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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商用车生产企业准入条件及审查要求一、准入条件序号准入条件一国家相关政策的符合性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章,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政策和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规定。2*企业设立符合职业健康、安全、环保、节能、消防方面的法律、法规要求。3*商用车生产企业投资项目应当符合《汽车产业发展政策》和国家有关投资管理规定的要求。二产品的生产能力和条件4*应有必要的生产厂房、存储场地及适宜、整洁的生产环境。-生产部应具有生产设备、主要检验仪器设备和其他生产设施的所有权。-机动部应具有生产场所用地的长期使用权(按照国家生产用土地使用权的规定);租赁场地组织生产的企业,应具有至少十年以上的租赁期限。-机动部生产组织布局合理,有适应产品生产的物流系统,区域标识明显。-物流部5生产纲领:重型货车不少于1万辆,中型货车不少于5万辆,轻型货车不少于10万辆;大中型客车不少于5000辆,轻型客车不少于5万辆。企业商用车产品的年生产量应当与获得准入许可时的规定相适应。-生产部、机动部、轻客技术6*应具备保证产品质量和生产能力所必需的生产设备以及专用的工装、模具。货车生产企业应具有整车、驾驶室、车架(底盘)、车箱/车厢的制造能力。客车生产企业应具有整车、车身的制造能力,其中制造类客车企业还应具有车架(底盘)的制造能力。-生产部、机动部、轻客技术、车身公司各类商用车企业生产能力及设施的要求,具体见附件4《商用车企业的生产条件、设备要求》。-生产部、机动部、总装、涂装、车身公司7*发动机的生产能力至少应有缸体、缸盖的精加工生产线,机械化的发动机总成装配线及发动机试验台架。曲轴、凸轮、连杆可外委托加工。-没有发动机生产能力不做要求8应对关键生产设备和工装进行预防性维护和日常保养,配备操作规程,有必要的备件,确保其正常运行,并有相应的运行和维修维护记录。-生产部、机动部、总装、涂装三产品的设计开发能力9*应建立专门的产品开发机构,统一负责产品设计开发全过程的工作。开发、生产的产品符合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的法律规定。--轻客技术、技术中心10*应配备与设计开发任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了解国内外同类产品技术的发展情况;能够对国家有关标准、相关行业标准、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跟踪、转化;开发人员包括产品策划、整车设计、系统及总成部件设计、试制、试验和检验、标准法规、情报信息、知识产权与专利等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其中整车设计包括整车造型开发、车身/驾驶室结构设计、底盘结构设计(不适用于改装类客车企业)、整车匹配设计、整车总布置设计等。其中系统设计包括动力系统、驱动系统、制动系统等(均不适用于改装类客车企业);也包括转向系统、承载系统、电器仪表灯光系统、车载电子及电控系统等。其中总成部件设计包括企业自制主要总成部件的全过程设计能力。--轻客技术、技术中心从事产品开发的专业技术人员占企业员工总数的比例不小于5%。--事务部、技术中心11应建立适于本企业的产品设计开发工作流程、设计规范和作业指导书,其内容应覆盖产品及制造过程的开发流程,包括技术文件管理、标准化等内容,且在实际工作中得以应用。应建立与产品相适应的产品信息数据库,数据库应包括设计平台基础数据、整车和底盘参数、总成部件参数设计、计算和分析结果等。应建立产品标准体系,企业产品技术标准中的要求应不低于相应的国家有关标准及行业标准,且应按规定办理备案手续。-轻客技术、技术中心12*产品的设计开发应经过完整的、多阶段的验证(包括必要的试验验证),并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设计任务书的要求。