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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CCC认证基础知识)培训2010年4月东安黑豹股份有限公司质量保证部目录一、中国质量认证中心简介二、产品认证简史三、产品认证模式四、产品认证的依据五、产品认证制度的现状六、产品认证的规则七、产品认证的程序八、产品认证标志九、产品认证的名词和术语十、强制性产品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十一、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十二、生产一致性审查要求继续一、中国质量认证中心简介中国质量认证中心是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设立的专业认证机构,由原中国进出口质量认证中心和原中国电工产品认证委员会秘书处于2002年3月14日合并成立。中国质量认证中心英文为:ChinaQualityCertificationCenter----------------CQCCQC总部设在北京,共有13个部门、12个产品认证分中心、35个管理体系评审中心。12个分中心分别设在沈阳、上海、南京、杭州、福州、青岛、武汉、广州、深圳、成都、西安、韩国汉城。管理体系评审中心基本上达到全国每省都设立一个。中国质量认证中心(英文缩写CQC)是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专业认证机构。CQC及其设在国内外的分支机构是中国开展认证工作较早的权威认证机构,几十年来积累了丰富的认证工作经验,各项业务均成果卓著。目前,CQC在国内外共设有45个分支机构和200多家签约检测实验室,并与22个国外认证机构签署了认证合作协议,拥有7300多名各专业的专职、兼职审核员、检查员和技术专家,同时拥有雄厚的师资力量。完善的服务网络,能够为客户提供及时、周到、高质量的服务。下一页中国质量认证中心简介CQC是代表中国加入国际电工委员会电工产品合格测试与认证组织(IECEE)多边互认(CB)体系的国家认证机构(NCB),是加入国际认证联盟(IQNet)和国际有机农业运动联盟(IFOAM)的国家认证机构,CQC与国外诸多知名认证机构间的国际互认业务,以及广泛的国际交流,使CQC赢得了良好的国际形象。优质的服务、雄厚的技术力量、先进的管理水平,保障了CQC业务的顺利开展,为顺利实现CQC的质量目标、为CQC这个国内外知名认证机构的品牌形象提供了有力保障。CQC为国家指定的3C认证机构之一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其英文全称---ChinaCompulsoryCertification英文缩写------CCC返回中国质量认证中心简介中国质量认证中心英文为:ChinaQualityCertificationCenter----------------CQC注:为我公司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和强制性产品认证颁发证书机构,也是每年对我们公司实施质量管理体系外审和CCC工厂监督检查的认证机构二、产品认证简史产品认证从自发的局部的需求,转变成国家、地区的自觉活动,直到今天形成具有系统理论指导的世界性运动,经过了100多年的发展历程。产品认证活动发源于商品经济初期。当一个工匠谋求订户相信他的产品符合某种或几种标准时就出现了原始的认证活动。早期,这些活动相互之间没有联系、也不规范。因而买主对产品符合标准的信心相当有限。到19世纪中叶,一些工业化国家为了保护人身安全,开始制定法律或技术法规,规定电器、锅炉等工业产品必须符合行业或政府规定的要求,并按程序批准,才能进入市场,从而出现了实际上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制度化的产品认证从20世纪30年代开始发展,50年代基本上普及到了所有工业发达国家,著名的认证标志有欧洲的CE、ENEC;北美的UL和CSA等。这些认证标志既有政府立法强制的,也有获得消费者公认的。60年代起前苏联和东欧国家、70年代起发展中国家陆续开始实行认证制度。返回三、产品认证模式国际标准化组织(简称ISO)将认证定义为“由第三方确认的产品、过程和服务符合特定要求,并给以书面保证的程序”。ISO/IEC(国际电工技术委员会)出版物《认证的原则与实践》中,将现行的产品认证制度归纳为八种模式。其中第五种认证模式----------型式试验+工厂质量体系评定+认证后监督(质量体系复查+工厂和(或)市场抽样检验),特别适合于批量化生产的有形产品,是ISO/IEC向各国推荐的,为各国普遍采用的一种典型的产品认证模式。此种模式是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主要认证模式。返回四、产品认证的依据法律、法规、规章依据技术依据合同五、产品认证制度的现状产品认证分为强制性产品认证和自愿性产品认证。强制性产品认证通常指为保护人类健康和安全,动植物生命和健康,环境,以及公共安全,国家通过立法而强制性实施的一种评估产品是否符合指定的标准、技术规范的合格评定制度。除此之外的产品认证是自愿性产品认证。在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将标准按属性分为推荐性标准和强制性标准。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执行的标准是强制性标准。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推荐性标准,国家鼓励企业自愿采用。例如:GB/T19001-2000推荐性标准GB7258-2004强制性标准下一页强制性产品认证中国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主要有“进口商品安全质量许可制度”(CCIB认证)和“电工产品安全认证制度”(长城认证)。自2002年5月1日起,中国实行统一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对19类132种产品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其中就包括汽车产品、安全带产品、玻璃产品、轮胎产品。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质量认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第一批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强制性产品认证收费规定》《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实施安排的有关规定》《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测检查机构指定管理办法》《〈第一批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中产品的适用范围》下一页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监督管理和实施机构1、监督管理机构A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AQSIQ)B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CNCA)C地方质量技术监督机构和地方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2.