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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号:矿石购销合同买受人:(以下简称甲方)出卖人:(以下简称乙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公平互利的原则,就甲方向乙方购买矿石事宜,经友好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合同内容,供双方遵守执行。第一条货物、品位及数量:1.名称品名:锰矿石2.矿石品位:3.数量:吨(以实际供货数量为准)第二条单价及价款单价:人民币元/吨(含税);本全同价款为元第三条交货时间:合同生效后日。第四条交货地点第五条包装合理包装(如有),包装物不回收。第六条运输方式甲方自提,自行安排运输方式。第七条相关单证的转移相关单证随标的物一起转交。第八条风险转移标的物交付前的风险由乙方承担,交付后的风险由甲方承担。第九条验收及异议处理1.验收时间:交付后7日内验收,在此期限内甲方未提出异议的,视为验收合格。2.验收方法:过磅、化学检测。3.验收标准:合同约定标准。4.异议处理:4.1数量异议:结算数量以仓储单所列数量为准,如甲方对数量有异议,可向乙方申请到第三方进行复磅,如第三方复磅与乙方数量一致(含合理磅差3‰),费用由甲方负担;如不一致,以复磅结果为准,费用由乙方负担。4.2.质量异议:标的物各项参数以乙方化验结果为准,如甲方对标的物质量有异议的,交付后7日内以书面方式向乙方提出。甲乙协商确定,如协商不成,乙方派员与甲方共同取样,交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进行检验,并以此检验结果为准,异议不成立的,费用由甲方承担。第十条结算方式、发票及期限1.验收合格,双方以实际供货量进行结算。2.结算后7日内,乙方向甲方提供结算价款17%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采用一票式结算。4.乙方向甲方提供发票后3日内,甲方一次性以方式付款。第十一条违约责任1.甲方应按合同约定及时付款,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货款的,每迟延一日向卖方支付未支付货款5‰的资金占用费;如超过30日仍不支付的,除支付资金占用费外仍应向乙方承担合同总价20%的违约金。2.甲方提出复磅的,乙方应配合甲方进行复磅,如乙方不配合的,甲方自行进行复磅,并以此复磅结果为准,乙方承担相应的费用。3.甲方提出质量异议乙方不派员参加的,乙方可以单独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进行检验,无论结果如何乙方都应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4.乙方交付部分标的物经第三方检验不合格的,乙方负责向甲方提供合格产品,因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5.乙方交付标的物全部不合格的,经协商双方可降级进行结算,如双方不能结算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解除合同的,乙方向甲方承担合同总价20%的违约责任。第十二条其他约定事项1.双方以合同记载的地址、电话、传真为送达途径,拒绝接受的文件视为已经接收,以传真方式送达的文件,在发出时即视为送达。2.双方就本合同未尽事宜可达成补充协议。3.双方就履行本合同签订的补充协议、来往函件等都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如有冲突以形成较迟者为准。4.当事人一方发生了不能预见、不可避免、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事件,而不能或暂时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合同义务,不负违约责任。但遭遇不可抗力的一方必须用电话、传真等通讯工具将发生的事件通知对方,并应在事件发生后14天内将有关机构出具的不可抗力事件确实存在的证明文件提交对方。如果不可抗力事件之影响超过30天,双方应协商合同变更、继续履行或终止履行事宜。5.双方为履行本合同所产生的争异可友好协商,协商不成时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6.双方签订本合同,未经对方同意,一方不得将本合同任何条款以任何方式泄露给第三方,若一方泄露,另一方有权追究其违约责任,并追究相应的赔偿。第十三条本合同自双方签字后生效,传真件有效。(正文止)买受人(甲方)住所地: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联系电话:开户行:账号:出卖人(乙方)住所地: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联系电话:开户银行:账号:
本文标题:矿石购销合同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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