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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源期刊网网络环境下个人信息保护问题研究作者:陈娟娟来源:《法制与社会》2016年第20期摘要现今,网络科技蓬勃迅速的发展,为人类带来了便捷而迅速的生活。然而,基于此便产生了一系列的法律问题,且对我国传统的法律体系也提出了挑战。隐私权作为传统的法律概念被放在网络环境如此特殊的背景下,也受到了前所未有的冲击。由于我国对网络环境下隐私权保护自身的局限性,更是突显出对个人信息保护的重要性。关键词网络个人信息保护作者简介:陈娟娟,贵州工业职业技术学院,讲师。中图分类号:D920.4文献标识码:A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6.07.233网络科技发展的蓬勃迅速,不仅带来了丰富的网络商机,同时也为人类带来了便捷而迅速的生活,但凡一切吃、住、行等,都可借由网络得以完成和实现。然而,当人们在享受这甜美的“网络果实”的同时,却是对传统法律的一连串的冲击。其中,网络环境下隐私权的保护,特别是个人信息的保护更是攸关个人权益的关键,如果个人信息无法得到完善的保护,许多私密的信息势必将暴露在大众目光之下,而个人的尊严也必将遭受严重的破坏与打击。一、我国网络环境下个人信息保护的现状(一)立法与实践脱节随着计算机网络技术的迅猛发展,人们可以不用耗费过多的时间就可以对他人的信息快速的获取并利用,又由于法律具有滞后性的特性,使得对隐私权的保护立法措施却赶不上社会的飞速发展,就会被某些不法行为人钻了法律的空子,肆意妄为。关于网络个人信息隐私保护的有关规定,也仅仅是零星的分布在一些相关的法律、规章中,例如,《计算机网络国际互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9条规定:“用户的通讯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利用国际互联网侵犯用户的通讯自由和通信秘密。”《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第12条规定:“电子公告服务提供者应当对上网用户的个人信息保密,未经上网用户同意不得向他人泄露,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58条规定:“任何组织个人不得‘利用电信网从事窃取或者破坏他人信息、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等等。从这些规定可以看出,若我国众多的网络使用者的个人信息由于长期得不到足够的保护措施,久而久之,这种不良状态的持续,必将给我国的整个网络业及其相关产业造成不可估量的重创。(二)技术保护措施滞后龙源期刊网我国在个人信息保护技术相关软件的研发水平上,相较于一些发达国家而言,仍处于向他国探索和学习的阶段。当前,借鉴的主要是他国的保护协议和软件。由于网络个人信息隐私保护问题受到人们越来越多的关注,国内不少的网络经营者为了寻求商机,也从对网络使用者的个人信息保护入手来研发一些保护隐私的软件,比如,Windowscleanup、SurfSecret、Cooikecop等隐私保护软件。对于一些网络经营者无偿提供给网络使用者所使用的个人信息隐私保护软件,具有既不让网络使用者接受网站传输的Cooike程序,又能够实现对该网站的正常使用。最让人值得关注的是,万维网联盟在2000年向网络使用者公布了隐私权偏好设定平台(P3P技术),此技术对个人信息安全保护能够进行有效的控制。网络使用者依靠技术措施虽然能在一定程度上对个人信息的保护有所提高,可是,从安全性、可信度的角度出发来考察该类软件是否能够真如人们所期待的那般,又是值得质疑的。(三)相关制度的缺失曾有名为UCOOL的网站将中国最大的同学门户网站5460的近9000万份用户的个人信息全部盗取,您只需要花费一元钱,就可以在UCOOL网站上搜索到符合姓名的人的个人信息。该信息内容非常的详尽,诸如婚姻状况、工作单位、家庭地址、邮箱、手机号码和个人财产状况等等内容。UCOOL网站在互联网上对个人信息进行买卖的行为,是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一种严重侵害。特别是在当下,网络使用者对自身的个人信息保护意识不强,且对侵权行为人的身份难以识别,加之在技术措施不能充分支持的情况下,个人信息一旦在互联网遭到侵害,如果网络使用者对侵权人的行为要追究法律责任,是非常困难的。所以,在互联网资讯飞速传播的背景下,个人信息被大量收集后用于商业目的的趋势愈演愈烈的今天,有必要专门针对公民在网络环境下的隐私权构建一套完善的民事赔偿机制,是非常迫切的。同时,该套赔偿机制的设立对我国信息网络法律不仅是一个完善,而且对网络信息产业也能起到促进和发展的作用。只有网络使用者的个人信息隐私得到充分的保障,并在依托一定的科技措施基础上,突出人性化的网络产业特征,才能让网络使用者全身心的投入到网络中来,网络在合理有效的运行平台上,才能源源不断的获得强劲的动力向前发展。二、网络环境下个人信息保护的建议(一)建立完善的法律法规保护制度1.制定专门的《网络个人信息保护法》: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结合国家的具体情况,在借鉴国外对隐私权立法保护的经验基础上,亟待出台一部对网络环境下个人信息隐私保护的专门法律。该法律的出台不仅具有极大的现实意义,而且也是国际立法的趋势。据悉,目前我国关于《个人信息保护法》的立法程序,在国务院有关部门的主持下已经正式启动了,国家可以考虑在《个人信息保护法》颁布实施的基础上,在相关领域制定特别法,例如,在网络大背景下就可以制定《网络个人信息保护法》。这部法律不仅仅是从民法角度出发对公民的隐私权进行保护,同时还从刑法、行政法等龙源期刊网多个法律角度出发制定相应的规定,可见《网络个人信息保护法》具有涉及面广、技术性强和内容复杂等特点,是一部综合性极强的法律。