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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常见问题浅析---------施工图审查经验交流吴其芳13808469754wqfcs@yahoo.com.cn湖南省建筑设计院湖南建院建设工程设计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引言根据各地施工图审查机构反馈的问题,对照“审查要点”及政策、条例和工程建设标准,结合近年来从事勘察、审图工作的体会,将审图过程中勘察报告常见问题进行汇总和分析,其中有些问题是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有些问题违反工程建设标准的一些基本规定,有些则是不满足编制深度规定。梳理的这些常见问题大多属于不满足勘察工作最基本的要求,虽然本质上是由于勘察工程师工作不到位造成的,但是审图工程师有责任对这些常见问题进行把关;对于勘察单位而言,解决这些基本问题是完成一份完整的勘察报告的最基本门槛,而作为一份高质量的岩土工程勘察报告,仅仅解决这些问题是不够的。一份合格的勘察文件必须满足:符合《工程技术强制性条文》和其它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提供的参数、结论与建议不存在安全隐患;不损害公众利益;达到勘察文件深度规定的要求;符合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作为勘察依据的文件要求。从政府层面上讲:经过法定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并出具合格意见的勘察报告才是合格的勘察文件。怎么知道眼前的勘察报告是一份合格的勘察文件?审查人员在技术上的尴尬处境:未去过场地的现场;基本不查阅原始记录和计算书;不了解勘察的实施过程;所有的信息来自于勘察报告书,而很多勘察报告在关键点又仅有结论而无简明分析过程或说明。为什么重视过程?设计是创造,而勘察是发现和还原真实情况,发现和还原需采取种种手段去实现;勘察规范实际上是针对不同的情况“应做什么、做到什么程度”的规定;至于怎么做一般参照要点和技术手册。施工图技术审查审什么:该做的做了没有,如测试、评价;做到规定的程度没有,如数量、深度;结果与当地经验的吻合程度如何。按《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要点》的顺序进行分析,其中涉及到强制性条文的问题分散至各相关章节。本次讲座主要阐述容易忽视的多发问题,未涵盖审图中发现的所有问题。强制性条文难以界定的词汇:搜集----行为,强调主动性;精心勘察---态度,强调认真细致。《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要点》一.相关责任的问题二.勘察依据的问题三.拟建工程概述的问题四.勘察工作的目的、任务与要求的问题五.勘探与取样的问题六.测试试验的问题七.地层划分与描述的问题八.地表水与地下水的问题九.场地和地基的地震效应的问题十.不良地质作用的问题十一.特殊土的问题十二.岩土参数的分析与建立的问题十三.地基与基础评价与建议的问题十四.环境影响的问题十五.图表的问题十六.其它问题一.相关责任的问题勘察单位的资质不具备资质证书过期;越级勘察:乙级勘察单位只能从事“建筑工程勘察设计资质分级标准”规定的二级及以下一般公共建筑;单位公章与资质证书不一致:资质证书是总公司或总院,单位公章则是某下属分公司或部门。下属部门不具备承担项目的法律地位。二级一般公共建筑特征单体建筑面积立项投资(万元)建筑高度5000~20000m21000~400024m~50m各责任人签字不全或无效《建筑工程勘察文件编制深度规定》(试行)2.0.9勘察报告应有完成单位的公章(法人行政章或资料专用章),应有法人代表(或其授权人)和项目的主要负责人签章。图表均应有完成人、检查人或审核人签字。各种室内试验和原位测试,其成果应有试验人、检查人或审核人签字,当测试、试验项目委托其他单位完成时,受托单位提交的成果还应有该单位公章、单位负责人签章。存在的问题部分勘察报告只有正文有签字栏,但图件无签字栏;部分勘察报告签字是打印而非亲笔签名,单位职务可签章,但参与项目的各类人员须亲笔签名;无现场见证资料或见证资料无见证单位盖章、见证员签字;项目负责人与审定人为同一人。