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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维稳工作制度》一、建好一个街道信访接待室。街道办事处制定出台了《关于加强街道维稳信访接待室建设的实施意见》,就维稳信访接待室建设提出了具体要求,一是在街道办事处大院显著位置安排2间房屋作为维稳信访接待室,门前悬挂“群众来信来访接待室”牌子。二是室内配备办公桌、椅、档案柜、接待记录簿等办公设施和暖瓶、茶杯等接待用品。三是室内悬挂“镇领导干部接待日程安排表”等7项工作制度。四是党委领导干部每天轮流在接待室接访,并在接待室门外悬挂公示牌,写明接待领导姓名、职务和分管工作,在接待领导座位前摆放领导姓名、职务的标志牌。通过信访接待室规范化建设,让群众有地方反映问题,有地方倾诉心声。二、坚持把信访工作当做“一把手”工程来抓。街道党工委、办事处高度重视信访稳定工作,每半月召开一次信访工作例会,镇委副书镇长汪坤同志也多次强调要把信访稳定工作当做“一把手”工程来抓,对于棘手信访案件多次召开党委会议专门研究讨论。在信访处理工作中,街道党委书记是第一责任人,负责全面掌握信访接待情况和每个信访案件的办理情况,确保问题能及时发现,能彻底解决。三、每月进行一次矛盾纠纷排查。为及早发现矛盾隐患,防患于未然,我镇每月进行一次矛盾纠纷排查,一是各村主动排查,排查结果由村支部书记、主任和镇包村干部签字,加盖村委会公章后报镇维稳信访接待室。二是镇维稳信访接待室对于群众反映的重大问题等及时进村入户进行排查摸底。对于排查出的问题,全部进行分类归档,交镇维稳联动中心每半月召开一次的信访工作例会,专题研究解决。截止目前共排查出各种隐患和矛盾纠纷70件,已协调解决58件,理顺了群众情绪,促进了各项工作正常开展。四、落实“一条龙”工作模式。维稳信访接待室除由工作人员值班外,每天都有街道领导干部在岗接待,并且推行“接待—解决”一条龙工作模式,实行“首问负责制”,谁接待,谁负责,包督办,包稳定,包解决。维稳信访接待室工作人员负责为来访群众填写《群众来访登记表》和《接待群众来访记录》,负责对信访案件的立案、查处、督办、回访及案件材料的分类归档和保管一、来访维稳接待制度1、严格遵守党和国家的各项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机关的规定,按照《信访条例》的要求,依法做好群众来访的接待工作。2、接待群众态度热情,举止文明,用语礼貌,服务周到,要心系群众,方便群众。3、认真做好群众来访接待记录,及时上报信息,做好群众来访的接待工作、宣传解释工作和思想政治工作。4、严格执行廉洁规定,公开办事制度,自觉接受群众监督。5、严格执行规章制度,不徇私舞弊,不准假公济私,压制报复,不准泄露当事人的隐私。6、及时处理群众来访反映的问题,做到急事急办,件件有回音,事事有着落。二、信访维稳事项受理、转送、交办制度1、来访人反映的信访维稳事项,属于受理范围的,直接登记按程序处理。不属于受理范围的,说明理由,告知来访人向有权处理的机关提出。2、来访人员反映的信访事项,能够当场答复是否受理的,应当当场书面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在15日内书面告知上访人。3、上级部门、信访维稳工作机构转送、交办的来访件,由信访办公室统一收文登记。应当自收到转送、交办的来访件之日起1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书面告知上访人,按要求通报上级部门、信访维稳工作机构。三、信访维稳事项办理制度1、政策咨询来访件。接待人员登记、接谈、解答。2、举报违法和要求解决问题来访件。接待人员登记,告知来访人是否受理,呈报分管领导阅批后,交由相关责任主体单位承办,责任单位承办人形成意见报信访机构并答复信访人。3、领导交办、上级转交办件。信访维稳办公室登记,呈报主要领导阅批后,交由相关责任主体单位承办,形成意见报信访维稳办公室,上报交办领导,并在指定办理期限内反馈结果,提交办结报告和答复上访人意见书。4、信访维稳事项应当在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单位主要领导批准后,可以适当延期,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领导交办、上级转交办有期限的,严格按期限办理。四、信访维稳事项复查复核制度1、申请和受理。信访人对信访处理(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三十日内请求原办理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相应的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复查(复核)。信访人申请复查(复核)应提出书面申请,填写信访事项复查(复核)申请表,提供规范的处理(复查)意见书,如委托他人代理的,代理人应当提交信访人《受理委托书》。接受复查(复核)申请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审核信访人提供的有关材料和证件,并进行登记。对材料、证件不齐全,申请理由和事实不清楚的要求其在指定时间内补齐。2、复查、复核的办理、决定和送达。由县政府作出复查(复核)意见的一般信访事项,经分管领导同意后委托或者指定,由相关职能部门或单位提出复查(复核)的初审意见,报县政府审定。对少数重大、疑难、复杂信访的复查(复核),抽调相关部门人员组成复查(复核)小组,开展联合审查。由乡(镇)政府、县机关部门受理复查的信访事项,经单位主要领导同意后,指定有关业务人员承办,并提出复查意见或向有关部门要求予以法律政策支持或协同办理。复查(复核)承办机关承办的复查(复核)事项应当在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提出复查(复核)意见,并出具复查(复核)意见书告知信访人,同时报上级信访工作机构、抄原处理(复查)单位备案。复查(复核)意见书的送达可采用邮寄、直接送达、公告送达等方式。