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公司方案 > 吉林省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吉林省人民政府
1吉林省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9]27号)和《吉林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吉办发[2009]34号)、《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水建管[2009]500号)文件精神,扎实有效地做好全省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结合全省水利实际,制定本方案。一、总体要求、主要任务和阶段性目标(一)总体要求以政府投资和使用国有资金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特别是扩大内需水利项目为重点,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突出重点、标本兼治、惩防并举,坚持集中治理与加强日常监管相结合,着力解决工程建设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推进体制机制制度创新,建立规范的工程建设市场体系,规范市场行为和行政行为,确保工程安全、资金安全、干部安全和生产安全,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水利事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强有力保证。2(二)主要任务用2年左右的时间,对2008年以来政府投资和使用国有资金的规模以上的水利项目特别是扩大内需水利项目进行全面排查,切实解决水利工程建设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进一步推进决策和规划管理工作公开透明,确保水利规划和项目审批依法实施;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促进水利工程招标投标市场健康发展;进一步加强监督管理,确保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的行政行为、市场行为更加规范;进一步深化体制改革,建立规范的水利工程建设市场体系;进一步落实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责任,确保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三)阶段性目标建立和完善水利工程建设法规制度,初步建立水利工程建设市场诚信体系,基本形成水利工程建设市场有序发展的长效机制,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有效遏制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的腐败现象,营造良好的水利工程建设市场环境。二、任务分解、主要措施和责任单位根据分级管理和业务归口管理的原则,明确分工,各负其责。省水利厅负责厅直属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专项治理工作,对全省各市(州)、县(市、区)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专项治理工作进行督查指导;各市(州)、县(市、区)水利(水电、水务)局负责所辖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专项治理工作。省水利厅有关处室和有关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对所管理3业务领域建设项目的专项治理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和业务指导。厅规划计划财务处牵头负责水利工程规划、项目审查审批、投资计划管理、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厅建设与管理处牵头负责江河治理、城市防洪、病险水库(闸)除险加固工程建设项目。厅农村水利与水土保持处牵头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建设项目。厅审计与稽察处牵头负责专项治理项目审计稽察工作。厅安全监督管理处牵头负责专项治理项目安全生产管理。省渔业局牵头负责渔业工程建设项目。省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牵头负责应急度汛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省农村水利建设管理局牵头负责节水灌溉、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泵站改造等工程建设项目。省水土保持局牵头负责水土保持工程建设项目。省水利厅重点项目建设管理办公室牵头负责重点建设项目。省河务局牵头负责第二松花江治理建设项目。省水文水资源局牵头负责水文测站等建设项目。省地方水电局牵头负责地方水电建设项目。省监察厅驻水利厅监察室牵头负责协调处理违纪违法案件。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围绕6个方面、29项主要措施,具体内容如下:(一)规范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强化资金管理4目标要求:着重解决或避免擅自改变规划、未批先建、违规审批、设计粗糙、不按程序变更设计、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挤占和挪用建设资金等突出问题,促进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规划和审批公开透明、依法实施,不断提高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前期工作质量,规范资金使用管理。主要措施:1、努力提高项目设计精度和深度。加强设计人员培训,提倡新工艺新技术,节省工程投资成本,创新设计理念,减少不必要的设计变更和深度不够的问题。2、加强水利前期工作管理。研究制定水利规划管理办法,明确政府在水利规划编制中的主导地位,强化规划编制单位的中立性和公平性,加快规划编制、协调审批进度;完善规划论证制度,提高规划专家咨询与公众参与度,强化规划的科学性、民主性;加强对规划实施的监管。3、严格水利项目审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等法律法规和规定,认真执行水利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管理程序。进一步明确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行政审批事项的审批主体和审批权限,严格审批程序,完善配套制度。加强与有关部门在项目分类、审批权限、报批程序等方面的工作衔接。54、提高水利项目前期工作质量。加大前期工作投入,积极推行项目前期工作招投标制度,选择具备合格资质的单位承担项目勘测设计任务,加强勘探测量工作,严格各设计阶段工程设计标准和等别,认真执行强制性标准和规程规范,确保勘测设计工作达到规程规范要求深度;加强概算编制管理,科学合理确定项目建设规模,严格控制工程造价;对前期工作不完善、不符合有关规定项目,一律不安排投资计划。5、加强设计变更和概算调整管理。严格执行设计变更手续,重大设计变更须报原审批单位审批;严格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概算调整管理的通知》(发改投资[2009]1550号)等有关规定,加强项目概算调整管理,确需调整概算的项目报原审批单位审批;对概算调增幅度超过原批复概算10%的项目,原则上先安排进行审计,视审计情况再进行概算调整;严格资金拨付和使用程序,对超概算、超计划的项目,在概算调整未经审批前,不拨付资金。6、加强资金管理,督促地方落实配套资金。水利工程项目建设资金采取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实行专款专用,专户存储。厉行节约,降低成本,防止损失浪费,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严肃处理在资金使用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督促检查地方水利建设项目配套资金落实,明确地方配套投资责任主体和配套比例,对水利项目配套资金不到位的,采取不予审批新上项目、调整投资计划安排,促使地方配套资金足额及时到6位。