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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面针财务舞弊案例动因分析1.通过查阅相关资料,对舞弊的涵义加深理解。按照中国内审协会2003年公布的第六号具体准则的定义:舞弊,是指组织内外人员采用欺骗等违法违规手段,损害或谋取组织经济利益,同时可能为个人带来不正当利益的行为。2001年7月发布的《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8号——错误与舞弊》对舞弊的定义:舞弊是指导致会计报表产生不实反映的故意行为。内部审计具体准则把舞弊概括为两种形式,一是损害组织经济利益的舞弊;二是谋取组织经济利益的舞弊。(司立波,2006)舞弊通常被定义为对利益相关者(如投资者、债权人、客户或政府机构)的蓄意欺骗或盗窃行为。国际审计准则和我国审计准则将舞弊定义为被审计单位的管理层、治理层、员工或第三方使用欺骗手段获取不当或非法利益的故意行为。根据涉及舞弊人员所处层次的不同,可分为管理舞弊和雇员舞弊。(章立军,2008)企业舞弊问题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受到广泛关注,进入90年代则是大有猖獗之势。尤其是企业财务报告的舞弊从诸多已被发现的舞弊案例可以看出企业舞弊的共性-管理层、雇员和第三者中的一个或多个利用欺骗的手段来获取不正当或非法的经济利益或故意误导信息使用者对财务报表的判断。从中我们可以看出企业舞弊既包括管理层,又包括了雇员,但是区分舞弊是管理层还是雇员所为是能够给我们带来启示的,一般我们认为管理层的舞弊在财务报告的内容中可能更严重,并且也更难以为审计人员发觉。另外,还有可能有第三方的参与,即作为接受审计委托的受托者-审计师,如果发生审计共谋-审计师与管理层共同制造舞弊,那么所带来的社会发展代价及损失是相当巨大的。这不仅涉及到广大投资者的利益,还冲击了我们社会的道德机制。所以我们必须对企业舞弊问题加以重视,企业作为组成社会组织的一类基本单元,其健康程度决定着社会的健康发展。(MBA智库百科)有关舞弊的定义有很多种,法律界、审计职业界以及社会公众对舞弊都有不同的认识。我国《现代汉语词典》中对舞弊的定义是:“用欺骗的方式做违法乱纪的事情。”这主要是从法律角度出发进行定义的。从法律角度来看,舞弊包括了诸多犯罪形式,如挪用、盗窃、诈骗、行贿受贿、逃税逃汇等。但舞弊在审计职业界的定义,其外延要远比法律角度小。如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theAmericanInstituteofCertifiedPublicAccountants,简称AICPA)于2002年10月颁布的第99号审计准则公告(SAS.No.99)“财务报表审计中对舞弊的关注”对舞弊的定义是:“舞弊是一个范围很广的法律概念,审计人员不必对一个公司是否存在舞弊做出法律意义上的决定,而应关注是否存在使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错报的舞弊行为。舞弊和错误的区别就在于前者是故意的,后者是无意的。也就是说,对于审计人员负责审计的报表而言,舞弊是指使会计报表产生不实反映的故意行为。”国际内部审计师协会(InstituteofInternalAuditors,简称IIA)在1993年发布的《内部审计实务标准》中指出:“舞弊包含一系列故意的非法欺骗行为,这种行为是由一个组织外部或内部的人来进行的。”我国2006年颁布的审计准则第1141号《财务报表审计中对舞弊的考虑》对舞弊的定义是:“舞弊是指被审计单位的管理层、治理层、员工或第三方使用欺骗手段获取不当或非法利益的故意行为。舞弊是一个宽泛的法律概念,但本准则并不要求审计人员对舞弊是否已经发生作出法律上的判定,只要求关注导致财务报表发生重大错报的舞弊。”综上所述,可以认为,舞弊是一个非常宽泛的法律概念,它是一个属类名词,包括人们能够设想的所有通过虚报以牟取利益的方法。由于舞弊具有多种形式,因此无法对舞弊进行绝对化的定义,只能将其统称为非诚信的行为。