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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1914年联邦贸易委员会法所属层级类别:美国所属类别:美国发布单位:美国是否有效:有效第一条:本法创立的委员会,称为联邦贸易委员会,由五名委员组成,委员由总统任命经参议院推荐和批准。一政党的委员不能超过3名,第一任委员从1914年9月26日起,任期3年、4年、5年和7年,每一委员的任期由总统指定,其继任者的任职期限为7年,但继任委员空缺者只在被继任委员的空缺期间内任职,委员在其任职届满后可继续任职,一直到任命出继任者为止。总统从具有委员资格的人中,选出委员会主席一人。委员不得从事其它实业、休假或其它职业。总统可依据委员的工作无效、玩忽职守、渎职,解除该委员的职务、委员会委员的空缺,并不影响在任者行使委员会的全部权力。第二条:联邦贸易委员会(以下称委员会)指定一名秘书,其薪金同美国法院法官的一样。委员会有权雇佣和确定其履行职权时,所需雇佣的律师、专家、检验者、职员和其它雇佣费用,该费用国会将随时予以拨付。除上述秘书、律师、专家、检验者、每一委员的职员外,委员会的所有雇员都是行政部门的一部分,要依据委员会规章或行政委员会制定的规则,履行职责。委员会的所有费用,包括调查中接送委员的必要费用,以及依据委员的命令,雇佣人员的费用,华盛顿区以外履行公务的费用,由委员会依据清单予以批准和支付。在其它事项由法律作出规定之前,委员会可租办公室自用。总会计办公室将接受和检查委员会的所有开支帐户。第三条:委员会的主要办公室设在华盛顿,但委员会可以在其它地方行使其权力。委员会委员或由委员会指定的检验者,可在美国任何地方进行调查。第四条:本法的“商业”是指州际间的、与外国的商业、或美国准州内、哥伦比亚区内、或准州之间、准州与其它州、外国,或哥伦比亚区同其它准州、外国间的商业。“公司”是指任何为自己盈利或为其成员的盈利成立的,拥有资本份额或资本股票的公司、托拉斯、或联合会,合伙除外。“文件性证据”包括所有的文件、报告、通信、会计帐簿、财务记录及公司记录。“商业管理法”是指1887年2月14日通过的《商业管理法》,以及该法的修正、补充部分;1934年的《通讯法》及其修正、补充部分。“反托拉斯法”是指1890年7月2日通过的《保护贸易和商业免于非法垄断和限制法》1894年8月27日通过的《为了国家收入和其它目的,减少税收法》第73~76条;1913年2月13日通过的,对1894年8月27日的《为了国家收入和其它目的、减少税收法》第73.76条的修正案;1914年10月15日通过的《保护商业和贸易免于垄断和限制及其它目的,对现存法律的补充法》。第五条:(a)(1)商业中或影响商业的不公平的竞争方法是非法的;商业中或影响商业的不公平或欺骗性行为及惯例,是非法的。(2)授权联邦贸易委员会阻止个人、合伙人、公司、使用上述违法方法及行为、惯例。下列情形除外:银行、第18条(f)(3)规定的存贷款机构,《商业管理法》规定的公共运输商,1958年《联邦航空法》规定的航空公司、外国航空公司,1921年《牲畜围场法》规定的个人、合伙人、公司,但该法第406条(b)规定的除外。(b)无论何时委员会有理由确信,任何个人、合伙人、公司已经或正在实行上述非法方法及行为、惯例时,若对此提起诉讼同公众利益极为相关,委员会应对上述当事人发出、送达起诉状、说明起诉的内容,并附带该起诉状送达后的30天,何时何地审理的通知。上述当事人有权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出庭,并提出委员会对其上述行为不能发出停止令的原因。上述当事人,依据经委员会批准的充足理由,经申请,可以本人或由其律师出庭参加诉讼。诉讼中的证据,要以书面形式提交委员会。经审理,委员会认为当事人的有关行为、竞争方法是本法所禁止的,委员会将提出书面报告或禁止令,要求当事人停止使用不正当竞争方法或欺骗性的行为、惯例。在提请复审期结束前,如果没有提出复审申请,或复审期内提出申请,是在诉讼记录上交美国上诉法院之前,委员会可随时,以其认为合适的方式和通知,纠正或废止其依据本条发布命令的一部分或全部。