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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源期刊网国外文化产业法律制度现状及其启示作者:何丹李鸣洲来源:《环球市场信息导报》2014年第10期党的十八大报告中明确提出:“文化实力和竞争力是国家富强、民族振兴的重要标志。要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推动文化事业全面繁荣、文化产业快速发展”。目前,我国文化产业已得到长足发展,但同时也涌现出了一些问题。本人认为这与我国有关文化产业法律制度的不足有着必然联系,我们应该多方的借鉴国外成功经验。该文首先论述了文化产业的涵义;其次论述了国外四个具有代表性国家文化产业法律制度的现状;再次论述了国外文化产业法律制度对我国的启示。当前,我国文化产业已得到长足发展,但同时也出现了一些问题。究其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我国有关文化产业法律制度的不健全应是其主要的原因。所以,我们应多方吸收国外有关文化产业法律制度的成功经验。美、法、日、韩均是文化产业发达国家,也是文化产业保护较先进的国家。在文化产业法律制度方面,四国一直位居世界前列。在过去,它们的许多立法技术和设计得到了实践的认可,同时也被诸多发展中国家效仿。因此研究和总结四国文化产业法律制度的成功经验,对于建设和完善我国文化产业法律制度将有着深远意义。一、文化产业的涵义文化产业起源于20世纪早期,最早是法兰克福学派用来评价大众文化的艺术价值和经济价值时所提出的新概念,文化产业是文化与经济融会一体的产物,由于各国地理位置、生产水平、精神需求以及地域文化上存在着差异,致使它们对该定义的理解也有所不同。综观国内外对该内涵的理解无非三类:第一类是从主体角度来界定,例如美国,美国称“文化产业”为“娱乐产业”或“版权业”,美国的立法者认为文化产业是一切与文化、艺术相关的企业、私人组织、政府和个人的集合,它是文化艺术与社会融合的经济体现。此外,我国也属该类型,从我国目前的立法及学术研究看也认为文化产业是从事文化产品生产和提供文化服务的行业总和;第二类是从行为来界定,例如韩国,韩国称“文化产业”是文化产品的开发、制作、生产、流通、消费等相关服务性产业;第三类是从文化产品形成和流通过程来界定,比如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解释,它认为“文化产业”是按照工业标准,包括一系列活动即文化产品的生产、储存、销售、继续生产和文化服务等。二、国外文化产业法律制度现状美国。美国在文化产业方面经过多年的摸索与发展,迄今在法律制度上已拥有许多国家不能比拟的巨大优势。以下美国文化立法特点:国内积极完善立法,国外努力推动国际性保护。以知识产权保护为例,美国为了打击盗版行为,规范市场的竞争环境,同时能够鼓励文化企业不断突破创新,开发新产品。美国在龙源期刊网年的《版权法》基础上及时颁布一系列新法规,例如《数字千年版权法》、《家庭电影法》、《艺术家与防盗版法》等。迄今为止,美国几乎每年都会对有关知识产权的规定,修订1到2次。此外,国际上对知识产权的主要法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以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唱片条约》等均是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强烈坚持下纳入国际法体系的。用健全的法律制度保证文化产业投资者的权利和国家财政入注文化产业的投资比例。例如,1917年美国《联邦税法》中对非营利性的文化团体和机构有免征所得税的规定。此后,为了进一步的鼓励和吸引民间企业、基金会及其他组织能够积极投资和支持有关文化艺术的项目,实现融资渠道的多元化,美国1965年颁布了《国家艺术及人文事业基金法》,文中提到了对赞助者应给予相应税收减免福利,还有政府对文化产业的年均投资比例等内容。严苛、高效的执法及司法体系促进了文化产业的发展。据有关部门统计,美国对影像、音乐、电脑软件和其他方面的盗版率基本能控制在5%左右,但在一些发展中国家,如中国、印度等国家中盗版产品则高达60%-70%。