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靖边县阳光家园第三期经济适用住房销售方案为了切实做好靖边县阳光家园第三期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工作,确保销售工作公开、公正、公平、有序进行,根据住建部等七部委《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和《靖边县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靖政发〔2010〕64号),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国家住房保障政策有关要求,把解决城市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作为政府公共服务的一项重要职责。进一步建立和完善住房保障制度,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通过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既解决了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平抑了过快增长的商品房价格,又促进了房地产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从而推动全县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二、组织领导靖边县阳光家园第三期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工作由县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总体负责,领导小组下设复审工作组,县住建局田元同志担任组长,县住建局局长助理卢凯震、住房保障管理中心主任黄昭鑫同志担任副组长,县监察局副局长蒋峰、民政局副局长闫树禄、财政局副局长刘厚芳、国土局副局长薛正军、经济责任审计办公室副主任穆红彦、物价局副局长高靖榆、住房保障管理中心副主任程树旺、住房保障管理中心副主任高平等同志为成员。办公地点设在县住房保障管理中心。三、申购条件(一)申请条件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2012年6月1日之前登记的靖边县户口;2.参加工作满1年的靖边县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家庭或具有张家畔镇城区城镇户口的居民家庭;3.申请人年龄在22周岁以上(含22周岁),单身、已婚或离异的家庭;4.无房户或人均居住建筑面积低于25平方米或人均土地使用面积低于50平方米的住房困难家庭;5.家庭年收入低于8.5万元。申请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对已享受过房改政策购房、参加过单位集资建房或单位分配宅基地、购买过公有住房和保障性住房的家庭,不作为本次申购对象。(二)认定标准1.家庭成员的认定。(1)家庭成员中多人符合申请条件的,只能推举其中一人作为购房申请人。(2)申请人家庭成员必须为靖边县户籍。(3)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以家庭为基本单位,一户家庭只能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家庭成员之间必须有法定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2.住房面积的计算。(1)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已签订买卖合同的住房或尚未办理继承人手续等事实房产视为其现有住房。(2)2012年6月1日以后将自有住房出售或赠予,造成现无住房或新购买的住房面积小于原住房面积的,按原有住房面积计算。3.家庭收入认定。家庭收入包括家庭所有成员的工资、奖金、补贴、住房公积金、生产经营收入、租赁、承包收入、股息红利以及其他收入所得。四、申购程序靖边县阳光家园第三期经济适用住房申购程序:按照个人申请、系统(单位)或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公示、复审工作组复审公示、靖边县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终审的“三级审核、两级公示”的程序进行。(一)报名1.报名时间和地点。(1)报名时间:以销售公告发布的具体报名时间为准。(2)报名地点:申请人持报名所需提供的材料到靖边县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指定地点报名。2.报名必备材料。(1)申请人、配偶及其家庭成员的有效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原件和复印件;(2)申请人配偶及其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或户口所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家庭收入证明、家庭住房证明;(3)申请人有住房或宅基地的,应提供《土地使用证》和《房屋产权证》原件和复印件或国土局和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4)申请人租住私有房屋的,要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出租人的房屋产权证件或证明材料;(5)申请人承租公房的,应提供房管所或公房管理单位出具的公房租赁证明;(6)家庭成员工作单位或所在乡镇政府出具的未享受过房改政策购房、未参加过集资建房、分配地基、购买公房和保障性住房的证明;(7)离异的需提供离婚证明及其子女抚养证明原件和复印件;丧偶的提供配偶死亡证明原件和复印件;(8)其它需提供的材料。(二)初审初审由申请人所在系统(单位)或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一是对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规定要求的,予以受理。二是自公告规定报名截止日起7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申请条件和资料通过入户调查等形式进行初审。经初审合格的申请人,由所在系统(单位)或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通过靖边电视台、《靖边报》等新闻媒体公示,同时在本系统(单位)或乡镇政府醒目地点及政府规定的公示地点张贴公示公告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为7日。对所公示申请人有异议的,以书面材料署实名方式举报,并提供举报人联系方式,否则不予受理;对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初审系统(单位)或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申请人家庭收入证明、家庭住房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并按《靖边县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批表》有关要求由各相关系统(单位)、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分别签署初审意见并加盖公章后,将初审合格人员花名表、初审材料、《靖边县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批表》及公示信息于公示结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一并报县住房保障管理中心。