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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书市场主体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联系电话市场主体邮箱市场主体住所泰安市区(市)街道(乡/镇)路(村/社区)号市场主体经营场所1、泰安市区(市)街道(乡/镇)路(村/社区)号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泰安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及有关房屋管理的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的规定。本申请人作出如下承诺:1、申请人对申请登记(备案)的住所(经营场所)已依法取得使用权,该住所(经营场所)不属于非法建筑、危险建筑等依法不能用作住所(经营场所)的房屋。申请人和房屋产权所有人承诺不以该住所办理营业执照为由作为房屋征收补偿的依据。2、申请人承诺,在住所(经营场所)不从事危及国家安全、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影响人民身体健康、对环境造成污染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开展的生产经营活动。3、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经有关部门批准方可在住所(经营场所)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申请人承诺,取得许可证或批准文件后再开展相关经营活动。4、中请人已知悉《物权法》有关规定,并就本住所涉及的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已征得有利害关系业主的同意。申请人对以上承诺事项负责,若违反承诺,自愿接受审批、监管部门的处罚,直至吊销(敏销)许可证或营业执照,并承担不履行以上承诺所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申请人(签字):房屋产权所有人或合法支配权人(签字):年月日年月日
本文标题:泰安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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