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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咨询培训 > 监狱警察职业风险防范与复合控制研究
1监狱执法风险的复合治理研究内容摘要当执法风险在监狱语境中日益严峻化,并成为公众关注和监狱审查的主题时,可以说它们就从默默无闻地小角落中走了出来,在监狱和学术辩论中获得了核心的重要性。执法风险对于现代化监狱和民警的不可抗拒的威胁以及带来的“新窘困”迫使我们不得不冒险涉足其间,渗入监狱表象世界,孜孜以求地进行测绘、考察、诊断,以发掘、治理、认识、避免或转移监狱执法风险给我带来的不安全感和焦虑。承认“监狱的稳定与和谐体现在各种矛盾的动态平衡中,而非一种被‘冻结’的静止状态”这一命题,择善而从,顾此而不失彼,希冀能开创性地为监狱学界和实务界提供更多冷静观察和理性思考,为监狱执法风险的防范和化解激发更多的推动力和聚合力。关键词监狱民警职业风险复合治理一、引言在监狱语言之间,一直存在着两个监狱形象。一个是正在发展的现代化监狱:体制改革有条不紊地进行,矫正教育正以前所未有的深度、广度和力度拓展着;然而另外一个监狱的形象也不容忽视:监狱治理结构不完善、民警执法能力不足、监狱内在的缺陷和问题难以解决乃至风险紧逼、陷阱丛生……1。中国著名法学家、北京大学贺卫方教授曾在一次国际研讨会上一针见血地指出,当代中国司法领域因为巨大的社会变迁正在进入一个“风险时代”,甚至是“高风险时代”,这决不是“危言耸听”。原司法部长张福森也曾经告诫说;“随着法制的逐步完善,我们有些监狱民警可能因参与刑事司法而把自己也搭进去。”在2008年全国监狱局长座谈会上,陈训秋副部长在讲话中引用了《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有关条款,强调严格实行责任追究制……。执法风险早已是“载不动,许多愁”。1参见戴荣法、李建淼.监狱人民民警绩效考核和激励机制建构的实务研究.中国监狱学刊[J].北京,2009.(1)22009年10月17日,呼和浩特第二监狱四名罪犯杀警越狱脱逃,全国上下为之震惊。这引发监狱当局、执法民警、社会公众一连串的疑惑:我们到底发生了什么问题?我们能够避免灾难的发生吗?我们是否做好了彻底阻断执法风险链的准备?本课题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试图既可以洞察到现代性监狱执法的困境,又试图以理性的精神来治疗这些困境:如何能够避免、减弱、改造或者疏导执法风险?最后,它们在什么地方能够以一种“延迟的副作用”的形式闪亮登场?如何限制和疏导它们,使它们在监狱生态上既不妨害现代化进程,又不超出“可以容忍”的安全边界?二、一种可能的危机或灾难:执法风险样本采析在监狱现代化进程中,执法风险的指数式增长2,使危险和潜在威胁的释放达到了一个前所未有的程度。“执法风险是执法安全和毁灭的一个特点中间状态,是一种真实的虚拟,它表现为可能性,当这种可能性转化为现实时就构成监狱危机事件。”中国司法警官教育学院罗丙教授在“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专题理论研讨会上一语道破了执法风险转换的“临界性过程变化”。(一)风险德国社会学家贝克(UlrichBeck)指出,“风险”(risk)本身并不是“危险”(danger)或“灾难”(disaster),而是事物发生、发展过程中一种危险和灾难的可能性。笔者认为,风险就是在一定条件下和一定时期内,由于各种结果发生的不确定性而导致行为主体遭受损失的大小以及这种损失发生可能性的大小,即可能出现的会产生严重后果的危险,也可以理解为实际情况与预期结果的偏离。3一般地说,风险同时具备客观性、不定性、永恒性和危害性等基本特征。(二)监狱执法风险监狱执法风险是指监狱民警在参与刑事司法过程中所面临的各种风险,发生因执2参见戴荣法、李建淼.监狱执法工作的突出问题及对策研究.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J].贵州,2009.(2)3参见薛澜,张强,钟开斌.危机管理:转型期中国政府面临的挑战[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93法或相关因素造成监狱民警受到损害或其它严重后果的可能性。1、监狱执法风险特点。