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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法总论金融法概述世界主要发达国家和地区的金融体制与立法银行资产业务法律制度银行中间业务法律制度银行业务法律制度概述金融概述金融概述(一)金融概念的产生和发展:金融是有关货币及信用的所有经济关系和交易行为的总称。1.金融是一个经济范畴,包括金融关系、金融活动、金融机构、金融工具、金融市场等一切与货币和信用相关的经济关系和活动。2.在货币成为较为固定形态的金属货币时,货币与信用就逐渐结合起来。3.货币信用的出现即已经包含了金融关系的某些特征。货币与信用在近代商品经济条件下紧密地结合起来。货币与信用的结合,构成了新的经济范畴和概念,这就是金融。金融概述(二)金融系统市场赢余部门中介赤字部门A.从赢余部门的角度可视为“投资”,从赤字部门的角度可视为“融资;B.根据是否通过中介,有可分为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前者主要通过证券市场;后者主要通过金融机构特别是银行。C.交易的法律表现形式来看,可以分为契约型交易和证券型交易。D.金融系统的职能相对稳定,而金融市场、机构的形式多变。金融概述(三)金融首先是货币形式的运动。可以说,金融是以货币或者货币索取权形式存在的资产的流通。金融与货币金融工具是资金融通的载体。分类:货币市场vs资本市场金融工具直接vs间接金融工具所有权凭证vs债权凭证金融工具信用金融与信用买方和卖方互相作用并共同决定商品或劳务价格和交易数量的机制。分类:货币市场vs资本市场现货市场vs期货市场一级市场vs期货市场证券/保险/货币/外汇/黄金金融市场金融货币构成:M1:又称为“狭义货币”,包括那些可以立即花费的项目;M2:又成为“广义货币”,包括M1,以及一些几乎与可开列支票存款具有相同流动性的项目,如:小额定期存款、货币市场存款、隔夜回购协议等。M3:包括M2,以及大额定期存款,时间超过隔夜的回购协议等。流动性收益性M1M2M3金融资产的两种特性(收益)比较货币的种类:(1)足值货币(如金币)作为商品的价值作为交换中介的价值(2)信用货币A.概念:指货币作为商品自身的价值不能与它作为货币的价值完全相等,并且不能用以兑换商品货币。B.信用货币与法偿货币所谓“法偿货币”,指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在交易支付中它必须被接受的货币。C.足值货币到信用货币:具体的物品到抽象的符号。(3)准货币从M1,M2,M3的划分可以看出,货币性是一个区间的概念。货币性即流动性。而资产的流动性依赖于:交易的难度;交易的成本;价格的稳定性和可预计性。金融市场:1.金融资产的基本类型:债务、资本和衍生证券。(1)债务证券:由借款人发行而在债务市场上交易,并承诺未来支付固定数额的现金,故又被称为“固定收益证券”按交易的期限划分货币市场:短期债务资本市场长期债务资本证券市场(2)资本是公司所有者的要求权。Commonstocks,shares.剩余索取权有限责任(3)衍生证券:一种金融工具,其价值决定于资本证券、固定收益证券、外汇或商品等一种或几种资产的价格。其主要功能在于管理与基本资产相关的风险暴露。常见的衍生工具期权期货买入期权卖出期权2、影响金融市场利率的因素帐户单位:渊于利率不同,汇率波动;记帐单位与支付单位的不同固定收益证券的期限违约风险3.金融机构——专门从事货币及信用活动的中介组织。晋商(票号),徽商(钱庄)(1)银行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2)证券机构: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公募或私募)/机构投资者证券交易所/证券业协会/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证券服务机构: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资产评估机构/证券相关服务的会计师/证券相关服务的律师(3)保险公司(4)信托投资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信用合作组织等。金融法概述(一)一、金融法的概念调整金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确立金融机构性质、地位和权责,并调整金融调控及监管关系和金融业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二、金融法的调整对象:1.