(三)复审复审工作由复审工作组组织进行。县住房保障管理中心收到初审名单和初审资料后,对申请人的初审材料进行审查,同时要以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具协助核查函依次送相关单位核实相关信息。县公安局负责核实申请人户籍、车辆等信息;县国土局、房产管部门负责核实申请人土地使用权信息、房屋产权和房产交易信息等;县人社局、财政局核实申请人人事及工资收入等信息;县民政局负责核实离异申请人的婚姻状况信息。以上部门必须在收到协助核查函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信息核查工作,同时将核查结果以书面形式反馈给县住房保障管理中心。复审工作组采取分组的形式,通过审查申请人申报资料、入户调查核实申请人实际情况的方式对初审合格的申请人进行复审核查,并邀请县纪检、监察部门人员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老干部代表等全过程进行监督,新闻媒体跟踪报道。经复审合格的申请人由县住房保障管理中心汇总整理后,通过靖边电视台、《靖边报》等新闻媒体及在政府规定的公示地点张贴公示公告,将复审合格的申请人信息向社会公示,接受监督,公示期限为7日。对所公示申请人有异议的,以书面材料署实名方式举报,并提供举报人联系方式,否则不予受理。(四)终审对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县住房保障管理中心报靖边县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审批,经审批合格的由县住房保障管理中心向申请人核发《靖边县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准购通知书》,予以登记。五、选购程序(一)登记已取得经济适用住房购房资格的申请人持本人身份证、《靖边县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准购通知书》到项目建设单位陕西森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指定地点办理登记相关手续。(二)选房对已办理购房登记手续的申请人,采取电脑摇号的方式进行选房,首先按《靖边县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准购通知书》编号依次公开摇取《选房顺序券》,再按《选房顺序券》顺序号依次公开摇取《房号券》。公开选房分配工作在县公证部门公证下进行,并邀请县纪检、监察部门人员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老干部代表等全过程进行监督,新闻媒体跟踪报道。(三)轮候在房源少于符合申购条件的申请人数的情况下,申请人通过电脑公开摇号程序,摇到空白《房号券》轮空的申请人,采取轮侯的办法自动轮转至下一期经济适用住房选房程序中;已摇取《房号券》的申请人放弃房源的,由摇到空白《房号券》的申请人按《选房顺序券》的顺序号依次递补选房。六、购房程序(一)购房取得《房号券》的购房申请人持《房号券》、《靖边县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准购通知书》、申请人身份证与项目建设单位陕西森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靖边县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办理购房相关手续,并将《靖边县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报送县住房保障管理中心备案。(二)付款与交房1.申请人不需银行按揭贷款而采取现金交付房款的,首付40%的购房款,待工程主体封顶时再付50%的购房款,剩余10%的购房款在交房时全部付清;申请人需银行按揭贷款的,由本人提出申请,交清规定的首付款后,按银行规定程序办理按揭贷款手续。2.经济适用住房具备交付使用条件后,由申请人本人持《靖边县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身份证原件到指定地点办理房屋交接手续。陕西森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申请人提供《住宅使用说明书》和《住宅质量保证书》。3.申请人在入住前,应按照该小区物业管理有关规定,办理相关物业管理手续。4.房屋权属证由陕西森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办理,购房人需提供真实有效的办证所需材料和证明,所需费用由购房人承担。购房人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等相关费用。七、相关规定及要求(一)申请人在取得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后,未能在规定时间、地点进行选房的,视为自动放弃,取消其申购资格,两年内不得申请任何保障性住房;申请人选房购房和交付房款必须按规定时限和程序办理,愈期不履行有关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购房资格,两年内不得申请任何保障性住房。(二)申请人不需银行按揭贷款的,在缴纳预付款并签订购房合同后,放弃购房的,所交预付款项的退还按相关规定执行,同时取消其购买资格,且两年内不得申请任何保障性住房;申请人需银行按揭贷款的,在签订购房合同后,由于自身原因(银行不良记录等),未能办理按揭贷款的,申请人需交付现金,如放弃购房的,取消其购买资格,且两年内不得申请任何保障性住房。(三)申请人通过摇号程序,摇到空白《房号券》的,将预付款同利息(利息按银行存款利率计算)一并退还申请人,待到下一期将预付款交清后,自动轮转至经济适用住房选房程序中。(四)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不得出租、经营、转借,五年内不得上市交易。满五年后,确需上市交易的,按照《靖边县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五)对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申请家庭,取得经济适用住房申购资格后,取消其廉租住房保障资格。(六)申请人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住房和财产情况及伪造相关证明材料的,一经查实,由县住房保障管理中心取消其申购资格,同时计入不良信用记录,两年内不得申请任何保障性住房,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七)各相关部门、乡镇政府要按照职责分工,积极配合此项工作。对在经济适用住房销售过程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单位和工作人员,由县纪检、监察部门依法追究单位主要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文标题:靖边县阳光家园第三期经济适用住房销售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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