提请复审期过之后,如果没有提出申请,无论何时,委员会认为事实条件和法律已变要求重审,或公众利益要求重审,委员会在通知审理和安排机会后,可重新制做、改变或修正、废止其依据本节所做报告、命令的一部分或全部。(c)委员会停止令中,要求其停止不正当竞争方法或不公正的,或欺骗性行为及惯例的个人、合伙人、公司,在该停止令送达后的60天内,可以书面形式,向其居住、营业或行为实施地的美国上诉法院申请复审,以废除委员会的停止令。法院应将申请书副本及时送交委员会,委员会应及时把诉讼记录送交法院。根据申请书,法院有权同委员会同时决定有关的问题,法院有权确认、修改或废除委员会的命令。委员会对事实的判决,若有证据支持,是终局性的。委员会的命令被确认时,法院将发布自己的命令,要求当事人遵守委员会的命令。如果任何当事人向法院请求增加证据,必须证明增加的证据同该案相关,而且为什么在委员会诉讼中,未能提出的合理理由,法院可以命令委员会增加该证据,并依据新证据,委员会可修改其对事实的判决,或做出新判决,并把修改后的判决或新判决制作成文件。如果新判决或修改后的判决,有证据的支持,则是终局性的。除由最高法院予以审理外,法院的判决和禁止令是终局性的。(d)法院对确认、修改、执行、废除委员会命令的判决,是终局性的。(e)对于反托拉斯案件,上诉法院应比其它案件予以优先,加快审理,依据反托拉斯法,委员会的命令或法院执行该命令的判决,不能免于该个人、合伙人、公司的任何责任。(f)起诉书,命令或其它文件,其副本可由委员会授权的人,送达①本人、合伙人、公司经理、秘书或其它公司职员或董事长;②当事人营业场所或主要机构;③挂号邮寄。传送人的送达回执,或邮局的回执,是起诉书、命令或其它文件送达的证据。(g)下列情况下,委员会的命令是终局性的:(1)申请复审期内未提出申请的;(2)依据准许申请移送文件(调取案件卷宗)的期限,如果委员会的命令已被确认,或复审请求已被上诉法院驳回,且没有提出申请移送文件的;(3)根据对申请移送文件的否认期,如果委员会的命令被确认,或复审申请已被驳回的;(4)依据最高法院发布训令后30天内,如果最高法院指示,委员会的命令已被确认,或复审申请已被驳回的。(h)如果最高法院指示,委员会的命令已被修改或废除,委员会根据最高法院的训令提出的命令,在该命令提出后30天内,如果没有当事人起诉要求根据最高法院的训令,修改委员会的命令,则成为终局性的。如果当事人提起诉讼,则委员会据此(该诉讼)修改后的命令,是最终性的。(i)委员会的命令已由上诉法院修改或废止,如果(1)提起移交卷宗的期限已过;(2)移交卷宗的申请被否认;(3)最高法院确认了法院的判决。依据上诉法院训令而发布的委员会的命令,在其发出后的30天内,当事人没有提起诉讼,要求依据上诉法院的训令,纠正其命令,则是终局性的,如果提出诉讼,则委员会据该诉讼修改后的命令,是最终性的。(j)如果最高法院命令重审,或者上诉法院要求委员会重审,如果(1)申请移送卷宗的期限已过,且没有提出申请;(2)申请被否认;(3)最高法院确认了法院的判决。则委员会依据重审的命令作出的命令,是终局性的。(k)训令的含义:如果训令在其发布后30天,收回训令的,则训令是指最后训令。(l)任何人、合伙人、公司违反委员会已经生效的最后命令,对其每一违反行为将处以10,000美元以下的民事处罚,该处罚要以民事诉讼方式由司法部长提起。除持续性地不遵守或忽视委员会的命令,其每不遵守或持续一天推定为单独违法外,对该命令的单独违反是一单独的违法行为。为执行委员会的最终命令,授权美国区法院在该类诉讼中,发布强制禁令及进一步予以衡平救济。(m)(1)(a)任何人、合伙人、公司违犯委员会制定的关于不公正的或欺骗性行为及惯例,或不正当竞争方法的规则,委员会要向区法院起诉将对其每一违反行为处以10,000美元以下的民事处罚。(b)委员会根据本条(b)确定了不正当的竞争方法或欺骗性、不公正的行为及惯例,并发出最后停止令,委员会可向区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以对违反的个人、合伙人、公司处以民事处罚。