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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保财险“营销之星”荣誉激励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激励个人代理营销员(以下简称营销员),激发工作热情,提高营销品质和业绩,提升荣誉感和归属感,特构建中国人保财险“营销之星”荣誉激励管理体系(以下简称“荣誉体系”),制定《中国人保财险“营销之星”荣誉激励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本办法)。第二条本章程所指营销员,指取得《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或《农村保险营销员资格证书》,签订《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营销员保险代理合同书》,且取得公司发放的《保险营销员展业证》的个人代理营销员。第三条构建“营销之星”荣誉体系的宗旨是:回馈一线,涵养品质,焕发热情,共谋发展。第四条荣誉体系构建的原则(一)广纳贤才,共同进步。荣誉体系面向个代营销队伍,合理制定激励标准,广泛吸纳优秀人才,通过不断学习交流,共同进步。(二)保障权益,长效激励。荣誉体系应按照宗旨的要求,开展各项有利于提升个人代理营销员的权益保障,有利于实施长效激励的活动,成为开展个人代理营销队伍长效荣誉激励的主要载体。(三)健全机制,规范运行。荣誉体系的建立与运行,应严格遵照法律法规以及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要求,规范运作流程与行为。第二章荣誉体系设置第五条凡与中国人保财险各级分支机构签订保险代理合同的营销员,符合规定条件的,经审批后,可获得“营销之星”的荣誉称号,享受相应的待遇。第六条“营销之星”荣誉称号分为三星、四星、五星、白金、钻石等五个级别。第七条各级荣誉称号的基本条件(一)三星“营销之星”1.认同公司文化,立志与公司共同发展;2.为公司服务不低于2年;3.上一年度实收保费不低于所在地市级分公司人均营销保费1的160%;4.无违法违规记录;1人均营销保费:等于当地个代营销渠道总保费除以年内期末营销员人数,以销售管理系统中提取的数据为准,下同。5.客户满意度较高,无重大有效投诉;6.省级、地市级分公司补充的其他条件。(二)四星“营销之星”1.维持三星级别1年以上;2.为公司服务不低于3年;3.上一年度实收保费不低于所在地市级分公司人均营销保费的240%;4.省级、地市级分公司补充的其他条件。(三)五星“营销之星”1.维持四星级别1年以上;2.为公司服务不低于4年;3.上一年度实收保费不低于所在地市级分公司人均营销保费的300%;4.省级、地市级分公司补充的其他条件。(四)白金“营销之星”1.维持五星级别1年以上;2.为公司服务不低于5年;3.上一年度实收保费不低于所在省级分公司人均营销保费的400%;4.上一年度简单赔付率(等于上一年度的赔款支出除以实收保费,以公司运营分析平台中提取的数据为准,下同)不高于50%;5.省级分公司补充的其他条件。(五)钻石“营销之星”1.维持白金级别1年以上;2.为公司服务不低于6年;3.连续两个年度简单赔付率不高于45%。4.省级分公司在向总公司推荐前应在辖内进行不少于三天的公示;5.钻石“营销之星”的名额和其他资格条件以总公司每年下发的方案为准。第八条“营销之星”荣誉称号升级和破格跳级的条件(一)入会一年后,达到高于本级别一级的资格,经批准后可升级;(二)入会一年后,若年度实收保费标准直接达到高于本级别两级的级标准的1.2倍以上,且符合其他基本条件,可以破格升级2。(三)破格升级最多一次跳两级。(四)破格升级最高到白金级。第九条“营销之星”荣誉称号降级条件(一)白金“营销之星”及以下各级降级条件:保费上一年度保费或赔付率未达到第九条中标准的,荣誉称号降为与其保费规模相对应的级别。2破格升级示例:如三星级“营销之星”,上一年度实收保费超过当地人均保费的360%,达到五星级保费标准的1.2倍,可申请破格升级为五星级“营销之星”。其他各级以此类推。(二)钻石“营销之星”上一年度实收保费出现负增长,或其赔付率高于标准的,荣誉称号资格将降为与其保费规模和赔付率相对应的级别。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取消“营销之星”荣誉称号资格(一)违犯国家法律法规;(二)严重违犯公司相关制度;(三)受到客户重大有效投诉的;(四)严重损害公司或荣誉体系声誉,造成严重影响或后果;(四)破坏工作秩序,妨碍公司或荣誉体系正常运营;(五)不继续在各级分支机构所辖个代营销团队从事营销展业活动。第十一条为鼓励营销队伍的发展,对于同业加盟的营销精英,荣誉体系应开辟绿色通道,综合考虑该类营销员在同业的工作年限、上一年度实收保费等因素,由地市分公司按照既定规则,合理确荣誉称号的定级。第三章组织架构第十二条各级个人代理营销业务部门主要负责“营销之星”荣誉称号的日常管理和服务职能,审核资格,组织活动,落实权益。第十三条总公司个人代理营销业务部相关职责(一)整体管理和服务系统荣誉称号的各项具体工作,监督省级、地市级分部组织实施情况;(二)审批钻石营销之星资格;(三)制定年度《钻石“营销之星”荣誉激励机制实施方案》,落实钻石级的各项专享权益。