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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党务、居务公开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保障广大党员和群众的参与权、知情权和监督权,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社区党务、居务公开要坚持严格依法、全面真实、及时便民和以公开为惯例、不公开为特例的原则。第三条社区党务公开在街道党工委领导下,由社区党委(总支、支部)负责组织实施;居务公开在街道办事处的指导和社区党组织的领导下,由社区居民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社区党务、居务公开监督小组负责对社区党务、居务公开工作的监督。第二章公开的内容形式和时间第四条凡是党员和群众关注的、只要不涉及党的秘密,不违反党的组织原则的党内重大事项、重要工作,都要向党员群众公开。党务公开的主要内容包括:(一)上级党组织的重大方针政策;本级党组织作出的重要决策、决定,制发的重要文件;(二)党组织年度工作计划和重点工作完成情况,党员发展教育管理情况;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三)班子成员个人基本情况、工作分工和联系方式;(四)领导班子及成员年度工作报告、述职报告、工作实绩、述廉情况,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五)干部推荐、票决和任免情况;(六)党组织为民办实事的内容及进展情况,涉及群众利益的重要政策措施;党员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的处理情况;(七)党内表彰中的拟表彰名额、评选条件、推荐评选办法,拟表彰对象的公示、表彰结果;(八)社区党组织负责人离任审计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情况;(九)上级和本级党组织认为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党员、群众就关心的问题,向党组织提出需要申请公开的事项。第五条居务公开的主要内容包括:(一)社区居委会成员和社区公共事务所工作人员的个人基本情况、工作分工和联系方式;(二)社区成员(代表)大会、社区居委会的重大决策事项和执行情况:(三)社区居委会的财务收支情况;(四)集体资产收益的使用、分配情况;(五)土地征用、承包、出租、变卖及宅基地的审批、使用等情况;(六)福利性待遇享受人员的资格认定情况;(七)计划生育工作规定的应公开事项;(八)救灾救济款物的发放情况;(九)国家、省、市、区支农、惠农政策;(十)其他应公开的事项。第六条根据不同的公开内容,社区党务、居务公开可按定期公开和不定期公开两种办法进行。公开形式主要通过社区党务、居务公开栏,同时还可以采取会议、网络、印发明白卡、入户告知书、民主听证会和开放社区两委会议等其他有效方式公开。第七条一般的党务、居务事项至少每季度公开一次,涉及党员、居民利益的重大问题以及群众关心热点、难点事项要及时公开,财务收支情况应每月公开一次。第三章保障措施第八条社区党务、居务公开的基本程序:(一)社区党组织和居民委员会根据相关法规和政策,依照本办法规定的时间、内容和形式分别提出社区党务、居务公开的具体方案;(二)社区党务、居务公开监督小组负责对方案进行审查、补充和完善;(三)社区党务、居务公开监督小组负责将方案提交社区“两委会”联席会议讨论确定,并签字认可;(四)社区“两委会”通过社区党务、居务公开栏等形式及时公布。第九条建立预公开制度。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有关重大决策,事前公布方案(草案),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进行决定,公布执行,坚持事前、事中、事后公开相结合。第十条建立信息反馈制度。党务、居务公开后,要广泛收集党员、群众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对群众反映的情况,党组织要认真调查核实,研究处理,并及时反馈给党员、群众。第十一条建立配套处理机制。对党务、居务公开中群众反映的问题,街道党工委、办事处要指定专人及时进行梳理,并责成相关科室处理和落实,对自身不能解决的问题,应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反映。第十二条建立公开监督制度。要通过建立社区党务、居务公开监督小组,设置监督电话,组织党员群众对党务、居务公开的内容、形式、时限、效果等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和建议。第十三条建立问责制度。对不推行社区党务、居务公开或者在公开中弄虚作假的社区“两委会”成员,社区党员大会或社区成员(代表)大会有权对其提出批评并令其限期改正;对拒不改正的,可依法按程序罢免其“两委会”成员职务。第四章附则第十四条各街道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区委组织部、区民政局负责解释。第十六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本文标题:社区党务、居务公开实施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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