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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见证取样和见证检测第一章:见证取样和见证检测的基本内容一、见证取样的定义和目的1.1见证取样的定义见证取样和送检制度是指在建设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见证下,对进入施工现场的有关建筑材料等,由施工单位专职材料试验人员在现场取样或制作试件后,送至符合资质资格管理要求的试验室进行试验的一个程序。1.1.1取样和送检的定义取样的定义:取样,是按照有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规定,从检验(或检测)对象中抽取实验样品的过程。送检的定义:送检,是指取样后将样品从现场移交有检测资格的单位承检的过程。取样和送检是工程质量检测的首要环节,其真实性和代表性直接影响到监测数据的公正性。1.2见证取样的目的见证取样和送检由施工单位的有关人员按规定进场材料现场取样,并送至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检测。见证人员和取样人员对试样的代表性和真实性负责。如今,这项工作大部分工程均由监理和施工单位共同完成。实践证明,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为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公证性、科学性、权威性的首要环节,对提高工程质量,实现质量目标起到了重要作用。为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的验收、评估提供了直接依据。1.3当前我国建筑工程领域见证取样的现状在当前市场经济影响下,不少检测单位热衷于为其他单位提供委托试验服务;另一方面,部分建筑施工企业的现场取样缺少必要的监督管理制度,滋生了由于实验取样的不规范,以及少数单位弄虚作假而出现样品合格但工程实体质量不合格的不良现象,使检测手段失去对工程质量的控制作用。因此,对工程质量检测应加强管理。1.4相关法律法规为保证试件能代表母体的质量状况和取样的真实,制止出具只对试件(来样)负责的检测报告,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和准确性,以确保建设工程质量,根据建设部建建(2000)211号《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制度的规定〉的通知》的要求,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制度,即在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人员见证下,由施工人员在现场取样,送至试验室进行试验。《山东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鲁建管发(2001)5号)《临沂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见证取样和见证检测管理规定》(临建发(2012)44号)第二章:见证取样的范围、试验室、基本程序、人员要求和职责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范围和程序2.1见证取样的数量和范围建筑取样的数量: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见证取样和送样的比例,不得低于有关技术标准中规定应取样数量的30%。见证取样的范围:按规定下列试块、试件和材料必须实施见证取样和送检:1、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试块;2、用于承重墙体的砌筑砂浆试块;3、用于承重结构的钢筋及连接接头试件;4、用于承重墙的砖和混凝土小型砌块;5、用于拌制混凝土和砌筑砂浆的水泥;6、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中使用的掺加剂;7、地下、屋面、厕浴间使用的防水材料;8、国家规定必须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其他试块、试件和材料。2.2试验室相关规定(1)见证取样涉及三方行为:施工方,见证方,试验方。(2)试验室的资质资格管理:①各级工程质量监督检测机构(有CMA章,即计量认证,1年审查一次)。②建筑企业试验室—逐步转为企业内控机构,4年审查1次。