、实施机构A认证机构B检查机构C检测机构返回六、产品认证的规则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实施规则是认证机构实施认证、认证申请人申请认证和执法机构对特定产品进行监督检查的基本依据,主要内容包括:适用的产品范围、认证模式、申请单元划分的规则或规定、适用产品对国家/行业标准和技术规则、申请认证应提交的文件及资料、型式试验抽样和送样的要求、关键元器件的确认要求、检测标准和检测规则等相关要求、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生产一致性审查要求、获证后监督的要求、适用的产品加施认证标志的具体要求等。下一页汽车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编号:CNCA—02C—023:2008机动车辆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汽车产品2008年01月01日发布2008年01月01日实施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下一页机动车辆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目录1适用范围2术语3认证模式4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4.1认证申请4.2型式试验4.3初始工厂审查4.4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4.5认证时限4.6认证有效性5认证证书5.1认证证书的有效性返回机动车辆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目录6获证后监督6.1监督审查的内容6.2用户投诉信息在监督审查中的应用6.3监督审查结果的评价6.4获证后监督的分级管理7认证的变更8认证的暂停、注销和撤销9认证标志的使用规定附件39.1准许使用的标志样式9.2标志加施10认证收费返回机动车辆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附件1车型系列、单元、型号的划分依据附件2汽车产品强制性认证所需资料附件3车辆一致性证书附件4送样清单附件5型式试验项目及依据标准附件6生产一致性审查要求附件7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附件8工厂分级管理指导原则1适用范围本规则适用于可在中国公路及城市道路上行驶的M类汽车、N类汽车和O类挂车(包括完整的或不完整的)。不适用于在轨道上行驶的车辆、农业与林业用拖拉机和各种工程机械以及其他非道路车辆和三类底盘。2术语车辆的定义见GB/T3730.1-2001《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专用车辆的定义见GB/T17350-1998《专用汽车和专用半挂车术语和代号》;车辆的分类见GB/T15089-2001《机动车辆及挂车分类》。3.认证模式型式试验+初始工厂审查+获证后监督返回4.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4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4.1认证申请4.1.1申请车型系列、单元、型号的划分对于认证车辆按照车型系列、单元、型号进行划分,按单元出具认证证书。车型系列、单元、型号的划分依据见附件1。4.1.2申请资料认证申请所需提交的资料见附件2,其中车辆结构及技术参数按车型系列提交,具体内容见附件2的附录1。4.1.3制造商在认证完成前,应制做完成各型号车辆的车辆一致性证书参数和式样提交认证机构。车辆一致性证书参数内容见附件3。返回下一页4.2型式试验型式试验应在提交认证资料并确认试验方案后进行,试验完成后出具符合本规则要求的认证型式试验报告。4.2.1送样原则应从车型系列中选取代表性样品送样进行型式试验。选择样品的原则为:以该车型系列试验涉及的各项强制性标准对车辆同一型式的判定为原则,可判定为同一型式的选取代表性样品送样进行型式试验;不能判定为同一型式的,须分别进行试验,综合各项标准对试验样品的要求,确定总的送样数量和要求。若新申请认证产品所采用的零部件或系统,在其结构、检测标准、检测项目不变的情况下,与已获证的产品所采用的零部件或系统一致时,可不要求另行提供。4.2.2送样(质量检验科关注条款)4.2.2.1型式试验的样品由申请人(或其授权代理人)送样。4.2.2.2送样清单见附件4。4.2.2.3特殊情况由申请人向认证机构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可到生产厂进行现场检测。4.2.2.4型式试验后,应以适当方式处置已经确认合格的样品和/或相关资料。4.2.3检测项目和检测依据(质量检验科关注条款)制造商应全面执行国家颁布的汽车产品安全、环保、节能、防盗标准和规定,且符合要求。申请人应提供合格的样品进行型式试验。型式试验结果仅对样品所进行的检测项目负责。具体检测项目和检测依据见附件5。返回4.2.4已获得国家强制性认证或国家认监委发布的自愿性认证的零部件和系统,当零部件和系统的结构、检测标准、检测项目不变的情况下,在汽车整车认证时不再进行检测。4.2.5对于非量产车型系列的产品,在满足初始工厂审查和工厂监督审查要求,且全阶段制造商具备相应项目检测和生产一致性控制能力并符合本规则附件8第1条规定条件的前提下,附件5型式试验要求中涉及需要破坏车辆方可完成检验的项目,可采取现场试验或审查企业提供的试验和设计资料的方式确认产品与相应国标要求的符合性。认证证书须列明覆盖产品的车辆识别代码。下一页4.3初始工厂审查初始工厂审查应在型式试验合格后进行。根据需要,型式试验和初始工厂审查也可以同时进行。初始工厂审查内容包括生产一致性审查和质量保证能力审查。生产一致性审查要求见附件6,质量保证能力审查要求见附件7。在进行工厂现场审查之前,认证机构应对制造商提交的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进行审查。对于生产非量产的改装车和特种作业车型的工厂,工厂不能进行生产一致性审查的项目,工厂可选择由认证机构每10辆抽取1辆进行该项目的整车非破坏性试验以及车辆结构及技术参数审查的方式替代生产一致性审查。年生产量或年进口量不足10辆的,每年抽取1辆。工厂的质量保证能力审查要求不变。下一页4.3.1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的审查制造商应按附件6第2条的要求制定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并提交认证机构进行审查。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的审查时间根据所申请认证产品的车型系列的数量和产品涉及认证标准的数量确定,一般每个车型系列的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的审查时间为0.5-2个人日。4.3.2工厂现场审查工厂现场审查包括生产一致性现场审查和质量保证能力审查。生产一致性现场审查是在制造商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审查通过后,到生产一致性控制的现场对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确认,应覆盖申请认证产品。质量保证能力审查应覆盖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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