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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西安市碑林区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规范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西安市碑林区建筑施工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要求。本标准适用于西安市碑林区建筑施工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作为对标准化工作的咨询、服务和评审依据。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AQ/T9006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安全生产法建筑法建筑工程管理条例3术语和定义3.1安全生产标准化指通过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排查治理隐患和监控重大危险源(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建立预防机制,规范生产行为,使各生产环节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人、机、物、环处于良好的生产状态,并持续改进,不断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规范化建设。3.2建筑施工企业指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道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的企业。3.3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指对本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和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有生产经营决策权的人员,包括企业法定代表人、经理、企业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经理、企业技术负责人等。3.4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指建筑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可能导致作业人员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分部分项工程。3.5隐患未被事先识别或未采取必要的风险控制措施,可能直接或间接导致事故的根源。3.6工作环境2施工作业场所内的场地、道路、工况、水文、地质、气候等客观条件。4一般要求4.1原则4.1.1西安市碑林区建筑施工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除应执行本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4.1.2建筑施工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以隐患排查治理为基础,提高安全生产水平,减少事故发生,保障人身安全健康,保证生产经营活动的顺利进行。4.2建立和保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采用“策划、实施、检查、改进”动态循环的模式,依据本标准的要求,结合自身特点,建立并保持安全生产标准化系统;通过自我检查、自我纠正和自我完善,建立安全绩效持续改进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4.3评定4.3.1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实行企业自主评定、外部评审的方式。4.3.2建筑施工企业应当根据本标准和有关评分细则,对本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情况进行评定;自主评定后向有资格的外部评审机构申请复评。4.3.3西安市碑林区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分为达标和不达标两个级别。5核心要求5.1目标5.1.1建筑施工企业应根据自身安全生产实际,制定总体及年度安全管理目标。5.1.2安全管理目标应包括生产安全事故控制指标、安全生产以及文明施工管理目标。5.1.3安全管理目标应分解到各管理层及相关职能部门和岗位,并按照各管理层及相关职能部门和岗位在生产经营中的职能,制定安全生产指标和考核办法。5.2组织机构和职责5.2.1组织机构5.2.1.1建筑施工企业应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委员会,安全生产委员会由本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职能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以及工会代表组成。未建立工会组织的,由职工推选代表参加,安全生产委员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5.2.1.2建筑施工企业应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企业和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5.2.2职责5.2.2.1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应按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并履行安全生产义务。5.2.2.2建筑施工企业应建立健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管理层、各部门和各岗位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5.2.2.3建筑施工企业应建立安全责任考核制度,对各管理层、各部门和各岗位人员安全职责的履行情况及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考核,予以奖惩。35.3安全生产投入5.3.1建筑施工企业应建立安全生产投入保障制度,完善和改进安全生产条件,按规定提取安全费用,安全费用应当专户核算,按规定范围专项用于安全生产,并建立安全费用台账。5.3.2建筑施工企业应对各项目安全生产费用使用计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列入项目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当专款用于项目的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和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5.3.3建筑施工企业安全费用的会计处理,应当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在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中,企业应当披露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的具体情况。5.4法律法规与安全管理制度5.4.1法律法规、标准规范5.4.1.1建筑施工企业应建立识别和获取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制度,明确主管部门,确定获取的渠道、方式,及时识别和获取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5.4.1.2建筑施工企业各职能部门应及时识别和获取本部门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并跟踪、掌握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修订情况,及时提供给企业内负责识别和获取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主管部门汇总。5.4.1.3建筑施工企业应将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其他要求及时传达给从业人员。5.4.1.4建筑施工企业应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并将相关要求及时转化为本单位的规章制度,贯彻到各项工作中。5.4.2规章制度5.4.2.1建筑施工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并发放到相关工作岗位,规范从业人员的生产作业行为。