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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法基础知识授课人:陈灿辉第一章统计法基础理论第一节法的简介法是指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和。法是一种特殊的行为规范,体现了国家意志,具有国家意志性和国家强制性,是一种具有普遍约束性的行为规范。法的格式:条、款、项、目。第二节统计法概述•统计法是指调整统计活动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狭义的统计法仅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我国最早的统计法律始见于周朝。我国历史上第一部现代意义的统计法律,是1932年国民政府颁布的《中华民国统计法》。统计法的作用:•1.有效地、科学地组织统计工作,推进统计工作的现代化进程。•2.保障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第三节统计法的基本原则•1.保障统计工作统一性原则:统计的集中统一的管理体制;统一的制度和标准;资料统一管理。•2.统计机构依法履行职责原则:职责法定;依法履职;独立行使职权。•3.统计调查对象依法履行义务原则:统计调查对象的义务是法定的。一切统计调查对象都必须如实、按时向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履行提供统计资料的义务。•4.维护统计调查对象合法权益原则:私人、家庭的单项调查资料受法律保护;商业秘密受法律保护;尽可能减轻统计调查对象负担;有权拒绝履行非法定统计义务。•5.保障统计信息社会共享原则:建立定期公布资料的制度;公布资料的方式、手段多样化;做好统计信息咨询工作。•第四节统计法律体系•现行的统计法律体系包括:•1.统计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1983年12月8日通过,1996年5月15日进行第一次修改,2009年6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进行第二次修改并通过,于2010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是我国现行的统计基本法。•新《统计法》分为总则、统计调查管理、统计资料的管理和公布、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附则共7章、50条。•2.统计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全国人口普查条例》《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3.地方统计法规:《福建省统计工作管理办法》《福州市统计工作条例》•4.统计规章:包括部门统计规章和地力统计规章。•此外,还有统计规范性文件和统计法律解释、统计制度等。第二章统计的基本任务和管理体制•第一节统计的功能和基本任务•(一)统计的功能•1、统计的认识功能。是对总体数量方面的,而不是个别事物的数量认识。•2、统计的分析功能。大量观察法、综合分析法、归纳推断法。•3、统计的决策功能。•政府统计的功能:信息、咨询、监督•(二)统计的基本任务•统计的基本任务:《统计法》第二条规定:“统计的基本任务是对经济社会发展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和统计咨询意见,实行统计监督。”•政府统计工作的基本任务:•1、对经济社会发展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2、提供统计资料和统计咨询意见。•3、实行统计监督。•第二节统计管理体制•一、统计管理体制概述•统计体制,是指国家组织管理政府统计工作的体系和制度。•二、我国现行统计管理体制的主要内容•《统计法》第三条规定,国家建立集中统一的统计系统,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统计管理体制。•主要表现在:•(一)集中统一的统计系统•1、国家统计系统•2、部门统计系统•3、企业事业统计系统•(二)业务管理方面•1、实行统一的统计标准•2、对统计业务具有领导权或指导权第三章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第一节统计机构的设置及职责•一、统计机构的设置•统计机构是指从事统计调查、统计数据加工整理、统计分析预测、统计信息咨询和统计协调管理等活动的组织。•我国统计法规定设立的统计机构分为三种:政府综合统计机构、部门统计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统计机构。其中前两者均属于政府统计机构。国务院设立国家统计局,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独立的统计局,成立的各级调查队,乡镇人民政府设置专职或者兼职的统计员。部门、企业事业组织根据需要设立统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统计人员,并指定统计负责人。•二、统计机构职责(P35)1、国家统计局的职责2、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职责3、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统计机构的职责4、乡镇统计机构或统计员的职责5、企业事业组织的统计机构或统计负责人的职责第二节统计人员(一)统计人员的概念及分类统计法所称的统计人员,是指从事统计活动的专职或兼职的工资人员。统计专业技术职务包括:高级统计师、统计师、助理统计师和统计员。(二)统计人员的资格(需符合的要求)1、坚持实事求是,恪守职业道德。统计职业道德规范:忠于统计、乐于奉献、实事求是、不出假数、依法统计、严守秘密、公正透明、服务社会2、具备执行统计任务所需要的专业知识•县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是本行政区域内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的承办机关,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是本行政区域内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的实施机关。•任何单位违反规定,聘请、任用未取得统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统计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或通报批评。逾期不改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三)统计人员的职权•统计调查者的职权:•1、统计人员具有依照统计法律规定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的职权;•2、统计人员有权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依照国家规定,如实提供统计资料;•3、统计人员有权检查统计资料的准确性,要求改正不确实的统计资料;•4、统计人员有权揭发、检举统计调查中的违法行为;•5、统计人员有学习专业知识的权利;•6、统计人员还有要求评审专业技术职务的权利。统计人员的职责(义务):1、如实报送统计资料,准确及时完成统计工作任务,并对所报送资料的真实性负责;2、保守国家机密,私人、家庭、企业事业组织的单项调查资料,商业秘密;3、进行调查时必须出示工作证件。