纵向:金融调控与金融监管:2.横向:金融业务金融法概述(二)三、金融法律关系:1.概念和特点:(1)是一种经济法律关系;(2)主体的一方是金融机构;(3)多样性、广泛性、多边性、复杂性。2.构成要素:(1)主体:金融机构;各类经济组织、事业单位、国家、个人;国家;个人(2)客体:货币;金银企业债券、金融债券、股票等有价证券;国库券等各种形式的政府债券;其他金融资产;金融服务行为(3)内容:金融法律关系主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金融法概述(三)3.原则:(1)促进经济增长(2)金融安全(3)保护投资者、存款人及债权人的合法权益(4)金融宏观管理和适度竞争(5)国际合作——遵守国际条约和惯例;参与国际立法金融法概述(四)四、金融法的体系1.金融机构法2.货币管理法3.票据法4.证券法5.金融衍生品法6.信托法7.投资基金法8.保险法世界上主要发达国家和地区的金融体制与立法(一)美国金融体制联邦储备系统FRS商业银行各专门金融监管机构证券交易委员会SEC非银行金融机构政府专业信贷机构联邦储备委员会联邦公开市场委员会联邦储备银行国民银行州立银行外国银行进出口银行联邦中期信贷银行联邦土地银行合作社银行住宅信贷银行环境保护金融管理局小企业管理局联邦融资银行商业银行以外的为私人服务的金融机构和为企业服务的机构养老基金货币市场互助基金世界上主要发达国家和地区的金融体制与立法(二)由三方代表组成的常务委员会财政部英格兰银行金融服务局英国世界上主要发达国家和地区的金融体制与立法(三)德国全能银行——典型的内部混业经营:银行可以直接开展法律规定范围内如信贷、证券、保险、信托保管、投资、金融咨询等综合性的业务,无需通过设立子公司的形式进行。德意志联邦银行是德国的中央银行,其职责并未直接涉及金融监管德国金融监管局负责监管所有的金融机构,但它不在各州设立下属机构,各州银行日常经营活动的具体监管由德意志联邦银行在全国9个地区设立的办事机构和这些办事机构下属的118家分行代为承担。金融国际化(一)成因:1.跨国金融——资金的逐利性和流动性2.跨国金融违法及犯罪3.国际监管合作(1)金融国际组织:国际复兴开发银行(世界银行WORLDBANK)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国际清算银行(BIS)巴塞尔委员会(BCBS)国际证监会组织(IOSCO)国际保险监管联合会(IAIS)(2)主要协议:巴塞尔委员会的规定国际证监会的指导原则WTO协议金融国际化(二)国际贸易国际贸易法国际投资国际投资法国际货币与金融(依附性之货币及金融资产的保值增值)国际货币与金融(独立之货币及金融资产的增值保值)国际货币与金融法跨国信用一、形成金融国际化(三)二、发展1.主体的增加(1)第三世界国家(2)国际金融组织综合性IMF国际货币基金组织WBGIBRD世界银行IFC国际金融公司IDA国际开发协会行业性TheBasleCommittee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IOSCO国际证券监管者组织IBIS国际保险业监管协会巴塞尔协定(1983)巴塞尔资本协议(1988)巴塞尔核心原则(1997)金融国际化(四)2.国际合作的加强(1)布雷顿森林协定的签定(2)多边金融条约的出台IBRDIFC(1956)IDA(1960)UN贸易法委员会UN国际汇票与国际本票公约(1988)独立担保和备用信用证(1995)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国际融资租赁公约(1988)国际保付代理公约(1988)WTO——GATS金融国际化(五)三、国际金融创新在理论上解释“金融创新”,可以从追逐利润、化解风险、经济创新等方面找到理由。风险金融风险信用风险集中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声誉风险利率风险汇率风险政治法律风险法律风险国家风险转移风险创新:用以解释企业家根据新的市场需求,为追求最大利润,通过对生产要素进行重新组合,开发新产品,形成新的生产能力。创新金融工具是由基础金融工具(汇率、利率、证券、信用)衍生而来的,故有“衍生金融工具(derivatives)”之称。中国金融体制的发展过程二级银行体制:(中央银行体制)恢复、分设专业银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中国人民银行专门执行央行职能。初步形成以央行为主体,国有专业银行为主体,多种金融机构并存、分工协作的金融体制。