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项目/工程管理 > 腾退房屋返还房屋案例:拆迁腾退利益纠纷
一、原被告诉求原告张最诉称,1999年,我以两万元的购房款购买了北京市某区房屋四间,买卖双方依据真实意思表示自愿签订了协议书,我付清胡州购房款后,其于1999年6月将上述房屋交付给我。2007年夏,我将宅基地内全部房屋拆除,自行建造了房屋共计十五间,后来,该村拆迁。2012年8月24日,胡州和我一起到大牛房产公司处签署了房屋腾退补偿协议,。宅基地和房屋腾退拆迁后,大牛房产公司给我分配了回迁房2套,即:888号、666号两套房屋。2013年5月25日,我与胡州,经友好协商,在大牛房产公司处自愿签订合同,约定:胡州为甲方,我为乙方,腾退置换楼房中2套房的所有权归我所有;胡州承诺,将上述房屋卖给我,永不反悔。三方持有上述房屋回迁房置换协议,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大牛房产公司备案二份。后胡州同意大牛房产公司将888号及666号房屋钥匙交付给我,至此,我依法取得了上述2套房屋的所有权。我对这两套房屋进行了装修装饰,并实际居住使用。我多次要求胡州将上述房屋过户给我,但胡州弃之不顾,为维护个人合法利益,依据法律规定将胡州诉至法院。现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北京市某区回迁房888号房屋由我居住使用,待办理产权登记时办理至我名下;2、依法判令北京市某区回迁房666号房屋由我居住使用,待办理产权登记时办理至我名下;3、本案诉讼费由对方承担。被告胡州辩称,被拆迁腾退的房屋是我家祖业产,我兄弟与张最买卖时,我不知情,不是我出售的房屋;如果我知情,不会同意卖,胡硕不能一人做主。房子不可能变更至张最名下。除非张最给付我30万元作为补偿。否则我不同意他的诉请。二、审理查明胡硕与胡州系兄弟关系。2013年,法院民事判决书判决胡硕与张最于1999年签订的买卖北京市某区宅基地买卖协议书无效。2012年,大牛坊村城乡一体化改造工作启动。经张最与胡硕商议,2013年,由胡州作为被腾退人与腾退实施人大牛房地产公司签订《宅基地腾退搬迁补偿协议》,被腾退宅院有效宅基地面积二百平方米,置换回迁房两套,分别666号及888号,补偿款项共计八十六万元。胡州(甲方)与张最(乙方)另签订《协议书》一份,内容为:就某区宅基地腾退拆迁事宜,甲、乙双方经协商,就此事宜达成协议如下:一、甲、乙双方同意宅基地腾退补偿款中的八十七万元归乙方所有,其余补偿款项归甲方所有;二、甲方腾退置换楼房二套房的所有权归乙方所有。三、甲方承诺,上述房屋出售给乙方,永不反悔。后张最领取了货币补偿共计九十万元,实际使用了上述两套回迁房。庭审中胡州主张就上述宅院其另签一套回迁房置换协议,该协议中其共获得回迁房2套及140多万元的补偿款,上述房屋及补偿款已在其家庭内部之间做了分配。现张最所居住两套回迁房在大牛房地产公司处登记名字为胡州。三、判决如下:北京市某区回迁房666号及888号房屋由张最居住使用,待可办理产权登记手续时办至张最名下,胡州予以协助。四、资深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资深房产律师靳双权认为,胡硕与张最买卖位于北京市某区宅基地的协议书被法院判决无效,后该宅院涉及拆迁腾退,宅院及房屋利益整体转化为安置补偿利益。后房屋买卖双方对拆迁安置补偿利益进行了分割处理,由胡州作为被腾退人签订多份回迁房置换协议,胡州与张最另签订协议书,对买房人张最应得利益进行了确认,其中大牛坊村回迁房666号及888号两套房屋归张最所有。现张最诉至法院,要求确认上述两套房屋由其居住使用,待可办理产权证时办至其名下,于法有据。综上,资深房产律师靳双权认为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本文标题:腾退房屋返还房屋案例:拆迁腾退利益纠纷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4196401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