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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店镇矛盾纠纷联调机制一、统一受理1、认真听取当事人对矛盾纠纷情况的陈述,并按纠纷当事人的陈述的内容进行客观、真实、详尽的登记。2、对登记的矛盾纠纷分门别类进行归档,妥善保存,以备复查。3、对激将激化的矛盾可在稳定事态发展的基础上先行调解后补办登记手续。4、登记的内容包括各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具体调解请求、纠纷事由,并登记日期。5、对受理的矛盾纠纷,经登记后予以分流处理。6、对重大、情况复杂的矛盾纠纷在登记后,应立即向相关领导或者上级综治部门汇报。二、矛盾纠纷归口和移送管理制度综治办对所有接访受理和排查出的矛盾纠纷,实行一个窗口对外,按照“统一受理、集中受理、归口管理、依法办理、限期处理”的原则,视情况分流或组织调处。1、涉及优抚安置、社会救济、婚姻登记、农村低保、殡葬管理等的矛盾纠纷,由民政办会同当事人所在村委会负责调处。2、涉及保险、劳动争议、工伤等的矛盾纠纷,由党政办、社会事务办会同当事人所在村委会负责调处。3、有关土地法律、法规和政策,土地的征用和划拨,土地利用的总体规划,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争议,土地有偿转让,以及反应的滥占滥用耕地等的矛盾纠纷,由土管部门会同当事人所在村委会负责协调。4、城镇建设规划、城镇管理以及拆迁补偿、安置等矛盾纠纷,由城建站会同当事人所在村委会负责调处。5、消费者权益、商品质量纠纷、经济合同纠纷、市场监督和管理等矛盾纠纷,由工商分局会同当事人所在村委会负责调处。6、计划生育方面的矛盾纠纷由计生办会同当事人所在村委会负责调处。7、涉及到治安方面的矛盾纠纷由派出所、司法所协同当事人所在村委会负责调处。、8、涉及企业产权改革、安全生产等矛盾纠纷由经济发展办会同当事人所在村委会负责调处。9、涉及到上访的矛盾纠纷,由信访办牵头,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及当事人所在的村委会进行调处。10、涉及到其他部门的矛盾纠纷,由有关部门负责调处。11、其他民事矛盾纠纷由司法所和各村治调会负责调处。12、上述单位对自己所负责的矛盾纠纷必须进行3次以上的面对面的调处工作,确实调处不了的,由镇综治办抽调人员协调调处。13、重大疑难矛盾纠纷,由镇综治办直接调处。三、矛盾纠纷调处联动机制1、涉及到多个部门或者跨村的矛盾纠纷由综治办组织相关单位(村)进行联合调处,相关单位要按照要求抽调人员参加调处,并积极配合。2、对综治办指派分流的矛盾纠纷,相关单位(村)要及时指派领导和具体负责人,不得拒绝推诿。3、综治办调处矛盾纠纷时需要有关部门、单位配合支持的,有关部门、单位要积极参与,不得拒绝。4、矛盾纠纷确实是因为有关部门决策不当或行政行为不当引起的,相关部门要立即纠正,防止矛盾激化。四、矛盾纠纷回访督查制度1、综治办定期组织开展矛盾纠纷排查。2、对分流指派给有关单位的矛盾纠纷要跟踪了解,提出调处意见。3、走访当事人。了解矛盾调解协议的履行情况,听取人民群众对矛盾调处纠纷工作的意见和建议。4、对未调结的矛盾纠纷要组织继续调解和控制工作。5、定期通报有关单位(村)对综治办分流指派的矛盾纠纷的调处情况。五、责任追究制度对发生下列情况的,实行责任追究制:1、发生五人以上赴京、省、市(随州市)上访、或十人以上去市上访事件,而所在村、企事业单位没有能事先排查出来并上报综治办,或虽已排查出来,未能采取有效劝导化解措施的。2、因矛盾纠纷排查不清、调处不力,致使群体性事件发生,冲击党、政、司法机关,堵塞交通,非法游行或造成非正常死亡的。3、出现突发性事件,单位、村领导未能在第一时间感到现场调处的,致使矛盾恶化,造成重大治安事件的。4、对发生在本辖区(单位)内的矛盾,在接到综治办分流指派调处的通知后,有关调解人员或负责人迟迟不到现场调处或以各种理由推诿,敷衍调处,导致矛盾激化的。5、对市委市政府指定、移交、督办的纠纷事件,不接受或接受后不认真调处,导致矛盾激化的。6、遇到群众上访,不严格执行首问责任制,扯皮推诿,不理不睬,致使当事人到上级机关上访的。7、其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应予以责任追究的行为。
本文标题:矛盾纠纷联调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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