(它不属于第三方试验室)第三方试验室检查:①计量认证书,CMA章。②查附件,备案证书。CMA(中国计量认证/认可)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为社会提供公正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分为两级实施:一级为国家级,由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组织实施,一级为省级,实施的效力均完全是一致的。见证人员必须取得《见证员证书》,且通过业主授权,并授权后只能承担所授权工程的见证工作。对进入施工现场的所有建筑材料,必须按规范要求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试验,试验报告纳入质保资料。2.3见证取样的基本程序授权建设单位或该工程的监理单位应向施工单位、工程受监质监站和工程检测单位递交“见证单位和见证人员授权书”。授权书应写明本工程见证人单位及见证人姓名、证号、见证人不得少于2人。取样施工企业取样人员在现场抽取和制作试样时,见证人必须在旁见证,且应对试样进行监护,并和委托送检的送检人员一起采取有效的封样措施或将试样送至检测单位。送检检测单位在接受委托检验任务时,须有送检单位填写委托单,见证人应出示《见证人员证书》,并在检验委托单上签名。检测单位均须实施密码管理制度。试验报告检测单位应在检验报告上加盖“有见证取样送检”印章。发生试样不合格情况,应在24小时内上报收监质监站,并建立不合格项目台帐。五点要求:①试验报告应电脑打印;②试验报告采用省统一用表;③试验报告签名一定要手签;④试验报告应有“有见证检验”专用章统一格式;⑤注明见证人的姓名。报告领取第一种情况:检验结果合格,由施工单位领取报告,办理签收登记。第二种情况:检验结果不合格,试验单位通知见证人上报监督站。由见证人领取试验报告。在见证取样和送检试验报告中,试验室应在报告备注栏中注明见证人,加盖有“有见证检验”专用章,不得再加盖“仅对来样负责”的印章,一旦发生试验不合格情况,应立即通知监督该工程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见证单位,有出现试验不合格而需要按有关规定重新加倍取样复试时,还需按见证取样送检程序来执行。未注明见证人和无“有见证检验”章的试验报告,不得作为质量保证资料和竣工验收资料。2.4见证人员的基本要求和职责2.4.1见证人员的基本要求1、必须具备见证人资格(1)见证人应是本工程建设单位常驻工地代表或监理单位监理人员(2)必须具备初级以上技术职称或高中以上学历且具有建筑施工专业知识(3)经培训考核合格,取得“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见证人员证书”。2、必须具有建设单位的见证人书面授权书2.4.2见证人员的基本职责1、取样时,见证人员必须在现场进行见证,有权要求取样按规范进行操作。2、见证人员必须对试样进行监护。3、见证人员必须和施工人员一起将试样经过省级以上建设行政部门资质认可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计量认证的检测单位。且在检验委托单上签名,并出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见证人员证书”。4、见证人员应制作见证纪录,并将见证记录归入施工技术档案。5、有专用送样工具的工地,见证人员必须亲自封样。6、见证人员对试样的代表性和真实性负有法定责任。第三章:常用建筑材料质量检验取样方法3.1水泥取样方法一、主要水泥品种、强度等级、代号1、硅酸盐水泥分42.5、42.5R、52.5、52.5R、62.5、62.5R六个强度等级,两种类型,不掺加混合料的称I类硅酸盐水泥,代号为P·II。2、普通硅酸盐水泥分32.5、32.5R、42.5、42.5R、52.5、52.5R六个强度等级,代号为P·O。矿渣、火山灰、粉煤灰、粉煤灰硅酸盐水泥分为32.5、32.5R、42.5、42.5R、52.5、52.5R代号分别为P·S、P·P、P·F。二、引用标准GB12573-1990《水泥取样方法》GB175-1999《硅酸盐水泥、普通硅酸盐水泥》GB1344-1999《矿渣硅酸盐水泥、火山灰硅酸盐水泥、粉煤灰硅酸盐水泥》GB1344-1999《复合硅酸盐水泥》三、标志水泥袋上应清楚标明:产品名称,代号,净含量,强度等级,生产许可证编号、生产者名称和地址、出厂编号、执行标准号,包装年、月、日掺火灰混合材料的矿渣水泥应标上“掺火山灰”的字样。包装两侧应印有水泥名称和强度等级。矿渣水泥的印刷采用绿色;火山灰和粉煤灰水泥采用黑色;硅酸盐和普通硅酸盐水泥采用红色。散装运输时应提交与袋装标志相同内容的卡片。四、验收批以同一生产厂的同一出厂编号水泥为一个取样单位(即验收批)。