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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省人民政府关于合肥市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实施方案的批复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部属、省属在肥各单位,大专院校:现将省政府《关于合肥市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实施方案的批复》(皖政房改字〔1999〕1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目标是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建立和完善以经济适用住房为主体的多层次城镇住房供应体系;发展住房金融,培育和规范住房交易市场。这对促进居民住房消费,扩大内需,尽快将住宅业培育成新的经济增长点,推动我市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各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认真实施,保证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各项任务的顺利完成。三县、郊区要根据《合肥市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实施方案》精神,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经市房改领导小组审核,报省政府审批后执行。附:一、省政府《关于合肥市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实施方案的批复》二、《合肥市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建设实施方案》三、《合肥市(市区)住房补贴暂行办法》合肥市人民政府一九九九年九月十四日关于合肥市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实施方案的批复皖政房改字〔1999〕1号合肥市人民政府:你市《关于报请审批(合肥市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房改实施方案)和(合肥市住房补贴暂行办法>的请示》(合政〔1999〕12号)悉。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1998〕32号)精神,经研究,现批复如下:一、原则同意你市的房改实施方案和住房补贴办法。二、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后,有条件的单位可对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住房补贴面积标准的职工,实行住房补贴。住房补贴标准的确定和调整,须报省房改领导小组批准后执行。住房补贴计算中本人负担的比重,应不低于国务院国发〔1994〕43号文件规定的成本价购房的个人负担比重。单位向职工发放住房补贴,须经市房改主管部门审批。1、同意你市1999年度发放住房补贴。即:1998年12月31日之前参加工作的职工,实行一次性发放,发放标准为每平方米筑面积333元,并可对件合条件的职工,按省房改领导小组、省物价局批准的1999年度公有住房出售成本价的0.6%发放工龄补贴;1999年元月1日之后参加工作的职工,按月发放,发放标准为本人月工资的13%。2、住房补贴资金主要来源于财政、单位原有住房建设资金的转化。财政部门和单位应按规定做好原有住旁建设资金的划转,并做好年度单位住房基金的预算、核定、划转工作。职工住房补贴应先从单位原有住房建设资金转化的住房补贴中支出,不足部分:财政供给单位由地方财政根据财力以及财政原有住房建设资金可转化为住房补贴的数额和单位的财政供给情况合理确定补贴额;企业按规定分别由财政、税务部门审批后在成本费用中列支;非财政供给事业单位比照企业执行。3、职工住房补贴按月发放的,可存入职工本人在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的住房公积金帐户,实行分帐管理,在国家有关政策出台前,参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执行住房公积金有关政策;也可直接随工资按月发放给职工个人。具体发放方式请你市根据实际情况确定。4、要建立健全个人住房档案和职工住房补贴档案,注意监督单位在发放住房补贴时做到公正合理。三、进一步推进和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提高住房公积金实施面,增加归集额。要积极开展个人住房抵押贷款业务。四、加强对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资金和公有住房出售收入等住房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督检查,严禁挪用;要做好职工所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的准入工作,防止和纠正房改过程中违纪违规行为。五、继续推进现有公有住房的改革,做到新老政策的衔接和各项房改政策规定的制定、实施工作。六、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和承租廉租住房的申请、审批制度,做好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供应、定价以及廉租房租金标准的合理确定和祖赁等工作。七、切实加强对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和住房建设工作的领导,精心组织,周密安排,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的规定,抓紧实施你市制定的实施方案,并做好宣传和指导工作,积极稳妥地推进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促进住宅业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不断满足城镇居民日益增长的住房需求。八、你市上报的房改实施方案和住房补贴办法,需要作进一步修改的地方,由省房改办提出具体修改意见,书面反馈你们,并请将修改后的房改实施方案和住务补贴办法报省房改领导小组备案。实施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报告省房改领导小组。一九九九年六月十六日合肥市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实施方案为进一步深化我市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和省政府《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实施方案》(皖政〔1998〕3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一、指导思想、目标和基本原则(一)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是:稳步推进住房商品化、社会化,逐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我市实际的城镇住房新制度;加快住房建设,促进住宅业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不断满足我市居民日益增长的住房需求。(二)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目标是: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建立和完善以经济适用住房为主的多层次城镇住房供应体系:发展住房金融,培育和规范住房交易市场。