监狱执法风险既具有一般风险的特点,又具有其自身所特有的特征:(1)执法风险的发生与民警参与执法直接紧密相关。此类风险的发生,与民警参与执法始终伴随。与执法无关的风险即使发生,也不属于这类风险。(2)执法风险是由民警所参与的刑事司法案件的相关人员主动所为。正如中国人民大学法学教授洪大为所说,从总体上看,司法实务界发生的风险,均具有人为的特征。简言之,监狱执法风险是人为的产物,而非客观必然的灾难。4至于是何人所为,则较为复杂。它既可以是罪犯、罪犯的近亲属或者利害关系密切的人所为,又可以是民警自己。(3)此类风险损害的是民警的人身权、财产权以及其他合法权益,有时也会祸及民警的父母、妻儿等直接利害关系人。(4)此类风险具有多重性,即不仅仅损害民警的某项权利,往往是人身权、财产权、名誉权等合法权益同时被损害。(5)执法风险具有某中非现实性,一方面有很多危险和破坏今天已经发生了,执法风险实际对监狱的刺激在于未来预期的风险,因而不存在想象的和虚拟的东西成为现在经验和行动的“原因”。总而言之,要跳出传统的思维框架,执法风险预示一个需要避免的未来,不仅仅是单纯的执法危险和危机。2、执法风险典型案例重现。实践总是让我们感受到——超出从前在想象中出现的画面——人们必须在故事讲完之后继续生活,然而一个个落幕故事的轮廓总在我们眼前闪现5。(1)典型背景回放一:2009年10月17日,呼二监三监区罪犯乔海强、董佳继、高博、李洪斌4人先后进入打板车间库房,将民警徐某骗入库房捆绑后,抢劫了警服、门卡等越狱工具。后在骗民警兰建国进入库房时,民警兰建国与罪犯奋勇搏斗,罪犯丧心病狂地捅了兰建国56刀,直至兰建国死亡为止。随后,乔海强搜出门卡和现金,穿上警服,其余罪犯换上事先准备的便服,尾随正从民警通道出门的一名民警身后,4参见刘国华、曾辉、康斌.监狱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完善探析.前沿[M].北京.2009(9)5美国罗伯特.希斯(RobertHearth)著.危机管理[M].北京.中信出版社.2010年第一次出版4依次通过四道门,在经监狱值班室门口时将上前盘问的值班人员田国君打伤后冲出大门脱逃。(2)典型背景回放二:四川乐山某监狱的4名罪犯采取暴力行为,掰弯监舍钢条,捆绑值班民警,抢走民警及值班室财物,然后仓皇逃离监狱,并造成了一名民警当场身亡的恶劣后果6。另外,《江淮晨报》曾统计报道,从上世纪末到2009年,安徽省有14名狱警、1名劳教人民民警因公牺牲在工作岗位上,有的是为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见义勇为而牺牲,有的是因为长期超负荷工作,积劳成疾,累倒在工作岗位上的,还有的是在改造现场被罪犯杀害的。(3)典型背景回放三:辽宁省某监狱罪犯吴朴东,在辽宁省某社会医院治病期间,趁民警在其旁边看化验单之际,在病房内故意大声叫嚣:“民警打人了,大家快救救我啊!”造成医院内不明真相的其他病人、医护人员纷纷拥过来围观,民警十分难堪,现场秩序一片混乱。(4)典型背景回放四:广西省某监狱罪犯石明晓,曾在服刑期间因被民警王东春、胡海天处罚过,怀恨在心。该犯刑满释放后的第二天,趁民警王东春、胡海天上班家里没人之际,扔砖头砸碎窗户,并留下恐吓信,公开威胁民警及其家属,让他们小心自己的性命和饭碗。(5)典型背景回放五:山西某监狱罪犯胡东海因下监舍楼梯时一脚踏空,头朝下摔倒后被滚下楼梯,经抢救无效身亡。罪犯家属不相信监狱和检察机关的结论,到监狱门口烧纸钱、穿孝服,纠缠监狱领导,给监狱正常开展工作造成严重影响。3、监狱执法风险分类表现。监狱执法风险,可从不同的角度和侧面加以分类,如按产生因素作用方式可分为直接风险和间接风险;按可能发生地点分为现场风险和非现场风险;按民警执法是否存在过错可分为过错风险、无过错风险等。下面以风险损害民警合法权益为标准,大致分为以下四种:6引用四川新闻网记者王伟、田汉钱的新闻报道。5(1)法律责任风险,即监狱民警因参与刑事司法而承担一定法律责任的风险。7如:①《刑法》第二百四十八条规定,“监狱、拘留所、看守所等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对被监管人员进行殴打或者体罚,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8的规定从重处罚。