五、取样方法和取样数量取样方法按GB12573进行。取样应有代表性,可连续取,亦可从20个以上不同部位取等量样品,总量至少12kg。六、一般检测项目标准稠度用水量、安定性、强度。七、填写取样单内容包括:委托单位、工程名称、建设单位、样品名称、取样时间、代表数量、生产数量、生产厂家、品种强度等级、出厂编号或出厂日期或进场日期、要求检测项目、取样人、见证人、见证号等。3.2建筑用石材取样方法一、适用范围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和构筑物施工现场中采用普通混凝土用最大粒径不大于80mm的碎石或卵石的取样。二、引用标准JG53-92《普通混凝土用碎石质量标准及检验方法》三、验收批用大型工具(如火车、货船或汽车)运输至现场的,以400m3或300t为一个检验批。用小型工具(如马车等)运输的,以200m3或300t为一验收批。不足上述数量者以一验收批论。四、一般试验项目筛分析、表观密度、含泥量、泥块含量、针片状含量、堆积密度。五、每组样品取样数量不少于60kg。六、取样方法从料堆上取样时,取样部位应均匀分布。在料堆的顶部、中部和底部选取均匀分布的五个不同部位,取样前先将取样部位表面铲除,然后由各部位抽取大致相等的石子共5份,混合均匀,组成一组样品。七、填写取样单取样单填写内容应包括:委托单位、工程名称、建设单位、样品名称、取样时间、代表数量、产地、要求检验项目、取样人、见证人、见证号等。3.3建筑用砂取样方法一、适用范围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和构筑物施工现场中普通混凝土用砂的取样。二、引用标准JGJ52-92《普通混凝土用砂质量标准及检验方法》三、验收批用大型工具(如火车、货船或汽车)运输至现场的,以400m3或600t为一个检验批。用小型工具(如马车等)运输的,以200m3或300t为一验收批。不足上述数量者以一验收批论。四、一般试验项目筛分析、含泥量、泥块含量、表观密度、堆积密度。五、每组样品取样数量不少于50kg六、取样方法从料堆上取样时,取样部位应均匀分布。取样前先将取样部位表层铲除,然后由各部位抽取大致相等的砂共8份,混合均匀,组成一组样品。七、填写取样单取样单填写内容应包括:委托单位、工程名称、建设单位、样品名称、取样时间、代表数量、产地、要求检验项目、取样人、见证人、见证号等。3.4混凝土试件取样及制作方法一、适用范围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和构筑物中所用混凝土试件的取样及制作。二、引用标准GBJ81-85《普通混凝土力学性能试验方法》GBJ107-87《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GB50204-2002《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14902-94《预拌混凝土》GBJ108-87《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三、混凝土试件的取样(一)现场试件的取样混凝土试样应在混凝土浇筑地点随机抽取,取样频率应符合下列规定。1、每拌制100盘,且不超过100m3时同一配合比的混凝土,取样不得少于一次。2、每一工作台班拌制的同配合比的混凝土不足100盘时,其取样次数不得少于一次。3、当一次连续浇筑超过1000m3时,同一配合比的混凝土每200m3取样次数不得少于一次。4、每一楼层、同配合比的混凝土,其取样不得少于一次;5、每次取样应至少留置一组标准试件(即在标准养护条件下的试件),至于现场同条件养护试件的留置组数,可根据实际需要确定。预拌(商品)混凝土预拌(商品)混凝土强度检验的取样频率和组批条件应遵照下列规定执行;1、用于交货检验的混凝土试样应在交货地点采取。按每100m3相同,取样也不得少于一次;当在一个分项工程中连续供应相同配合比的混凝土量大于1000m3时,其交货检验的试样,每200m3混凝土取样不得少于一次。2、用于出厂检验的混凝土试样应在搅拌地点采取,按每100盘相同配合比的混凝土取样不得少于一次;每一工作班相同配合比的混凝土不足100盘时,取样亦不得少于一次。3、对于预拌混凝土拌合物的质量,每车应目测检查;混凝土坍土落度检验的试样,每100m3相同配合比的混凝土取样检验不得少于一次,当一个工作班相同配合比的混凝土不足100m3时,也不得少于一次。(二)抗掺混凝土混凝土抗掺试块留置按下列规定:对有抗渗要求的混凝土结构,应浇筑地点随机取样。同一工程、同一配合比的混凝土,取样不应少于一次,留置组数可根据实际需要确定。四、试件制作制作混凝土试件用的试模由铸铁或钢制成,应具有足够的刚度并装拆方便。试模内表面应机械加工,其不平度应为每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