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第一章统计法基础知识第一节统计法基本含义统计法是调整统计部门在组织、管理统计工作和进行统计活动过程中与其他方面发生的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的总称。第二节统计法的特点统计法有哪两个特点?一是统计法的调整对象具有特殊性(有4个方面)二是统计法的规范内容具有教强的专业性第三节统计法的作用一、有效地、科学地组织统计工作,推进统计工作的现代化进程二、保障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1、统计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是整个统计工作的灵魂。2、统计调查对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制度,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人员应当对其审核、签署的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3、完善保障统计数据质量的法律制度,是2009年修订《统计法》的重中之重。第二章基本统计法律规范我国现行的统计法律规范主要包括以下四种形式:统计法律统计行政法规地方性统计法规统计规章第一节统计法律统计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1983年12月8日由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1996年5月15日第一次修订,2009年6月27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第二次修订,自2010年1月1日起实行。统计法律具有两个特点:一是统计法律所规定的内容是统计工作中一些根本性问题;二是统计法律在统计法律制度中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制定统计行政法规、地方性统计法规、统计规章的依据。第二节统计行政法规1、现行的统计行政法规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全国农业普查条例》、《全国人口普查条例》、《关于统计报表管理暂行规定》、《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等。2、统计行政法规的法律地位和效力仅次于宪法和法律3、国务院是最高行政机关,有权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第三节地方性统计法规一、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权限:1、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2、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3、经国务院批准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如《广东省统计管理条例》、《重庆市统计管理条例》二、地方性统计法规不得与宪法、统计法律、统计行政法规相抵触第四节统计行政规章一、制定统计行政规章的权限1、国务院各部门2、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3、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及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4、经国务院批准较大的市人民政府二、统计行政规章分类1、政府统计行政规章如《河北省人口统计管理办法》、《广东省统计违法行为处罚办法》2、部门统计行政规章如《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统计执法检查规定》第三章统计法基本原则统计法基本原则贯穿于全部统计法律法规之中,统计法有五大原则。第一节保障统计工作统一性原则统一性原则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在统计体制方面,国家建立集中统一的统计管理体制。二是统计制度和统计标准是统一的。三是统计资料应当依法统一管理和公布。第二节保障统计工作的独立性原则独立性原则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统计机构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不受任何机构、社会团体和个人的非法干预。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独立单设第三节统计机构依法履行职责原则统计机构依法履行职责原则主要包括三个方面内容:一、统计机构的职责是法定的。二、统计机构应当依法履行其职责,既不能放弃职权,更不能超越职权、滥用职权。三、减轻统计调查对象的负担是统计机构、统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应当把握的一项基本原则。凡通过抽样调查、重点调查、行政记录能取得统计数据的,不得制发定期全面统计报表。第四节保障统计信息社会共享原则统计资料是统计工作的成果,是重要的公共产品。统计信息社会共享原则主要包括五个方面内容:一、明确了建立统计信息共享机制的主体二、建立了定期公布统计资料的制度三、明确了统计资料公布的权限四、明确了统计资料公布的方式五、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积极做好统计信息咨询服务工作第五节统计资料保密原则统计资料保密原则主要涉及四个方面内容:一、依法保守国家秘密二、商业秘密受法律保护三、公民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四、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第四章统计管理体制第一节统计管理体制概述一、统计管理体制的基本含义及分类1、目前,国际上的统计体制有两种基本形式:集中型和分散型。2、我国的统计管理体制是集中型即国家建立集中统一的统计系统,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二、我国统计管理体制的发展演变《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1983年颁布,1996第一次修改,2009年第二次修改。第二节我国现行统计管理体制的主要内容一、机构和编制管理方面1、国家统计局及其派出的调查队2、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乡镇人民政府统计工作岗位3、部门统计系统二、经费管理方面三、业务管理方面1、实行统一的统计标准2、对统计业务具有领导权和指导权第五章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第一节统计机构的设置及其职责一、统计机构设置我国《统计法》规定设立的统计机构分为两种:政府综合统计机构和部门统计机构。政府综合统计机构和部门统计机构都属于政府统计机构,构成政府统计系统的两大支柱,是完成国家、部门、地方统计任务最为重要的两支力量。1、政府综合统计机构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受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双重领导,在统计业务上以上级人民政府统计的领导为主。2、部门统计机构部门统计机构,是指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业务主管部门,各级国家和部门统计业务的需要而专门设置的统计职能机构。二、统计机构的职责1、国家统计局的职责2、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职责3、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统计机构的职责第二节统计人员的权利及其义务一、统计人员的概念《统计法》所称的统计人员,是指主要从事统计活动的专职或兼职的工作人员,包括政府统计机构、部门统计机构、乡镇(街道办事处)和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中从事统计工作的人员。目前我国政府统计系统的统计人员有9万多人。按其担任的专业职务来分,可分为高级统计师、统计师、助理统计师及统计员。