违反人(1)在停止令成为终局性的以后(不管违反人是否服从该停止令);(2)并且实际上知道该行为是不公平的、或欺骗性的,根据本条(a)(1)是非法的。则对其每一违反行为处以10,000美元以下的民事处罚。(c)若继续违反委员会关于不正当竞争方法及不公正的、或欺骗性行为的规则或本条(a)(1)其每违反一天,将作为一单独的违法行为,法院将考虑从前这种行为的历史、支付能力、对继续经营能力的影响,以及依据公正所要求的其它方面,来决定民事处罚的数量。(2)如果确定不正当或欺骗性行为的停止令,在依据上段(1)(b)提起的民事处罚诉讼中,没有发出、诉讼中的事实问题需重新审查。(3)对于民事处罚诉讼,如果和解或解决是以公开说明其原因并得到法院的批准,则委员会可以和解或解决该民事处罚诉讼。第六条:委员会还具有下列权力(a)随时收集、编制和调查有关从事商业或其活动影响商业的个人、合伙人、公司的组织、经营活动及管理等方面的信息,但依据本法第18第(f)(3)规定的存贷款机构、银行以及《商业管理法》规定的公共运输商除外,委员会也可调查上述个人、合伙人、公司与其它人合伙人、公司之间的关系。(b)通过一般命令或特殊命令,要求从事商业或其活动影响商业的个人、合伙人、公司,银行及第18条(f)(3)规定的存贷款机构,《商业管理法》规定的公共运输商除外,按照委员会规定的方式,向委员会提供有关其组织、经营活动、管理等有关方面的信息,以及其与其它个人合伙人、组织、公司之间的关系,提供信息等的方式要以书面形式同时提供年度报告或特别报告,或只提供年度报告、或只提供特别报告。报告要经宣誓或按照委员会的规定,在委员会规定的期间内,特别期限要经委员会批准。(c)在美国提起的防止、限制公司违反反托拉斯法的诉讼中,最后禁令发出时,依据禁令的目的、方式,根据司法部长的申请予以调查,是委员会的职责。要把调查结果转交司法部长,并在其自由裁量权内将报告公开。(d)根据总统的指示,或参众两院任何一院的指示,调查公司已违反反托拉斯法的有关事实。(e)根据司法部长的申请,对违反反托拉斯法的公司进行调查,并提出调整该公司经营的建议,以便使该公司按照法律维持其组织、管理和经营。(f)随时将获得的上述信息,为了公众的利益予以公开,向国会编制年度报告或特别报告,并向国会提出增加立法的建议。并按照最有利于公众利用和接受的方式,向公众提供上述报告及决定。委员会不能将从任何人获取的专有的,或机密的商业或金融情报予以公布,也无权将贸易秘密公布于众,但委员会可以将贸易秘密或专有的、机密的商业、金融信息(情报),呈递给联邦执法机构或州执法机构的有关官员,该官员要首先说明,所获取的信息仅仅是为了执法目的,并保密。(g)随时对公司进行分类,(本法第18条(a)(2)规定的部分除外),制定执行本法的规章及原则。(h)随时对制造商、商人、贸易商的行为,联合会或协会可能影响美国贸易的贸易条件、或其它条件进行调查,向国会提供调查报告及具有建设性意见的建议书。银行、第18条(f)(3)规定的存贷款机构及《商业管理法》规定的公共运输商,免于本条(a)(b)款的约束,但并不限制委员会对那些不从事偶尔涉及到银行业、或作为存贷款机构经营活动,或《商业管理法》规定的公共运输中的任何个人、个人团体、合伙人、公司行业进行调查、收集、编制信息,或要求对方提供报告或就有关问题予以答复。委员会要制定一旨在实质上减轻,由于本节(b)规定的提供季度金融(财务)报告而加在小企业者上的负担的计划。委员会的委员、官员或职员、不能将由特定机构或个人提供的、能够辨认的商业材料向公众或联邦机构公开。除委员会有权进行调研或准备同保险业有关的报告外本规定不适用于保险业。第七条:在由司法部长或在其指示提出的衡平诉讼中,如果依诉讼证据得出的结论认为原告有权获得救济,法院可将上述诉讼转交委员会,作为衡平法院的主管人(代表),确认和提出禁止令。委员
本文标题:美国1914年联邦贸易委员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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