企业应具备产品(包括整车和底盘、自制总成部件)设计开发能力、整车和自制部件的试制试装能力和必备的试验能力。对于轻型货车、中重型货车、轻型客车企业,整车和自制部件的试制试装能力包括模型车制作、车身/驾驶室结构件试制或快速成型、车身/驾驶室焊装成型、底盘/车架试制(不适用于改装类客车企业)、驾驶室/底盘试装(不适用于改装类客车企业)、整车试装能力;以及自制部件的柔性加工成型能力等。对于大中型客车企业,整车和自制部件的试制试装能力可结合客车生产过程进行。整车和自制部件的试验验证能力包括整车的动力性、经济性、转向操控稳定性、制动性能、通过性、舒适性、噪声及排放(场地试验)、可靠性、耐久性以及自制部件的性能、可靠性、疲劳性能等试验条件。对于轻型货车、轻型客车企业,试验验证能力还包括整车性能试验室、整车排放试验室、整车耐环境性试验室、发动机性能试验室、汽车部件耐环境性试验室等。-轻客技术、技术中心13产品和制造过程设计开发的输入、输出应充分适宜;应对产品和制造过程设计开发的输出进行评审、验证和确认,并保存相应记录。设计输出所形成的产品图纸及相关技术文件应完整,并可以指导生产。-轻客技术、技术中心14在实施产品和制造过程的设计更改(包括由供方引起的更改)前,应重新进行评审(包括评价更改对产品组成部分和已交付产品的影响)、确认,必要时进行验证,同时应满足生产一致性要求。应保存评审、验证和确认的记录,包括更改在生产中实施日期的记录。-轻客技术、技术中心四产品符合性15*开发的产品应验证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国家有关规定的符合性,验证工作可自主进行,其中国家强制性标准的验证工作由检测机构进行。-轻客技术、技术中心16*生产的产品应符合产品一致性要求,即与公告车型信息、型式试验样车、产品合格证的内容相一致,产品技术参数的公差值应在允许范围内。-轻客技术、技术中心五产品的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17企业应按ISO9001或等效标准的要求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并通过第三方认证。认证证书应在有效期内,并覆盖企业申请的产品范围。新增企业申请时允许只提交质量体系认证计划,但必须在准入批准后12个月内取得符合上述要求的第三方的质量体系认证。企业应编制生产一致性保证计划。-品管部18应建立和落实与产品质量有关的人员能力评价和考核制度,并应保持适当的记录。与产品质量有关的人员均应具备相应的资格、专业技能及知识,严格按程序文件、工艺文件或相关作业指导书工作。-品管部19应具备保证产品质量所必需的进货检验、过程检验、出厂检验等设备和辅助检具,检验项目覆盖整车主要技术特性参数、主要零部件基本技术参数、功能和性能方面的检验内容,性能指标应满足相关技术标准的要求,且与所要求的测量能力一致。应对检验设备(包括有关的程序、软件)进行控制,按照规定的时间间隔或在使用前进行校准或检定;当发现检验设备不符合要求时,应对以往测量结果的有效性进行评价,并对该检验设备和有关产品采取适当的措施。-品管部20*应建立合格证管理制度和合格证信息数据库,按照合格证管理有关规定制作、配发符合要求的产品合格证,在规定期限内上传合格证信息,保存合格证制作和发放记录。-品管部21应建立从关键零部件总成供应方至整车出厂的完整的产品可追溯体系。应建立整车产品信息及出厂检测数据记录和存储系统,其中整车基本信息存档期限为车辆的设计使用年限;产品的检验测试数据存档期限不少于2年。当产品质量、安全、环保等方面发生重大共性问题和设计缺陷时(包括由于供应方原因引起的问题),应能迅速查明原因,确定召回范围,并采取必要措施;当顾客需要维修备件时,应能够迅速确定所需备件的技术状态。-品管部22在产品实现过程中,应为涉及重要特性、安全特性、环保特性的零部件、总成,开发编制进货检验、过程检验、出厂检验的检验规范或检验指导书,并按规定实施监视测量活动。-品管部对关键工序和特殊过程,应有明确的工艺要求和控制方法,编制作业指导书,规范操作过程,并实施过程监视和测量。-轻客技术、品管部23应建立供应链管理体系,确定评价标准,对供方及其产品进行评价和选择,并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应保留对供方的评价、选择、管理记录。