这部法律在内容上对公民个人信息的权利、收集个人信息的范围、收集个人信息所需要的法律依据和例外情况等方面都应做出明确的规定,以期能够做到和国际立法相接轨,弥足我国在网络环境下对个人信息保护立法的空白。2.健全个人信息民事诉讼机制:个人权利乃是整个个人信息保护法的焦点,公民作为信息的主体,其个人合法权利受到他人侵害时,应有权就补偿提起民事诉讼。世界各国在其制定的个人信息保护法中都旗帜鲜明的表明了该立场,我国也不例外,虽然到目前为止我国并未颁布实施《个人信息保护法》,但在《个人信息保护法(专家建议稿)》的相关条款中充分体现了对此立场的认同。然而,相较于传统的民事诉讼不同,对追究个人信息违法行为的民事责任,通常情况下都不太容易解决。譬如,对于行为的过错难以举证证明,对个人因个人信息违法行为遭到的损失如何计算等问题,对于这些难题都需要安排适当的制度加以解决,如行为过错难以证明的问题,该侵权责任在举证责任分配中可以确定为推定过错责任,权利人只要有充分的证据说明进行了非法信息的处理,除非信息处理者能够证明自己在主观上没有故意或者过失外,就能够可以获得救济。对信息主体由于个人信息处理不当导致经济损失往往难以证明的情况,可以参照国外的经验,规定法定最低和最高赔偿额。如美国《电话用户保护法》(TelephoneConsumerProtectionAct)规定,可以为每个违法拨打的电话索赔500美元,如果是故意违法,则受害人可以所要3倍的损害赔偿。1998年3月25日华盛顿州通过了一项规范电子广告信的法案,在该法案中明确规定,收信人对违法电子邮件可以请求500美元或实际损害的损害赔偿,以高者为准。可见,只有在充分认识个人信息违法行为有可能给当事人造成的各种损失后,建立和完善各项制度将是影响民事诉讼制度保障个人信息权利实现成败的关键。3.确立判例的作用:在互联网技术高速发展的大背景下,法律的特征“滞后性”就显得尤为突出。“滞后性”的特征决定了法律的制定永远跟不上网络技术的变化与发展,特别是对于大陆法法律的运作机制。在这种情况下,有必要对这种传统的运作机制进行适当的改变能够与时俱进,正如某些英美法系的判例法国家一样,在其判例法的基础上制定了一些成文法一样,我们可以在成文法的基础上,适时的援引一些经典的司法判例,充分发挥判例对个案的指导意义,在法律和社会两者间通过判例进行衔接,来弥补立法与现实的脱节。(二)加强行业自律由于网络技术的飞速发展总是要比法律制定的速度快,加之网络环境的空间广、传输快和数据大等特点,使得对网络环境秩序的规制仅仅依靠法律、法规是远远不够的,同时还需要网络经营者的参与,只有在多方共同努力下才能维护好网络社会的秩序。龙源期刊网在行业自律方面,美国已经取得了许多丰富的经验,我们可以借鉴美国的行业自律模式,在中国也可以成立一个类似美国的“在线隐私联盟”的自律组织,该组织负责制定网络企业内部个人资料安全维护的计划并制定具体的政策对网络隐私进行保护,并要求该组织的成员必须要遵守。同时,还可以成立一个专门的网络隐私保护的认证机构,该机构可以对网络企业制定的个人数据隐私权保护政策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管,对于符合认证机构所制定标准的网络企业,可以授予达标认证机构使用达标的标记。如果达标机构违反了个人数据隐私权保护政策,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取消认证。在现有的法律体系下,结合行业自律的规制,通过一系列的引导、规范和调整,在以立法保护为主、行业自律为辅的保护模式下,二者可以形成良好互动机制。(三)网络安全技术目前,我国除了通过立法规制和行业自律模式对网络环境下个人信息隐私进行保护外,还应当注重网络科技手段这一措施。由于法律具有原则性、稳定性和滞后性等特点,而网络具有虚拟性、技术性和数据性等特性,从二者自身所表现出来的属性可以看出,对网络个人信息隐私的保护要从法律和技术两个方面来进行研究,而此时完善的网络安全技术保障体系是加强个人信息保护的一个非常有必要的措施。在现实中往往会出现“立法者不懂技术,技术人员又无权立法”的尴尬境地,对法律的调整不能替代对技术的调整,如果得不到先进的网络技术的支持,那制定出来的法律也必然不能适用于网络环境。此时需要国家的大力支持,在技术人员与立法者之间多做沟通,将技术手段融入到我们常规的网络立法中,才能给网络使用者提供一个安全的平台,从而提高了网络安全的保障水平。可见,高科技的网络技术的运用也是一个十分必要的手段。(四)注重国际合作网络世界是一个超地域、无国界的与现实社会完全不同的虚拟空间,由于他的开放性、无地域性等特征,使得发生在网络世界的一个侵权行为有可能会迅速的波及到全球,所以也容易导致许多国际司法问题的出现。因为各地区、各国家之间在立法规定上都存在着或多或少的差异,这些差异性的规定会在这些地区或国家之间在处理的问题上产生一定的矛盾冲突。这就要求我们要从本国国情出发,在借鉴他国现今经验的基础上,积极地寻求国际交流与合作,取得共识,逐步向国际化标准靠拢,以便更好的保障在网络环境下用户个人信息隐私的保护。参考文献:[1]王祥伟、贺宏斌.网络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人民论坛.2014(19).[2]杨异、王续琨.网络环境下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大连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2).[3]张东亮.互联网技术中的个人信息保护问题分析.信息化建设.2015(6).龙源期刊网[4]刘红平.网络时代个人信息保护研究.无线互联科技.2015(1).
本文标题:网络环境下个人信息保护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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