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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工管理规章制度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招聘制度第三章薪酬制度第四章考勤与休假制度第五章培训制度第六章保密制度第七章奖惩制度第八章离职制度第九章职工申诉与调处制度第十章附则第一章总则一、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工会法》等的规定,制定本用工管理规章制度。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全体职工。二、公司全面遵守劳动、社会保险、安全生产、职业卫生保护、工会组织、妇女权益保护等法律法规,依法保障职工的劳动合法权益。三、公司着力加强人文关怀改善用工环境,把关爱职工、调动职工积极性作为生产经营和用工管理的重要内容,切实履行社会责任,促进职工全面发展,增强公司凝聚力,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提升公司核心竞争力,加快形成企业关爱职工、与职工共同发展的利益共同体。四、职工应当完成工作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弘扬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奉献社会的职业道德风尚,构建诚信、和谐、创新的团队理念,让新型的和谐团队理念成为公司管理人员和职工的共识和自觉行为规范。第二章招聘制度一、招聘原则(一)本公司向应聘人员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公平的就业条件,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歧视应聘人员。(二)公司招用职工实行公开招聘、全面考核、择优录用、任人唯贤的原则,不招用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职工。二、招聘条件(一)公司不招用16周岁以下的童工。应聘人员应当年满18周岁,符合相应职位录用条件要求的学历、工作经验、技能和健康等条件。公司如招用16周岁至18周岁的人员,将办理相关手续,并严格执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二)劳动者应聘时,必须如实填写人员情况登记表,并如实提供相应的证件、证书等材料。如劳动者填写虚假内容或者伪造学历证书、技能等级证书、专业技术等级证书等使公司违背真实意思与其签订或续订劳动合同的,属于欺诈行为,公司将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支付经济补偿。三、招聘流程(一)公司各部门需要增加人员时,先提出招聘职工申请,经公司领导批准后,由部门自行组织招聘。(二)招聘岗位的情况,采用发布媒体广告或者通过人力资源市场、招聘会、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关联公司等途径,以书面形式向社会公布。(三)应聘人员应如实填写招聘登记表,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公司培训部甄选资料,核查应聘人员的身份证,确定初试人员名单。(四)培训部组织初试,初试可采取笔试、面试、网络测试等方式进行。初试合格者,以电话或电子邮件方式通知复试。(五)复试由培训部、增员部门共同组织,复试采取面试形式,由增员部门指定的专家对应聘者的专业知识进行测试。复试时复核应聘人员的相关证明材料,复试后对拟招聘人员进行背景调查、组织体检,并提交公司领导审定。(六)经公司领导审定的人员,由增员部门与其联系,确定报到时间、地点及其他注意事项。四、入职手续新招聘人员报到时,应到公司培训部办理下列手续:1.如实填写职工入职登记表;2.核对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并复印一份留公司存档;3.提交照片2张,用于入职登记表、办理工作证等证件;4.查阅本规章制度,并签名确认;5、已有社保卡的提供社保卡号,没有的提供数码回执一份及20元办证工本费(全额上交市制证中心);6.办理公司规定的其他相关手续。五、订立劳动合同(一)公司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书面的二年以上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由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和职工本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公司公章。(二)公司根据岗位和应聘人员的情况,与其依法约定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在二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劳动合同的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内,试用期超过一个月的,将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劳动合同。(三)劳动合同订立后,劳动合同文本由公司和职工各执一份。公司要组织职工签收劳动合同文本,并按规定进行公示。(四)其他未尽事宜,公司与职工可另行依法签订书面补充协议并签名盖章,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补充协议效力等同于劳动合同,与劳动合同一并履行。(五)公司已招用的职工,原劳动合同期满前60天,由其所属部门提出是否续订劳动合同的意见,经人力资源部审核,报公司领导审定。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的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的职工,如果职工本人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公司依法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六)公司建立职工名册备查,职工名册包括职工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户籍地址及现住址、联系方式、用工形式、用工起始时间、劳动合同期限等内容,其中用工形式写明属全日制用工、非全日制用工或者劳务派遣用工。公司可将职工名册交职工本人校对无误并签名确认后存档。(七)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公司书面通知后,新招聘人员仍不与公司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公司将书面通知其终止劳动关系,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但依法无需支付经济补偿。(八)公司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依法为新招聘人员办理各项社会保险参保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第三章薪酬制度一、基本原则(一)职工的工资原则上由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加班工资、绩效、津贴、补贴等部分构成(特殊情况根据实际明确)。(二)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参考政府发布的工资指导线,联系市场薪资水平与人力资源供求情况,定期调整公司工资的整体水平,同时根据职工个人的工作表现、学历和技能变化情况定期调整职工个人的工资,使职工的工资与公司生产经营发展、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公司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公司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公司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用工公司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公司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三)公司定期与公司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开展工资集体协商,视具体情况签订集体合同。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约定的标准。(四)公司支付工资时,向职工提供其本人的工资清单;如职工加班的,在工资清单中列明相应的加班工资。职工领取工资清单时,应在上面签名。(五)公司按照工资支付周期编制工资支付台账,工资支付台账包括支付日期、支付周期、支付对象姓名、工作时间、应发工资项目及数额,代扣、代缴、扣除项目和数额,实发工资数额,银行代发工资凭证或者职工签名等内容。