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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章自检条款内容条款解读第一节原则第306条质量管理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对企业进行自检,监控本规范的实施情况,评估企业是否符合本规范要求,并提出必要的纠正和预防措施。完善条款根据98版规范第83条有关自检管理要求,明确质量管理部门组织自检的工作职责。自检的频率可根据自检发起的目的和管理需要来确。通常每6个月或更短/更长的周期进行一次,但每年应至少进行一次系统全面的自检。自检的结果需要后续控制,每次自检结束后需提出必要的纠正和预防措施,进行持续的管理改进。第十三章自检条款内容条款解读第二节自检第307条自检应当有计划,对机构与人员、厂房与设施、设备、物料与产品、确认与验证、文件管理、生产管理、质量控制与质量保证、委托生产与委托检验、产品发运与召回等项目定期进行检查。完善条款强调GMP自检需依照预先确定的自检组织实施,确保自检工作的有效实施。根据本规范的修定内容,重新确定自检的检查范围。第308条应当由企业指定人员进行独立、系统、全面的自检,也可由外部人员或专家进行独立的质量审计。新增条款从事自检工作的指定人员是指具备相应的知识、经验和技能,经通过相应的培训并受权的人员。提出自检人员检查独立性要求,已确保自检人员检查结果的客观性。自检的人员可有企业内部制定人员,也可以由企业外部人员来实施。独立是指自检区与自检人员五关联性。第309条自检应当有记录。自检完成后应当有自检报告,内容至少包括自检过程中观察到的所有情况、评价的结论以及提出纠正和预防措施的建议。自检情况应当报告企业高层管理人员。根据98版规范第84条有关自检文件要求的条款编写。明确自检报告的具体内容提出自检结果向企业高层管理人员报告的管理要求
本文标题:2011新版GMP解读第十三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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