二.勘察依据的问题工程建设标准依据的工程建设标准不完备,如高层建筑未选用高规,致使勘察工作没有针对性;依据的工程建设标准已失效,如桩基规范、地基规范选用已失效的版本;对局部修订的规范未及时更新,如《建筑抗震设计规范》局部修订版本于2008-07-30实施,其中抗震设防分类和山区建筑场地的问题与勘察有关;勘察任务书《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4.1.11详细勘察应按单体建筑物或建筑群提出详细的岩土工程资料和设计、施工所需的岩土参数;******主要应进行下列工作:1.搜集附有坐标和地形的建筑总平面图,场区的地面整平标高,建筑物的性质、规模、荷载、结构特点、基础形式、埋置深度、地基允许变形等资料;存在的问题:部分勘察报告无勘察任务书,有的有任务书但仅限于存档而不附于报告中,无法获知建筑物概况的信息和设计的明确要求;部分勘察报告勘察任务书过分简略,如仅有地上层数,其他信息全无,高层建筑是否存在地下室不清楚;勘察任务书既无责任人签名也无提出单位签章;提供的建筑物平面图不规范(如缺坐标、设计高程、地下室位置不明),或提供的是一层平面布置图而非总图,勘探点如何定位?提示有时搜集资料会遇到困难,如建筑总平面图上没有坐标和地形,基础形式和埋置深度尚未最后确定,荷载性质和大小尚不清楚,此时应主动与设计单位充分沟通,了解基本资料,如建筑总平面图、层数、拟采用的基础形式和预计埋深等,否则详勘工作难以布置。三.拟建工程概述的问题《建筑工程勘察文件编制深度规定》(试行)3.1.1勘察报告在叙述拟建工程概况时,应写明工程名称、委托单位、勘察阶段、位置、层数(地上和地下)或高度,拟采用的结构类型、基础型式和埋置深度。当设计条件已经明确时,应写明地坪高程、荷载条件、拟采用的地基和基础方案及沉降缝设置情况、大面积地面荷载、沉降及差异沉降的限制、振动荷载及振幅的限制等。存在的问题由于无勘察任务书或任务书过于简略,加之又未与设计单位充分沟通,拟建工程概述对建筑物的描述显得心中无数,特别是高层建筑埋深、有无地下室、主楼与裙楼的关系、主楼与地下室的关系未弄清楚;场地的设计室外地坪标高不清楚,导致钻探深度、抗浮水位的确定、场地地震效应中覆盖层厚度的确定、地基基础的选择等均出现问题;拟建建筑物场地所在行政区域无说明,区域地质、抗震设防无法判断其正确性;不划分岩土工程勘察等级,或人为降低勘察等级,如岩溶强烈发育地区,本应为一级场地(复杂场地),却定为二级场地。四.勘察工作的目的、任务与要求的问题各规范对不同的勘察对象(如建筑物、地下洞室)、不同的场地条件(如抗震设防区)均规定了勘察工作的目的、任务与要求;勘察任务书也根据项目的特点提出了具体的任务要求。存在的问题同样由于无勘察任务书或任务书过于简略,加之又未与设计单位充分沟通,导致勘察工作的目的、任务与要求不明确,特别是高层建筑基础埋深或有无地下室不清楚,常常导致勘察工作未进行基坑勘察和基坑工程评价;有部分项目由于未认真阅读勘察任务书,不了解任务书有某些具体的要求,导致勘察报告不满足勘察任务书的要求,如勘察任务书明确要求提供锚固体与岩体粘结强度特征值,但勘察报告只字未提;有的勘察报告罗列一大批勘察目的,但只做了少量勘察工作,根本无法达到其所写的目的;有的建设单位规划调整,多层建筑变高层建筑,无地下室变有地下室,一层地下室变多层地下室,平面调整,不进行补充勘察,将原有报告送审。五.勘探与取样的问题对于边坡工程、基坑工程、特殊性岩土工程、不良地质作用工程、市政工程等,勘察单位不重视相关规范对勘探点的布置原则、间距、深度有相应的规定,仍按普通房屋建筑的要求进行勘察,导致此类工程的勘察不满足相关规范的规定。对夹层、透镜体不做工作;场地整平后存在切方边坡,不予理睬勘探孔数量容易忽视的规范条文:《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4.1.17详细勘察的单栋高层建筑勘探点的布置,应满足对地基均匀性评价的要求,且不应少于4个,对密集的高层建筑群,勘探点可适当减少,但每栋建筑物至少应有1个控制性勘探点。《高层建筑岩土工程勘察规程》(JGJ72-2004)4.1.12第四款单幢高层建筑的勘探点数量,对勘察等级为甲级的不应少于5个,乙级不应少于4个。控制性勘探点的数量不应少于勘探点总数的1/3且不少于2个。