5.4.2.2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应符合相关规定,至少应包含下列内容: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技术措施制度、安全技术交底制度、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控制度、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制度、施工机械和机电设备设施管理制度、安全生产投入管理制度、安全教育培训制度、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安全检查及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职业危害防治制度、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消防管理制度、文明施工管理制度、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制度、卫生防疫制度等。5.4.3操作规程建筑施工企业应根据资质许可的生产经营范围和业务特点,编制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并发放到相关岗位。5.4.4评估建筑施工企业应每年至少一次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评估。5.4.5修订建筑施工企业应根据法律法规、评估情况、安全检查反馈的问题、生产安全事故案例、绩效评定结果等,对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进行修订,确保其有效和适用,保证每个岗位所使用的为最新有效版本。5.4.6文件和档案管理45.4.6.1建筑施工企业应执行文件和档案管理制度,确保安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编制、使用、评审、修订的效力。5.4.6.2建筑施工企业应建立主要安全生产过程、事件、活动、检查的安全记录档案,并加强对安全记录的有效管理。5.5教育培训5.5.1教育培训管理5.5.1.1建筑施工企业应确定企业安全教育培训主管部门,按规定及岗位需要,定期识别安全教育培训需求,制定、实施安全教育培训计划,提供相应的资源保证。5.5.1.2建筑施工企业应做安全教育培训好安全教育培训记录,建立安全教育培训档案,实施分级管理,并对培训效果进行评估和改进。5.5.2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教育培训建筑施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经安全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并参加继续教育。5.5.3作业人员教育培训5.5.3.1建筑施工企业应对操作岗位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使其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5.5.3.2建筑施工特种作业的人员应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并参加继续教育。5.5.3.3新进入项目的作业人员在上岗前应经过企业、项目、班组三级安全教育培训。5.5.3.4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设施投入使用前,应对有关操作岗位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教育和培训。5.5.3.5操作岗位人员转岗、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者,应进行项目、班组安全教育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工作。5.5.3.6建筑施工企业应对建筑施工从业人员适时进行的有针对性的安全教育,包括节假日前后安全教育、季节性施工安全教育、违章违纪教育、发生事故后的安全教育等。5.6生产设备设施5.6.1生产设备设施管理5.6.1.1建筑施工企业建设项目的所有设备设施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要求。5.6.1.2建筑施工企业应按规定对进入项目现场的设备设施进行验证和验收,并对运行过程及维修保养等阶段进行规范管理。5.6.2设备设施运行管理5.6.2.1建筑施工企业应对生产设备设施进行规范化管理,保证其安全运行。5.6.2.2设备设施的设计、制造、租赁、安装、验收、检测、使用、保养、维修、改造、拆除和报废均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要求。5.6.2.3建筑施工企业应根据安全管理目标、生产经营特点、规模、环境等,配备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的设备设施所需要的安全检测器具。5.6.2.4建筑施工企业应有专人负责管理各种设备设施,建立台账,定期检维修,并对设备设施制定检维修计划。5.6.2.5大型特种设备设施检维修前应制定方案,检维修方案应包含作业行为分析和控制措施。检维修过程中应执行隐患控制措施并进行监督检查。55.7施工现场安全管理5.7.1生产现场管理和生产过程控制5.7.1.1建筑施工企业应按规定实施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制度。5.7.1.2建筑施工现场应按规定实施定期检查,对存在的隐患,应及时整改消除,并进行分析和控制。5.7.1.3建筑施工企业进行爆破、受限空间内作业、吊装、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自升式模板等危险作业时,应安排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安全管理。对动火作业、受限空间内作业等应实施作业许可管理的,严格履行审批手续。5.7.2作业行为管理5.7.2.1建筑施工企业应规范从业人员生产作业行为,提高从业人员安全作业意识和技术水平。5.7.1.2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正确佩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严格遵守企业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5.7.3警示标志建筑施工企业应根据作业场所的实际情况,按照GB2894及企业内部规定,应当在施工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孔洞口、桥梁口、隧道口、基坑边沿、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5.7.4相关方管理5.7.4.1建筑施工企业应建立对分包(供)方的安全管理制度,对其资质、资格、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机构设置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配备、作业过程、安全生产绩效等进行管理。5.7.4.2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对进入同一作业区的分包(供)方进行统一安全管理。5.8安全检查及隐患排查和治理5.8.1安全检查及隐患排查建筑施工企业应进行经常性安全检查及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并保存检查记录。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进行分类别记录,定期统计,分析评估确定多发和重大隐患类别,登记建档,及时采取有效的治理措施。5.8.2排查范围与方法5.8.2.1建筑施工企业隐患排查的范围应包括所有与生产经营相关的场所、施工现场、环境、人员、设备设施和活动。5.8.2.2建筑施工企业应根据安全生产的需要和特点,采用综合检查、专业检查、季节性检查、节假日检查、定期检查、不定期检查、日常检查等方式进行安全检查及隐患排查。并应符合下列要求:a)工程项目部每天应结合施工动态,实行安全巡查;b)总承包工程项目部应组织各分包单位每周进行安全检查;c)建筑施工企业每月应对工程项目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情况至少进行一次检查,并针对检查中发现的倾向性问题、安全生产状况较差的工程项目,组织专项检查;d)企业应针对承建工程所在地区的气候与环境特点,组织季节性的安全检查。5.8.3隐患治理5.8.3.1建筑施工企业应根据隐患排查的结果,制定隐患治理措施或方案,对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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