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重要补充,即依法组织职工参加安全生产管理和监督,履行维权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重视工会的地位和作用,吸收工会参与管理,自觉接受工会的监督,切实保护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2)工会参加安全生产管理和监督的权力a.工会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监督权;b.工会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侵犯从业人员合法权益行为的监督权;c.工会发现生产经营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或者发现重大事故隐患时,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d.工会发现危及职工人身安全的情况时,有权建议撤离现场;e.工会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履行相关职责。(五)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保障1、保护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的规定2、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3、安全生产培训4、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监管5、安全距离的规定6、重大危险源的监控7、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8、危险作业管理9、职业安全卫生规定10、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11、安全投入12、社会公用事业和公共服务场所的安全管理1、保护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违章指挥和强迫从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不得强令从业人员超规定工作时间、超规定劳动强度作业;不得安排从业人员从事禁止工种作业。对拒绝实施上述行为的从业人员不得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矿山、冶金、建筑施工单位,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和使用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单位:(1)从业人员超过100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理机构;(2)从业人员在100人以下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2、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其他生产经营单位:(1)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2)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资质、资格的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或者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人员的职权1、监督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的执行;2、检查本单位生产、作业的安全条件,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排查及整改效果;制止和查处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行为;3、监督本单位职业卫生以及劳动防护措施、保健措施的执行;4、检查本单位全员培训、持证上岗的落实;5、检查本单位应急救援预案的落实;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3、安全生产培训(1)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和使用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单位以及矿山、冶金、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培训机构进行培训,并经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考核不得收费。(2)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培训机构培训合格后,由安全培训机构发给相应培训合格证书。(3)从业人员的培训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全员培训制度,组织从业人员的岗前、在岗、转(返)岗等全程培训,并确保培训计划、机构(基地)、费用、教材、人员、考核、档案、制度的落实。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特种作业人员必须依法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生产经营单位安排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的时间,应当计入劳动时间,支付工资和必要的费用。4、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监督管理(1)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2)矿山、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的建设项目必须依法取得项目立项(审批)、安全设施设计、投入生产(使用)等阶段相应的安全许可。(3)其他实行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依法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监督,凡未按国家、行业规定标准实施“三同时”的,一律不得建设、生产(使用)。具体办法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省有关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5、安全距离的规定(1)基本要求:一是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场所和使用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设施,与居民区、学校、集贸市场及其他公众聚集场所的安全距离,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规定,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规定的不得投入生产和使用。二是在重大危险源、高压输电线、输油(气)管道、尾矿库
本文标题:辽宁省安全生产条例学习提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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