工资支付台账至少保存二年。二、付薪时间公司实行工资按月发放制度,每月的20号前通过银行代发,将工资直接支付给职工本人;如遇到休息日,工资发放提前至最近一个工作日支付。三、计发办法(一)公司根据职工的岗位性质、职责范围、个人表现等,与职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不低于深圳市政府颁布的最低工资标准。(二)职工在工作日加班的,按照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1.5倍支付加班工资。职工在周休息日加班的,优先安排其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2倍支付加班工资。职工在国家法定休假日加班的,按照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3倍支付加班工资。(三)绩效的计发办法为:根据当月的工作完成情况,由部门按绩效考核标准评定等级,报公司领导审定后发放。(四)公司津贴、补贴的计发办法为:由公司根据实际确定。(五)公司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从职工工资中代扣下列款项:1.职工应当缴纳的个人所得税;2.职工个人应当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3.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4.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双方约定应当代扣的其他款项。四、特殊工时的工资(一)经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岗位职工,在综合计算周期内实际工作时间超过该周期内累计法定工作时间的部分,视为加班,公司按职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1.5倍支付加班工资;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职工,公司按职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3倍支付加班工资。(二)经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岗位职工,依法不适用加班工资的规定。公司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五、特殊情况的工资(一)职工依法享受法定休假日、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产假、看护假、计划生育假等假期期间,视同其正常劳动并支付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二)职工在正常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下列社会活动的,公司支付正常工作时间工资:1.依法行使选举权或者被选举权;2.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依法履行职责;3.当选代表出席乡(镇)以上政府、党派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组织召开的会议;4.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5.不脱产工会基层委员会委员依法参加工会活动;6.职工代表参加集体合同协商活动;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三)因职工过错造成公司直接经济损失且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公司提前书面告知扣除原因及数额后,可以从其工资中扣除赔偿费。扣除赔偿费后的月工资余额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公司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其应承担的赔偿费用经按月扣除后仍未足额的,公司可在职工离职时要求其一次性清偿;职工无正当理由拒绝清偿又不依法提出权利救济的,公司可从其离职时领取的各项货币性待遇中抵扣。六、福利除按时足额发放工资外,公司向职工篮球场、羽毛球场、健身房、图书室等各种文娱设施。第四章考勤与休假制度一、工作时间公司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6天共42小时的制度。工作时间安排由公司根据实际确定。实行特殊工时职工的休息办法,由公司充分征求职工意见并公示后确定。二、考勤(一)职工必须遵守公司工作时间,按时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旷工。(二)所有职工出入公司(包括上下班、加班、迟到、早退、旷工等)必须考勤。(三)考勤采取人工记录方式。具体为:指定专人负责考勤登记,每天做考勤。三、加班管理(一)职工因工作需要加班的,应报部门领导批准;公司因生产经营需要安排加班的,应与工会和职工协商。(二)除《劳动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外,职工加班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加班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四、休假(一)周休息日职工每周休息2天(每周休息不少于1天)。(二)国家规定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1.新年,放假1天(1月1日);2.春节,放假3天(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初二);3.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4.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5.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6.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7.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按照国家规定在工作日补假。春节等重大节日,公司根据实际可将其他周休息日调休。(三)国家规定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1.妇女节(3月8日),妇女放假半天;2.青年节(5月4日),14周岁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按照国家规定不补假。(四)带薪年休假:1.职工累计工作(含在外公司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不少于5天);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不少于10天);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不少于15天)。2.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3.职工的累计工作时间可以根据档案记载、公司缴纳社保费记录、劳动合同或者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材料确定。4.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1)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2)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公司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3)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4)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5)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5.公司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应当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公司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即需额外支付2倍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公司可在每年年初(或上一年年底)结合生产经营需要与职工商定当年度(次年)年休假计划,职工应当遵守。公司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