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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社团联合会大学生社团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我院学生依法行使结社的自由权利,维护学院和广大同学的合法权益,根据《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指的学生社团,是我院在校专科、本科学生自发组织的面向全院的各种学术性、文化娱乐性学生群众组织。列入学院行政编制的团体及其所属组织,包括学生会等不属此范围。第三条学生社团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的政策法令,遵守校规校纪,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第四条学生社团以完善知识结构,实现自我服务为活动宗旨,组织广大同学开展第二课堂,实现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培养正当广泛的爱好兴趣和钻研精神,锻炼组织活动能力,丰富校园文化生活。第二章学生社团的成立与注册第五条成立学生社团必须向院团委递交申请报告,办理有关登记手续。第六条成立社团必须制定章程,需符合我国宪法和法规,有利于社会主义建设,有利于学院发展。章程内容包括:社团名称、宗旨、任务、组织机构、会员资格、入会手续、会员权利和义务、选举及换届间隔、会费的缴纳来源和管理使用、办公或联系地址等。第七条社团成立程序为:(1)筹备阶段:由发起人负责筹备,此时应由筹备人向院团委报备,经允许方可开展筹备工作。(2)申请:筹备成熟后,由筹备人员递交建社申请和章程草案。(3)批准与成立:经院团委审查合格批准的社团,在院团委登记后,方可宣布成立。第八条院团委每年初对社团进行重新登记,各社团每学期初对会员进行重新登记,过时不登记者,社团以解散论处,会员以退会论处。社团解散后,注销其资格,不得开展活动。第三章社团组织管理第十条学生社团由院团委主管,团委社团部是行使管理权的机构,各社团必须在院团委领导下开展工作。第十一条学生社团分为院级和系级。院级社团由院团委直接管理,系级社团原则上由所在系团总支直接管理,跨系级以上活动需经院团委批准。第十二条各社团实行理事会负责制。理事会实行民主集中制组织原则。社团内部设会长、副会长、团支书,视具体情况设置各部。第十三条社团领导机构设置必须精简,各部设置需经院团委审批。第十四条社团每年换届一次,新机构必须由选举产生。社团理事会候选人由上一届理事会提出,新成立社团理事会候选人由筹委会提出。选举后的社团组织机构人员名单,须经院团委(院级社团)或系团总支(系级社团)审批后,方能生效。会长在每学期开学第一周内上交本期工作计划,换届时必须做好有关移交工作。第十五条院团委社团部建立社团档案,由各社团负责提供有关建档材料。第十六条由各社团秘书处(部)负责建立本社团档案。第十七条社团由于负责人或理事会失职而造成社团工作长期受影响,由院团委(院级社团)或系团总支(系级社团)帮助社团整顿,经整顿仍不合格者,注销其社团资格。第十八条院级学生社团会长、副团会长、团支书享受院级学生干部待遇。第十九条曾受到校纪处分或上学年本专业课程学习有补考科目的同学,不得担任社团会长、副会长、团支书。社团会长、副会长、团支书任职期间受到校纪处分或本专业课程学习有不及格科目的。不再担任以上职务,不再享受院级学生干部待遇。第二十条社团会长、副会长、团支书由于某种原因不再担任原职,必须向社团理事会做好有关移交工作并报院团委社团部审批。第二十一条由于工作失职而造成社团工作遭受严重影响的社团部干部,由院团委根据情节,予以相应处罚。第四章社团活动管理第二十二条每学年初新会员登记结束后,各社团会长将会费收入情况报院团委备案。第二十三条社团开展活动,须提前上交活动方案和经费计划,送院团委社团部审批。第二十四条连续一学期内不开展活动的社团,视为自动解散,注销其资格。第二十五条跨校活动,须在事前两周向院团委社团部申请,得到同意方可进行。第二十六条社团举办需另外收费的活动,须在事前两周向院团委社团部申请,并得到同意方可进行。第二十七条院内大型活动可以由社团承办,由院团委社团部批准。第二十八条社团创办刊物,须院团委批准方可创刊。社团刊物内容实行主管教师负责制,即在出版前,必须经院团委(院级社团)或系团总支(系级社团)主管老师审查其内容之后方可付印。社团刊物未经允许,不得在校外传播。第二十九条社团经费一般由社团经过正常的渠道自筹,对浓厚校园学术气氛和有重大意义的活动,院团委视情况予以补助。第三十条社团依自身条件通过勤工俭学等服务形式自筹活动经费,须经院团委同意,并须将经费收入情况报院团委。第三十一条社团活动器材必须妥善保管,由院团委社团部监督。社团购买贵重器材需经院团委社团部批准。第五章社团奖惩办法第三十二条社团每年组织评选一次“先进社团”和“先进社团干部”,经院团委批准予以表扬和奖励。第三十三条有如下情况之一者,由院团委视其情节,予以批评、警告、暂停活动、撤消登记,直到强令解散等处罚。(一)未经登记擅自进行活动。(二)违反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地域活动。(三)违反总则的第三、四规定。(四)其他非法活动。第三十四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而受处分的社团及负责人,由团委批准进行,超出团委权限的,由团委向有关部门建议作相应处罚。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由院团委负责解释。第三十六条本办法由公布之日起实施。**学院社团联合会年月日
本文标题:大学生社团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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