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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05680婚姻家庭法1/63第一章婚姻家庭法概述一、婚姻家庭的概念【2008多选】★婚姻的一般概念是指为当时社会制度所确认的,男女两性互为配偶的结合。含义是:1婚姻须为异性结合,同性结合不成其为婚姻。2婚姻须为具有配偶身份的结合,不具有此等身份的结合不成其为婚姻。3作为婚姻的结合须为当时的社会制度所确认。否则,男女双方即使在事实上共同生活也不成为婚姻。婚姻的法律概念是男女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以夫妻的权利义务为内容的合法结合。◆家庭:一般概念是以婚姻、血缘和共同经济为纽带而形成的亲属团体和生活单位。1家庭是—个亲属团体;家庭有不同的结构形式,规模和成员不尽一致,但家庭成员总是基于婚姻关系和血缘关系联结在一起的。此外,收养也是家庭关系的发生途径。2家庭须有共同经济,如以家庭为单位组织生产、组织消费等,具体情况因不同的时代而异。迄今为止,家庭历来都是社会中最基本的生活单位。3家庭既是亲属团体又是生活单位。同一家庭成员一般均为亲属,而且多为近亲属,但亲属并不都是同一家庭的成员,他们是分属于不同家庭的。家庭的法律概念是同居一家共同生活,其成员依法互享权利、互负义务的亲属团体。二、婚姻家庭制度及其历史类型【2009名词解释】婚姻家庭制度:是社会制度的组成部分,是一定社会中的经济基础对婚姻家庭的要求在上层建筑领域的集中表现。婚姻家庭制度是由各种相关的社会规范构成的,它起着确认和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作用。婚姻家庭法律制度是婚姻家庭制度的核心内容。★婚姻家庭制度的历史类型如果对婚姻家庭的概念持广义说,可将婚姻家庭制度分为群婚制、对偶婚制和一夫一妻制(从前到后)三种历史类型。(一)群婚制根据摩尔根在《古代社会》中提出的婚姻家庭进化模式,群婚制是指一群男人和一群女人互为夫妻的婚姻形式。划分为血缘群婚制和亚血缘群婚制两个阶段。1、血缘群婚制——低级阶段。只有同辈份的男女才可以结为夫妻,排除不同辈分之间的两性关系。(排除直系血亲通婚)2、亚血缘群婚制(普那路亚群婚制恩格斯)——高级阶段。伙婚制,普纳路亚家庭。同辈旁系血亲间禁止通婚。兄弟姐妹通婚被禁止。【2008单选】恩格斯说:“群婚制是与蒙昧时代相适应的,对偶婚制是与野蛮时代相适应的,以通奸和卖淫为补充的一夫一妻制是与文明时代相适应的。”这里的野蛮时代是指:原始社会的高级阶段【2008单选、2009单选】按照摩尔根在《古代社会》一书中提出的,后来为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一书中加以肯定的婚姻家庭进化模式,群婚制的高级形式是:普那路亚群婚(二)对偶婚制——一男一女在一段时间内保持相对稳定的偶居关系的婚姻形态。(结合不牢固)(三)一夫一妻制一夫一妻制,又称个体婚制,是指根据一定社会规范的要求,一男一女结为夫妻,任何人在同一时间内不得有两个或两个以上配偶的婚姻制度。★三、婚姻家庭的属性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婚姻家庭的本质只能取决于它的社会属性,而不能取决于它的自然属性。社会性是人类的根本属性,也是婚姻家庭的根本属性。★四、婚姻家庭的社会功能【2008多选题】1.实现人口再生产的功能自考05680婚姻家庭法2/632.组织经济生活的功能家庭的经济功能3.文化教育功能第二节婚姻家庭法概述◆一、婚姻家庭法:【2011名词解释】是规定婚姻家庭关系借以发生和终止的法律事实,以及婚姻家庭主体之间、其他近亲属之间的权力和义务的法律规范的总和.◆二、婚姻家庭法的调整对象【2008单选、多选、2011单选】按其性质可分为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两类。其中,人身关系是主要的,起决定作用的方面,财产关系从属于人身关系,不能脱离人身关系而独立存在。三、我国婚姻法的渊源主要有:【2009多选、2010多选、2011多选】(1)宪法和法律。宪法作为我国的根本大法是全部婚姻家庭立法的根据和必须遵循的原则。其他法律是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主要包括:民法通则、婚姻法、继承法、妇女权益保护法、未成年人保护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2)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所属部门制订的有关规章。主要包括:民政部经国务院批准颁布实施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的若干规定。(3)地方性法规和民族自治地方的有关规定。(4)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2001、2003、2011(5)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三、婚姻家庭法的历史发展(一)中国古代的婚姻家庭法与婚姻家庭有关的成文法源自战国时代《法经》和《秦简》。