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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山东鲁能集团有限公司招投标管理办法(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第三章管理范围第四章组织管理第五章招标管理第六章投标管理第七章开标、评标和定标管理第八章工作纪律和监督与考核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山东鲁能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招投标管理工作,适应集团公司工程建设、生产和经营快速发展的需要,保障公司的合法权益和投资效益最大化,加强对外市场交易行为的管理,实现专业化管理、集约化经营和规范化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集团公司系统的实际情况,特制2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所属以下各单位:(1)集团公司各子集团、子公司;(2)集团公司独资、控股的各单位;(3)集团公司代管或委托经营管理的各单位。第三条招投标工作必须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以及集团公司的有关规定,必须坚持“推荐、评标、定标三分离”、“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第四条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以及集团公司招投标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要求,集团公司所属公司及代管公司(以下简称产业公司)和项目单位的工程、物资和服务项目必须进行招投标。对于集团公司所属产业公司及项目单位实行总承包建设的项目,其总包及分包的工程、物资和服务项目的招投标,按本办法执行。第五条采用特定专利、专用技术或其他特殊原因不适宜招投标的项目,项目单位可以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规定的合适方式提出有关实施方案,分管产业公司审核,集团公司审批后执行,并对实施情况及时报送集团公司招投标管理中心备案。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第六条集团公司招投标领导小组(以下简称招投标领导小组):是集团公司招投标管理工作的领导和决策机构,全面领导、协调和监督集团公司招投标工作。其主要职责是:(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招投标的法律、法规和政策,3领导、协调和监督集团公司系统的招投标工作;(2)审定集团公司招投标的方针、原则、制度和规定等;(3)协调和决策招投标工作的重大事项;(4)审定重大招投标项目的发承包方案和预中标方案。第七条集团公司招投标管理中心(以下简称招投标管理中心):是集团公司招投标工作的职能管理部门,在招投标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对集团公司各产业公司、项目单位的招投标工作进行全过程统一管理。其主要职责:(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招投标的法律、法规、政策和集团公司的有关规定;制定、并组织实施集团公司招投标管理的有关规定、办法和实施细则等;(2)负责集团公司系统内招投标活动的组织、指导和监督等管理工作;直接组织、授权产业公司、项目单位或委托有相应资质的代理机构进行项目招投标活动;指导、监督和备案各产业公司及项目单位自行负责或组织的各项招投标活动;(3)负责研究各产业招投标项目是否设置限额及限额的数目;综合管理各产业及项目单位上报的招投标工作计划;接受和审定各单位限额以上项目招投标实施方案;(4)审批项目招标申请;审定资格预审小组、评标委员会和合格预投标人;审定项目发承包方案、招投标条件、公告等;(5)审定一般招标项目评标报告和预中标方案;对重要招标项目,对预中标方案审核后,报招投标领导小组审批;4(6)审定集团公司合格供方名录和评标专家库名单;负责集团公司合格供方名录和评标专家库的集中动态管理;组织对合格供方名录和评标专家库的年度资格评审工作;(7)协助处理和调解招投标活动中的重大事项或纠纷;定期汇总通报项目招投标情况。第八条集团公司经营考核与审计部(以下简称经审部):作为集团公司纪检与监察、经营考核与内部审计的职能部室,负责对集团公司招投标工作的规范性、公平和公正性进行全过程监督;负责对集团公司所属产业公司和项目单位招投标工作中的违规、违纪单位及人员提出考核与处罚建议,报招投标领导小组审批后,进行相应考核和处罚。第九条产业公司:明确本单位招投标管理工作的分管领导和归口职能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所属产业和项目单位的招投标工作归口管理。主要职责:(1)贯彻执行国家招投标的法律、法规、政策和集团公司有关招投标管理的规定和制度;负责参照制定并组织实施所属产业和单位招投标工作的相应管理制度或实施细则等;(2)对集团公司授权、委托和限额以下项目的招投标进行组织和协调;自行负责或组织的招标项目,接受招投标管理中心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并及时上报备案、备查;(3)指导、协助和监督分管产业、项目单位或招标代理机构组织的项目招投标活动、合同的技术和商务谈判与签订等;(4)审定分管产业和项目单位提出的项目招投标工作计5划、内容、范围及预案;提出和初审招标实施方案;审定招标文件;(5)推荐和初审资格预审小组、评标委员会和合格预投标人;审核招投标条件、评标办法、标底、评标报告和预中标方案等。(6)负责推荐和预审所属产业各项目合格供方名录和评标专家;对所属产业合格供方和评标专家提出年度资格评审考评意见;(7)负责协调和处理所属产业和单位招投标过程中出现的各种纠纷,重大情况及时报招投标管理中心。第十条项目单位:是本单位各类项目招投标的管理主体,应明确本单位招投标管理工作的分管领导和归口职能管理部门,对本单位的招投标工作全过程负责。主要职责是:(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招投标的法律、法规、政策和集团及所属产业公司有关招投标管理的规定和制度;负责制定本单位招投标管理的相应实施细则等;(2)负责对授权、委托和限额以下项目的招投标进行组织和协调;自行组织或负责的招投标项目,接受招投标管理中心和所属专业公司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并及时上报备案、备查;(3)根据工程建设和服务项目的实际需要,定期编制和上报本单位项目招投标工作计划;提出招投标草案、预案或申请;(4)负责编制和组织审定招投标文件;推荐和初审合格6预投标人和代表本单位的评标专家;初审评标报告和预中标方案。(5)按照中标通知书,负责进行技术和商务谈判,签订相应的合同;负责管理和监督有关合同的执行;(6)推荐和预审与本单位有关的项目合格供方名录和评标专家;负责对所属评标专家和项目承包商,提出年度资格评审的考评意见;(7)负责协调和处理本单位招投标过程中出现的各种纠纷,重大情况应及时上报。第十一条招标代理机构:受业主委托从事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在委托协议或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对代理招投标的项目进行具体组织和服务,并对招标项目的委托方负责。