3、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继续信访的,各级行政机关不再受理,由作出复核意见的机关进行解释,信访工作机构配合责任单位做好教育疏导工作。五、信访维稳事项听证制度1、听证范围:原办理机关已作出处理决定,信访人对处理意见不服,要求举行听证的;上级机关经过复查后,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但又未提出复核请求,仍坚持上访,需要举行听证的;重大群体性上访,经多次处理仍未息访,需要举行听证的;上级政府信访机构或上级主管部门认为需要举行听证的。2、信访人在听证过程中享有的权利和义务:有权申请与信访事项听证有利害关系并影响听证结果的听证主持人、记录员及其他相关工作人员回避;有权对信访事项涉及的事实、政策、法规及有关情况进行陈述和申辩;有权对信访事项调查人员提出的证据进行质证,并提出新的证据等。3、实施主体:听证由作出信访事项处理意见的各级政府及职能部门受理实施,根据具体情况,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相关学者专家、新闻记者、法律工作者等社会人士参加。听证结论作为组织听证的政府和职能部门的终结意见,信访处理结果与听证终结意见不一致时,将遵从听证终结意见执行,且必须在30个工作日内书面送达申请听证的信访人。六、信访维稳事项报结、归档制度1、领导交办、上级转交办件,责任单位要在指定办理期限内反馈结果,提交办结报告和答复上访人意见书。2、答复上访人意见书要有单位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上访人不服处理意见救济渠道与期限的告知等。3、已经办结的信访事项,要及时进行归档整理,将信访原件材料、拟办意见、领导批示、调查材料、处理结果、答复上访人意见书等经过整理后立卷归档。七、来信、来电办理制度1、来信(电)都应登记,凡有效初信(电)应详细登记,重复来信(电)、不予受理和不再受理的来信(电)可简单登记,登记的主要内容:收信(电)日期、来信(电)人姓名、单位或住址、联系电话、反映的内容、办理方式。2、来信(电)登记结束后,应区分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办理方式:(1)上报交办。办信(电)人员在收到上级信访部门交办信(电)、领导批示信(电)和涉及群体性的来信(电)后,应及时上报领导阅示,并按领导的批示意见,将来信(电)交有关部门或人员办理。(2)转送。办信(电)人员在收到一般性的来信(电)后,可直接转送有权处理来信(电)反映问题的单位处理。(3)留存。办信(电)人员在收到重复来信(电)、不予受理和不再受理的来信(电)后,一般可直接留存。3、办信(电)人员在将来信(电)交有关部门或人员办理后,应对来信(电)的办理进展情况进行督查督办,确保来信(电)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结。上级信访部门和领导对来信(电)的办结期限由具体指定的,必须在指定的期限内办结,无指定期限的一般应在两个月内办结,特殊情况的可延期一个月,但应告知上级信访部门和来信(电)人延期理由。4、回复。来信(电)一般应回复,匿名和无法联系的来信(电)不需回复,来信回复一般有书面回复和电话回复两种方式,来电回复则只需要电话回复。八、信访维稳事项督查、督办制度信访材料由信访办公室交办相关责任单位之后,责任单位承办人应在规定时限内,按要求办理落实,向来访人员反馈并征求处理意见后,并将办理落实书面情况连同转办资料原件交回信访办公室。因特殊原因无法在规定时限内办结的,要提前向办公室说明,经领导批准后视情况予以延期。以下情况,信访工作机构要予以督查、督办:1、无正当理由拒绝承办转办、交办信访件的;2、对承办工作不负责任,敷衍了事的;3、不按要求向来访人员反馈办理情况的;4、不能在时限内办结,又不办理延期的;5、来访人对承办人意见较大,反映强烈的;6、不按上级要求督办、查办的。九、信访维稳信息汇集、报送制度1、建立县、乡(镇)、村(居)信访维稳信息工作网络,日常信息工作由村(居)专兼职信访维稳干部(信息维稳工作联络员)负责。2、信息网络成员应经常深入基层,深入群众,主动搜集了解信访信息,掌握稳定动态,并及时传递信息。坚持村(居)每周开展一次排查工作,街道每半月开展一次排查工作,县每月开展一次排查工作。3、报送信访维稳信息的基本内容有:群众对党和国家及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重大决策、政策出台后的反映;群众对各级党委、政府工作的意见和建议;重要社情动态和群体性、倾向性、苗头性、突发性问题;群众反映强烈,可能影响社会安定的热点、难点问题;规模较大的群众集体上访、越级上访和联名来信的苗头信息情况;4、报送信息应准确、及时,可以书面形式报送,紧急情况可用电话报送。十、信访维稳工作责任制度1、单位主要领导是信访维稳工作第一责任人,对信访维稳工作负总责;分管信访维稳工作的领导是主要责任人,对信访维稳工作负组织协调和指导监督责任;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范围的信访维稳工作负领导责任。每位领导要在自己的职责权限内,按照“一岗双责”的要求,坚持亲自阅批重要群众来信和处理群众来访,对反映的重大问题要一办到底。2、信访维稳工作情况作为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要进行定期考核和专项检查。3、对信访维稳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对因工作不力造成不良后果的单位和个人,予以通报批评,对造成严重后果的可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给予行政处分的建议。
本文标题:信访维稳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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