中国封建时代的婚姻家庭法至唐代进入了全盛时期,现存的《唐律·户婚》集中国封建时代前期户婚立法之大成。中国古代的婚姻家庭法在表现形式上具有自身的特点。总的说来,有关婚姻家庭的规定详于礼而略于法。历代封建王朝对婚姻家庭关系的调整是礼、律并用,以礼为主,以律为辅的。古代的婚礼、家礼对后世有很大的影响,例如,聘娶婚及其嫁娶程序——“六礼”,婚姻离异方面的“七出”和“三不去”,以及纳妾、立嫡、宗祧继承、亲属的服制等,都是发端于奴隶制时代,后又为封建时代的礼与律所继受的。(二)外国古代婚姻家庭法婚姻家庭关系最初主要是由习惯法加以调整的,后来才逐渐采取成文法的形式。1.古代罗马的亲属法。关于家父权即家长权的规定,最初载于公元前5世纪制定的《十二铜表法》。市民法婚姻的结婚方式分为三种,即共食婚、买卖婚和时效婚。共食婚须举行隆重的宗教仪式;买卖婚须由男子在计量者之前以要式契约的方式买受女子为妻;时效婚则是以一定事实的存在(男女双方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和一定期间的经过(1年)相结合为成立要件的。2.欧洲中世纪的婚姻家庭法婚姻家庭法的法源,主要来自习惯法、寺院法和罗马法三个方面。★3.近现代资产阶级国家婚姻家庭法(1)大陆法系国家民法典中的婚姻家庭法1804年《法国民法典》中的婚姻家庭法1896年通过、1900年施行的《德国民法典》(2)英美法系国家的婚姻家庭单行法英国早期的立法改革是比较缓慢的。20世纪初以来特别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英国在婚姻家庭制度上采取了许多新的立法措施。在美国,合法婚姻的成立有三种方式:一是依各州法律而成立的民事婚;二是依习惯法而成立的习惯婚;三是依宗教仪式而成立的宗教婚。自考05680婚姻家庭法3/63★社会主义国家婚姻家庭法苏维埃婚姻家庭法是第一部的社会主义国家婚姻家庭法。(三)新中国的婚姻家庭法制建设★解放前革命根据地的婚姻家庭立法1、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条例和婚姻法2、抗日战争、解放战争时期地区性的婚姻条例1939年的《陕甘宁边区婚姻条例》、1941年的《晋西北婚姻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婚姻家庭立法1、1950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是建国后第一部具有基本法性质的法律,2、1980年《婚姻法》的颁行,加强了对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调整,对婚姻家庭领域的拨乱反正起了重要作用。2001年修正,2001.2003.2011三次司法解释第三节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一、婚姻自由原则婚姻自由,是指公民有权按照法律的规定,完全自愿地决定自己的婚姻问题,不受任何人的强制和干涉。是我国婚姻家庭制度的重要基石。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结婚自由主要有两个内容:第一,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且意思表示真实,不容许任何一方对他方进行强迫、欺骗、乘人之危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包办及非法干涉。第二,结婚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离婚自由亦有两方面的内容:第一,夫妻双方有共同作出离婚决定、达成离婚协议的权利;或者在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婚姻关系无法继续维持下去的情况下,夫妻任何一方都有提出离婚的诉讼权利。第二,离婚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履行法定程序,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婚姻家庭法对离婚的条件、程序、离婚后子女的抚养和教育等问题,都作了明确规定,这些规定既是对离婚自由的保障,又是对行使离婚自由权利的约束。(三)保障婚姻自由原则实施禁止性规定1.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2.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分析1.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1)禁止包办婚姻。——第三人(包括父母)违反婚姻自由原则,包办强迫他人婚姻的违法行为。形式:父母包办为子女直接选择对象。换亲、转亲、转房、订小亲,娃娃亲,指腹婚或童养媳等。(2)禁止买卖婚姻。——第三人(包括父母)以索取大量财物为目的,包办强迫他人婚姻的违法行为。其表现形式为彩礼、辛苦费、养育费为名索要高额聘金、聘礼。