另外,美国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刑法措施也相当严厉。例如,根据《统一商业秘密法》的规定侵权人因侵犯商业秘密最高可面临实际损失3倍的赔偿金,即在实际损害赔偿金基础之上再加2倍惩罚性赔偿金。而且根据《美国商法典》第18编第3571条规定,伪造专利特许证的行为人将被处以10年以下的监禁……”。美国能够被公认为在知识产权保护领域最好的国家,同时也是盗版率最低的国家,这得归功于美国拥有这一系列高效、强有力的执法及司法体系在背后支撑。法国。法国对文化产业的重视可以说是有种与生俱来的自信和保护欲,法国人对本国文化也是情有独钟,因此法国很早就意识到运用文化立法的手段来保护本国文化及文化遗产不被破坏和入侵。法国文化产业法律制度现状是:非常注重文化产业立法的统一性和连贯性。在法国,提起文化产业,人们容易联想到法国丰富的历史文化遗产,据不完全统计,法国已列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遗产名录中的就有38项,而被列入国家文化遗产的数目大概也有44000项之多。为了保护这些散布全国各地的名胜古迹,法国在遗产保护的立法方面不遗余力的发展了200多年,先后颁布了100多部法律法规,比如《历史性建筑法案》、《纪念物保护法》和《历史古迹法》等。而且,这些条文涉及的保护客体种类繁多、情况复杂。但每个法律制定几乎都能与法国文化遗产法的立法精神相呼应,且从未中断过。用规范系统的法律制度强化了“文化例外”的特性。文化例外指为了保护本土文化的安全不受他国文化威胁,通过立法手段给文化产业进出口设定准入门槛。如果说美国对文化产业法律的制定充分体现出文化产业的商业属性和市场的自我调节作用,那么法国的立法则显然不相信市场的作用,更愿意依赖国家完善的法律制度和政策来保护本土的文化产业。例如法国在1994年出台的《杜邦法》,为了抵抗英语和美语文化的强势侵入,保护本民族文化遗产,法国政府颁令,所有法国电台播放的音乐节目中至少有40%的法语音乐,并且法语作为原始表述的电影数量要求占每年电视台总的播放数量的一半以上。龙源期刊网用健全的法律制度鼓励和保护文化产业投资者的权利。为了鼓励私人资助文化产业,法国根据国情以及前期社会实践效果颁布了《资助文化税制优惠法》。该法主要针对法国工商企业。资助文化的企业最多可获得60%的税率优惠。法国文化部为了宣传该法内容,特意开展资助文学和艺术事业的活动,在全国范围内任命120名宣传人,与法国发展工商业文化资助协会、法国工商会合作,邀请工商业管理层及文化界人士会面。日本。日本自二战结束后,及时调整治国策略,选择了从工业制造经济向文化知识经济体制转型,大力发展文化产业。不负众望的是日本的经济水平依靠文化产业进步神速,并一跃成为世界第二强国,而这很大程度上得益于该国全面系统的文化产业法律制度:制定了文化产业保护基本法。日本很早就制定了文化产业保护基本法《文化艺术振兴基本法》。该基本法的出台让日本文化艺术获得法律的正式保护。此外,该法明确了文化艺术行业的扶持重心,文化艺术振兴的基本理念,以及相关的文化产业管理部门的权利和责任,为日本今后的文化产业法制建设起到有效的指引和规范。用配套的实施细则保证法律的贯彻执行。一般新法颁布后就会有配套的实施细则出台,这样使法律具有了较强的可操作性。比如日本在实施《文化艺术振兴基本法》(2001)后,内阁机构为了顺应社会形势的改变以及执行工作的需要,之后在2007年又新颁布《关于文化艺术振兴的基本方针》用以强化文化产业重要性以及具体任务。3、日本高度重视无形文化财产的保护。无形文化财产是指宗教、舞蹈、戏剧等非物质形态的民俗文化。日本不仅给无形文化财产以“人间国宝”的殊荣,且每年均可申请,认定程序由国家负责开展。为进一步辅助该制度的落实,日本1950年还颁布《文化财产保护法》对无形文化财产的认定程序、文部科学大臣工作职责、国家补助金的发放做了详细规定,例如“人间国宝”的权利人每年可享受国家200万日元国家补助金,用于自我提升和技艺的传承。4、文化产业执法管理机构设置合理。