第十四条省、自治区分公司人代理营销业务部门相关职责(一)整体管理和服务辖区内“营销之星”荣誉称号管理与服务的各项具体工作,监督下辖各地市级分公司有关组织实施情况;(二)审批五星、白金营销之星资格;(三)制定年度《“营销之星”荣誉激励机制实施方案》,落实五星、白金营销之星的专享权益;第十五条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杭州、广州市分公司人代理营销业务部门相关职责(一)整体管理和具体服务辖区内荣誉体系分部各项具体工作;(二)审批三星、四星、五星、白金营销之星的资格;(三)制定年度《“营销之星”荣誉激励机制实施方案》,直接服务白金(含)以下各级“营销之星”,落实各级“营销之星”的各项基本权益和专享权益;第十六条地市级分公司分公司人代理营销业务部门相关职责(一)具体组织开展辖区内荣誉体系分部各项具体工作;(二)审批三星、四星营销之星的资格;(三)制定年度《“营销之星”荣誉激励机制实施方案》,落实各级级的基本权益,落实三星和四星“营销之星”的各项专享权益。第四章各级“营销之星”权益第十七条各级“营销之星”的权益分为基本权益和专享权益。三星级别享有的全部权益均为基本权益,从四星级起,除享有基本权益以外,还享有相应的专享权益。【具体可参见附表:《“营销之星”荣誉称号权益表》】第十八条各级权益(一)三星“营销之星”权益(基本权益):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地市级分公司应落实必选权益,并从以下可选权益合理选择,作为本辖“营销之星”的基本权益。A.必选权益:1.社会保险——按照级自愿办理的原则,荣誉体系可协助级办理各类社会保险。2.意外伤害保险——荣誉体系每年为级办理意外险。3.“营销之星”专员服务——服务专员设置在地市级分公司个人代理营销业务部门,荣誉体系服务专员对级进行业务环节的协调和帮助,协助级更加便捷地完成出单、承保、理赔相关内部流程。4.年度体检;5.网络培训账号——为级提供网络培训平台学习普通账号,享有专享课程(课程方面由总公司统一构建)。B.可选权益:1.商业健康保险——根据自愿的原则,为营销之星办理健康保险。2.商业养老保险——根据自愿的原则,为营销之星办理养老保险。3.出单专员服务——出单中心设置出单服务专员,为级提供出单绿色通道;4.年度荣誉体系奖励性培训(省级或地市级分公司组织举办);5.分公司班子成员举办的年度答谢宴会;6.根据地市级分公司年度《“营销之星”荣誉激励机制实施方案》,有针对性的制定其他各项奖励。(二)四星“营销之星”专享权益: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地市级分公司荣誉体系分部应落实必选权益,作为本地区四星级的专享权益。1.VIP客户权益——五星级级可以申报一定数量的个人客户,注册为当地分公司VIP客户,享受VIP客户待遇。数量由所在分公司确定。2.每年一次学习交流活动;3.销售运营联谊交流活动;4.合作厂商提供的洗车卡或保养卡;5.所在地市级分公司班子成员参加的年度答谢宴会;6.地市级分公司组织的荣誉称号人员座谈会;7.根据地市级分公司年度《“营销之星”荣誉激励机制实施方案》,有针对性的制定其他各项奖励。(三)五星“营销之星”专享权益: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杭州、广州市分公司荣誉体系分部应落实以下必选权益,作为本地区五星级“营销之星”的专享权益。必选权益:1.同地区五星级级享有的全部专享权益;2.核保绿色通道——在省级分公司相关产品线部门确定服务专员,为荣誉体系级提供核保联络和技术支持服务;3.理赔绿色通道——在省级分公司理赔部门确定服务专员,为荣誉体系级提供理赔联络和技术支持服务;4.参加省级分公司销售精英类培训班的权益;5.根据省级分公司年度《“营销之星”荣誉激励机制实施方案》,有针对性的制定其他各项奖励。(四)白金“营销之星”专享权益: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杭州、广州市分公司荣誉体系分部应落实以下必选权益,作为本地区白金级的专享权益。必选权益:1.同地区五星级享有的全部专享权益;2.省级分公司班子成员参加的功勋答谢宴会;3.省级分公司营销精英座谈会;4.网络培训精英账号——为级提供网络培训平台学习普通账号,享有专享课程(课程方面由总公司统一构建);5.根据省级分公司年度《“营销之星”荣誉激励机制实施方案》,有针对性的制定其他各项奖励。(六)钻石“营销之星”专享权益:1.宣传激励——在公司内部媒体上对钻石会员进行宣传报道;2.参加总公司举办的销售精英培训班;3.参加总公司举办的境内、外研修交流;4.参加总公司举办的营销论坛活动;5.根据总公司年度《钻石“营销之星”荣誉激励机制实施方案》,有针对性的制定其他各项奖励。第十九条总公司分部为钻石级颁发勋章和证书;省级分公司分部为白金、五星级颁发勋章和证书;地市级分公司为三星、四星颁发勋章和证书。第二十条除本办法中列明的外,地市级分公司、省级分公司应根据本地实际,通过年度方案的形式,合理安排预算,为各类级提供本表以外的其他各类权益。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一条本办法颁发后,原有系统个代营销渠道各级类似营销精英荣誉激励方案的,须按照本办法规定对接,原则上不再另行设计任何营销精英荣誉称号。个性化内容可通过年度《方案》进行补充和完善,但不得与本办法相冲突或违背。第二十二条本办法实施后,公司将以荣誉称号为基础,逐步针对连续获得“营销之星”荣誉称号的人员进行持续激励,成立“白金团队”或“钻石连队”。具体以届时下发的配套机制为准。第二十三条本办法中涉及到的服务专员、联络人等,各级荣誉体系分部要通过正式通知、内网、电子邮件、张贴、会议材料等渠道予以公示。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总公司个人代理营销业务部负责解释和修订。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试行,试行期为两年。
本文标题:中国人保财险营销之星荣誉激励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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