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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讲统计法的概念、基本任务和作用•一、统计法的概念•统计法是调整统计活动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二、统计法的基本任务•统计法是国家法律的组成部分,是组织开展统计工作的法律依据,是指导统计活动的行为规范,是维护统计工作秩序的法律武器,是保护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的法定职权的法律保证•三、统计法的主要作用•统计法的主要作用主要是用法律手段管理统计,用法律武器保障和促进统计事业的发展,表现在以下五个方面:•(一)规范统计活动行为•(二)维护统计工作秩序•(三)促进统计事业的发展•(四)保障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和及时性•(五)把统计工作纳入法制的轨道21第二讲统计调查管理•一、统计调查的分类根据调查登记的时间不同,分为经常性调查和一次性调查,根据调查对象法定义务不同,分为义务调查和自愿调查;根据调查组织实施的不同,分为政府统计调查和民间统计调查。(一)政府统计调查1、国家统计调查2、部门统计调查3、地方统计调查(二)民间统计调查1、民间统计调查的特点:(1)自愿性(2)盈利性2、涉外调查的管理:由国家、省统计局进行资格审查认定,未取得涉外调查许可证的组织,不得进行涉外调查3、市场调查和社会调查32第二节统计调查项目•一、统计调查项目的概念统计调查项目,是指在一定时期为实现特定统计调查目的而组织实施的统计调查。统计调查必须按照经过批准的计划进行。统计调查计划按照统计调查项目编制。统计调查项目的计划应当列明项目名称、调查机关、调查目的、调查范围、调查对象、调查方式、调查时间、调查的主要内容等。二、调查项目的拟定和审批1、国家统计调查项目2、部门统计调查项目3、地方统计调查项目三、编制统计调查项目的原则:四、统计报表管理:按照规定程序批准的统计调查表:调查表必须在右上角标明制表机关、审批或备案机关,批准或备案文号,有效期限,对未标明所列内容或超出的调查表,为非法表。统计机构有权废止。43第三节统计制度与统计标准•一、统计制度的概念及分类1概念:广义的统计制度,是指统计工作的各个阶段所应遵守的技术性规范。狭义的统计制度,仅指统计调查阶段所应遵守的技术性规范,即统计调查制度。我们通常所说的统计制度,是指狭义的统计调查制度。2分类:包括国家统计调查制度、部门统计调查制度和地方统计调查制度三个部分。二、统计标准的概念及主要内容统计标准,分为广义统计标准和狭义统计标准。广义的统计标准,包括各种统计指标的涵义、计算方法、分类目录、调查表式和统计编码等方面所作出的统一规范。狭义统计标准,仅指统计分类标准。统计法规定的统计标准是指前者。《统计法》第十一条规定:“国家制定统一的统计标准,以保障统计调查中使用的指标涵义、计算方法、分类目录、调查表式和统计编码等方面的标准化。”三、统计标准的分类54第四统计调查方法一、概念二、我国的统计调查方法:1、普查2、抽样调查3、定期全面统计报表4、重点调查65第五节统计调查证件•一、统计调查证件的目的和意义《统计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统计人员依照前款规定执行职务,依法对统计调查对象进行统计调查时,应当出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颁发的工作证件”。加强对统计调查证件的管理工作,具有十的意义。首先,规范统计调查活动,维护统计调查对象的合法权益。其次,促进政府统计机构依法行政、依法统计。二、证件类别及管理76第三讲统计资料管理第一节统计资料管理概述一、统计资料的特征:一是客观性;二是合法性;三是相关性。二、统计资料管理体制:(谁组织统计调查,谁管理统计资料的原则)一、各类统计数据、报表在报送或传输市统计局之前,须经主管领导把关,签字后方可上报。二、不得在电话里向外单位及个人提供统计数据。三、各股室的统计资料必须按照《统计工作保密规定》中的密级和保密期限严格管理。月度、季度、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主要指标数据,须经局长审批、签字后由综合统计统一向外发布和提供。四、凡外单位来局查阅抄录有关统计数据,必须持单位介绍信,由综合统计提供,重要的统计数据经局长批准同意后,才能抄录。五、统计报表的保存期限:月度、季度的统计报表保存期限为5年;年度统计报表保存期限为长期。六、各科室在统计活动中形成的统计报表(月报、季度、年报)及基层调查单位报表应分类整理装订成册,资料装订完整有封面、封底及资料目录,储存于软盘的数据库资料标签明确。七、各类统计资料存放应整齐划一。每年由局领导及各有关人员组成检查小组,对统计资料的整理立卷、归档保存情况进行检查。统计资料的整理归档工作列入年度先进评比的内容。八、每年年报结束后,各专业统计应将年报及月报数据刻录成光盘,并交一分给综合统计。87第二节统计资料的审核和保管一、统计资料的审核(一)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或盖章制度(企业、部门、乡镇等)(二)数据质量监督和评估制度二、统计资料的保管(一)保管资料的范围具体包括:统计台账、原始统计报表、汇总统计资料以及电子介质的统计资料,以及统计管理盖章中形成的所有文件98第二节统计资料的审核和保管一、统计资料的审核(一)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或盖章制度(企业、部门、乡镇等)(二)数据质量监督和评估制度二、统计资料的保管(一)保管资料的范围具体包括:统计台账、原始统计报表、汇总统计资料以及电子介质的统计资料,以及统计管理盖章中形成的所有文件109(二)保管机构的职责:第三节统计资料的提供和公布一、统计资料的提供(一)概念(二)为党政机关的管理和决策提供依据(三)为社会公众服务二、统计资料的公布1、国家统计数据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为准2、国务院有关部门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数据,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3、县级上各级政府和部门公布其统计调查取得的地方统计数据三、公布统计资料的程序:核定、审批、备案四、统计数据发布的方式:1统计年鉴;2、统计公报;3、报刊登载4、网站登载;5、新闻发布会等1110第四节统计资料的保密一、统计资料的保密的分类:1、国家秘密统计资料2、私人、家庭的单项调查资料3、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统计调查内容涉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各方面,有关涉及资料的收发、传递、使用、复制、摘抄,保存和销毁采取规定的措施,故意泄秘的给予刑事处分1211第四讲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第一节统计机构的设置一、统计机构的设置:我国统计机构分为三种:政府综合统计机构、部门统计机构和企业事业统计机构。二、统计机构的职责1、国家统计机构2、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3、部门统计机构4、乡镇统计机构或统计员5、企业事业职责的统计机构或统计负责人1312第二节统计人员一、统计人员的基本要求:(一)统计人员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恪守职业道德1.忠诚统计,乐于奉献;2.实事求是,不出假数;3.依法统计,严守秘密;4.