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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国务院1998年12月26日发布的《失业保险条例》具体规定如下:(1)覆盖范围包括城镇的企业和事业单位,其中城镇企业是指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以及其他城镇企业。(2)基金来源:企业事业单位按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按本人工资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政府提供财政补贴,失业保险基金的利息和依法纳入失业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3)基金开支范围:失业保险金、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医疗补助金、丧葬补助金、抚恤金;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接受的职业培训补贴和职业介绍补贴,国务院规定或批准的与失业保险有关的其他费用。(4)享受条件:所在单位和本人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同时具备以上三个条件者才有申请资格(5)待遇标准:按照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水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确定。(6)给付期限:最长为24个月,最短为12个月,其中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给付期最长12个月;满5年不足10年的,给付期最长18个月;10年以上的,给付期最长24个月。对连续工作满1年的农民合同工,据其工作时间长短支付一次性生活补助。(7)管理: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失业保险工作,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失业保险工作。申领失业保险金应具备什么条件?答:具备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已满1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己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案例分析1案例涉及失业人员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的问题。根据《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告知其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7日内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而单位职工失业后,应当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及时到指定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上海市职工失业保险管理处的工作人员表示,失业人员应当在被告知失业后30日内,持本单位出具的终止(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到失业保险管理处办理失业登记手续,领取失业证,失业保险管理处凭失业人员的失业证和身份证,开具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单证,失业人员凭单证、身份证到指定银行领取失业保险金。案例:王某原是上海纸业集团的职工,在2005年8月份办理了买断手续,此后一直没有正式工作。请问:王某能否领取失业保险金,要怎么办手续?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有哪些具体规定?答: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根据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其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长短的不同,划分为(一)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最长能够领取12个月的失业保险金;(二)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的,最长能够视18个月的失业保险金;(三)累计缴费时间满1O年以上的,最长能够领取24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案例2有关领取期限核算赵某今年58岁,1990年,赵某41岁时,因连续旷工15天被除名,赵某失业后,开始领取失业保险金。本来他可以领取24个月的失业保险金。可刚领了6个月,正赶上一家企业招用车工,赵某恰巧是6级车工,被招了进去,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2007年1月,赵某所在企业因严重污染环境被政府关闭,赵某因此失业。这次,经办机构给老赵核定了24个月的失业保险金。赵某认为,他应该领取24加上次未领取的18个月的失业保险金。赵某的要求合理吗?案例分析2•案例涉及合理计算失业保险金的领取年限问题。•根据《失业保险条例》失业保险金的发放期限是根据失业人员失业前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时间确定的。累计缴费时间满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虽然赵某的上次失业未领取的年限和这次的应领取年限应该合并计算,但是最多不能超过24个月,他只能领取24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案例3有关享受年限黄某2000年失业,失业前所在单位为其缴纳了3年的失业保险。失业半年后,黄某重新就业,新就业的公司也为其缴纳失业保险,工作5年后,再次失业。请问,黄某失业保险金的享受年限是多少?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失业人员(可以申领失业保险金),具体指的是哪些人员?