单一制的银行体制:(一级银行体制)央行统一领导,既行使货币发行和金融管理职能,又从事经营活动。少数几家专业银行直接受命于政府。金融体制全面改革:建立起中央银行宏观调控体系;金融组织体系;金融市场体系;把中国人民银行建成真正的央行;把国有专业银行办成真正的商业银行。计划经济(1949-1977)改革开放初期(1978-1993)全面深化金融体制改革(1994至今)中国金融立法的沿革与现状制定了大量的金融和规章,以1986年1月7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为代表。表现形式多为一些行政管理性的法规、规章和政策。1995年“金融立法年”:四部金融基本法律和一个决定(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票据法、商业保险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1998年:证券法2001年:信托法2003年:证券投资基金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计划经济(1949-1977)改革开放初期(1978-1993)全面深化金融体制改革(1994至今)加入WTO对中国金融业的影响2年取消对外资保险机构的城市控制;5年后取消许可证限制;外资设立寿险公司必须合资且持股不得超过50%。入世2年后,外资银行可以从事中资企业的人民币业务;5年后,外国银行可以获准经营金融零售业务;5年内,地域限制和顾客限制都将逐步取消。允许外国金融公司在基金管理企业中持股33%;入世3年后增加至49%,外国股票包销商可以在合资承销公司中占3%的股份。银行业保险业证券业中国对混业经营模式的探索(一)一、两种金融经营模式的选择:分业vs混业:(一)混业经营优势:1.金融机构实现多元化运作、扩大收益来源、降低经营风险2.及时根据金融市场变化调节经营,提供一条龙服务,发挥总体优势,降低经营成本,提高服务效率。3.发挥信用中介功能。劣势:不利于系统风险控制,不利于平等竞争,难以实现监管专业化分工。中国对混业经营模式的探索(二)(二)分业经营优势:1.有效控制金融风险。2.有助于提高金融业的经营与监管效率。3.有利于减少垄断、维护金融市场竞争。劣势:随着经济发展,分业经营的优点逐渐消失。二、混业经营模式:1.全能银行:在银行内部设置业务部门,全面经营银行、证券和保险等业务。德国、奥地利、荷兰、瑞士、卢森堡等国的银行组织模式与此较接近中国对混业经营模式的探索(三)2.金融集团:模式一:松散型各金融机构相对独立运作,在组织结构上没有联系,相互之间只有形式松散的合作协议,一体化程度较低的金融集团多采用此模式。模式二:子公司型商业银行对保险公司和证券公司直接控股,直接以子公司的方式进行业务渗透和扩张。我国1995年之前混业经营所采取的模式与此类似。模式三:控股公司型在专门从事某些具体业务的金融机构之上建立一金融控股公司,全资拥有(或控股)的这些金融机构,这些金融机构都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中国对混业经营模式的探索(四)三、我国对混业经营的探索1.非银行金融机构控股公司:如中信控股、平安集团分别以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和平安保险公司为基础形成金融控股集团,现在母公司已经改制为纯粹的投资控股机构,不再从事经营。2.国有商业银行控股公司:国有商业银行通过独资或者合资成立的金融控股公司。如中国银行的中银控股公司、中国建设银行的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的中商东亚金融控股公司。中国对混业经营模式的探索(五)3.企业集团控股公司:企业集团对金融机构投资不受限制。其中包括国有企业集团,如上海宝钢集团公司、山东电力集团公司、海尔集团等;也包括民营企业集团的投资,如新希望集团、德隆集团。四、金融监管方式:1、机构监管:按照金融机构的类型分别设立不同的监管机构,不同监管机构拥有各自的监管职责范围,无权干预其他类别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中国对混业经营模式的探索(六)2、功能监管:关注的是金融产品所实现的基本功能,以金
本文标题:金融法2010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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