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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质量控制/管理 > 鲤城区教育局申办民办学校必备条件
鲤城区教育局申办民办学校必备条件(一)民办学校审批告知单序号职权项目内容1项目名称实施初中阶段及初中以下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的举办。2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一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3审批程序1、申请立项举办者先到区教育局社管办说明申请办学基本情况,填写办学申请登记。2、实地考查由教育局组织有关人员对办学场所进行实地考查。对办学场所符合办学要求的,同意其在此场所筹设办学,并要求办学者积极准备各项办学资料;对办学场所不符合办学要求的,告知理由并告知举办者不得在此办学。3、受理举办者按规定提交完整的办学材料后,发给《受理申请许可通知书》,正式受理。4、评议审批对举办者递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核实,并再次组织有关人员对已筹备好的办学场所进行实地核查,填写《民办学校设置实地考查情况表》;对符合条件的,发给准予设立的批文和《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并报泉州市教育局备案;并将批准正式设立的民办学校及其章程向社会公告。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并告知理由。序号职权项目内容4申报材料1、办学申请报告。(A4规格纸打印)2、举办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A4规格纸打印)3、《福建省社会力量办学申请登记表》(一式三份),教育局提供。4、民办培训机构的章程(A4规格纸打印)5、举办组织的法人资格证明、法人代表的资格及同意办学证明,或者举办者个人的身份证、学历、资历证明等证件(验原件交A4规格复印件)。举办者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无犯罪记录、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的证明。(A4规格纸原件)6、拟聘任学校行政负责人、教师的身份证、学历、职称、教师资格证及聘任合同等资格证件。(验原件交A4规格复印件)7、财务会计劳动合同书、身份证、会计证、学历等资格证件(验原件交A4规格复印件)。8、民办学校的办学场地的房产证明(验原件交A4规格复印件)和租用的协议书(A4规格原件)。9、学校应具备的教学设施、教学设备财产清单(A4规格打印),校园环境、教学设备设施、消防器材等照片(照片贴在A4纸上)。10、联合办学的,应当提交联合办学协议书。(A4规格纸打印)11、教材目录(交A4规格复印件)。12、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食堂卫生许可证及教职工健康证(开设食堂的学校)。(验原件交A4规格复印件)13、出具办学资产权属证明、办学资金的银行证明(存期最少半年)及验资报告。(验原件交A4规格复印件)14、其他。5收费依据无6收费标准免费7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8申请人法律权利及申诉途径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申请行政复议,当事人可以在向鲤城区人民政府或泉州市教育局提出行政复议(法定申请期限为60日内)。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可以向鲤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定申请期限为三个月内)。(二)申办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必备条件:拟在我区举办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应具备以下条件:1、有符合国家教育方针的办学宗旨;办学指导思想端正,符合《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的要求。2、符合鲤城区教育发展规划;有符合规范的校(园)名,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学校法人代表须由本市正式户口的中国公民担任。3、有必备的办学资金、稳定的经费来源、合理的收费标准和足额的创办资金(中小学不少于300万元、幼儿园不少于60万元);4、有与学校级别和规模相适应的师资、独立校(园)舍、场地和其他办学设施条件。普通中小学必须达到《福建省义务教育校舍建设标准(试行)》中的标准。幼儿园的师资、园舍、场地、设备必须分别达到《福建省举办幼儿园基本条件》和《福建省幼儿园教玩具基本配备目录》所规定的标准,幼儿园建筑面积应达1000平方米以上。办公场地和办学场地的安全、卫生标准,应当符合有关部门的规定。5、中小学临时租借校(园)舍的需具备一经批准办学(园)即可生效的租借房舍、场地的协议书,且附有切实可行的自建校(园)舍计划及必要的资金准备;民办中小学、幼儿园一律不得租用和借用公办中小学、幼儿园校(园)舍。6、有合法的学校章程,有明确的办学宗旨、培养目标、教学计划,有完善的教学、财务和财产管理制度。7、有按《全国中小学校长任职条件和岗位要求》或《幼儿园工作规程》要求确定的校(园)长人选,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实行校(园)长负责制。8、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不得申请办学:(1)曾被判刑或劳教,期满后未愈十年;(2)因违反办学法规受到处分,未满五年。9、《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规定的其他有关要求。(三)申办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必备条件:拟在我区举办实施初中以下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1、申请举办民办培训机构的非国家机构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公民个人申请举办培训机构,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审批设立的民办培训机构具有法人资格,学校法人代表须由本市正式户口的中国公民担任。2、民办培训机构的行政负责人应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职业道德、管理能力、熟悉教育、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工作经验,且获得大学专科以上的学历,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3、有拟设立学校的章程,有明确的办学宗旨、培养目标、教学计划,有完善的教学、财务和财产管理制度。