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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医学/心理学 > 药学 > 东门街道民族团结模范单位创建活动实施方案
-1-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房产中心开展民族团结模范单位创建活动暨第32个民族团结教育月活动的实施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自治区党委、乌鲁木齐市委关于维护新疆稳定,大力加强民族团结的重要决策部署精神,促进各族群众相互交流交往、共同团结奋斗,不断巩固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打牢维护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的基层基础,根据《中共天山区委员会天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民族团结模范单位创建活动的实施方案》(区党发〔2014〕9号)和管理局党组工作要求安排部署,房产中心决定根据自身情况在开展民族团结模范单位创建活动。现就开展好此项活动制定如下实施方案:一、指导思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民族政策和法律法规,以现代文化为引领,牢牢把握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主题,大力弘扬“爱国爱疆、团结奉献、勤劳互助、开放进取”的新疆精神,不断增强各族干部职工维护民族团结的自觉性,促进相互尊重、相互交流、相互帮助,进一步巩固各民族和睦相处、和衷共济、和谐发展的良好局面,为实现房产中心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奠定坚实的群众基础。二、工作目标-2-2014年底,辖区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民族团结模范单位创建率达到80%以上;2015年至2018年,进一步巩固提高创建工作,打牢促进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的基层基础,把东门街道建成民族团结模范街道。三、创建范围东门街道辖区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机关及其基层单位,实行独立核算、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各种所有制形式的企业、事业单位。四、组织机构为加强对创建活动的组织领导,成立东门地区创建民族团结模范单位活动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组长:姚杰街道党工委书记副组长:王海波街道党工委副书记、办事处主任李英街道党工委副书记、纪工委书记冯雷街道党工委委员、办事处副主任袁强街道党工委委员、办事处副主任成员:李元龙街道党政办公室主任刘艳街道党政办公室副主任杨丽街道司法所所长闫勇街道综治科科长伊志超街道街政科科长付明街道安全生产办公室主任阿依努尔·阿布都哈迪尔街道劳动保障所所长倪庆华街道财政所负责人何薇街道文化站站长黄芬街道计免站站长李梅街道计生办主任乔静街道统计站站长-3-刘娴街道市容科科长刘佳东风路社区党总支书记、居委会主任祁瑞萱前进东路社区党总支书记艾孜江·阿不力孜前进东路社区居委会主任王俊堂东后南街社区党总支书记、居委会主任姜士龙东后北街社区党总支书记、居委会主任杨旭东五星南路社区党总支书记、居委会主任张勤光华路社区党总支书记、居委会主任黄汝华建国北路社区党总支书记、居委会主任兰向京前进西路社区党总支书记、居委会主任张萍东环路西社区党支部书记、居委会主任贾晓燕建国南路北社区党支部书记居委会主任毕雁西后街社区党支部书记、居委会主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党政办,办公室主任由李英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由李元龙、刘艳同志担任,成员由党政办工作人员组成。领导小组作为东门地区民族团结模范单位创建活动的组织领导机构,负责组织领导和综合协调创建活动的各项工作事宜,部署创建工作,研究确定民族团结团结模范单位,确保活动顺利开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指导、督查、协调等日常工作事宜。五、创建内容(一)领导班子政治坚强。在反对民族分裂、维护社会稳定等大是大非问题上立场坚定、旗帜鲜明;高度重视民族团结工作,政治意识和大局意识强,带头说有利于民族团结的话,做有利于民族团结的事,带头学习宣讲党的民族宗教政策,较好地发挥模范带头作用;全面正确贯彻党的民族政策和宗教政策,按照党的-4-方针、政策及时稳妥地处理民族关系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带领党员干部群众维护祖国统一和社会稳定,反对暴力恐怖、民族分裂势力和宗教极端势力的渗透和破坏。