牵头单位:厅规划计划财务处配合单位:厅建设与管理处、厅农村水利与水土保持处、省渔业局、省监察厅驻省水利厅监察室、省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省农村水利建设管理局、省水土保持局、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审查总站、省地方水电局、省水利厅重点项目建设管理办公室、省河务局、省水文水资源局。(二)强化水能资源管理目标要求:合理开发、利用、保护水能资源,实现水资源可持续利用,适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主要措施:7、加强水能资源管理。建立健全水能资源开发制度和规范高效、协调有序的水能资源管理工作机制;遏制水能资源无序开发,清理整顿违规水电站。牵头单位:省地方水电局配合单位:厅水政水资源处(三)规范水利工程建设招标投标活动目标要求:着重解决规避招标、虚假招标、围标串标、评标不公等突出问题,促进水利工程建设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开、公平、公正。主要措施:8、规范施工招标文件编制。继续做好《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7审文件》、《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贯彻实施工作。严格审查施工招标文件,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内容,及时更正。9、加强对招标投标从业机构和人员的规范管理。加强中介组织管理,规范招标代理行为。10、规范招标投标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14号)、《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令第3号)、《关于印发贯彻落实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监管工作意见的通知》(发改法规[2009]1361号)、《吉林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吉水建管[2008]278号)等有关规定,严格履行招标投标程序,严格核准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严格审批非公开招标项目,确保依法应该公开招标的项目实行公开招标。11、规范评标工作。加强围标串标治理,有效控制围标串标、恶意低价中标行为;进一步加强评标专家管理,建立培训、考核、评价制度,规范评标专家行为,健全评标专家退出机制;积极探索招标投标电子化建设;防范和打击水利建设领域围标串标、借用资质等违法违规行为。12、健全招标投标监督机制和举报投诉处理机制。认真执行《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督暂行规定》(水建管[2006]38号)等文件,建立健全科学、高效的监督机制和监控体系,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全过程监督。按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8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1号)的要求,进一步健全举报投诉处理机构;强化招标投标行政监察和审计工作,严格落实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制度。牵头单位:厅建设与管理处配合单位:厅农村水利与水土保持处、省渔业局、厅审计与稽察处、省监察厅驻省水利厅监察室、省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省农村水利建设管理局、省水土保持局、省地方水电局、省水文水资源局。(四)加强工程建设实施和工程质量安全的管理目标要求:着重解决项目法人组建不规范、管理力量薄弱,转包和违法分包,监理不到位,质量与安全措施不落实等突出问题,避免重特大质量与安全事故的发生。主要措施:13、加强法规制度建设。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加强对关键环节的制度建设,注重制度之间的配套衔接,增强制度的针对性、系统性和实效性。牵头单位:厅水政水资源处配合单位:厅规范计划财务处、厅建设与管理处、厅农村水利与水土保持处、省渔业局、省监察厅驻省水利厅监察室、省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省农村水利建设管理局、省水土保持局、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省地方水电局、省水利厅重点项目建设管理办公室、省河务局、省水文水资源局。914、研究解决民生水利工程建设管理不规范的问题。结合病险水库(闸)除险加固、农村饮水、灌区配套与节水改造、应急度汛、水土保持、农村水电、渔业基础设施和水文设施建设等工程实际,加强对民生水利工程建设管理中项目法人组建、招标投标、工程监理等重点环节的调查研究,出台相关管理规定,规范建设管理,开展业务培训,不断提高项目建设管理水平。牵头单位:厅建设与管理处、厅农村水利与水土保持处、省渔业局、省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省农村水利建设管理局、省水土保持局、省地方水电局、省水文水资源局15、严把水利建设市场准入关。严格水利工程建设市场主体准入条件,做好水利建设市场设计、监理、施工、质量检测等单位的资质管理和水利工程建设从业人员的资格管理工作,建立完善市场清出机制;参建单位必须在其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从事相应的经营活动,不得超越资质权限和任意扩大经营范围。16、加强建设监理管理。按照《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水利部令第28号)等有关制度开展监理工作,积极培育水利工程监理市场,着力规范监理市场秩序;强化监理行为监管,督促监理单位严格履行监理职责,保证现场监理力量;加强监理人员知识更新培训,提高监理人员业务素质和实际能力。17、加强合同管理。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督促项目主管部门、项目法人等提高依法履约意识,提高合同履行水平,防范水利工程建设转包和违法分包行为,逐步建立水利10工程防止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长效机制。18、严把开工审批关。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开工前,项目法人应按照水利部《关于加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开工管理工作的通知》(水建管[2006]144号)、《吉林省水利工程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吉水建管[2008]282号)的规定申请开工,经有审批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工程方能开工。严格审核项目开工条件,对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弄虚作假骗取开工审批的建设项目要严肃处理。19、强化验收管理。验收工作要严格按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30号)、《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等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进行;竣工验收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环境保护、水土保持、移民安置以及工程档案等专项验收,并完成竣
本文标题:吉林省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吉林省人民政府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4214853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