•第四章统计调查的管理••第一节统计调查的概念及分类•(一)概念•统计调查,就是把某一社会经济现象作为一个总体考察,按照统计设计的要求和方案,有计划、有组织地向构成总体的个体,即被调查者收集统计资料的活动。•《统计法》所说的统计调查,主要是指对原始统计资料的收集。•统计调查是政府统计的一项基本任务,在整个统计工作中处于十分重要的地位,是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二、统计调查的种类:•1、按组织方式:分为定期统计报表和专门调查;•2、按包括范围:分为全面调查和非全面调查;•3、按登记时间:分为经常性调查和一次性调查;•4、按搜集资料方法:分为直接观察法、报告法、采访法和通讯法。被调查者(统计调查对象)的权利:拒绝接受非法调查,要求调查者定期公布统计资料,并使用已公布的资料,要求调查者保守秘密。义务:按要求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提供统计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第二节统计调查项目管理•统计调查项目的概念•统计调查项目,是指在一定时期内为实现特定目的,由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的统计调查,又称政府统计调查。•每一调查项目必须按照国家统计制度的规定列明:项目名称、调查机关、调查目的、调查范围、调查对象、调查方式、调查时间及调查内容。••我国的统计调查项目分为三类:•国家统计调查项目,是指全国性基本情况的统计调查项目。•部门统计调查项目,是指国务院有关各部门的专业性统计调查项目。•地方统计调查项目,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地方性统计调查项目。••《统计法》第11条规定,国家统计调查项目、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应当明确分工,互相衔接,不得重复。第三节统计标准管理••《统计法》第十七条规定,国家制定统一的统计标准,保障统计调查采用的指标涵义、计算方法、分类目录、调查表式和统计编码等的标准化。•1.统计标准的概念P53•2.统计标准的制定•统计标准,分为国家统计标准和部门统计标准。•国家统计标准由国家统计局制定,或者由国家统计局和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共同制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指定补充性的部门统计标准,报国家统计局审批。部门统计标准不得与国家统计标准相抵触。•第四节统计调查方法•《统计法》第十六条对统计调查方法进行了规范,确立了以周期性普查为基础,以经常性抽样调查为主体的统计调查方法体系。•统计调查方法•1、普查:普查是指专门组织的、全国性的、对全体调查对象普遍进行的一次全面调查。•经济普查每5年进行一次,在逢3、8的年份实施;农业普查每10年进行一次,在逢6年年份实施,人口普查每10年进行一次,在逢0的年份实施。••2、抽样调查:根据概率理论,从全体调查对象中随即抽取部分样本单位进行统计调查,获取样本单位数据,并据以推断总体情况的统计调查方法。•3、统计报表P56•4、重点调查•5、综合分析方法•统计调查在统计工作整个过程中,负担着提供基础资料的任务,需要注意:•1.抽样调查、重点调查可满足需要的,不得制发全面统计报表。•2.一次性调查可以满足的不得进行经常性统计调查。•3.按年统计即可满足需要的,不得按季统计:按季统计即可满足需要的,不得按月统计:月以下的进度统计必须从严控制。第五节国家统计调查证件管理《统计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统计人员进行统计调查时,应当出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颁发的工作证件;未出示的,统计调查对象有权拒绝调查。•第五章统计资料管理••第一节统计资料管理概述统计资料:在统计活动过程中所产生的反映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的统计成果以及与之相关联的其他资料的总称,包括原始统计资料、汇总资料、有关说明、分析材料及统计报告等。•具体表现形式:•1、以统计表形式提供的统计资料。如调查表、图表等;•2、以统计报告形式提供的统计资料。如统计报告、统计分析研究材料;•3、以电讯、移动介质形式提供的统计资料。如电子报表、文档;•4、以出版物形式提供的统计资料。如统计年鉴及各种文章。•统计资料的特征:•一是客观性•二是合法性•三是相关联性统计资料管理体制按照我国统计工作的管理体制,统计资料管理,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国家统计调查和地方统计调查范围内的统计资料,分别由国家统计局、县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乡、镇统计员统一管理。部门统计调查范围内的统计资料由主管部门的统计机构或者统计负责人统一管理,企业事业组织的统计资料,由企业事业组织的统计机构或者统计负责人统一管理。•统计调查对象的统计资料管理•(1)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帐;•原始记录、统计台帐的设置原则:真实性原则、标准化原则、规范化原则。•(2)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制度,明确审核、签署人员的责任;•(3)建立分健全统计资料的交接、归档管理制度;••第二节统计资料的提供和公布•1.统计资料的提供:国家统计局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定期、无偿地向同级人民政府部门提供有关综合统计资料。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的部门统计调查,应当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报送基本统计资料或者综合统计资料。•2、统计资料定期公布制度公布统计资料,是指按照一定的程序和方式向社会公开统计调查、统计分析取得的有关资料和数据。•《统计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公布统计资料。”“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应当及时公开,供社会公众查询。”•3、统计资料公布权限及程序•统计资料公布权限及程序:核定、审批、公布•第一、资料公布核定权限:•(1)国家统计调查的统计资料公布,由国家统计局核定;•(2)地方统计调查范围内的统计资料公布,分别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乡镇统计员核定。•(3)部门统计调查范围内的统计资料公布,由主管部门的统计机构或者统计负责人核定。•(4)企业事业组织的统计资料公布,由企业事业组织的统计机构或者统计负责人核定。••第二、统计资料公布审批权限:•(1)具有密级的统计资料,非经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对外发表。•(2)非密级的统计资料,在国家以法定形式公布前,有关单位如果需要发表,需征得该资料的管理部门同意,综合性统计数据要报送统计部门审核同意。其中:发表对国际市场影响较大的统计数字,要征得
本文标题:(新)统计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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