以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为例,日本在文化厅和地方政府里专门设立了文化财产保护审议会负责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不是多部门共同管理的模式,此模式在执法管理行过程中,不会因权责分工重叠,出现互相推诿现象。韩国。1997年,韩国经历亚洲金融风暴后,及时调整经济发展战略,将发展文化产业上升至韩国的治国策略。在这个过程中,韩国政府不仅在原基础上扩大了对文化产业人力、物力和财力上的扶持力度,另外在构建及完善文化产业法律制度方面,也显得尤为积极。如今,韩国不但顺利走出金融危机,其电影、电视剧、音乐、网络游戏领域的“韩流”正在不断席卷全球文化市场。颁布了《文化产业振兴基本法》。韩国是国际上首个颁布《文化产业振兴基本法》的国家。此后,韩国为顺应文化产业日新月异发展变化,又在1992版的基础上进行多次修订。韩国不仅确立了符合自己国情的文化产业含义、范围和文化产业中长期发展目标等,还专门设立文化产业振兴委员会、文化产业振兴基金等机构负责文化产业发展中的各项事务。该法为后续龙源期刊网《电影振兴法》、《网络数字内容产业发展法》、《关于音乐产业振兴的法律》等法律的颁布提供明确依据和方向,也使文化产业从法律层面获得真正意义上的支持。文化产业立法既保持了稳定性又体现了开放性。稳定性体现在韩国文化产业法律体系的形成过程一直保持着法律本质的稳定性。比如在诸多种文化产业领域的规范中对文化产业定义、范围、规范原则、促进体制、具体措施均保持相对的稳定性。开放性指的是韩国的文化立法体现出适应文化产业快速变化的新形势、新特点和新要求的特性。据统计,韩国文化产业法律制度中新立、修改和废除的内容相较2002年之前的内容变化多达70%。三、国外文化产业法律制度对我国的启示通过研究上述国外四国文化产业法律制度的成功经验,针对我国目前文化产业法律制度的不足,我国可得到如下启示:制定《文化产业促进法》,以基本法保障我国文化产业快速发展。《文化产业促进法》既要满足优先发展、跨越式发展的需求,又要尊重文化产业实际,反映经济工作与文化工作特点,同时要尊重立法工作规律,发挥法制保障功效。具体立法框架如下:总则部分重点要明确《文化产业促进法》中文化产业的内涵和外延、立法原则、立法目的。目前针对上述几点可以采纳的办法有:首先是“文化产业”如何定义,可以采取概括加举例方式定义该概念及范围,如文化产业是指从事文化产品创作、生产、流通、提供文化服务等经营性行业。主要包括文学艺术创作、影视、广告、音乐、演艺、数字内容、动漫、摄影、舞蹈、工业设计、旅游等。其次,文化产业作为一种覆盖面极广的综合产业,其本身就具有复杂的经济属性和精神属性,文化产业的立法原则必须体现产业的自身发展客观规律和中国的国情,必须坚持市场主导与政府扶持相结合,必须坚持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相统一,必须坚持对传统文化的保护和高科技自主创新技术的支持。最后,阐明立法目的需体现三点,第一,综合有效推进文化产业促进对象的创造、保护和运用。第二,服务于国民生活改善。第三,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发展。明确职责部门的权利义务,形成自上而下的管理监督机制。建议由文化部牵头负责,政府和其它部委如广电总局、商务部、财政部、教育部等共同配合进行管理。另外,明确职责部门之间的权利义务,创建专门的网络舆论监督机制和责任追究机制监督职责部门落实的情况。明确扶持机制。体现出:一是对市场的扶持,首先是要放宽文化产业市场的准入条件,降低文化产品入市门槛,用以吸引更多资金和人才进入。其次,允许多样性的出资方式引入到文化产业。比如股票、基金、知识产权、专利、劳务、等无形资产投入;二是对企业的扶持,可以通过税收优惠、资金扶持、出口扶持以及学习韩国设立专门的文化产业振兴基金给予企业帮龙源期刊网助;三是行业协会和人才培养的扶持,可以通过设立以文化产业、网络、高新科技、文化遗产、市场研发、市场推广、投融资、人才培养等多功能于一体的行业协会,帮助政府和企业找准投资方向,培养和储备人才。法律责任和附则部分可根据
本文标题:国外文化产业法律制度现状及其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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