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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构成一、犯罪构成理论的历史发展(一)犯罪构成的由资产阶级刑法学建立起来的,首先产生于属于大陆法系的德国刑法学(二)历史渊源13世纪意大利宗教裁判纠问程序——如果不能根据严格的证据法对这种客观的犯罪事实的存在进行确证,就不能继续进行特别纠问19世纪:把犯罪构成分为一般犯罪构成与特别犯罪构成,分为主观的犯罪够成与客观的犯罪构成二、我国刑法学中的犯罪构成概念(一)犯罪构成的概念及其特征1、概念:是指依照我国刑法的规定,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须的一切客观和主观要件的有机统一。2、特征:(1)它揭露了一切成立的犯罪行为都是符合犯罪构成的行为,即一切符合犯罪构成的行为都是成立具有一切犯罪的行为(2)它是主客观要件相统一的犯罪构成a.犯罪构成是一系列客观要件喝主观要件的有机统一的整体b.犯罪构成是行为成立犯罪所必需的一系列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的有机统一的整体C.属于犯罪构成的要件都是由刑法所载明的(3)它是确定刑事责任根据的判断标准(二)犯罪构成与犯罪概念的关系犯罪概念是说明犯罪是什么,它具有什么基本属性;而犯罪构成是在此基础上进一步说明犯罪是如何构成、成立犯罪需要具备哪些要件。三、犯罪构成与刑事责任(一)刑事责任积极:人们份内应该做的事情(义务职责)责任消极:因未做好份内应该做的事而应承担的后果,即对违反义务或职责的行为所应当承担的后果责任可以理解为,义务(职责)以及违反义务(职责)所应承担的后果法律上的责任,主要表现为消极意义上的责任,即义务与其后果相联系的责任,也就是,因不履行或违反法律上所规定的义务而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刑事责任是犯罪份子因其犯罪行为而负有的承受国家依法给予的刑事处罚义务。是行为人有责地违反了刑事义务而应当承受国家依法给予的刑事处罚。(二)犯罪构成与刑事责任的关系行为符合犯罪构成是刑事责任的唯一根据,而犯罪构成是确定这种根据的判断标准。四、犯罪构成的要件(一)概念:犯罪构成中所包含的构成成分,或者说组成犯罪构成的各个要素。犯罪构成(两大类要件)客观要件主观要件(四个方面要件)犯罪客体犯罪的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的主观方面(单个构成要件)犯犯危危犯犯刑特单犯犯罪罪害害罪罪事定位罪罪直对行结的的责身的目接象为果时特任份故的客间、定能意、体地前力、过点、提法失方定法年龄、自然人五、犯罪构成的分类(一)基本的犯罪构成与修正的犯罪构成(犯罪构成的形态为标准)基本的犯罪构成:刑法条文就某一犯罪的单独犯的既遂状态所规定的犯罪构成修正的犯罪构成:以基本的犯罪构成为前提,适应犯罪行为的各种不同犯罪形态,而对基本的犯罪构成加以某些修改变更的犯罪构成(二)独立的犯罪构成与派生的犯罪构成(犯罪构成中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独立的犯罪构成:刑罚条文对具有通常社会危害程度行为所规定的犯罪构成派生的犯罪构成:以独立的犯罪构成为基础,具有较重或者较轻社会危害程度而从独立的犯罪构成衍生出的犯罪构成。(三)叙述的犯罪构成与空白的犯罪构成(四)完结的犯罪构成与待补充的犯罪构成(五)简单的犯罪构成与复杂的犯罪构成简单的犯罪构成:刑法条文规定的犯罪构成的诸要件均属于单一的犯罪构成复杂的犯罪构成:刑法条文规定的犯罪构成的诸要件并非均属于单一的犯罪构成1、选择的犯罪构成2、包括两个行为的犯罪构成3、包括两个罪过形式的犯罪构成4、包括两个客体的犯罪构成犯罪客体一、犯罪客体的概念通说:犯罪客体指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犯罪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的,而被犯罪行为所侵害或者威胁的社会关系)二、犯罪客体的种类(一)一般客体:一切犯罪所共同侵犯的客体,也就是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整体。(二)同类客体:某一类犯罪所共同侵犯的客体,也就是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某一部分或某一方面。