答:按照(失业保险条例)规定,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人员,可以申领失业保险金,这些人员具体指的是以下人员:(一)终止劳动合同的;(二)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三)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的;(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三十二条第二、三项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五)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案例4有关自愿与非自愿失业•孙某原是某机械加工企业的职工,经常请长假或长期旷工,单位多次要求其正常上班,但他始终置之不理,无奈之下,单位对他出具了因长期离职而予以除名处理的书面通知。•孙某持除名通知等相关手续,要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失业保险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工作人员认为,孙某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不具备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条件。••如果你是经办机构工作人员,应该如何处理?案例分析4本案例的焦点是孙某是否为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认为,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是指劳动者不愿意中断就业,但因本人无法控制的原因而被迫中断就业,也就是说劳动者主观上并不愿意中断就业,事实上被迫中断了就业。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是指劳动者不愿意从事现有工作而中断就业,一般有两种表现:一种是劳动者主动提出辞职要求,另一种是劳动者采取消极怠工的办法(如长期旷工、长期离职、自动离职等),迫使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在这个时候用工单位也处于被动地位),也就是说劳动者主观上愿意中断现有的工作,并且事实上也达到了这一目的,只是在形式上没有主动提出辞职要求。孙某肯定懂得长期旷工和长期离职的后果,单位通知他正常上班,但他仍然我行我素,因为消极怠工和旷工对他有益无损,单位奈何不了他,表面上看是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但事实上这是由于孙某长期旷工和离职所导致。孙某拒不接受单位的劝告,长期旷工和离职的行为显然是属于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因此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上海叶某:最近,我与单位协商解除了劳动合同,单位告知我,办理失业登记后,便可以领取失业金。请问,失业登记如何办理,需要带什么材料,失业登记有什么作用。如果你是经办机构的工作人员,应该如何回答叶某?案例5案例分析5根据上海失业保险相关规定,本市城镇户籍的失业人员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且本人自愿的,失业3周后携带好本人的劳动手册、退工单、身份证和1寸报名照片2张到户籍所在地的街道、乡镇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经过登记后的失业登记人员,可享受以下权利:接收公共职业介绍机构提供的免费职业介绍、职业指导服务;参加适应市场需求的职业培训,并按规定减免培训费用;按规定享受各项就业扶持政策;符合失业保险领取条件的,按规定申领失业保险金和其他的失业保险待遇。需要注意的是,一次失业登记的有效期限为6个月,在有效期满后仍然符合失业登记条件的失业人员,应当重新办理失业登记。6有关农民工失业案情介绍:•老赵原在某市郊务农,1998年该市化工厂招工。老赵抱着试一试的想法报了名,结果竟然录取了。老赵一家都跟着高兴,可以为家里减轻了很大一部分负担。1999年底,市劳动保障部门根据国务院的要求进行失业保险统筹,全市所有企业事业单位都要参加失业保险,化工厂当然也不例外。当月,老赵去领工资的时候就发现他的工资被扣除了失业保险一项。老赵把这事跟儿子一说,儿子心里纳闷了,带着疑问,父子俩走进了劳动保障局的大门。•6案例解析:(1)本案涉及的是农民合同制工人是否缴纳失业保险费的问题。农民合同制工人,是指企业、事业单位招用具有农业户口,并且与招用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失业保险条例》第6条明确规定:“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本案中该市化工厂工作人员由于对政策不了解,而收取了老赵的失业保险费。实际上,根据《条例》第21条的规定:“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连续工作满1年,本单位并已缴纳失业保险费,劳动合同期满未续订或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其工作时间长短,对其支付一次性生活补助。补助的办法和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条例》之所以规定了对农民合同制工人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后给予一次性生活补助主要是因为:•农民合同制工人劳动合同期满后,如果用人单位不再与之续订新的劳动合同,就会失去原来的工作。生活遇到暂时困难,应得到相应的生活补助。但由于他们回乡后可以继续务农,对其离开工作单位后的生活保障应与城镇失业人员有所区别。•农民合同制工人所在单位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基数中已包括了这部分人的工资,为这部分发放一定的生活补助,体现了权利义务对等原则。•考虑到农民合同制工人离开原单位后流动性较强,采取对其支付一次性生活补助的方式,对于农民合同制工人比较方便,实际工作也好操作。所以老赵本人虽然不缴纳失业保险费,但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时仍然可以领取到一次性生活补助费。该化工厂已经收取的失业保险费应该退还给老赵本人。另一个值得注意的问题是:并不是所有的农民合同制工人合同期满未续订或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都能享受生活补助,只有参加失业保险的缴费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且其连续工作满1年的,才能领取一次性生活补助。
本文标题:失业保险各种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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