(二)各民族间关系融洽。单位内各族干部职工在工作中自觉学习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民族政策、法律法规。单位领导每季度定期走访少数民族干部职工,了解情况、听取建议。单位内部风清气正,各族干部职工融洽相处,互相交流、互相学习、互相包容、互相帮助。走访慰问和关心帮扶机制健全,维护民族团结蔚然成风。各单位民族团结模范科(处)室、民族团结车间(班组)达到80%以上,各学校民族团结模范班级达到80%以上。(三)坚决维护民族团结。落实党的民族宗教政策,做好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和使用。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切实维护少数民族干部职工合法权益,正确使用民族语言文字,规范“清真”标识,淡化宗教氛围。建立协调、处理涉及民族纠纷和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及时妥善处理影响民族团结的问题和矛盾,单位内部不存在影响损害民族团结的现象。各族干部职工主动发声、亮明态度,自觉抵制宗教极端思想渗透,坚决反对民族分裂主义,敢于同影响和损害民族团结的言行作斗争,积极主动防范和检举各种渗透、破坏、分裂活动,没有因通过互联网、短信、微信、微博、博客等各类媒介散布不当言语引发影响民族团结的事件,切实巩固东门地区民族团结、社会稳定的局面。(四)热情服务各族群众。从自身职能出发,热情服务各族群众,主动办实事、办好事、解难题,积极开展政策法律咨询、-5-劳动技能培训、就业、入学指导等活动。特别是服务行业和窗口单位做到言语文明、行为规范、热情周到,没有因言语不当引发影响民族团结的事件。积极开展对特困少数民族群众(家庭)“一助一”、“多助一”的结对帮扶送温暖活动。领导班子成员要定期开展走访慰问,把党和政府的关心带给各族群众,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五)宣传教育扎实有效。各单位领导要带头学习宣传民族宗教政策理论和相关法律法规,以中心组学习、干部教育培训、开辟学习园地等为抓手,学习宣传中央、自治区党委和市委、区委关于加强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重大决策部署,特别是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12·19”重要讲话精神,教育引导干部职工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的决策部署和自治区党委、市委、区委的要求上来。通过开展“热爱各族人民建设美好新疆”、“民族团结,从我做起”、“共同命运、共同理想、共同奋斗”、“一反两讲”等主题宣传教育活动,采取面对面宣讲、报告会、专家讲座、理论调研、设立固定宣传栏、利用即时通讯工具、开展多形式文化体育活动等方式大力宣传马克思主义“五观”(马克思主义国家观、民族观、历史观、文化观、宗教观)、“四个认同”(对伟大祖国的认同,对中华民族的认同,对中华文化的认同和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认同)、“三个离不开”(汉族离不开少数民族,少数民族离不开汉族,各少数民族之间也互相离不开)思想,使单位干部职工受教育面达到100%,干部职工能够自觉弘扬“新疆精神”,维护民族团结。组织干部职工撰写促进民族团结、维护-6-社会稳定的文章,并向报纸、杂志等各级各类媒体投稿。深入发现、挖掘、培育身边的民族团结先进典型。利用电台、电视台、报纸杂志、天山网、红山网等各级各类媒体对单位开展的特色创建活动、模范人物、典型事迹进行宣传报道。(六)创建活动丰富多彩。紧密结合自身实际和工作特点,彰显行业和部门优势,积极开展特色鲜明、形式多样的创建活动。扎实开展自治区民族团结教育月活动、自治区公民道德建设月活动,进一步加强未成年人思想政治道德教育,组织开展好争做“最美新疆人”、学习“双语”等活动。以现代文化为引领,广泛开展丰富多彩、寓教于乐的文化科普活动,积极开展好“中国梦”主题文化活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服从所在社区组织安排,积极主动配合社区开展创建活动,发挥模范带头作用。(七)维稳措施落实有力。建立健全维稳机制,严格履行维稳责任,坚决贯彻中央、自治区党委、市委和区委维护稳定的决策部署,切实落实维护稳定的各项措施。加大财物投入,加强单位内部安全防范。单位内不得开展各类宗教活动,对干部职工强化宗教身份的行为要及时进行引导教育,督促其改正。要积极配合社区开展维护稳定工作,做好群防群治工作,有效防治“三非”活动(非法宗教活动、非法宗教出版物、非法宗教网络传播活动),杜绝发生影响社会稳定和民族团结的重大事件。