拐卖妇女而买卖婚姻,放飞鸽(骗婚骗财)。(3)包办、买卖婚姻的关系•联系:1)进行包办、买卖的行为主体都是第三者,不是婚姻当事人。•2)都违背婚姻自由原则,即违背当事人双方或一方的意愿。•3)都是采用强迫手段强制当事人结婚。•区别:在于第三者是否以索取大量财物为目的。•包办婚姻不一定是买卖婚姻,而买卖婚姻必然是包办强迫的。(4)禁止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表现形式:父母因子女选择的对象不合己意而阻挠,干涉;父母干涉子女结婚、子女干涉父母再婚、亲属干涉寡妇再婚、干涉非近的同姓男女结婚及干涉他人离婚、复婚等。(5)对包办婚姻、买卖婚姻及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处理A对第三者的处理。一般干涉婚姻自由的对第三人进行批评教育,视其情节予以相应制裁。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的,刑法257条: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死亡的,处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犯第1款罪,告诉的才处理。B对婚姻关系的处理。凡第三人包办、买卖或婚姻当事人一方胁迫登记结婚的,受胁迫一方可以在自考05680婚姻家庭法4/63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被撤消的婚姻,自始无效。一年以上的婚姻关系,双方确没有建立起感情的,可准予离婚。C财物处理。因包办买卖婚姻的第三者索取的财物,由人民法院依法收缴,上交国家。同居期间的财物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D应当注意的两个问题。划清包办与父母主持,本人同意的界限。划清一般干涉婚姻自由与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的界限。2.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历年简答题】简析买卖婚姻及同借婚姻索取财物的区别。买卖婚姻:是指第三人以索取大量财物为目的,强迫他人婚姻的违法行为。买卖婚姻往往表现为第三人向男方要嫁女的身价以及贩卖妇女与人为妻。【2009单选】借婚姻索取财物:主要是指男女双方自愿或基本自愿结婚,但一方却以对方给付一定的购物作为结婚条件和行为。买卖婚姻和借婚姻索取财物都是以索取一定数量的财物为结婚的条件,二者的区别是:买卖婚姻的男女双方或一方是不自愿的,特别是把妇女的人身当作商品,索娶嫁女的身价或者贩卖妇女,索要财物的一般是婚姻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存在包办强迫他人的婚姻。借婚姻索取财物的婚姻,男女双方基本上是自愿的,一般是一方向另一方索要。不存在包办强迫他人婚姻的问题。区分借婚姻索取财物和自愿赠与。自愿赠与是合法的,财物并非成婚的先决条件。区分借婚姻索取财物和借婚姻骗取钱财。后者以婚骗财,无结婚的真实意思,按诈骗处理。悔婚或离婚时的彩礼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0条中规定了可以要求返还彩礼的几种情形:一是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是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是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解释中规定的第二和第三两项,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①未办结婚登记但办了婚礼而同居生活后的彩礼纠纷,参照上述酌情返还。②婚姻被宣告无效,当事人请求返还彩礼的,酌情返还。③返还额度一般根据当事人请求,综合考虑双方共同生活时间长短,给付方经济状况以及过错责任等,根据公平原则全部或部分返还。④诉讼主体不仅仅局限于男女本人,还可以是实际给付人和接受人。买卖婚姻性质的彩礼,当事人请求返还的,法院不支持。二、一夫一妻原则72一夫一妻制则是一男一女结为夫妻,任何人不得同时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配偶的婚姻制度。一夫一妻制的基本内涵是:①任何人都不得同时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配偶;②已婚者即有夫之妇、有妇之夫,在其配偶死亡或离婚前不得再行结婚。未婚男女不得同时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结婚;③一切公开的、隐蔽的一夫多妻、一妻多夫都是非法的,受到法律的禁止和
本文标题:05680婚姻家庭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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