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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讲反不正当竞争法概论《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年12月实施,是以禁止不正当竞争行为、限制竞争行为,维护市场竞争秩序为目的的,是从行为角度进行立法的法律。是我国最早的一部规范市场竞争秩序的法律。该法律由虚假表示、侵犯商业秘密等不正当竞争行为以及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政垄断等限制竞争行为一共11个行为类型组成,该法制定了行政、民事、刑事的法律救济措施,是一部集公法与私法于一身的法律。一、立法背景1、1993年宪法修改“国家实行计划经济”(旧第15条)“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强化经济立法,完善宏观调控。依法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新第15条)2、知识产权方面的问题加入WTO的必备条件(来自美国等国的压力)(1986年7月开始申请“复关”GATT(有关关税、贸易的一般协定),1995年“再加盟”世界贸易机关(WTO),2001年“入关”成功)3、限制竞争行为猖獗为维护竞争秩序,促进市场竞争(公用企业的限制竞争行为;行政垄断等反竞争行为)。二、立法经纬1、第一案:不正当竞争行为(以知识产权为主)十限制竞争行为(包括卡特尔、合并等)2、第二案:只限于不正当竞争行为。原因:当时“中国的企业规模太小,规模经济尚未形成,不宜限制企业的合并等、立法《反垄断法》不明智”(1989年《中国企业评论中心》、与美国100家上位企业的销售量的比较)。3、第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以知识产权为主)十限制竞争行为(急需规制的限制市场竞争行为,如:行政垄断、搭售行为等)三、行为类型(11类行为)1、不正当竞争行为:假冒注册商标、虚假表示等(第5条);商业贿赂(第8条);虚假宣传(第9条);侵害商业秘密(第10条);有奖销售(第13条);商业毁谤(第14条)。2、限制竞争行为:公用企业的限制竞争行为(第6条);行政垄断(第7条);不当贱卖或低于成本价销售(第11条);搭售及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第12条);串通招投标(第15条)。三、行为类型(11类行为)1、不正当竞争行为:假冒注册商标、虚假表示等(第5条);商业贿赂(第8条);虚假宣传(第9条);侵害商业秘密(第10条);有奖销售(第13条);商业毁谤(第14条)。2、限制竞争行为:公用企业的限制竞争行为(第6条);行政垄断(第7条);不当贱卖或低于成本价销售(第11条);搭售及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第12条);串通招投标(第15条)。四、法的救济1、行政责任: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主要救济措施为行政责任。该法规定了9种行为的行政处罚。注:①行政处罚(行政主体对行政相对人实施制裁)②行政处分(对行政主体相对人实施制裁,如:第30、31条)2、民事责任:该法民事责任体现在第20条1、2项(损害赔偿及其范围),该法的“应当承担---合理费用”是民事责任制度的重大完善。3、刑事责任:该法的刑事责任都是原则性的,如第21条2款、第22条。1997年《刑法》分则第3章第1节规定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第163条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规定、164条行贿罪规定;第221条有虚假广告罪;第223条串通投标罪;第219条对侵害商业秘密罪等。4、行政告诫(劝告)制度:该法有三类不正当竞争行为没有行政责任条款,即不当贱卖、搭售、商业毁谤。行政机关实际采取的是行政告诫的做法,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五、基本概念1、不正当竞争:参考本法第2条第2款,但本款并未对竞争定义。台湾法:本法所称竞争,两个以上的事业者在市场上以较有利之价格、数量、品质、服务或其他条件,争取交易机会之行为。2、经营者(行为主体):①参考本法第2条第3款,但采用“主体资格”?“行为性质”?行政执法机关采用了后者。②经营者对经营者(参考本法第2条第2款),但行政垄断?3、法定主义?一般条款主义?:参考本法第2条第1、2款。从草案修改来看,特意增加了“违反本规定”该法采用的是法定主义,而不存在实际意义上的“一般条款”。防止法外适用。本节主要内容:(1)立法背景,重点了解1992年宪法修改的核心内容。(2)规制内容不完整的原因,即为什么该法没有规定“卡特尔、合并”等限制竞争内容。(3)该法规制的11个行为?以及是“法定主义”还是“一般条款”之异在执法中的意义。(4)怎样理解该法的“经营者”的主体资格问题。
本文标题:反不正当竞争法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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