(网络)财务舞弊、财务欺诈、会计舞弊以及会计报表舞弊,尽管其含义从严格意义上看存在着一些差异,但在众多的研究文献中,这四个概念常常被不加区别地等同看待。美国注册欺诈检查师协会(ACFE)对财务舞弊的定义是:通过故意的变造或者故意的疏漏与歪曲的手段对财务报表所载的会计信息进行虚假的陈述,以达到误导与欺骗报表使用者的目的。我国法律对衡量财务欺诈舞弊的标准是:第一,在会计记录上歪曲事实,以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个人利益;第二,通过编制虚假财务报告,使有关利害者受骗、受害或受损。(党夏宁、韦国妮,2007)2.通过查找舞弊案例及相关资料理解舞弊产生的动因理论。美国著名的内部审计专家、原会计学会会长、ACFE的创始人StevenAlbrecht受到物理学燃烧理论即氧气、燃料和着火点温度是物体燃烧三角形理论的启发,提出了压力(动机)、机会和态度(理由)的舞弊三角形理论。在这一理论中,压力是外在条件,机会是内在条件,态度是心理因素。与一般的舞弊案件(如贪污和挪用资产等)相比,财务报表舞弊具有如下特点:(1)团队协同作案;(2)手段变化多端;(3)持续时间较长;(4)社会影响较大;(5)理由冠冕堂皇等。根据以上特点,我们对财务舞弊的动因从外在条件、内在条件和心理条件三个方面进行分析。1.外在条件:信息不对称是财务舞弊的根本条件。自19世纪股份公司诞生以来,所有权与经营权相互分离而产生的信息不对称问题,一直成为现代企业制度无法克服的固有矛盾。此后,随着证券市场的产生与发展,股份和股东数量急剧膨胀使得会计信息更加社会化和商品化,信息不对称问题进一步深化。就上市公司而言,会计信息舞弊带来的利益主要表现为两种形式:一种是通过虚构经营业绩骗取上市、配股和增发资格募集资本;另一种是因操纵会计信息导致市值增加。财务舞弊的预期收益和预期成本之差构成了会计信息舞弊的预期净收益,只要舞弊的预期收益高于预期成本,舞弊者就有博弈的理由和冲动。无论在华尔街还是在我国沪、深股市,上市公司为配合庄家维持股价或为使股票价格能达到预期的波动,操纵内幕消息和财务报表的事件屡见不鲜。对于经营业绩不佳的上市公司,为了避免戴帽(ST和PT)以及退市,常常采用操纵利润或资产重组等手段,短期内扭亏为盈,以保住上市资格这一稀缺资源。另外,业绩、政绩、形象、税务以及贷款等等,都是财务舞弊的外在压力。信息不对称就成为上市公司管理层把这些外在压力变成舞弊行为的天然屏障。2.内在条件:财务报表舞弊是财务舞弊结果的呈现形式,会计记录舞弊是财务报表舞弊资料的主要来源。我们知道,财务报表的资料绝大部分来源于会计账簿记录,会计账簿记录来源于会计凭证,会计凭证又来源于各个部门的经济业务,由此推断,财务报表舞弊是企业内部多个部门,连同与舞弊企业有关联关系的大股东、子公司等共同参与的结果。然而,财务舞弊的非法性以及暴露后后果的严重性,使得财务舞弊手段变化多端,持续时间较长,参与人数一般控制在较小的范围内,公司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制度的失败为财务舞弊提供了温床。我国,股权高度集中导致内部人控制,股东大会一股独大,董事长和总经理一身兼,监事和内部控制制度形同虚设。在国外,股权过分分散导致众多小股东搭便车职业经理人很容易掌握公司的实际控制权。当经理层的利益与股东的利益不一致时,公司治理结构不能有效治理,内部控制制度不能有效控制,就这样,源源不断的虚假原始凭证在会计部门通过记凭证合理处理,会计账簿真实记录,财务报表充分反映,再经过注册会计师符合性审计,一份合格的财务报表就可以向外公告。3.心理条件:行为主体的利益决定着行为者的行动方向和特征,会计行为主体作为会计信息的提供者,其利益目标必将直接影响会计信息的质量。从会计信息舞弊的动机上看英、美等国公司的财务舞弊以获取个人利益为目的的居多,日、德等国公司的财务舞弊更倾向于提高公司整体的市场价值,我国公司的财务舞弊大致可区分为利益驱动型和政绩及荣誉追逐型两大类。激进的盈利目标以及基于这些盈利目标的考核制度和激励机制刺激着上市公司经理层的神经,因而也就成为财务舞弊和其他短期经营行为产生的直接动力。