六、2014年创建步骤(一)宣传动员阶段(2014年2月28日—3月18日)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按照《东门地区开展民族团结-7-模范单位创建活动的实施方案》统一部署,结合单位实际制定创建方案,明确创建目标、任务、方法步骤、组织机构,召开创建工作动员会,安排部署民族团结模范单位创建各项工作任务。通过组织学习相关文件精神、制作宣传展板、宣传栏、利用电子屏等滚动播出宣传标语、宣传片等途径,广泛宣传、层层动员,充分调动起单位内职工群众参与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营造创建民族团结模范单位的浓厚氛围。(二)全面实施阶段(2014年3月19日—11月1日)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按照《东门地区开展民族团结模范单位创建活动实施方案》总体要求,认真组织实施,细化目标任务分解,明确责任、措施、完成时限,确保活动扎实有效。(三)考核验收阶段(2014年11月2日—11月15日)考核验收按照单位自查申报,街道初审初评、推荐上报天山区创建办,“一票否决”部门会审,区创建办组织考核,进行群众评议,进行公示征求社会意见后上报区创建领导小组研究审定。(四)命名表彰阶段(2014年11月16日—11月20日)经区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形成命名决定,召开民族团结模范单位表彰大会,对民族团结模范单位进行表彰奖励。(五)巩固提高阶段(2014年11月21日至11月30日)做好“回头看”工作,认真总结经验,梳理分析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漏洞,针对发现的问题,督促指导各单位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进一步完善民族团结模范创建工作各项机制,不断推动创建工作上台阶,出水平。根据创建活动开展情况,制定下一年创-8-建活动计划和措施。七、考核办法(一)参照《天山区民族团结模范单位创建活动考核细则》(以下简称《考核细则》)进行量化考核。《考核细则》实行百分制,综合评定分值达到85分以上(含85分)的单位评定为达标。(二)申报当年,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报民族团结模范单位,实行一票否决:1、发生影响社会稳定重大事件;2、发生影响民族团结的事件;3、民族团结模范(处)科室、民族团结车间(班组)、民族团结班级创建率达不到80%的;4、群众测评满意率达不到80%的。(三)申报单位所需材料:1、申请报告;2、申请登记表;3、民族团结模范单位创建规划、实施方案、工作总结汇报、工作台账以及创建工作大事记;4、片区(街道)的初步考核意见。(四)创建民族团结模范单位按照“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动态管理原则,依照《考核细则》,实行一月一讲评、一季度一督导、一年一考核制度。辖区单位由社区进行讲评,由片区(街道)进行指导督促;区属各学校由区教育局进行讲评及指导督促;检察院、法院、公安分局及区级垂管单位实行属地管理,作为片-9-区(街道)所辖单位进行讲评和督促检查;公安分局所辖各派出所与公安分局作为一个单位整体创建;讲评工作及督促指导工作均需形成工作小结上报。区创建办将不定期对创建活动开展情况进行督导,并在每年第四季度对推荐上报单位进行考核。(五)按照精神奖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的原则,对被命名的民族团结模范单位颁发“民族团结模范单位”牌匾和荣誉证书。创建民族团结模范单位将作为先进基层党组织、平安单位、文明单位、绩效考核先进单位、“双拥”模范单位等评选的前置条件。(六)对于依照本方案被命名为“民族团结模范单位”的单位和2014年前被命名的“民族团结先进(模范)单位(集体)”的单位,区创建办将组织相关部门按照《考核细则》进行一年一复验。2014年前被命名的“民族团结先进(模范)单位(集体)”的单位的复验工作将于2014年底进行。凡是发生“一票否决”情形,或综合评分未达到85分的单位,撤销其荣誉称号,次年进行重新申报创建。八、工作要求(一)健全组织,强化领导。辖区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要将创建工作作为维护社会稳定、促进民族团结、实现东门地区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有力抓手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党建工作目标,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单位党政主要领导要亲自挂帅部署,成立创建活动组织机构
本文标题:东门街道民族团结模范单位创建活动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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