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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学习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XX年X月XX日一、有关背景1、我国的民办教育已经有了相当的发展。2002年底,民办学校有6.12万所,在校生达1115.97万人。其中,高教机构1202所,普通中学5362所,职业中学1085所,小学5122所,幼儿园4.84万所。不论在学校数还是在校生上都已远远超过了50年代的私立学校。2003年全国民办学校共7万余所,在校生1416万人。其中幼儿园5.55万所,480.23万人;小学5676所,274.93万人;初中3651所,256.57万人;职业初中54所,2.28万人;普通高中2679所,141.37万人;中等职业学校1377所,79.31万人;高等学校175所,81万人;其它高教机构1104所,100.40万人。培训机构10631个,393.81万人次。2、我市的民办教育事业成为新的增长点。近年来我市在全面巩固教育“两基”和加快普及高中阶段教育的基础上,坚持深化办学体制改革,力促民间热心教育人士继续捐资办学,引导民间资金投资办学。一方面加大《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宣传力度,一方面切实帮助民办学校解决发展中的实际困难,民办教育已经成为我市教育发展新的增长点。据统计,2003年全市各级各类民办教育机构数有350所,固定资产已经达到15亿元以上,在校生总数6.75万人,比上年增加了1.19万人。其中,民办高校2.06万人,中等职业学校0.9万人,中学1.58万人,小学0.31万人,幼儿园0.9万人,其他教育机构1万人。3、面临新世纪泉州教育的全面振兴。作为海峡西岸中部枢纽城市和福建省三大中心城市之一,泉州正在建设学习型城市,而构筑全民终身教育体系的任务已经历史地落在我们身上。泉州教育如何也能够成为辐射全省教育的一个中心城市,无疑必须全面振兴各级各类教育事业。全面准确掌握一法一条例,对于健康快速可持续发展新世纪初泉州教育事业,加快我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步伐是至关重要的。今后教育的振兴发展能否坚持两条腿走路—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共同发展的方针;能否正确贯彻《2003—2007教育振兴行动计划》,办好让泉州人民满意的教育,让全省各地人们向往的教育事业,大力发展民办教育无疑是必然的选择。泉州对此需要有共识。不仅从事民办教育的人要有共识,管理者要有共识,公办学校的校长教师也要有共识,还要千方百计让所有关心教育事业的人士都有共识。4、面临依法促进和依法规范民办教育的双重任务。面对变化了的新形势,对当前和今后影响教育改革发展的一些重大问题,我们一方面作深入的调查研究不够,对工作的预见性和决策的科学性还存在许多不足,另一面我们对法规的研究学习也很不够。特别是对民办教育的快速发展我们的认识跟不上、管理也跟不上,民办学校自身也存在不少困惑与困难,办学体制改革中有许多亟待规范的问题。现在,既有需要依法加强管理、依法规范民办学校办学行为的问题,也有依法继续推动促进民办教育事业继续发展的问题。现在,我国的民办教育已经面临难得的新的发展机遇,同时也面临新的激烈竞争。今后15年我国单高等教育的需求,尚缺1300万个学位,高中则缺近3000万个学位。如果再考虑到人们生活小康之后对高质量教育和选择性教育的需求越普遍的趋势来看,民办教育的发展将有极为广阔的前景。2002年教育发展情况(2020年预测)全国高中阶段教育(包括普通高中、职业高中、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成人高中、成人中等专业学校)共有学校3.28万所,在校学生2908.14万人。高中阶段毛入学率42.8%(2020年为85%以上)。2002年全国共有高等学校2003所(普通高等学校1396所),高等教育本科、高职(专科)在校生1462.52万人。高等教育毛入学率17%(2020年为32%以上)。福建省和泉州市也面临同样的情况5、部长言论1教育部部长周济在该《条例》的新闻发布会上说,建立名牌民校消灭公校择校风,在义务教育阶段,要积极推进民办学校教育,以此解决公办学校在择校问题上引发的乱收费问题。他说,“公办不择校、择校找民校、名校办民校是一种很好的思路和做法。”周济说,在义务教育阶段已明确提出,公办学校不允许择校。当公办学校很难满足每一个人的选择性要求时,就会出现择校。解决择校问题是与治理乱收费是紧密结合在一起的。“但很多人希望接受更好的教育,这时候就可以选择民办学校。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名校办民校可以把公办学校的优质资源和社会资本结合起来,可以变成义务教育阶段可供择校的民办学校。”民办教育要清醒地认识到教育公益性这样一个基本特性,不要指望在这里有很大的收益和利润。部长言论2发展需要规范,规范促进发展。为推动民办教育进一步健康、持续发展,构建以政府办学为主体,公办教育和民办教育共同发展的格局,中国民办教育加快了立法进程,逐步走上了有法可依的法制轨道,《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的颁布,标志着中国民办教育的法律体系基本建立。《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了民办教育的法律地位,明确了国家促进民办教育的方针和原则。它规定了对民办学校的优惠与扶持政策,有利于提高举办者的办学积极性,有利于依法保障民办学校及其举办者的合法权益。它通过规范对民办学校的管理与监督,引导民办教育持续健康发展。各级各类民办学校要严格执行《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教育的公益性原则,依法自主办学。二、对条例的总的看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一章总则(1—3条)立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学范围—国家机构以外、利用非财政性经费举办的各级各类学校表彰奖励—做出突出贡献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条例》促进亮点一,不要求回报的民办学校,可享受公办学校同等的税收及其他优惠政策;要求回报的民办学校,可依法享受优惠政策,这使得“公”、“民”平等,表现出了历史的进步性。《条例》促进亮点二,民办学校可以自主确立招生的范围、标准和方式,放宽了市场准入机制。使那些致力于教育事业的出资人得到支持,而使那些以办学为名捞取非法利益的人难以得逞。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以下简称民办教育促进法),制定本条例。根据《宪法》和《教育法》制定《民办教育促进法》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制定本条例民办学校的依法办学还必须包括遵循国家相关的教育法规颁布本条例既是配套《民办教育促进法》的需要,也是《民办教育促进法》要求国务院应尽的义务和职责所在本条例与《民办教育促进法》等相关法规必须具有一致性、规范性,同时对一些没有取得共识的问题留有余地第五十二条本条例施行前依法设立的民办学校继续保留,并在本条例施行之日起1年内,由原审批机关换发办学许可证。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社会力量办学条例〉2003年9月1日起施行的〈民办教育促进法〉已经依法成立的民办学校应当在2005年4月1日前依法向审批机关申请办理换发办学许可证三、修改学校章程第十四条民办学校的章程应当规定下列主要事项:(一)学校的名称、地址;(二)办学宗旨、规模、层次、形式等;(三)学校资产的数额、来源、性质等;(四)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产生方法、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等;(五)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六)出资人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报;(七)学校自行终止的事由;(八)章程修改程序。