第三章管理范围第十二条招投标的管理范围:包括集团公司所属产业公司及项目单位的工程、物资和服务全部招标项目,其中:(1)工程招标范围:包括新建、改建、扩建、大修与技改等项目的地基处理、土建、装饰装修、设备安装与维修和其他各类土木工程的建设施工以及附带服务;(2)物资招标范围:包括设备、材料和全部进口物资等货物及大件运输等附带服务;(3)服务招标范围:包括项目规划、勘察、设计、监理、调试、概/预算编审、咨询、评估等各类服务项目。第十三条集团公司系统内必须招标的范围:7(1)工程项目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2)全部设备和适宜招标采购的材料;(3)服务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4)单项合同估算价或要求低于第(1)、(2)、(3)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2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第十四条集团公司直接负责组织的招投标项目范围:(1)工程施工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2)服务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3)基建、技改工程所需的全部设备,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和适宜集中批量招标采购的材料;(4)全部进口设备、材料及相关服务;(5)生产性项目所需的物资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非建设和生产性项目所需物资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6)各工程、物资和服务单项合同估算价或要求低于上述(1)-(5)项的规定,但项目总投资额在2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第十五条在集团公司范围内实行有计划的集中招标和按需招标相结合的方式。各单位应强化和规范项目招投标计划的管理。招投标管理中心负责集中管理各产业、各单位具备招标条件的各类项目招投标计划。按照管理范围和限额规定,结合招标项目的性质和要求,招投标管理中心直接组8织、授权产业公司、项目单位或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具体落实或实施招投标计划。第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人员不得将按规定需要进行招标或需上报进行统一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各单位自行负责或组织招标的项目,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有关原则、规定和程序而规范进行。招投标工作结束后按要求及时上报备案、备查。第十七条对虽在规定招标限额以上,但不适宜进行招投标的各种项目,由项目单位按规定提出实施方案的申请,分管产业公司初审,招投标管理中心审核,招投标领导小组批准后执行。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实行招投标:(1)国家、省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或其他特殊情况不适宜招投标的;(2)只有二家及以下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或没有引起有效竞争的;(3)在有效期内可资共享招投标成果的;(4)不可预见、非项目单位过失引起的紧急情况所需要的。第四章组织管理第十八条招投标组织管理必须坚持“推荐、评标、定标三分离”的原则:(1)推荐入围或参与评审投标单位的人员,不得参与评标和定标工作;评标的人员不得参与推荐或审查入围投标单位和定标工作;定标的人员不得参与推荐入围或审查投标单位和评标工作。(2)特殊情况需要一人负责两项工作的,需由招投标管理中心批准;招投标领导小组成员、资格预审小组组长和评9标委员会主任不得交叉担任,特殊情况下,须经招投标领导小组批准。(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招投标资格预审小组、评标委员会成员和领导小组成员,有关成员应当主动提出回避:①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②监督部门人员;③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④曾因在招投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有违法违纪行为而受过处罚的。第十九条在项目招投标准备阶段,组建招投标项目资格预审小组和评标委员会,由招投标管理中心负责审定;特殊情况,经招投标管理中心同意,可不设资格预审小组,其资格预审工作由评标委员会负责(一般在开标后进行);各成员名单应当保密。第二十条资格预审小组:负责按照项目招投标的具体要求、招投标条件和有关标准,对推荐或从合格供方名录中选取的各潜在投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进行综合评审,推荐合格预投标单位或招标代理机构的候选人,提交招投标管理中心审定。资格预审小组一般由招投标管理中心、业务部门、产业公司和项目单位等有关人员组成。第二十一条评标委员会:负责按照项目招评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全部投标人和投标文件的技术、商务等进行综合评审、提出评标报告和预中标方案,推荐合格的预中标人;对重要项目招标文件的规范性进行标前审查;对不设资格预审小组的招标项目,负责对投标人进行资格评10审。评标委员会一般由项目单位和专业公司推荐的代表以及从集团公司专家库中抽取的专家组成。对一般招标项目,评标专家采取随机抽取专家的方式组成;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评标专家可由招投标管理中心根据情况直接确定。原则上,从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的专家人数不得少于评标委员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而项目单位和产业公司推荐的代表一般也应属于集团公司专家库中的专家。第二十二条集团公司评标专家库(以下简称评标专家库):按项目类别和专业建立,并集中管理集团公司评标专家库。分为集团公司系统内部和系统外部专家库两部分。系统内外的评标专家,由各产业公司、项目单位根据产业和行业特点负责推荐和初审,招投标管理中心负责审定。系统外已有的行业性专家库,必须是经省级及以上行政机关或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审批或建立的,经招投标管理中心审核认定后,可作为集团公司专家库的组成部分。招投标管理中心负责对集团公司评标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通过日常业绩考核和年度资格评审情况,定期或不定期注销不合格评标专家、增加合格评标专家。第二十三条合格供方名录库:按产业和项目类别建立集团公司工程、服务和物资项目合格供方名录库,由各产业公司、项目单位负责推荐和初审,招投标管理中心负责审定,并集中管
本文标题:鲁能集团公司招投标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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