根据同类客体,我国刑法分则将犯罪分为10大类,这并不意味着我国犯罪的同类客体只能有10种,犯罪只能分为10类。犯罪同类客体内容随形势发展变化,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内容也会发生变化。某一类犯罪所侵犯的社会危害性的大小会发生变化,因为,在刑法分则体系中的排列也会相应的改变。(三)直接客体:某一犯罪行为所直接侵害或威胁的具体社会关系。犯罪直接客体的种类(一)根据直接客体在犯罪中的地位作用:1、主要客体:某一犯罪行为所侵犯的,刑法重点予以保护的社会关系。2、次要客体:某一犯罪行为所侵犯的,刑法附带保护的社会关系。(直接影响定罪量刑的基本因素之一)3、随意客体:应当受到刑法保护的,而在实施某种犯罪时不一定受到侵犯的社会关系。与主要客体、次要客体的区别:1、它不是犯罪构成的必要要件2、它只对量刑产生作用(二)根据犯罪行为直接侵犯的具体社会关系的多寡1、简单客体:一种犯罪行为只直接侵犯某一种具体的社会关系2、复杂客体:一种犯罪行为同时侵犯了两种或两种以上的具体社会关系(三)根据犯罪行为侵犯的具体社会关系的形势不同可分为:物质性犯罪客体与非物质性犯罪客体(四)根据犯罪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作用状况1、现实客体:犯罪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造成了实际损害2、可能客体:犯罪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未造成实际损害,只是使其受到威胁而已。三、犯罪对象(一)犯罪对象概念及特点犯罪对象指犯罪行为直接施加影响的具体人或物。1、犯罪对象只能是一定的具体的人或物2、具体的人或物必须能够反映某种客体遭受损害的情况,与刑法所保护的某种社会关系有密切联系。3、具体的人或物必须是合法的4、具体的人或物只有受到犯罪行为直接影响时才能成为犯罪对象(二)犯罪对象的分类1、按犯罪对象的外在表现形式,分为人、物2、按犯罪对象是否特定,分为特定犯罪对象与非特定犯罪对象3、按犯罪对象是否构成犯罪的必要条件,分为法定的犯罪对象与非法定的犯罪对象4、按每一种犯罪的犯罪对象的多少,分为单一犯罪对象与复杂犯罪对象(三)犯罪对象与犯罪客体的区别“犯罪行为的实质并不在于侵害了作为某种物质关系的林木,而在于侵害了林木的国家神经——所有权本身。”马克思《关于林木盗窃法的辩论》1、两者的表现形式不同(具体与抽象)2、犯罪客体决定犯罪的性质,犯罪对象不一定决定性质3、犯罪客体是犯罪构成的必要条件,犯罪对象则不是每个犯罪成立的必备条件4、任何犯罪都必然使客体受到一定危害,而犯罪对象则不一定受到损害或损害的威胁犯罪的客观方面一、犯罪的客观方面概述(一)犯罪客观方面的概念:是犯罪活动的客观外在表现,特指侵犯某种客体的危害行为、危害结果以及危害行为实施的各种客观条件。犯罪的客观方面犯罪客观方面概述一、犯罪客观方面的概念犯罪的客观方面是犯罪活动的客观外在表现,特指侵犯某种客体的危害行为、危害结果以及行为实施的各种客观条件。1、它是犯罪构成客观要件的重要组成部分,同犯罪客体有直接的联系2、犯罪客观方面是犯罪心理态度的客观外在表现,同犯罪主观方面有密切的联系,是主观见之于客观的事实情况3、犯罪客观方面在犯罪构成的四个方面中居于主导地位,危害行为是一切犯罪构成要件的核心要件。说明犯罪客观方面的事实情况有六个:危害行为、危害结果、(含危害行为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特定犯罪时间、特定犯罪地点、特定犯罪方法、特定犯罪前提。危害行为一、西方行为理论简介刑法上的行为具有以下三个要素a.行为的心素:行为是由人的意思所发动b.行为的体素:人的身体举动及静止c.行为的介素:因思想活动所支配的身体动静而引起的有害结果二、我国刑法上的危害行为我国刑法条文中所使用的行为:a.从有无意思发动分,有身体动作说的行为和有意行为说的行为b.从是否包含结果分,有不包含结果的行为和包含结果的行为c.从对社会的作用分,有非危害行为和危害行为刑法上的危害行为,是指由行为人的心理活动所支配的危害社会的身体动静。有如下三个基本特征:1、危害行为是行为人的身体动静2、行为人的身体动静是由行为人的心理态度所支配的3、由行为人的心理态度支配的身体动静,必须对社会具有危害性以上三个基本特征,是一切危害行为所必须具备的,缺一不可。