监管人员指示被监管人殴打或者体罚其他被监管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②《刑法》第四百条规定,“司法工作人员私放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司法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在押的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脱逃,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③《刑法》第四百零一条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暂于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予以减刑、假释或者暂于监外执行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④《刑法》第八章“贪污贿赂罪”有关内容;⑤《刑法》第三百九十八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之前涉及保密问题的监狱执法风险案例虽不多见,但随着社会形势的发展,这一问题必将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2)职务风险,即监狱民警因履职过程不当或发生意外事件而引发的责任风险9。对社会普通人来讲,一次失误可能是几句领导的批评;而对监狱民警来讲,一次失误可能就导致罪犯脱逃、自杀、非正常死亡等监管安全事故的发生,有时甚至没有明显失误,但因偶发因素触发最终导致罪犯意外死亡或其它安全事故,根据“有罪推定”7参见华学成.公共危机管理法治化问题探究.学海[J].北京.2010(2)8《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为故意伤害罪规定。9此处专指民警不存在失职、渎职等犯罪行为时仍需承担除法律责任风险以外的责任风险。6惯例,事发民警必然需要承担起责任。这不仅意味着严厉的纪律处分10,有时甚至也意味着个人政治发展前景的终结。当前监狱的财政保障额度、安全设施条件、警囚配置比例以及法制建设现状决定了现阶段监狱民警必然要承担高危险性的职务风险。(3)人身安全风险,即民警因参与刑事司法而使其生命权、健康权遭受损害,如“典型背景回放一、二”,这种案例在实践中往往以暴力袭警为多见。另外,民警在监管精神病罪犯、以及患有诸如艾滋病等传染病的罪犯过程中,必须与其进行近距离接触,这意味着民警随时处于职业暴露中,身体受伤害或被感染的机率极高。这种风险的发生,一则多缘于民警自身原因之外:二则受害民警轻者身体、精神受到一定损害,重者身体受到难以弥补的伤残,甚至付出死亡的代价。由于罪犯与民警不同利益的冲突,参与刑事司法的民警往往会成为一些罪犯关注的矛盾焦点,监狱民警稍有不慎,就可能成为被伤害的重要目标和攻击的对象。(4)精神损害风险,即因执法工作特性、罪犯特点而引发的造成监狱民警心理受到损害的风险。当前,监狱工作的高标准、严要求以及长期得不到缓解的警力紧张,使民警长期超负荷工作,“职业倦怠”问题突出,“生物钟”遭到破坏,多种精神疾病的发病率居高不下。罪犯群体最集中、最典型地反映着社会的阴暗面,监狱民警耳闻目睹的丑恶面远比普通人要多得多,在没有良好的防御机制或疏通渠道的情况下,心理垃圾难以及时处理,日积月累地沉淀下来,致使民警比常人更容易出现情绪悲观、心境阴暗以及对某些社会现象的困惑。对某省10个监狱6000多名监狱民警的调查发现,感到心理压力的比例高达92%。SCL一90常规心理测试显示:一线民警在躯体化、焦虑、抑郁、敌对、偏执、精神病性、人际关系敏感等因子项,明显高于社会10如民警履职行为不当,追究其行政责任可参照《监狱法》以及司法部执法责任过错追究制度等法规规章。注:《监狱法》第十三条规定,“监狱人民警察不得有下列行为:“①索要、收受、侵占罪犯及其亲属的财物;②私放罪犯或者玩忽职守造成犯罪脱逃;③刑讯逼供或者体罚、虐待罪犯;④侮辱罪犯的人格:⑤殴打或者纵容他人殴打罪犯;⑥为谋取私利,利用罪犯提供劳务;⑦违反规定,私自为罪犯传递信件或者物品;⑧非法将监
本文标题:监狱警察职业风险防范与复合控制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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