二、统计法律对统计人员的基本要求(一)统计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如实搜集、报送统计资料,不得伪造、篡改统计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不得有其他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二)统计人员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格守职业道德。这是统计人员最重要、最基本的品质,也是统计职业道德的核心。(三)、统计人员应当对其搜集、审核、录入的统计资料与统计调查对象报送的统计资料的一致性负责。(四)统计人员进行统计调查时,应当出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颁发的工作证件。(五)统计人员应当具备与其从事的统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六)统计人员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三、统计人员的职权(一)统计人员依照《统计法》规定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的职权,不受侵犯。简称“三权”。(二)统计人员进行统计调查时,有权就与统计有关的问题询问有关人员,要求其如实提供有关情况、资料并改正不真实、不准确的资料。第六章统计行政许可制度根据法律和法规的有关规定,统计行政许可项目有三项:统计从业资格认定、涉外调查机构资格认定和涉外调查项目审批。第一节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制度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制度是针对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等统计调查对象中承担经常性政府统计调查任务的人员,从事统计工作提出的专业要求。一、统计从业资格认定的主管机关及其主要职责1、国家统计局领导和管理全国的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负责编制统计从业资格考试大纲、考试命题、制定考试管理办法和考务规则,统一设计统计从业资格证书样式,统一编号规则;依法撤销已经授予的统计从业资格等。2、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是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的实施机关。3、县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是统计从业资格认定的承办机关。二、取得统计从业资格的程序根据《行政许可法》及《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的有关规定,统计从业资格认定的实施程序主要有申请、受理、审查和决定。(一)、申请1、行政行为一般可以分为依据职权的行政行为和依据申请的行政行为。2、统计从业资格的考试科目:统计基础知识与统计实务,统计法基础知识。3、考试时间:每年9月份的第三个星期日。4、合格成绩有效日期:二年内有效。5、申请须提交如下材料:一是《统计从业资格申请表》一式两份;二是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其两份复印件;三是考试合格成绩单原件及其两份复印件;四是本人近期正面免冠彩色照片一张。(二)、受理1、统计从业资格认定承办机关对申请人的申请应根据情况分别做出受理或不受理;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告知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三)审查对统计从业资格申请的审查,分为初审和终审,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的实施机关进行终审的时间为二十日。(四)决定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依法做出不授予统计从业资格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同时还应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三、统计从业资格证书1、持证人员的范围根据《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的规定,已经取得统计员以上统计专业技术的人员,无需再持有统计从业资格证书,可凭统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直接从事统计告知。2、证书的使用范围统计从业资格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3、继续教育统计从业资格实施机关和承办机关,应当加强对取得统计从业资格的人员的继续教育。第二节涉外调查机构资格认定制度一、涉外调查机构资格认定的法律依据二、涉外调查机构资格认定机关国家统计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为涉外调查机构进行资格认定的机关。三、申请涉外调查许可证应当符合的条件四、申请程序家统计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五、关于涉外调查许可证的有关规定1、涉外调查许可证应当注明调查机构的名称、登记类型、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住所和颁发机关、颁发日期、编号、许可范围、有效期等。2、涉外调查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三年。第三节涉外调查项目审批制度一、涉外调查项目审批机关国家统计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负责对涉外调查项目的审批。调查范围跨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由国家统计局审批。二、申请涉外调查项目应当提交的文件三、涉外调查项目的审批国家统计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第七章统计调查制度统计调查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对原始统计资料的收集二是对已经经过加工的统计资料进行收集统计调查在整个统计工作中处于十分重要的地位。统计调查取得统计资料完整与否、准确与否,都将直接影响到以后各阶段的工作质量。因此,只有搞好统计调查,取得准确、及时、全面、系统的原始统计资料,才能进行科学的汇总与整理,才能开展统计分析工作,充分发挥统计信息、咨询、监督作用。第一节统计调查项目审批制度一、统计调查项目的概念根据《统计法》规定,我国统计调查项目分三类:国家统计调查项目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地方统计项目二、统计调查项目的制定、审批、和备案1、国家统计调查项目分为两种情况:一是由国家统计局制定;二是由国家统计局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共同制定。其中重大的国家统计调查项目,报国务院审批,如人口普查、经济普查、农业普查、污染源普查等。2、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3、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的制定分三种情况:一是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制定;二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单独制定;三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共同制定。三、统计调查项目的审批原则1、必要性原则2、可行性原则3、科学性原则四、统计调查制度的制定、审批和备案统计调查制度,是指实施统计调查必须遵守的技术性规范,是统计调查项目的核心内容,每一项统计调查都有其相应的调查制度。五、统计调查制度应当标明的内容依据《统计法》有关规定,统计调查表必须在右上角标明法定标志,标明表号、制定机关、批准或者备案机关、有效期限等。第二节统计调查方法一、统
本文标题:统计法法规(总)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4213964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