三、危害行为对认定犯罪的作用四、危害行为的基本形式(一)危害社会的作为1、作为的概念:亦称犯罪的作为,危害行为的一种基本形式,指实施刑法禁止实施的积极行为。(1)作为是危害行为的一种基本形式,必须具备危害行为不可缺少的三个基本特征(2)作为必须是实施刑法禁止实施的行为(3)作为必须表现为积极行为(身体举动)(4)作为一般是由人的一系列积极举动组成,而不是个别孤立的动作和活动环节2、作为实施的方式(1)利用身体的作为(2)利用物质工具的作为(3)利用他人的作为(4)利用自然力的作为(5)利用动物的作为(6)利用职务的作为(三)危害社会的不作为1、不作为的概念:亦称犯罪的不作为,危害行为的一种基本形式,是指行为人附有刑法要求必须履行的某种特定的义务,能够履行而没有履行的行为。a.不作为是危害行为的一种基本形式,同作为的形式一样具有行为性b.不作为以行为人负有某种特定的义务并且能够履行为前提c.不作为是没有履行刑法要求履行的特定义务的行为2、不作为的前提根据什么来认定行为人负有某种特定的义务?1、行为人已经进入某种社会关系的领域,是该种社会关系的实际参与者2、行为人进入该种社会关系领域,是由某种特定的事实引起的,这种特定事实的存在,是行为人在该种社会关系中负有特定义务的根据3、行为人符合法律要求的条件,在主客观上具有履行特定义务的能力4、行为人必须履行特定义务,否则,就会引起严重的社会危害后果产生特定义务的根据可以归纳为以下方面:1、法律上明文规定2、职务上和业务上的要求3、行为人的先行行为4、自愿承担的某种特定义务5、在特殊场合下,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要求履行的特定义务3、不作为的种类问题(1)以犯罪形态为划分的对象,以作为和不作为为划分的标准,以区分罪与非罪和此罪与彼罪的界限为目的,从犯罪构成的角度上,可以将我国刑法中的全部具体犯罪划分为四类:a.有些犯罪只能由作为构成b.有些犯罪只能由不作为构成c.有些犯罪两种行为形式均能构成d.有些犯罪由作为于不作为两种形式才能构成(2)以不作为犯罪为划分对象,以危害行为的程度表现和消极表现为划分根据,以揭示行为的危害程度轻重为目的,从量刑的角度上,可以将不作为犯罪划分为:a.消极的不作为b.积极的不作为(行为人都负有刑法规范要求必须履行的某种特定义务,都实施了没有履行特定义务的行为;前者只能表现为消极行为,后者必须表现为积极行为,两者虽然都是不作为犯,但从主客观两个方面来考察,前者的社会危害程度相对于后者要轻一些)五、构成要件的危害行为(一)概念:指构成某种犯罪不可缺少的实行行为。实行行为,称为实行犯罪,指实施刑法分则规定的直接威胁或侵害某种具体社会关系而为完成该种犯罪所必须的行为非实行行为:对实行行为起制约、补充和从属作用的危害行为1、犯罪预备行为2、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成立某种具体犯罪所必需的行为实行终了以后,继而发生的其他危害行为,它不是该种犯罪构成要件的实行行为,其中有的是成立另一种犯罪的实行行为,有些为本罪量刑情节的危害行为3、复杂共同犯罪中的有些幕后组织、策划、指挥行为,教唆行为和帮助行为(二)构成要件行为之单复行为的单复指某种具体的犯罪构成要件的危害行为是包含一个行为,还是包含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行为,前者称为单一危害行为,后者称为复杂危害行为。区分的目的在于揭示我国刑法规定的数百个具体犯罪中,有的犯罪只要求实行一个危害行为,有的犯罪则同时要求实行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危害行为。(1)实行前一行为而未实行后一行为,便成立犯罪的未遂或中止(2)实行前一行为而未实行后一行为,则不可能构成犯罪危害结果一、危害结果的概念危害结果是危害行为致使犯罪客体发生的事实上的损害或危险状态,这种事实情况是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的重要客观依据。危害结果的基本特征:1、原因的特定性2、结果的客观性3、结果的现实性二、危害结果在犯罪构成中的地位危害结果是犯罪客观方面的一个十分重要的要件,但是,危害结果不是一切犯罪构成的共同要件,只是犯罪客观方面的一个极为重要的选择要件。犯罪客体的存在并不意味着已经受到了实际危害,有直接客
本文标题:刑法-犯罪四个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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