(三)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工作的基本原则是:坚持在国家和省统一政策目标指导下,因地制宜,量力而行;坚持国家、单位和个人合理负担;坚持“新房新制度、老房老办法”平稳过渡,综合配套。二、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四)从1998年12月31日起全市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后,新建经济适用住房和腾空住房原则上只售不租。职工购房资金来源主要有:职工工资、住房公积金、人人住房贷款,以及财政、单位原有住房建设资金转化的住房补贴等。在1998年12月31日之前,单位已开工建设并于1999年12月底前竣工交付使用的住旁,既可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4〕43号,以下简称《决定》)的规定,以我市届时出售公有住房成本价向职工出售,亦可按照本方案的规定,按货币化原则由职工购买。(五)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62号)的精神,全面推行和不断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凡在本市的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均应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职工个人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现分别为6%(三资企业职工个人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分别为不低于8%),有条件的单位经市房改办批准,缴存比例可高于以上标准。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和缴存基数将根据经济发展和需要逐步调整。目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尚未调整到6%〔三资企业未调整到8%),缴存基数尚未按规定执行的单位,应尽快做好调整缴交工作。要严格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搞好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工作。要建立健全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帐户,进一步提高住房公积金归集率,按照“住房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加强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和制度建设。逐步实行住房公积金管理规范化、科学化、电算化,完善社会、个人对住房公积金的监督制度。(六)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后,房价收入比(按我市一套建筑面积60平万米的经济适用住房的平均价格与双职工家庭年平均工资之比计算)在4倍以上,且财政、单位原有住房建设资金可转化为住房补贴的条件下,可以对无房和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的职工实行住房补贴。(七)住房补贴的发放标准根据我市经济适用住房平均价格、职工工资、工龄和住房面积标准等因素计算确定,并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等有关因素的变化进行调整。具体调整标准由市房改办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意见,经市政府审定,报省政府批准后执行。住房补贴额的计算公式为:职工住房补贴总额=〔(每平万米经济适用住房平均价格÷2-职工年平均工资×4÷60平方米)+每平方米每年工龄补贴额×职工1993年以前工龄〕×住房补贴面积标准(或未达标面积)。1.职工住房补贴总额为每平方米住房补贴额与该职工住房补贴面积之乘积,加上工龄补贴额。2.每平方米住房补贴额按我市公布的经济适用住房平均价格除以2,与每平方米职工负担额之差计算。3.职工每平方米负担额按上一年职工年平均工资的4倍除以60平方米计算。职工年平均工资以市统计部门公布的数字为准。4.工龄补贴额为每平方米每年工龄补贴额与职工1993年以前工龄合计数及职工住房补贴面积之乘积。每平方米每年工龄补贴额按我市届时出售公有住房的工龄折扣额计算。5.住房补贴面积标准:县(处)级以下干部(不含县处级干部)、职工以及1986年职改后中级和初级技术职务:80平方米;县(处)级及相当的干部、1986年职改后副高级技术职务和1986年职改前中级技术职称:90平万米;地(厅、局)级及相当的干部、1986年职改后正高级技术职务和1986年职改前正、副高级技术职称:110平方米。(八)无房职工的住房补贴方式。1998年12月31日之前参和工作的职工,在购买住房时,实行一次性发放,发放标准为依据房价收入比确定的每平方米住房补贴额与该职工住房补贴面积之乘积,并按规定给予符合条件的职工发放工龄补贴:1999年1月1日之后参加工作的职工,按月发放,发放标准为职工本人月工资与确定的月住房补贴比例之乘积,职工本人月工资基数按缴存住房公积金基数确定,月住房补贴比例依据每平万米住房补贴标准与规定的职工住房建筑面积标准、职工平均工作年限和职工平均工资等因素确定。1998年12月31日之前参加工作的职工,也可对其1998年12月31日之前的实有工作年限,按住房补贴标准,在购买住房时,一次性核发住房补贴;并从1999年1月1日起,按月计发住房补贴。(九)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的职工住房补贴的发放方式。对已购公有住房未达到住房补贴面积标准的职工,可在新购住房时按本人职级应享受的住房补贴面积与已购公有住房面积的差额一次性发放住房补贴;或征得原产权单位同意并按购买公有住房时的价格退出原住房后,视同无房职工计发住房补贴。(十)现租住公有住房的职工住房补贴的发放方式。现租住不宜出售的公有住房或租住公有住房未达到住房补贴面织标准的职工,在退出原住房后,视同无房职工计发住房补贴。(十一)住房补贴资金的来源和管理。住房补贴资金主要来源于财政、单位原有住房建设资金的转化。财政部门和单位应按规定做好原有住房建设资金的划转,并做好年度单位住房基金的预算、核定、划转工作。职工住房补贴应先从单位原有住房建设资金转化的住房补贴中支出,不足部分:财政供给单位由财政部门根据财力以及财政原有住房建设资金可转化为住房补贴的数额和单位的财政供给情况合理确定补贴额;企业按规定分别由财政、税务部门审批后在成本费用中列支;非财政供给事业单位比照企业执行。各行政事业单位应按财政部门规定在承办政策性住房金融业务的国有商业银行开设单位住房基金专用帐户,建立单位住房基金预决算制度,严格按照财政审核、政府批准的单位住房基金收支预算执行。财政部门应将经政府批准的单位住房基金收支预算,抄送房改部门和承办政策性住房金融业务的国有商业银行,承办银行应加强对单位住房基金专有帐户的监督,严格按照批准的单位住房基金收支预算办理基金收支业务。按月发放的住房补贴,应存入职工本人在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的住房公积金帐户,实行分帐管理。在国家有关政策出台前,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归集的职工住房补贴资金,参照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办法管理,执行住房公积金有关政策。各单位对无房和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的职工在一次性发效住房补贴时,要按照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根据本单位可转化资金情况,建立轮候制
本文标题:2.转发省人民政府关于合肥市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实施方案的批复的通知(合政〔199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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