公正透明,服务社会(二)统计人员应当具备执行统计任务所需要的专业知识二、统计人员的职权1、统计人员具备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的权力2、统计人员由权要求有关单位或人员,依照国家的规定如实提供统计资料3、统计人员也有权检查统计资料的真实性,要求改正不正确的统计资料4、统计人员有权和检举统计调查过程中违法行为。三、统计人员的职责1、统计人员应当如实报送统计资料,准确及时完成统计工作任务,并对所报送的统计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对领导人强令或授意篡改统计资料或者编造虚假数据的行为,应当拒绝和抵制2、统计人员应当对属于国家秘密的统计资料负责保密,并对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和私人、家庭的单项调查资料,负有保密的义务3、统计人员进行统计调查时必须出示工作证件1413第三节统计从业资格一、实行统计从业资格制度的意义1、有利于提高统计人员素质,,促进统计队伍建设;2、有利于规范统计从业资格认定,促进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更好地依法行政;3、有利于提高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及时性和完整性保障数据质量。二、统计从业资格及其范围应当具备统计从业资格的人员要求有以下四类:1、在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国家统计局派出的各级调查队中从事统计工作的统计工作人员;2、在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部门中从事统计工作的人员;3、乡镇统计人员;4、在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中承担经常性统计任务的人员。统计从业资格认定的主管机关及其职责取得统计从业资格的程序:主要有申请、受理、审查、与决定。属于一种行政许可法,依照法定程序实施。1514第三讲贵州省统计管理条例•《贵州省统计管理条例》于2000年3月24日经九届省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自2000年6月1日起施行。•《贵州省统计管理条例》是我省第一部地方性统计法规,也是全国比较早的一部的地方性统计法规。•1、关于《条例》立法的目的《条例》的立法目的与国家的统计立法目的是基本一致的,但又不完全是国家统计立法的简单重复。所以,制定《贵州省统计管理条例》的目的就是要加强对统计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障统计资料的准确、及时和完整。16152、关于《条例》的主要内容《试行条例》共有22条,重新制定的《条例》共有40条《条例》对原《试行条例》的规定与《统计法》的规定是一致的,或虽一致但不够完善的部分,给予保留或进行适当的调整和补充,同时因《试行条例》规定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统计发展的需要,或与修改后的《统计法》及《行政处处罚法》的规定不一致或矛盾,以及没有必要保留而予以删除;而《统计法》和原《试行条例》虽然没有规定,但有国家政策规定,或实际统计工作确实需要,或统计改革取得的成果,或提高统计数据质量,加大对弄虚作假,查处统计违法案件方面的要求,而增加了新的内容规定。《条例》对基本统计单位登记规定了什么登记内容和登记方式?例如:《条例》第十八条中规定:建立基本统计单位登记制度,规定了“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及新开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当到当地统计主管部门办理统计登记,建立统计关系,接受统计调查1716同时,对个体工商户的基本情况由所在地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统一填报;有条件的,也可以直接由统计主管部门进行统计登记。《条例》对统计违法行为的处罚作出了哪些具体的规定?例如:为了维护统计法律的严肃性,加大处罚力度,严格查处在统计上弄虚作假,虚报浮夸的严重统计违法行为,《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企业事业和个体工商户违反统计法的规定,虚报、瞒报统计资料的,由统计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并对单位处以3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及其负责人分别处以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处以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1817第四讲《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2009年3月25日,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统计局联合公布《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以下简称《处分规定》)。《处分规定》自5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第一部关于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方面的部门规章。对适用范围、应受处分的违法违纪行为及其处分幅度以及案件移送制度等作了明确规定。特别是对领导干部和统计人员在统计数据上弄虚作假,违反国家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公布统计资料等危害性较大的行为,明确了具体量纪标准。制定的目的和依据1目的:为了加强统计工作,提高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惩处和预防统计违法违纪行为,促进统计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2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适用范围:1918将具体违法违纪行为分为四种情况:1、地方、部门以及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领导人员;2、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3、统计调查对象(第七条)4、包括所有监察对象在内的一般主体统计违法违纪行为责任的承担主体:其违法违纪行为人是处分对象(第二条)(一)行政机关公务员;(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三)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四)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由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2019第三节处分的概念和种类一、处分的概念:是指有关组织依法对违法违纪的人员,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实施
本文标题:统计法律法规知识培训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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