财产所有者对激进的盈利预期使得经理层经常处于企业市场价值显著增长的压力之中,而建立在经营业绩和股票价格之上的股票股利和股票期权激励政策,其本意旨在促使经营者把自身利益与公司长远发展结合起来,但在现实中,通过出售股票获得超额资本利得的好处要远远大于经营业绩增长带来现金股利的收入,这就难怪经营者千方百计夸大资产和利润,隐瞒负债和费用,财务舞弊则成为众多上市公司心照不宣的操作手段。在我国,国家股股东是大部分上市公司的第一大股东,作为国家资本出资人代表的政府官员的个人收入既不含企业资产剩余的索取权利,又只能得到固定工资和其他行政人员类似的福利待遇,但是公司的经营业绩等同于其在政府部门工作的政绩,这种把业绩考核与职位晋升挂钩的激励制度,很容易刺激国有资产的代表利用手中的权力和信息不对称粉饰财务报表。经营者对于利益、政绩和荣誉的追求,不管有多么冠冕堂皇的理由,归根结底逃不出满足私欲的贪婪心理。关于上市公司财务报告舞弊动机分析在我国,证券市场经历了十八九年的发展,但目前还不尽成熟、不尽规范。近年来不断发生的上市公司财务报告舞弊案就是我国证券市场所存在问题的突出反映。财务报告舞弊,是相关当事人在对利弊得失权衡后作出的选择,是人的趋利行为和特定制度背景下的产物。研究我国上市公司财务报告舞弊问题,不可脱离证券市场特殊的融资制度背景。研究中国证券市场的融资制度,就可发现上市公司财务报告舞弊具有如下特殊的动机。一、为获得上市资格条件根据我国《证券法》《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等相关法律的规定,申请上市的公司在财务上必须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如发行股票前必须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因此,一些业绩并不是十分好的企业,为了达到上市资格条件,实现上市融资的目的,必然通过各种舞弊手段进行会计处理.以确保公司连续三年盈利,使之符合上市所需的财务上的要求。还有许多公司在上市前进行了大规模的上市改组,将一些劣质资产剥离出去,上市前三年的业绩就有可能并不是公司盈利能力的真实表现,而只是人为操纵的业绩。二、为提高股票发行价格新股发行公司除了千方百计获得上市资格达到“圈钱”的目的外.还存在着多“圈钱”的强烈动机。一家公司能够募集资金的多少是由股票发额度和股票发行价格决定的。在中国,新股发行是稀缺资源.股票发行额度受公司的影响较少.新股发行价格就自然成为公司操纵的对象。在利润指标为基础的定价模式下.公司必然会以种舞弊手段虚增利润,以期达到抬高发行价,使公司筹集到更多资金的目的。在1996年之前,股票发行价格是根据发行年预测的每股净收益和发行市盈率计算的。市盈率是由证券主管部门确定的,许多公司就高估利预测,以达到提高发行价格的目的.造成一些司上市当年的实际利润远远低于当初的预测数1996年.中国证监会调整了股票发行价格的计公式:发行价格=发行新股前三年每股净收益平值×发行市盈率。许多公司又开始对发行前三年会计报表进行操纵。1997年,中国证监会针对多公司操纵发行前会计报表的情况,又将新股发行价格的计算公式调整为:发行价格=每股税利润×市盈率。其中每股税后利润=发行前一年股税后利润~70%+发行当年摊薄后的预测每股后利润x30%。这种政策的改变,并没有消除新发行公司操纵利润的动机,一些公司又开始在年会计报表与当年盈利预测报表上同时操纵1999年中国证监会再次调整股票发行价格的价方法,即按照股票市场上行业相同或相近、规相近、盈利水平相近的10家左右已上市公司股的平均价格来定价,与前面的几种定价方法相比这次的定价方法比较客观,但是同样有公司为取得较高的发行价格,虚报发行前一年的盈利能力。2001年至2005年又重新采用控制市盈率的办法对发行价格进行控制。由此可见.只要盈利能力还是决定股票发行价格的一个重要因素.上市公司就存在虚报盈利能力的动机。2006年结束了新股固定价格的方式,提出新股询价制度.是我国股票发行市场化的一大进步。三、为获得再融资资格条件配股或增发新股对于上市公司是十分重要的再融资工具。然而,中国证监会对上市公司配股或增发有严格的要求。对上市公司配股资格的认定主要是以净资产收益率(ROE)为限制条件,并在近年来进行了多次调整:1994年中国证监会发布了《上市公司配股的通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