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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发包人(全称):合肥海恒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承包人(全称):发包人、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经协商一致,对工程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1、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双方约定,承担本工程质量保修责任。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具体保修的内容,为本承包合同项下由承包人承包的所有工程,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的质量问题,均属承包人保修范围。属使用不当等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工程质量问题,承包人给予保修,保修费用由责任方承担。2、质量保修期2.1双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约定本工程的最低质量保修期限如下:(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合理使用年限;(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保温5年;(3)装修工程为2年;(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2年;(5)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6)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2年;(7)电梯、热水器至少为3年(8)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不少于2年且不低于国家规定。2.2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正式书面移交发包人或发包人指定的物业管理单位,且由双方在移交书上签字、盖章之日起计算。3、质量保修责任3.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须在接发包人通知后24小时内赶到现场查看情况,并在查看情况后按照通知要求时间内(通知未指定期限的,为收到通知后2日内)处理完毕并清理维修现场,做到工完场清(特殊情况,由发包人另行指定保修完成时间)。3.2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或严重影响正常使用的工程质量问题,例如:房屋渗漏,供水、供电、供气因线路及设备安装原因造成中断等,承包人须在接发包人通知后30分钟内赶到现场抢修。3.3特别约定:钢化玻璃、公共区域的电灯、开关,地下室内的泵房控制箱、泵等设备保修期为两年,除明显人为破坏以为,其他情形全部由承包人承担保修责任。3.4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筑业管理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承包人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组织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力量实施保修。涉及影响使用功能的保修,如渗水、漏水,粉刷层开裂等,承包人应制定维修方案报发包人或发包人委托的监理单位审批后才能实施维修。3.5质量保修完成后,承包人应负责将施工现场清理干净并在完成后取得业主和工程的物业管理单位和监理单位验收签字盖章,方视为维修合格。承包人所维修项目如在剩余的保修期内(剩余保修期不足六个月的,按六个月计)再次出现同类型缺陷的,仍然由承包人免费维修。3.6无论质量问题属发包人或业主责任,承包人同意在接到通知后,均遵守上述时间性要求不问理由地进行维修;并在维修过程中与发包人及业主共同取证,以判断责任原因,不属承包人责任的,由责任方向承包人支付维修费。3.7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某项缺陷或损坏,使某项工程或工程设备不能按原定目标使用,而需要再次检查、检验和修复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相应延长保修期。4、保修费用4.1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4.2因承包人原因出现的质量缺陷,导致业主退房、补偿等全部责任、费用及发包人的损失均由承包人承担,并按本保修书5.3.7条约定处理;同时,承包人仍应承担保修责任。5、其他双方特别约定的工程质量保修事项:5.1发包人负责保修部门:发包人指定部门负责本工程保修期内保修工作的统一协调管理及保修金的返还手续,承包人就工程质量保修向发包人指定部门负责,工程保修金最终由承包人和发包人指定部门进行结算,相关手续由发包人指定部门负责办理。5.2承包人指定的保修负责人5.2.1承包人指定保修负责人一名,全权负责本工程的保修工作,若在工作中发包人认为该负责人不能胜任工作或不能尽到维修责任,则发包人有权通知承包人更换保修负责人,承包人应无条件接受更换要求。5.2.2承包人指定的保修负责人为:姓名:联系电话:电子邮件地址:通讯地址:传真:5.2.3本保修书约定发包人送达承包人的各种通知,发包人可按上条载明的承包人指定保修负责人通讯方式,以电话、短信、电子邮件、邮寄、传真等任何一种方式进行送达。5.2.4以上通讯方式若有变动,承包人需及时书面告知发包人客服中心,否则无法联系时,视为承包人已收到发包人传达之信息。5.3维修质量保障措施5.3.1因质量问题承包人维修一次后,六个月内同一部位再出现类似问题,承包人每次每项部位维修需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1000元。5.3.2维修工作完成后,承包人负责将施工现场清理干净(维修过程中给业主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负责),否则每人次承包人支付违约金500元。5.3.3承包人的维修人员应按发包人制定的维修程序进行维修,服从发包人客户服务中心的管理,服从业主的监督,文明施工、文明用语,不得与业主发生任何争执,否则每人次承包人支付违约金500元。5.3.4如有下列情况之一发生,发包人有权另行委托第三方进行维修(该行为不免除承包人应承担的保修责任),由此引起的一切费用和责任由承包人承担:(1)接到发包人保修通知后两日内未能按时派人到现场处理问题;(2)两日内未修复或超过约定的时间仍未能将工程维修合格;(3)对同一位置经过一次保修仍未彻底解决问题;(4)因现场维修人员服务行为造成业主强烈投诉。(5)水、电、气、进户门锁等紧急维修30分钟未到场的。承包人到现场维修未到物业公司进行核销维修单的,每发生一次处罚违约金1000元。5.3.5出现5.3.4条约定情形的,视为承包人已认可工程在保修期内出现质量问题需维修,且该质量问题系承包人原因所致,承包人负有保修责任并应承担相应的维修费用。5.3.6发包方依本保修书约定委托第三方维修的,承包人同意按下列方法执行:(1)需进行质量保修的部位,以发包人与第三方维修单位、业主共同确认的为准。(2)维修方案由工程原设计单位或第三方维修单位出具,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3)维修费用按维修时合肥市相应类别的维修定额及维修当月合肥市场价格信息进行组价,由发包人委托造价咨询机构审计确定,其中维修人员工资(按300元/天计算,不满一天的按一天计算),并计入维修给业主造成的损失(含误工费、交通费、房屋租金等),并加收20%作为发包人管理费。(4)第三方维修单位的误工费:承包人到现场维修但未到物业公司进行核销维修单的,发包人安排第三方维修单位到现场维修的,每次收取300元误工费。5.3.7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发包人、第三方维修单位或业主损失的,承包人应按照以下标准赔偿发包人损失:直接维修加直接赔偿、补偿的费用在500元以下的,按照5倍计算;直接维修加直接赔偿、补偿的费用在500到5000元的,按照3倍计算;直接维修加直接赔偿的费用在5000元以上的,按照2倍计算。5.3.8按上述办法计算出的费用总额由发包人书面告知承包人,无需征得承包人书面签收意见即可直接从承包人工程款或保修金中扣除。5.4质量保修金的返还5.4.1保修金的数额及返还比例,以本承包合同约定为准。5.4.2质量保修期满前15天,承包人应向发包人书面申报质量回访(按照发包人提供的回访表格式),发包人将安排物业管理单位在小区张贴告示,集中处理维修问题(公示期满后15天内维修完毕)。回访未出现质量问题并经发包人确认合格的,方视为质量保修期结束。如承包人不按时回访,或回访不合格的,质量保修期自动顺延。5.4.3保修期满且无顺延的情形,经监理工程师、物业管理单位及发包人确认无异议的,发包人将剩余保修金一次性无息返还承包人。5.4.4保修金结算后,属于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及其他仍处于保修期内的工程,承包人仍应继续负责保修。5.5其他5.5.1本保修书系对承包合同的有效补充,二者不一致的,以本保修书为准。本工程质量保修书,由发包人、承包人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发包人(公章):承包人(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年月日年月日
本文标题: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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