《高层建筑岩土工程勘察规程》(JGJ72-2004)4.2.1对于端承型桩,勘探点的平面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4.控制性勘探点不应少于勘探点总数的1/3容易忽视的问题高层建筑群勘察,控制性勘探点数量少于总数的1/3;高层建筑群纯粹按方格网布置钻孔,控制性钻孔的布置也非常随意,不满足“每栋建筑物至少应有一个控制性勘探点”的要求;基坑边线不布置勘察孔或勘察孔间距过大。部分钻孔由于种种原因未实施,建设单位将未完成全部勘察工作的报告送审。勘探孔深度容易出现的问题当基础为桩基础时,部分钻孔未达到预计持力层或仅进入预计持力层有限的深度,致使桩长超过钻孔深度。预计桩端以下钻探深度一般孔3--5m3d--5d控制孔5--10m6d--10d花岗岩地区嵌岩桩,钻孔深度未进入微风化岩;邻近无可靠的覆盖层厚度资料时,波速测试钻孔深度不满足确定覆盖层厚度的要求;基坑勘察,控制性勘探孔不穿透主要含水层,给降水和截水设计带来困难。勘探方法勘探点高程、坐标引测依据不说明或错误,地形变化后钻孔位置无法复原;有的勘察报告将某钻孔当作座标和高程引测点,不知该钻孔又是如何定位的;一个钻孔又是如何确定方位的;勘探点布置原则、控制性勘探点数量不明确;一般性勘探点---为查明地基主要受力层性质,满足地基(包括桩基)承载力评价等一般常规性问题的要求而布设的勘探点。控制性勘探点---为控制场地地层结构,满足场地、地基基础和基坑工程的稳定性、变形评价的要求而布设的勘探点。没有采取有针对性的原位测试,砂土原位测试只采用动力触探而不采用标准贯入试验,软土地区,一味采取标准贯入试验,软土地区更适合采用静力触探、十字板剪切试验。取样《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4.1.20详细勘察采取土试样和进行原位测试应符合下列要求:1.采取土试样和进行原位测试的勘探点数量,应根据地层结构、地基土的均匀性和设计要求确定,对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为甲级的建筑物每栋不应少于3个;《高层建筑岩土工程勘察规程》(JGJ72-2004)4.1.7采取岩土试样和进行原位测试应符合下列规定:1.每幢高层建筑每一主要土层内采取不扰动土试样的数量或进行原位测试的次数不应少于6件(组)次;《建筑工程勘察文件编制深度规定》(试行)3.1.7详细勘察采取土试样和进行原位测试应符合下列要求:1.采取土试样和进行原位测试的勘探点数量,应根据地层结构、地基土的均匀性和设计要求确定,其数量不应少于勘探点总数的1/3,对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为甲级的建筑物每栋不应少于3个;存在的问题:建筑群勘察,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为甲级的建筑物每栋采取土试样钻孔数量少于3个,当采用天然地基时,每栋高层建筑每一主要土层内采取不扰动土试样的数量不满足规范要求(≥6件);建筑群勘察,取试样和原位测试勘探点的数量少于勘探点总数的1/3;岩层取样按块计而不是按3块一组计,胡乱取6块以凑齐数量;地下水试样:部分勘察报告未取样或仅取一件试样,理由是“根据本地经验,地下水对混凝土无腐蚀性”。多层地下水未分层取样,而取混合水试样,水试样变成“鸡尾酒”,与建筑物使用期基础长期所处的水文化学条件相差甚远。有地方经验可不取样试样的条件:有比较多的取样试验结果,均说明场地地下水对建筑材料无腐蚀性;当地没有可能产生污染源的设施;经过当地工程建设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认可并发布文件。六.测试试验的问题有的项目特别是建筑群勘察,取样及测试位置布置随意,集中在场地的一隅,或集中在某一标高,取样及测试不能反映场地地质条件在水平方向和垂直方向的变化特点。原位测试取土样存在的数量问题,同样也体现在原位测试的数量问题上,建筑群勘察,地基基础
本文标题: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常见问题浅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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