订立章程是必备条件和必经程序是学校的活动依据和自律文件(一)学校的名称、地址;唯一性特定性排他性合法性不损害公共利益《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五条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二)办学宗旨、规模、层次、形式等;举办者的办学目的、所实施教育的性质和培养目标的体现根据办学基本条件确定的招生规模从学前到高校的选择其中的哪几个层次招生对象、学习学习年限、全日制、业余、函授、广电形式、网络学习等等(三)学校资产的数额、来源、性质等;资产包括资金、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以及其他财产,指明存续期间不得抽逃来源除了出资还有收费、国家资助、接受捐赠等对各类资产性质的确保关键在于建立符合法规要求的财务管理和监督制度(四)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产生方法、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等;关于理事会、董事会和理事长、董事长的产生关于理事会、董事会的人员构成《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二十条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由举办者或者其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或者董事应当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由五人以上组成,设理事长或者董事长一人。理事长、理事或者董事长、董事名单报审批机关备案。任期和议事规则:3—6年;半数通过和多数通过决策、会议召开方式等等(五)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六)出资人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报;《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二十二条民办学校的法定代表人由理事长、董事长或者校长担任。第五十一条民办学校在扣除办学成本、预留发展基金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其他的必需的费用后,出资人可以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合理回报。取得合理回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本条例第三十八条“捐资举办的民办学校和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依法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的税收及其他优惠政策。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由国务院财政部门、税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部门制定。”(七)学校自行终止的事由;(八)章程修改程序。《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六条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一)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二)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章程修改是决策机构的职权,必须记过2/3以上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一般不能随意修改,若有修改应报备并向社会公告。第十六条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批机关不予批准,并书面说明理由:(一)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或者实施义务教育的公办学校转为民办学校的;(二)向学生、学生家长筹集资金举办民办学校或者向社会公开募集资金举办民办学校的;(三)不具备相应的办学条件、未达到相应的设置标准的;(四)学校章程不符合本条例规定要求,经告知仍不修改的;(五)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人员构成不符合法定要求,或者学校校长、教师、财会人员不具备法定资格,经告知仍不改正的。不予批准的掌握依据,但是应当书面说明与第十六条相关的法规条文《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七条审批机关对批准正式设立的民办学校发给办学许可证。审批机关对不批准正式设立的,应当说明理由。第九条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民办学校应当具备法人条件。第十条设立民办学校应当符合当地教育发展的需求,具备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民办学校的设置标准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执行。与第十六条相关的法规条文〈会计法〉关于会计从业资格证以及会计师的规定;〈民办教育促进法〉十四条(学校章程)、二十条(关于决策机构组成人员)、二十三条规定参照同类公办学校聘任校长但校长年龄可以适当放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关于禁止向学生及家长和社会集资办学的规定〈民办高等学校设置暂行规定〉〈高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与第十六条相关的法规条文《教育法》第二十六条设立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有组织机构和章程;(二)有合格的教师;(三)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四)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不论公办民办都一样的四个基本要件与第十六条相关的法规条文《职业教育法》第二十四条职业学校的设立,必须符合下列基本条件:(一)有组织机构和章程;(二)有合格的教师;(三)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与职业教育相适应的设施、设备;(四)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职业培训机构的设立,必须符合下列基本条件:(一)有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二)有与培训任务相适应的教师和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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