-配套部24对采购过程、生产过程、交付过程、顾客反馈中发现的不合格品进行标识、记录、评价和处置;若关键零部件的安全、环保性能不满足规定要求,不允许让步接收。-品管部25当企业的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包括人员能力、生产/检验设备、采购的原材料和零部件总成及其供方、生产工艺、工作环境、管理体系等)发生重大变化时,必须有充分的证据表明产品仍能满足原要求。-品管部(体系)六产品的营销和售后服务能力26*应建立完整的文件化售后服务管理体系,包括服务政策、服务流程、服务网络建设、信息反馈、产品召回、客户管理等内容。要有能力实施,并对实施状况进行监控。-售后服务中心27应建立和落实与产品营销和售后服务、客户等有关人员培训系统,营销和售后服务系统人员应能为客户提供相应的技术咨询、技术培训、维修服务。-销售公司、售后服务中心28应建立企业产品保修服务配件保障管理办法,必要时联合外购关键部件的供应商,共同提供产品的售后服务。售后服务、备件供应满足所有客户要求,能保证在产品的设计使用寿命期限内、在限定服务时间内向顾客提供备件、维修和咨询服务。-售后服务中心二、审查要求1.标注“*”的项目为否决项。2.审查适用条款可根据准入审查或监督检查、企业申请性质等情况进行适当简化。其中:(1)对于企业因发生本规则第十一条所列变化而进行的变更审查(以下简称变更审查),准入条件中的第3条、第5条不作为考核项。(2)项目批准时有生产发动机要求的商用车生产企业在进行准入审查或变更审查时还应当考核第7条,其他的企业不考核;3.审查判定原则:(1)某条款部分内容不符合要求时,即视该条款为不符合;(2)全部否决项均符合要求,一般项不符合的比例不超过审查适用一般项条款数的20%,审查结论为通过;其余情况均为不通过;(3)当审查结论为不通过时,申请企业可在3个月内针对不符合项进行整改,验收达到第(2)条要求的,审查结论为通过;验收未达到第(2)条要求的,结论为不通过。整改验收只能进行一次。4.监督检查要求:(1)除第3条、第7条以外的所有否决项,第14条(设计更改记录)和第五章“产品的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第17条至第25条),是监督检查的必查条款;对于项目批准时有生产发动机要求的商用车生产企业,第7条也是监督检查的必查条款;(2)准入审查或上次监督检查中出现不符合的条款,是监督检查的必查条款;(3)其它一般项按照不低于20%的比例抽项审查,并覆盖企业运行周期内相关活动的变化情况;(4)对于本规则实施以后新建的商用车生产企业,监督检查时应当包括对是否满足第3条、第5条要求的检查。附件4:商用车企业的生产条件、设备要求产品工艺轻型客车大中型客车轻型货车中重型货车驾驶室(车身)冲压1.应自备车身、骨架冲压件的所有模具。2.应有车身主要非平面金属覆盖件(左右侧围、前后围、顶盖、地板、车门、机盖、翼子板等)的加工成型设备。3.车身骨架采用非型材金属材料时,应采用模具冲压或滚压成型,并具有相应的设备。4.具有相应的模具维修、维护设备。1.应自备车身、骨架冲压件的所有模具。2.车身主要非平面覆盖件(前后围、顶盖等)应在本企业加工成型。3.车身骨架采用非型材金属材料时,应采用模具冲压或滚压成型,并具有相应的设备。4.具有相应的模具维护设备。1.应自备驾驶室冲压件的所有模具。2.应有驾驶室主要金属覆盖件的加工成型设备。3.具有相应的模具维修、维护设备。4.轻型货车应有机械化流水作业的冲压生产线。焊装1.应有车身总成机械化焊接生产线,并具有相应的生产设备、工装、夹具。2.应有车身、骨架主要分总成(左右侧围、前后围、顶盖、地板、车门、机盖等)焊装工位,并有相应的设备、夹具。3.应有机械化的车身调整打磨线。1.应有车身骨架、车身总成焊接流水生产线,并具有相应的生产设备、工装、夹具。2.应有车身、骨架主要分总成(左右侧围、前后围、顶盖、地板、等)焊装工位,并有相应的设备、夹具。3.应有车身调整打磨工位及相应装备。1.应有流水作业的驾驶室焊装生产线,并具有相应的生产设备、工装、夹具。轻型货车为机械化的焊装生产线。2.应有驾驶室主要分总成焊装工位,并有相应的设备、夹具。3.应有机械化的驾驶室调整打磨线。涂装1.应有封闭的机械化涂装生产线。包括脱脂、磷化、去离子水清洗、阴极电泳底漆、涂胶、中涂、面漆、烘干等工序和相应的设备。2.应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