必须由具备上岗证的财务人员负责财务管理。4、每个专业(工种)应有不少于1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与办学层次和类别相适应的合格的专职教师。受聘的教师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学历条件或由审批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资格》认定的教师资格。学校必须与受聘教师签订聘任合同。学校聘任外籍教师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事。5、民办培训机构的办学场所应符合建筑质量安全和消防安全的要求。以“培训中心”为名的培训机构的办学场所建筑面积不低于250平方米;以“培训学校”为名的培训机构的办学场所建筑面积不低于500平方米。属租借校舍的,租借期不少于3年。民办培训机构应当配备满足专业教学设备和设施。6、民办培训机构应配备与其办学规模相适应的专兼职教师队伍。以“培训中心”为名的培训机构专职教师不少于3人;以“培训学校”为名的培训机构的专职教师不少于6人。民办培训机构应当与教师签定聘任合同。7、民办培训机构应当有较充足的办学资金。以“培训中心”为名的培训机构的注册资金不少于10万元人民币;以“培训学校”为名的培训机构的注册资金不少于20万人民币。其银行帐号应接受审批部门的监督,办学经费不得挪作他用。8、民办培训机构的名称应当确切表示其所在行政区域、类别和层次。未经国家教育部批准,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国际”等字样。9、《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规定的其他有关要求。10、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不得申请办学:(1)曾被判刑或劳教,期满后未愈十年;(2)因违反办学法规受到处分,未满五年。附件1:福建省义务教育校舍建设标准(试行)闽教发〔2007〕113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更好地适应教育现代化的要求,推进义务教育学校的科学化、规范化建设,努力改善办学条件,促进义务教育的均衡发展,实现高水平、高质量普及义务教育,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标准。第二条本建设标准是编制、审批义务教育学校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是控制项目建设水准,进行校园规划设计和建设决策的重要依据;建设标准适用于福建省普通小学、初中学校的新建项目,改建、扩建项目可参照执行。第三条本建设标准分为基本建设指标和规划建设指标,新建学校和有条件的地区宜执行规划建设指标。学校建设除遵循本建设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及省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第四条学校规模及班级人数:完全小学为6班、12班、18班、24班、30班,每班人数45人;初级中学为12班、18班、24班、30班,每班人数50人。第二章学校校舍组成第五条中小学校舍由教学及教学辅助用房、办公用房和生活服务用房三部分组成。一、教学及教学辅助用房(一)完全小学:设置普通教室;自然教室、音乐教室、语言教室、计算机教室、劳动技术教室、美术教室、书法教室等专用教室及其辅助用房;多功能教室、图书阅览室、体育活动室、科技活动室、心理咨询室、电教器械室等公共教学用房。(二)初级中学:设置普通教室;实验室、音乐教室、语言教室、计算机教室、劳动技术教室、美术教室、书法教室、地理教室等专用教室及其辅助用房;合班教室、图书阅览室、科技活动室、心理咨询室、体育活动室、体育器材室、电教器材室等公共教学用房。二、办公用房完全小学和初级中学均设置教学办公室、行政办公室、广播社团办公室、会议接待室、德育展览室、卫生保健室、总务仓库、传达值班室、维修管理室等管理用房。三、生活服务用房完全小学和初级中学设置教工单身宿舍、教工食堂、开水房、汽车库、配电室、厕所等用房;根据办学的实际需要,设置学生宿舍、学生食堂等用房。第三章校园用地和校舍面积指标第六条校园用地组成及面积指标(平方米)校园用地包括校舍建筑用地、体育运动用地和绿化科技用地。校舍建筑用地:按照建筑容积率(建筑面积与建设用地之比值)具体测算。建筑容积率完全小学宜为0.8,初级中学宜为0.9。体育运动用地:完全小学每生至少2.3平方米,且不应少于一组6条跑道的60米直跑道,每6个班应有1个篮球场或排球场;初级中学每生至少3.3平方米,且不应少于一组6条跑道的100米直跑道,每6个班应有1个篮球场或排球场。绿化科技用地:完全小学每生不小于1.5平方米;初级中学每生不小于2平方米。一、完全小学班数6班12班18班24班30班生均面积2422201818二、初级中学班数12班18班24班30班生均面积24222120注:如有寄宿学生,另行增加学生宿舍和食堂用地面积。第七条校舍建筑面积指标(平方米)一、完全小学班数6班12班18班24班30班基本指标19923453444854706462生均面积7.46.45.55.14.8规划指标25154788615577228760生均面积9.38.97.67.16.5二、初级中学班数12班18班24班30班基本指标4352574871328522生均面积7.36.45.95.7规划指标617281381047311933生均面积10.39.08.78.0注:以上建筑面积以墙厚240mm计算;不含学生宿舍及学生食堂面积;如有寄宿学生,另增加相应的面积。第八条校舍使用面积指标(平方米)一、教学用房(一)普通教室1、小学普通教室:每班设1间,每间使用面积不得小于52平方米;新建学校每间使用面积不宜小于61平方米。2、初中普通教室:每班设1间,每间使用面积不得小于56平方米;新建学校每间使用面积不宜小于67平方米。(二)专用教室1、完全小学班数6班12班18班24班30班基本使用面积365570570570570规划使用面积679679838114411442、初级中学班数12班18班24班30班基本使用面积7378569751094规划使用面积1048116715011620(三)公共教学用房1、完全小学班数6班12班18班24班30班基本使用面积193283363464544规划使用面积1939311047114512432、初级中学班数12班18班24班30班基本使用面积377497616736规划使用面积1108154619832121二、办公用房1、完全小学班数6班12班18班24班30班基本使用面积154244314380446规划使用面积1542883864765522、初级中学班数12班18班24班30班基本使用面积414500586672规划使用面积424534658768三、生活服务用房1、完全小学班数6班12班18班24班30班基本使用面积1172433244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